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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2:49:40  浏览:9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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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4月8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供销社和商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部机关各司(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与选派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赴国外或港澳地区对口单位学习。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国来华留学生和派遣出国留学、进修、讲学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要同商业部门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消化吸收国产化、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出口创汇、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商业现代化管理工作相结合,重点学习国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商业技术与管理人才。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 商业部设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
第五条 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审定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和进行国外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制订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指导和检查地方各级商业、粮食、供销社主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
(四)研究和协调解决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草拟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的有关文件及实施意见,提交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审批;
(三)拟定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年度计划,报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审批;
(四)办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和国外培训项目的立项、申报、备案、审核、审批手续和报送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审批的有关手续;
(五)组织有关国外培训项目人员的外语培训;
(六)加强与涉外机构、国外民间友好组织的联系,疏通并扩大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的渠道;
(七)组织实施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批准下达商业部门的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项目;
(八)定期检查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项目的执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工作;
(九)承办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归口管理国外培训工作的范围,商业部引进智力办公室归口管理国外培训工作的职责是:
(一)执行商业部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二)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我部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议)安排的国外培训;
(三)商业部门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以商业部名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
(四)商业部引进智力办公室每年向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申请立项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 项目报批程序
第九条 各地和部有关直属单位申请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和赴国外培训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项目申请表》,经各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部引进智力办公室,由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汇总编制年度计划,经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规定时间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审批。
第十条 国外培训管理分为下列程序: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国外培训为备案项目。备案程序是:由项目执行单位向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申请填写《出国培训项目备案表》。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备案表》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手续。
(二)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国外培训和人员为审核项目。审核程序是:项目执行单位向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申请填写《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经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外事部门办理出国任务批件,由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将《审核表》、出国任务批件原件一同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于十五日内下达审核同意件。项目执行单位凭审核同意件、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三)第八条第四项所列国外培训为审批项目。审批程序是:由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向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申请立项,经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审核,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列入国外培训年度计划。列入计划的项目,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下达出国任务批件。项目执行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一条 第十条规定的备案、审核、审批项目人员的出国手续,均应由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按本人的隶属关系在当地办理。
第十二条 派往港澳地区的培训项目要征得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或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同意后,分别按本办法的第十条第一、二、三项办理。

第四章 赴国外培训人员的选拔
第十三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的选拔,必须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从政治、业务、外语、健康四个方面的条件进行选拔。
第十四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五条 赴国外人员应能保证项目圆满完成,要业务对口,学用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本专业的实践经验。
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规定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培训人员)须与项目有直接关系,保证培训后仍从事与培训内容有关的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50周岁以下;执行政府间经贸、科技等协定(议)所规定的经贸、科技及其他业务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协定(议)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50周岁以下。项目合同或协定(议)中对年龄、工龄、学历另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自行安排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自行安排的培训人员)和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专款资助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主要派遣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具备完成项目培训任务所需的外语知识和能力。
合同培训人员和协定(议)培训人员,应根据合同、协定(议)的具体要求进行外语考核;明确不要求具备外语能力的,可免试;对随团翻译人员,须由主管部门进行外语考查,证明确能承担翻译任务。
自行安排的培训人员和专款资助培训人员,要通过由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或其他经国家承认的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相应的成绩证明。若业经对方接受单位考核或来函明确同意接受者,可不要其通过上述外语考试。
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者,原则上可免试外语。
第十七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能胜任在国外的实习培训任务。凡赴国外培训三个月以上者,均须经省级医院检查并出具健康合格证明(证明半年内有效)。

第五章 检查总结
第十八条 凡经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立项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国外培训项目,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要加强对其执行过程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项目的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组织领导工作,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反映通报执行中的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要对项目完成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第二十条 引进国外智力和国外培训所取得的成果要进行评审。对取得优秀成果的,要及时通过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向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申报成果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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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2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政策性贷款)的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四川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署的《加快西部大开发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贷款概念)
政策性贷款是指开行向融资平台提供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大额项目贷款。政策性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重大产业化、城乡一体化和文、教、卫等领域建设项目的资本性投入。

第三条(运作机制)
政策性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严格划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坚持“谁用款、谁还款”原则,逐级落实贷款风险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追偿机制和问责机制。
政策性贷款的运作以市政府确定的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融资平台接受成都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是成都市利用政策性贷款的组织、管理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政策性贷款投向,审定政策性贷款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办法;
(二)审定政策性贷款滚动实施计划;
(三)审定项目调整方案和指导融资平台建设;
(四)审定向开行推荐的政策性贷款项目;
(五)协调落实政府增信的具体方法和机制,协调处理贷款借、用、还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委,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策性贷款使用的规划和协调;负责组织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推荐项目;
(二)负责起草政策性贷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相关办法;
(三)负责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协调有关事项。

第五条(融资平台)
目前,成都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投资公司)和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资公司),是我市与开行进行政策性贷款合作的融资平台。若今后与开行合作中需要增加融资平台,应报开行认可后,报市政府批准。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项目的成熟度,制定滚动发展计划,分期、分批借入政策性贷款。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初审和评估;
(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
(三)负责政策性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监管和偿还;
(四)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五)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行四川省分行上报政策性贷款执行情况;
(六)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开行信贷政策;
(二)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项目信用结构;
(三)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四)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和开行的有关规定,配套资金落实;
(五)最终债务人或被投资人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新建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
(六)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政策性贷款本息偿还计划;
(七)无拖欠债务行为和银行不良违约纪录;
(八)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权益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对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和评估,提出项目的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和贷款偿还办法等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综合平衡,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领导小组审定推荐的项目由开行四川省分行上报开行核准。经核准的项目,由开行四川省分行向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下达《使用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核准通知书》,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同时,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据此与项目单位签订有关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已经核准的项目,根据市场变化或项目实施情况,可以进行调整。项目调整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开行四川省分行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贷款申请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或有关手续资料,环境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预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材料,贷款本息偿还方案,资产抵押、权益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贷款发放)
(一)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依据《使用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核准通知书》,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或资金使用协议。
(二)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按开行规定开立“贷转存”账户,办理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并按开行的有关规定和经过批准的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发放和支付政策性贷款。各项目单位同时在开行四川省分行开立贷款结算账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行四川省分行的委托结算经办行开立贷款结算账户,办理有关结算。
(三)项目单位应按照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使用政策性贷款。开行四川省分行按照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额度发放。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根据资金使用协议,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资金划至项目单位开立在开行四川省分行的结算账户或开行四川省分行委托的其他银行帐户上。
开行四川省分行和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对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资金支付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条(利息支付)
政策性贷款利息按四川省政府与开行协议利率执行,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不得加收利息。贷款发放到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在开行四川省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始计息,在途利息由最终债务人承担。因借款产生的税费(印花税)由最终债务人承担。

第十一条(还款来源)
(一)对于经营性项目,由经营性项目自身收益偿还,包括:经营性收入、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押资产或权益质押收入及政府补贴等。
(二)对于非经营性项目,主要由项目单位收入偿还,项目单位还款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负责协调落实资金偿还。

第十二条(贷款偿还)
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要在开行四川省分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按季提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并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负责组织各项目单位按照贷款资金使用协议,按时偿还政策性贷款到期本息。贷款本息由各用款项目单位负责筹集。

开行四川省分行根据借款合同,按时向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根据开行四川省分行还本付息通知书及时向各用款项目单位发出偿还本息的通知书。项目单位应根据偿还本息通知书及资金使用协议及时足额将还贷资金划到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偿债资金专户,由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统一偿还给开行四川省分行。
各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要优先安排资金偿还到期政策性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偿还的其他情况)
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和项目单位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出现合并、改制、关闭、破产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和开行四川省分行,经领导小组和开行四川省分行同意后,重新落实偿债责任或向开行四川省分行申请停止发放贷款,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对未能按时履行贷款协议的项目单位,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的资格,同时停止执行政府对该项目的各种支持政策。对有关项目单位,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将停止对该项目的继续融资,并根据协议,采取各种方式收回贷款资金,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收回项目单位的到期贷款本息。
项目单位如提前偿还贷款,由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商开行四川省分行同意后执行,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提前收回的资金,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直接用于新项目的投资。对新项目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政策性贷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三)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财务报表;政策性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更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
(四)项目单位按照借贷关系按季向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行四川省分行。
(五)贷款项目竣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送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行四川省分行。
(六)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国资、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市审计局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和项目单位政策性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应加强贷款项目管理,如发现项目单位在使用政策性贷款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开行四川省分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业务,并追回已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项目资金和政策性贷款的,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八)开行四川省分行将根据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其中对资金使用、资本金到位情况、项目总投资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评估。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开行四川省分行完成信贷管理的有关工作,及时提供信贷管理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各区(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纠正,并视其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制定)
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有关区(市)县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政发〔2005〕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我市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管理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区县(工)经(贸)委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组建清洁生产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员制度。清洁生产审核员分为外部审核员和内部审核员。外部审核员负责在本市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从事相关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内部审核员负责在企业内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受企业委托,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的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和过程的物料、能源平衡分析和诊断,筛选、确定清洁生产及污染治理方案等服务,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开展评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标准或要求进行。

  第八条鼓励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向市经委和市环保局提出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和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九条企业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其清洁生产工作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通过国家或本市的清洁生产审核培训。

  第十条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不具备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应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提交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需进行评估。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专家不能参与同一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认真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方案,设立清洁生产内部审核机制和清洁生产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清洁生产。

  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帮助和监管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企业委托清洁生产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等服务和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企业应向有关服务机构和专家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依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污染防治等清洁生产项目,经区县(工)经(贸)委或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整理汇总后报市经委,市经委组织编制和发布《天津市清洁生产项目名录》,各有关单位优先予以扶持。

  本市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重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天津市清洁生产项目名录》中的重大项目列为重点,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天津市清洁生产项目名录》项目列入市技术改造资金支持范围。

  对符合《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上优先予以安排。

  各商业银行应当加大对企业清洁生产项目贷款的支持力度,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贷款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企业进行的清洁生产审核无效,不能享受清洁生产有关优惠政策:

  (一)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能力而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的;

  (二)企业委托的审核服务机构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的。

  第十七条对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不报或阻止上报的,由市经委或市环保局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清洁生产审核员、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专家库和清洁生产评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