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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54:18  浏览:9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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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


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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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十月十日 






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个单位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改革开放的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协调的原则,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抵触。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应当规定保障其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权限、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命令”“决定”“意见”等。

  为实施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冠以“实施”一词。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应当冠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但条款较多,内容复杂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严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二章 起 草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组织起草,也可以确定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组织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复杂问题且法律问题较多的,应当邀请法制机构提前介入。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清理与其内容相同或者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基本相同或者抵触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要在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规定废止性条款。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应当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几个工作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市人民政府决定之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前应当报有关领导同意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

  第十六条 制定或者代市人民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报送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报送审查或者审核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五)相关单位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重要措施、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协调情况等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或者审核意见。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确需延长审查或者审核时间的,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涉及重大问题急需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缩短审查时间,提高审查或者审核效率。

  第十九条 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审核的文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二)依据本办法规定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
  (三)经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
  (四)与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不重复、不抵触;
  (五)其他内容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意”的审查或者审核意见;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关审查或者审核意见。

  对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查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退回报送部门: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将要作重大调整或者规范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重要措施存在重大分歧,制定部门未与其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三)向社会征求意见时,社会公众意见较大,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难以实施的;
  (四)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照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没有规定能够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措施的;
  (五)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的重大复杂问题,召集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研究论证,或者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加盖本部门公章后在要求时限内进行反馈;超过要求时限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重要措施、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决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晋城政务》和“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审查,或经审查后未获得“同意” 意见的,不得公布。

  未在《晋城政务》和“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在《晋城政务》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后,由制定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晋城政务》公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在《晋城政务》公布。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审查完毕之日起3日内,将“同意”公布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施行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切实帮助生活困难群众过好一九九九年春节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切实帮助生活困难群众过好一九九九年春节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过去的一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经受住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战胜了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保持了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安定的局面。但是,我们也要清
醒地看到,在前进道路上我们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的是,城乡部分群众生活困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自然灾害严重地区的群众生活还有困难,全国仍有几千万农村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
春节即将来临。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节日期间的工作非常重视,对生活困难的群众十分关心,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切实安排好春节期间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特别是要把帮助生活困难的群众过好春节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来抓,以保证全国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新春佳节。今
年我们要庆祝建国50周年,澳门即将回归祖国,帮助生活困难的群众过好春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帮助生活困难群众过好春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满腔热情和高度负责地帮助生活困难群众过好春节。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到困难企业、灾区和贫困地区去,倾听群众的呼声,摸清群众的具体困难,同他们一道研究克服困难的措施和途径,帮助解决生
活中的实际问题,提供必需的生活物资,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对涉及困难群众过好春节的事情,绝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坚决防止和克服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作风。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组织力量检查中央确定的有关解决困难群众
生活问题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关键是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得如何,灾区群众、离退休困难人员生活安排得怎样。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扎扎实实地为生活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二、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在解决离退休人员生活困难方面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落实好离退休费和离休人员的医药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
措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通过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率、扩大覆盖面等办法,使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能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民政部门要做好烈军属、复退军人特别是在乡老红军、伤残军人的优抚工作,做好重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的生
活安排及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原则上按“三三制”筹集,企业和社会应负担的资金,要督促其落实到位。各地财政要统筹补足,并列入预算。中央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
用,不得挤占、挪用。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保证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发放到位,并按时代缴社会保险费。春节前,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今年一、二月份工资发到职工手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解困工作。
各级职能部门和群众组织在帮助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上,既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又要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发扬伟大的抗洪精神,共同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
三、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春节期间,广大干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群众生活的有关精神,实事求是地向群众解释工作中遇到的暂时困难。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因生活困难以及其他问题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教育工
作,切忌简单粗暴,防止扩大和激化矛盾。党的各级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主动做思想工作,正确引导群众,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要针对春节期间社会治安特点,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对群众集中参加的大型活动,要维护好秩序,确保安全
。各地区、各部门在春节期间都要加强值班,严格岗位责任制,遇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要迅速报告,及时妥善处理。凡因对生活困难的群众漠不关心、对群众疾苦麻木不仁,工作失职、处置问题失当而引发群众不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
导的责任。
四、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各项预算支出及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减少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严禁利用过节突击花钱。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更要精打细算,节省开支,把有限的资金用在解决企业生产和职工的生活急需上。各级党政机关要坚决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勤俭节约,坚持过紧日子,时刻把困难群众的衣食冷暖放在心上,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禁止收受各种礼金和有价证券,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199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