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00:01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7月16日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绿化规划管理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镇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城镇绿地包括:
公共绿地:指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和街路、广场等的绿地。
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民庭院的绿地,以及飞机场、净水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绿地。
生产绿地:指为城镇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等防护性的绿地。
第三条 凡我市城镇的单位和居民,都应按规定承担城镇绿化义务和管护绿化成果及设施的责任。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城镇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区城建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和郊区城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市区城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除市管以外的绿化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的绿化工作。

第二章 绿化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修改绿化规划时,应按审批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各机关、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城镇绿化规划,在当地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绿化规划。
第七条 在改造旧区和开发新区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留够绿化面积,提出绿化规划,没有绿化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批准施工。绿化所需资金,要列入小区建设的总预算之内。
第八条 城镇绿化要采取多种形式,逐步实现乔木和灌木、阔叶树和针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绿化和造景相结合,不断提高绿化水平。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九条 全市城镇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要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爱护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绿化设施,同妨碍、破坏绿化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凡我市城镇居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都要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完成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做到包栽保活。
第十二条 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绿化专业队和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并管护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
(三)城镇住宅区内由房管部门种植并管护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房管部门。由街道办事处发动群众种植并管护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该街道办事处;
(四)城镇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居民个人。
第十三条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要努力办好花草、树木的苗圃,培育良种壮苗,保证城镇绿化的需要。自用有余的苗木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出售。
引进、出售苗木的检疫,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城镇街路树木实行管护责任制。在单位门前的由单位负责,在住户门前的,由街道办事处与居民签订管护责任制协议,任何单位和居民不得拒绝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不得折枝摘花、剥树皮、掳树叶、不得在树上拴牲畜、拴绳晒衣物,不得倚树搭棚等。
第十六条 禁止各种车辆和行人践踏花坛、草坪。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镇公共绿地内挖坑掘窖、采砂取土、狩猎放牧、种植农作物、倾倒垃圾污物等。
第十八条 在公园内进行照相、饮食、小卖、游艺、文体及科普等活动必须持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证件,到工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进入公园经营,并服从园林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九条 现有城镇公共绿地和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预留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侵占的绿地,要限期退还。在未归还前,每年每平方米收取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绿地占用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请批用地时,应到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会签,在领取施工执照前,提交绿化规划图和工程预算。绿化工程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但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二
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临时占地时,应采取妥善保护措施,不得损坏现场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做好树木修剪、枯死树木回收等管护工作,保持树形的整齐美观。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需修剪树木时,要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修剪损失费。
电力、电信、市政、公用部门维护线路,需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由城镇园林管理部门修剪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城镇内的所有树木都要认真保护,不得随意砍伐。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需移植、砍伐树木时,应持有关手续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砍伐城区内的树木,报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成龄树一百株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砍伐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内的树木,报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三)砍伐其他建制镇内的树木,成龄树十株以下,幼树二十株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数额的,报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四)砍伐移植树木量大、改变环境面貌的,要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五)砍伐树木要按规定缴纳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要设置标志,严加保护,不得砍伐。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时,须经县以上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树木所有者要及时砍伐、更新。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安全;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城镇绿化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同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做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第二十八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违反本条例第十条,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按该单位应承担义务植树的在册人数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或法定监护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使树木或绿化设施受到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对主要责任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不按规定修剪树木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主要责任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条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在限期内完成绿化任务,并按绿化工程预算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使绿地或树木受到毁坏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绿地植被或补种被毁坏株数一至五倍的树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追究批准者的责任,并对批准者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占用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占用单位要负赔偿责任,并在限期内退还。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在限期内不退还的,按绿地占用费的数额加一倍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按《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随意砍伐、毁坏古树名木的,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二至五倍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因砍伐、更新不及时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树木所有者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滥伐、盗伐城镇中的树木,破坏绿化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执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申诉者意见。被处罚者对申诉后的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通
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后,1981年12月颁布的《长春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7年9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




中 国 气 象 局
气发〔2004〕206号

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订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和切实组织做好此项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管理,提高气象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本“试行办法”内容和实质。对于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重要大中城市等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应先行抓紧推进实施此项工作。对于条件不太成熟的地区或不太成熟的项目,要积极把握和创造条件推进此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解决好预警信号的发布途径。
(三)对于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广东、上海、福建等省市应在年底前,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沟通,修改目前已实施的试行办法,确保在明年全国范围有统一的标准,保证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要严格按“试行办法”的标准开展此项工作。对于如暴雨、高温等允许局部地区制订地方预警标准的,需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五)本“试行办法”涉及的灾害预警产品的制作,按中国气象局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见附件)。
  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上级气象台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要加强上下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会商沟通,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国家气象中心、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预报、预警能力结合天气气候特点确定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域发布预警信号的类别,报中国气象局审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布预警信号的类别,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确定,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流程,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确保制作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即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并在城区的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电子显示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城市建设、信息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即时发布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广播电影电视、信息产业部门共同制定。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印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并采取多种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低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热带低压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撤离;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5、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西北和青藏高原地区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暴雨预警标准,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4、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地区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温预警标准,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一)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3、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5、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二)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40℃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四、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对寒潮预警标准中的大风标准,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下标准制定,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4、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5、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大风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防风措施;
其它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它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六、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七、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雷雨大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它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它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八、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沙准备,及时关闭门窗;
2、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把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沙尘暴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强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用纱巾蒙住头防御风沙的行人要保证有良好的视线,注意交通安全;
2、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和老树下逗留;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4、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其它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三)特强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当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推迟上学或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受特强沙尘暴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其它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九、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4、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5、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6、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并伺机进行人工消雹作业。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1、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十、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防雪准备;
2、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融雪准备;
3、农牧区要备好粮草。
(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2、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3、将野外牲畜赶到圈里喂养;
其它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三)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3、做好对牧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其它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十一、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焦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8号

  
  《焦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立坤

   2010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就业安置的对象,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统计、税务、民政、卫生、金融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安排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时,优先安排符合再就业条件的残疾人上岗;财政部门负责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由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单位名单、用人信息和相关情况;统计部门负责单位职工人数和收入情况的统计;税务部门负责协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取得上年度各纳税单位的名单、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人数和相关情况;民政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残疾人的检查认定;金融部门负责做好保障金的入库统计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已有的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在职革命伤残军人、因公因病致残职工以及自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中安置的残疾人,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数:

  (一)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二)停薪留职、自谋职业、长期离岗或放假未发工资的;

  (三)月工资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年度内安排残疾职工就业时间不满六个月的;

  (五)用人单位未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六)残疾职工未持《残疾人证》的。

  第十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面向社会招收(聘),并应当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状况和特点,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残疾职工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就业政策,根据职业需求预测和工作岗位对就业者素质的要求,制订培训计划,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依法为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度应当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第十三条 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等相关年审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后,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外地驻焦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所属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焦作新区所属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收。

  市本级和财政实行与省财政直接结算的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8%上缴省级国库。其他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每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8%上缴市级国库,用于建立市调剂使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 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照规定缴纳并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催缴无效的,可以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

  用人单位因经费困难或者经营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或者减免。

  第十七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或者个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根据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外,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焦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