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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5:39  浏览:9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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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07]25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嘉峪关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嘉峪关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为解决群众极为关注的生活噪声污染,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现对我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为居住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使用的大功率广播喇叭,在商业活动中采用高大声响招揽顾客,文娱、体育等场所的各类噪声污染,空调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干扰邻居休息和生活的噪声污染等。
二、市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文化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噪声实施管理,市环保局对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产生的噪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产生的噪声和其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四、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文化局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五、凡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各类非工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需向环境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应向市环保局进行申报登记,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六、市区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凡已使用的必须予以拆除。使用低音音响设备的,其音响设备一律不得置于室外并做到达标排放,超标排放者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并加征噪声超标排污费。
七、居民使用音响设备、家用电器或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休息为限,引起生活噪声污染纠纷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
八、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宾馆周围一百米范围内,严禁超标使用各类音响设备。
九、凡在沿街、广场设摊经营的个体摊贩一律不得以话筒或音响招揽顾客,并应服从公安、环保执法人员的监管。
十、凡违反本规定,拒绝环保、公安、工商、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扰乱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十一、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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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的机动车消费市场正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安全意识的淡薄,因违法交通规则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日益频发,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数量也在逐年不断增长,且类型日益多样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多车碰撞案(或连环撞车案)相关赔偿问题也正成为司法实务中常会遇到的难点问题,本文以一起多车碰撞案引发的赔偿问题为实例对此进行探讨。

  案情:2011年5月5日11时左右,王某(持A证)驾驶赣K12810号重型半挂车牵引皖LN05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苏334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县X217线交叉路口时,遇有陈某(持C1D证)驾驶苏F1L256号小型轿车沿X217线由南向北行驶,赵某(持B2证)驾驶豫PJ1312号重型普通货车车头朝南临时停在上述路口,王某驾驶的赣K12810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侧与陈某驾驶的苏F1L256号小型轿车右前侧相接触后,皖LN05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左侧中前部又与赵某驾驶的豫PJ1312号重型普通货车左前侧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致上述车辆分别受损,赵某受伤。2011年5月10日,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王某、陈某各应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应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的赣K12810号重型半挂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该车牵引的皖LN05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陈某驾驶的苏F1L256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赵某驾驶的豫PJ1312号重型普通货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王某、陈某、赵某均为各自所驾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

  上述多车碰撞交通事故给案涉事故各方均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各方若要进行诉讼,如何确定相应的诉讼主体及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是该类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做法作如下分析(注:本文仅就案涉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进行相关分析,案涉车辆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予涉及)。

  1.王某以车辆受损请求赔偿修理费为由提起诉讼,其应以哪些车辆的相关责任人员为被告?王某可起诉陈某、赵某及其各自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王某所驾的主、挂车受损系与陈某、赵某分别所驾车辆分别碰撞而产生,陈某、赵某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对王某的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陈某投保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应为赵某的车辆损失按损失比例预留相应份额),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当由陈某、赵某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赵某以车辆受损产生修理费、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为由提起诉讼,其应以哪些车辆的相关责任人员为被告?赵某可起诉王某、陈某及其各自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赵某受伤、车辆受损,系由王某、陈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后又由王某所驾的挂车与赵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的,王某投保的主、挂车交强险保险公司、陈某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赵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某投保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应为陈某的车辆损失按损失比例预留相应份额),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当由王某、陈某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陈某以车辆受损产生修理费为由提起诉讼,其应以哪些车辆的相关责任人员为被告?陈某只可起诉王某及其主、挂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陈某的车辆损失系其所驾车辆与王某所驾车辆相碰撞而产生,其车辆损失与赵某所驾车辆的停放位置无直接或间接联系、无因果关系,赵某对陈某的车辆损失不存在过错或对该损失的形成具有原因力,故王某投保的主、挂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对陈某的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当由王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广告法〉所指‘迷信’内容的请示》(辽工商〔1996〕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应当依照《广
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199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