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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36:13  浏览:8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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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2号

市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使用方法,促使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8号)、《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5〕8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同时,苏府办〔2002〕127号文件废止。

  第二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具体负责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和未授权经营的市有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指国有资产的转让性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其转让性收入是指:国有企业改制、调整、重组等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收入和改制中的剥离资产转让的收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中国有股权的转让(含配股权转让)收入。其资本性收入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按比例分类收缴。对市属国有授权经营资产范围内的转让性收入在扣除转让资产成本后实行余额收缴;对未授权经营资产范围的转让性收入实行全额收缴。上述转让收入通过市产权交易所直接划入财政专户;采取其他方式交割的,由企业在转让收入到账后一个月内划入财政专户。对资本性收入,根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按税后净利润的30%上缴,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审计后一个季度内划入财政专户。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按照“统一收缴,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市国资委实施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专户管理。所收缴的收益主要用于:支付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费等改革成本,市级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再投入、补充和增加国有资本金及市级国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费用等。

  第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的支出审批。凡属职工安置费方面的支出,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核准;凡属补充、增加企业资本金的支出、项目投资性的支出和其它支出,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准或市国资委核准的支出计划,直接从财政专户中划拨。市国资委负责监管。

  第九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情况与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和经营者年薪收入挂钩。

  第十条 国有资产收益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对未按规定足额上缴和使用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县级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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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脱钩改制中,能够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既保持必要的财产条件,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现将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脱钩改制前,应由挂靠单位负责做好事务所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通过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要查清事务所全部资产的状况,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务收支中违反法规的问题。
二、界定事务所的国有资产,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
凡由全民单位开办或挂靠全民单位并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开办资本金是由全民单位投资或用全民单位名义借款(包括由全民单位担保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对挂靠全民单位、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只有全民单位投资,没有非全民性质的合法投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如全民单位没有投资,又没有为其承担过民事经济责任的,不认定其中有国家所有成份。
全民单位与非全民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开办的事务所,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三、对事务所中的国有资产和挂靠单位过去无偿提供给事务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租赁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事务所继续使用,挂靠单位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
有资产。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融资租赁费标准一般应能够补偿融资租赁财产价值。
四、事务所内部负债性的各种基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对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置,要与承但过去事务所风险责任相结合,其留取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确定,由占有方对改制前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承担责任。
未实行房改的事务所,结余的职工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事务所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但事务所职工已完成房改、没有住房遗留问题并仍有结余的,应将结余部分上交挂靠单位。
事务所结余的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对内负债性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其处置办法由改制后的事务所与改制前事务所的全体职工协商确定。
挂靠单位应监督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上述对内负债性的各项基金,对错提的应该予以纠正。
五、脱钩改制中要解决好原有人员的安置问题。原有人员的安置费用由事务所负担。脱钩改制后的解聘人员,事务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其费用从事务所营业收入和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中解决;脱钩改制中撤消的事务所,其解聘人员的各项社会
保障统筹费用,在财产清算中解决。
六、挂靠单位从事务所收取的上述资金和实物资产应计入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并及时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七、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核的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此基准日至改制后事务所批准成立期间发生的损益,仍按改制前体制管理。
八、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其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其它会计师事务所或企、事业单位。
九、对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范围的资产一次界定、处置有困难的,可以先对其总所进行改制,然后根据情况由挂靠单位与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其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其它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及资产处置。
十、挂靠单位要与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签订事务所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书,并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等有关材料,作为向有关部门报送脱钩改制后事务所机构审批的要件。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其中国有资产界定及资产处置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如挂靠单位与事务所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协调。
十二、凡在事务所脱钩改制中违反本通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十三、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脱钩改制参照本通知执行。



1998年12月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