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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43:28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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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运字[2006]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订了《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推广执行。



商务部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六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3
第二章 采购环节 6
第三章 验收环节 9
第四章 食品存储控制 13
第五章 食品现场制作 16
第六章 食品销售环节 23
第七章 问题商品的处理 27
第八章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29
第九章 附则 32

附件1 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33
附件2 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34
附件3 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要点 36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推动连锁超市的规范化运营,提高超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增强消费者购物信心,提升整个行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该规范适用于经营有食品项目的超市、便利店和大型综合超市等业态,逐步完善与食品操作相关的一系列过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规范是建立在HACCP、GMP和我国相关法律基础上,同时考虑了超市的现阶段发展水平、可操作性等因素,着重说明了企业在食品的采购、运输、储藏和销售过程中,应避免所有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因素。
本规范是推荐企业实施的实用操作手册,对企业的经营起指导作用。各企业应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学习执行。
第四条(术语定义) 生鲜食品:按照加工程度和保存方式不同,包括初级生鲜食品、冷冻冷藏食品和自制食品三大类。
初级生鲜食品:凡属于新鲜的、未经烹饪等热加工的蔬菜和水果;禽畜肉、水产品等,经简单处理后在冷藏、冷冻或常温陈列架上贩卖的食品。
冷冻冷藏食品:包括冷冻食品和冷藏食品两类。冷冻食品:以农、畜、水产原料经加工调理,急速冷冻在 -18℃以下储存并出售的食品。冷藏食品:以农、畜、水产原料经加工调理,急速冷却在4℃以下储存并出售的食品。
原材料: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自制食品:经过烹饪、腌渍等加工处理后的熟食、面包点心和其它即食食品。
即食食品: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即可食用的菜肴。包括熟食、冷菜、冷荤、凉菜、卤味等。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罐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自有品牌:指零售企业用自己的商标注册产品,自设生产基地或者选择合适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并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进行销售的商品。
标签:本规范所称标签为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其他说明物。
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工具表面的污物所采取的操作过程。
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消毒不能完全杀死细菌芽胞。
交叉污染:指通过生的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或工具把生物的、化学的污染物转移到食品的过程。
超市购物环境:由超市的内部经营空间及与经营相关的设施设备和附属场所组成,包括商品陈列设施、设备布局、安全环境设计、停车场设施等。
营销设施设备:与超市经营直接相关的机器、设备、工具,如电梯、照明系统、收银机、货架、冷柜、手推车、购物筐等。
附属设施设备:对经营管理起到支持和辅助作用的场所、机器、设备、工具,如停车场、库房、收货区、消防系统、防盗设备、更衣柜、卫生间等。
从业人员:指零售企业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对超市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要求
(一)基本要求
从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和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呕吐、流眼泪、流口水、咽喉痛、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应随时进行自我医学观察,不得带病工作。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勤理发、勤洗澡。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化妆、不抹香水、不戴耳环、戒指等外露饰物。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时,手部应进行清洁并消毒,并使用经消毒的专用工具。
(三)人员的培训
企业应对新入职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了解企业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掌握各个环节过程中保证食品安全的要点,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定期对从业人员应进行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存档培训和考核的情况。




第二章 采购环节

第六条(要点说明)抓好商品质量管理,采购过程是关键。采购环节的关键是索证索票。
第七条(工作手册) 企业应在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配备以下工作手册:规范的采购流程工作手册、商品采购标准手册。
第八条 供应商审核
(一)供应商引进的条件
企业应有明确的供应商引进标准。
(二)资质审核
了解供应商的企业资质信用情况。主要审核的资质材料包括: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集团化公司有其所属分、子公司使用集团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卫生许可证;企业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
进口商品在国内未进行商标注册的,进口商要出示承诺书,注明该类商品今后涉及的一切侵权、冒用商标等行为均由进口商承担。供应商为进出口贸易公司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生产商生产许可证;自有品牌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全部资质材料应查看正本或清晰的正本复印件,同时留存企业盖章复印件。
供应商经营范围应在资质材料中限定的有效范围内。
商标注册人应与营业执照注册人一致、如不一致则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三)对供应商的评估审核
采购人员在供应商自评的基础上,依据同行业标准或企业执行标准,通过照片、图片、其他资料,进行考评。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评,并有一定比例的抽检,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项目应具体明确。
对高风险、技术含量低、非知名品牌及自有品牌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的理化、卫生、感官等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第九条 商品审核
(一)商品资质的审核
审核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有效资信材料(复印件):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属专利性质商品的专利证书;商品进入该地区销售的许可证;商品检验报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原产地域专用标志证明;酒类批发许可证;国产酒类专卖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机农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等。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进口保健食品卫生证书;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口动植物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
(二)实物审核
样品包装的审核;食品品质的直观判定;包装内合格商品的重量应达到规定重量;每批商品应配有商品批次合格证明。
(三)商品评定标准
按照商品执行标准从产品分类、感官、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净含量、检验规则、出厂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进行评定。
企业根据企业采购标准向供应商提出商品的等级和质量要求,按质论价,等级标准应包括:品质、卫生、规格、感官、色泽、状态、年份、季节等方面。
(四)索证索票
有标准的索证索票流程和制度。
除了第九条(一)中规定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之外,门店人员还要对生鲜商品,如:禽、肉、水产等商品实行按进货批次索要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并详细记录进货来源、品名、数量、日销售量,做到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迅速追溯到生产源头。
如法律法规对资质材料有特殊要求,厂商应按指定内容及日期提供。
商品的质检报告必须是经省、地(市)局以上政府部门授权认可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检测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检测项目必须是按照商品的执行标准进行全项检测。
资质材料中注明有效期的以注明期限为终止日期。
第十条 采购流程管理
(一)采购工作流程
企业应有明确的采购工作流程,采购人员应认真执行流程。
(二)采购流程中的要点
索证索票应严格、细致、全面、完整;应存档每一种商品的样品或图片资料;
应对高风险商品、自有品牌商品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企业应设立与采购部门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对采购人员的个人行为进行规范和考核,并签订承诺保证书。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在本环节的职责包括:制订相关审核流程,对供应商和商品的资质进行审核,同时与采购人员保持协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存在质量隐患的供应商和商品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相关报表)供应商基本资料档案和商品基本资料档案。

第三章 验收环节

第十二条(要点说明)本环节适用于商品在企业的配送中心或各门店进行商品验收的过程。
超市应制定并执行相关食品的验收流程和标准,以确保其合法、安全和质量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工作手册)企业应在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建有以下工作手册:进退货工作手册、商品验收标准、企业进退货工作流程、对运输车辆的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 商品验收
(一)企业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完整的进退货工作流程。
(二)卸货前检查
供应商的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商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商品应确定商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三)商品包装检查
核对订货汇总单,所送商品是否和所定商品一致;纸箱标示是否和商品一致,包装有无损坏和受潮;外包装应清洁、形状完整,无严重破损;内包装应无破损,商品的形状完好无损;外包装名称和包装内商品名称一致。
(四)商品质量的基本检查
商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商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商品应确定商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冷冻商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
(五)定型包装食品的验收
门店收货时,对定型包装的熟食卤味、豆制品等食品应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专用送货单;对运输工具、包装日期和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做好记录;检查食品的保质期,确保其在允收期限范围内;确保包装完好并符合相关要求,数量、批次和送货单一致。
(六)非定型包装食品(包括生鲜食品)的验收
门店收货时,非定型包装产品根据需要应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专用送货单据,国家或地方执法机构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屠宰、加工、检疫、销售的许可证明,相关载具的清洁消毒证明等。对运输工具、加工日期和产品进行验收,同时做好记录。
检查商品的剩余保值期,确保在允收期限内。对保质期较短的生鲜产品须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允收期要求。
确保包装和运输条件(如温度、湿度、卫生状况等)符合法定要求,无交叉污染危险,数量、批次和送货单一致。
检查食品的相关质量指标,包括但不局限于外观、颜色、气味、新鲜度、中心温度等指标。
对高风险产品建议根据产品特点进行定期的理化及微生物检验。
建议有条件的超市建立区域性配送中心,统一食品的验收、存储和配送。
(七)预包装商品标示检查
国产商品标示检查应至少具有以下独立信息(对于最小销售包装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产品,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生产日期):
a) 食品名称;
b) 配料表;
c)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固液两项产品)制造者;
d) 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e) 日期标志和储藏指南(产品保质与储藏条件有关的产品);
f) 质量/品质等级(国家,行业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的产品);
g) 产品的标准号。
进口商品标示检查应至少具有以下独立信息:
a) 食品名称;
b) 配料表;
c)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d) 进口食品必须表明原产国、地区名;
e) 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f) 日期标志和储藏指南(产品保质期与储藏条件有关的产品);
g) 进口商品应有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大于外文标识。
第十五条 环境要求
食品验收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食品验收时应当注意按生产单位、品种分别放置于食品专用栈板上,保证商品分类、分架。做到生熟食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在本环节中应保证冷藏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十六条 运输包装和车辆验收
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独立包装的杂货类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装车后应有严格全面的覆盖,避免风吹雨淋和阳光直晒;运输过程中不得和其它对食品安全和卫生有影响的货物混载。有条件单位推荐使用箱式车辆运输。
直接食用的熟食产品必须采用定型包装或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密闭容器包装,并采用专用车辆运输,严格禁止和其它商品、人员混载。推荐使用专用冷藏车运输。
冷藏、冷冻食品必须用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有条件单位推荐使用温度跟踪器进行记录,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品,保证食品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
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使运输商品处于恒定的环境中。
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冷藏车要全程开机制冷,冷藏温度应在-2℃~5℃,冷冻温度应低于-18℃,以防变质。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运输。
第十七条 工作要点
验收工作人员应比较相关文件,以确保商品品种符合要求。如确定有所差异,应即刻通知送货人员。
如发现商品有损坏的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建议对货物损坏情况进行拍照并存档。
对于商品验收的全部信息数据,验收人员应和供应商方面一起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在退货过程中,对那些确定能够威胁健康的商品,建议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进行协议销毁,而不是退货给供应商。
第十八条(相关报表)食品类商品每日验收QA报告和运输车辆配送单。

第四章 食品存储控制

第十九条(要点说明)适用于企业在门店库房、配送中心商品存储环节过程的管理。企业应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行仓储管理。
第二十条(工作手册)企业应配备出入库工作管理手册。
第二十一条 环境要求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冷藏、冷冻柜(库)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保持霜薄气足,无异味、臭味,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第二十二条 商品管理
在食品专用独立仓库或存储区域,和其它食品有适当物理分隔避免受到污染。按常温、冷藏和冷冻等不同存储要求相应存放食品。
食品存储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和先进先出的操作原则。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应使用合法安全的食品级包装材料;外包装要满足相关运输和存储安全及质量要求。散装食品入库前应转移进带盖的食品专用周转箱存放。
在冷库存放的食品应分类、分架,按生产单位、品种分别放置于食品货架上或食品级的专用栈板上,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存放于不同的冷库内,避免交叉污染。
不同类别的商品应分库或分架存放,库房内备有相应的货架和货垫。
食品外包装应完整,无积尘,码放整齐,隔墙离地,要便于检查清点,便于先进先出。
常温存放的食品应储存在温度适宜(按不同产品的具体要求)、干燥的库区,避免阳光照射。
冷藏存放的食品应储存在温度湿度适宜的冷藏库中。新鲜蔬菜、水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5 - 15°C。要求冷冻存放的食品应储存在温度-18°C以下冷冻库中。冷库要定期检查、记录温度、定期进行除霜、清洁保养和维护。库房内安装温度表、湿度表。冷藏库(柜)温度为-2℃~5℃以下。冷冻库(柜)温度低于-18℃。热柜的温度达到60℃以上。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储存。
根据商品储藏要求进行相应的湿度控制。
第二十三条 流程管理要点
超市应建立食品储存、报废和出入库台帐,详细记录所采购食品特别是熟食卤味的品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运输包装、产品质量等信息,确保食品从采购、运输、储存到销售环节的可追溯性。
库内储存商品应有明确直观的标识信息。标识信息至少包括货号、品名、数量等。
超市配送中心或门店仓库应按“先进先出”原则发货给销售部门。认真执行食品入库出库检验登记制度,做到登记清楚,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对库存商品应定期盘点检查,确保无过期报废食品,并做好相关台帐记录。
冷冻和冷藏食品在装卸和出入库必须保证冷链的持续有效,任何环节中商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对货物验收相关单据的整理应科学有效,不应有遗漏。
商品在入库时,必须经过验收通道由收货部人员负责验收,并按进货日期分类编号,按类别存档备查。
对库存商品定期进行保质期和质量检查,发现将过期或腐败变质商品应及时处理。
对货物的存放应有系统的管理,将货物放置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相关报表)出入库记录表和特殊商品登记表。

第五章 食品现场制作

第二十五条(要点说明)企业在配送中心和门店中,有对食品进行加工的这一过程。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食品粗加工、切配、烹调、凉菜配制、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点心加工、裱花操作、烧烤加工、生食海产品加工、备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热和工具、容器清洗、消毒、保洁、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详细的操作方法与要求。
企业应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根据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
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标准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应教育培训员工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其符合加工操作、卫生及品质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工作手册)企业应配备明确的加工工艺;加工配方;详细记录表单;简单明晰的标准洗手方法/图例展示;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要点;食品加工环节的控制要点工作手册。
第二十七条 食品加工人员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遵从本规范超市食品安全从业人员要求,见第五条。
(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勤理发、勤洗澡。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操作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鞋子,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化妆、不抹香水、不戴耳环、戒指等外露饰物。
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并使用经消毒的专用工具。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用清水清洁消毒双手:
a) 开始工作前;
b) 处理食物前;
c) 上厕所后;
d) 处理生食物后;
e) 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f) 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g) 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h) 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i) 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操作人员进入操作间时宜再次更换操作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用流水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操作间工作衣帽从事与操作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三)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
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品处理区;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工作服。
食品从业人员要穿工作服、工作帽进入工作区域,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操作时要戴口罩,进行工序时要戴一次性手套。
离开工作区必须换下工作服,重回工作区时必须洗手、更衣,消毒完毕才能回到工作区域。工作服、工作帽、口罩要保持干净、本色。
操作生食品后要洗手、消毒,更换干净的工作服以后才能进行接触熟食的操作。进入熟食切配间、糕点裱花间等操作间要洗手、消毒,更换干净的工作服以后才能进行食品加工操作。
由专人加工制作的操作间内,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不得在操作间内从事与加工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环境要求
食品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保持适当温度湿度,配备合适的温度、湿度,防蝇虫及灰尘控制设施和设备,具备独立的排水、排污设施。食品加工场所周围直线距离应在10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倒粪站、化粪池、垃圾站、公共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外卫生状况良好;加工间卫生良好,采光、通风良好,空气质量符合要求,并要设置灭鼠、灭蟑、防虫设施。现场制作必须有足够的用房面积,生产过程、所用设备、设施、公用器具、容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食品加工区应设有与加工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整理、清洗、加工的专用场地,如粗加工间、精加工间、熟食切配间、糕点裱花间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不同阶段的加工制作必须在核定区域内进行,不得擅自搬离核定场所,防止交叉污染。
各食品加工区域应设有独立的冷藏(保温)、防蝇、防尘、加工用具和容器清洗消毒、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流动水源、洗涤水池和下水道。
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设置。
熟食切配间和糕点裱花间的墙面和地面应当使用便于清洗材料制成,操作间内应当配备空调、紫外线灭菌灯、流动水(净水)装置、冰箱、防蝇防尘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温度计等。操作间每天应当定时进行空气消毒,操作间内温度应当低于25℃。
在食品加工区的暂存的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应严格分开一定的安全距离,分别使用易于识别的专用容器,使用明确的标签识别。原材料和其它生食要和熟食分别使用专用冷柜或冷库存放,避免生熟交叉污染。
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宜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食品加工区的地面、食品接触面、加工用具、容器等要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由专门人员负责配制有关加工用具、容器和人员的安全消毒液。
第二十九条 设备设施要求
备有标准的三水消毒池。
熟食、凉菜切配间和裱花间前应设有预进间,避免交叉污染。预进间内应安装紫外线消毒灯。
加工用器具应生熟分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防尘防菌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在每道加工程序完成后严格清理、消毒。
刀具用后应置于专用刀架之上;砧板应立放、干燥,以抑制微生物繁殖,并做到“三面” (砧板面、砧板底、砧板边)光洁。
机器设备表面均不得有积土、积水、油污、面垢、杂物等污渍;机器设备内部应定期清扫,避免有害菌滋生。
冷冻、冷藏及保鲜设备内外部均应保持清洁卫生。
每日营业结束后,对各种加工用器具按消毒程序进行消毒,使用的消毒方法或药物,必须经当地卫生监管部门认可才能使用,并掌握好消毒时间,药物浓度及使用方法。
应采用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进行消毒。
消毒后的加工用器具应放入防尘、防蝇、防污染的专用密闭保洁柜内,已消毒器具与未消毒器具应分开存放,并有“已消毒”、“未消毒”标记。
第三十条 重点品类商品加工管理要点
加工前,应进行认真的检查原材料。如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加工后的食品或半成品应避免污染,和原材料分开存放。
(一)粗加工类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二)烹调加工类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三)凉拌菜
操作间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操作间内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制作好的凉菜应保证在当天内销售完,并用明确指示牌告知消费者选购后尽快食用。
(四)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沙拉
用于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瓜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使用。制作的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沙拉应贮存温度10℃以下。
(五)面包类、裱花类和主食厨房
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点心,应在冷柜内存放,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奶油类、肉类、蛋类原料应低温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
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贮存,贮存温度10℃以下。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贮存温度不得超过20℃。
(六)烧烤类商品
烧烤时宜避免食品直接接触火焰和食品中油脂滴落到火焰上。
(七)再加热食品
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条件下放置4小时以上的),存放时间超过4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供消费者食用。
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供消费者食用。
(八)重要用具
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具。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布局应按照从生到熟的流程设计,不得出现混流或回流现象。不同阶段的加工制作必须在核定区域内进行,不得擅自搬离核定场所,以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过程中坚持“随手清洁”。接触食品的工用具、容器使用后应清洗干净,妥善保管;接触及盛装生食品材料和熟食的器具应当有明显标志区分,使用前严格消毒;加工工具要放置在固定场所,不得直接放在熟食上,每小时至少消毒一次。
食品加工过程中对于影响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关键控制点应设立妥当的控制措施。
具备必要的防止异物进入食品的控制手段。
采用安全可靠的食品解冻方法,使用冷藏解冻或流水解冻,严禁死水或在室温下自然解冻。
烘烤、腌卤、煎炒食物时要注意食物的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的安全水平并保持足够时间。
改刀、分装等熟食加工操作应在切配操作间内进行,非操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操作间,非操作间内使用的加工用具、容器,不得放入操作间。
食品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工业用的漂白剂、色素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应用食用级的添加剂,并控制剂量,保证对人体无害。
按照企业标准的工艺要求执行,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工艺和关键控制点操作。一般工艺流程包括:原料筛选、添加剂使用、产品成型、温度控制、包装、称重。
为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中毒事故,在加工环节应注意以下几点:
a)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致病菌的污染。如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经常性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消毒手部、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b)控制温度。即控制适当的温度以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如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使食品温度保持在60℃以上,或者及时冷藏,把温度控制在10℃以下。
c)控制时间。即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不给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机会。熟食品应提醒消费者尽快吃掉;食品原料应尽快使用完。
d)清洗和消毒,这是防止食品污染的主要措施。对接触食品的所有物品应清洗干净,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还应在清洗的基础上进行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进行清洗消毒。
e)控制加工量。食品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食品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卫生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
第三十二条 相关报表
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每日加工熟食的品名;加工和分装时间数量;关键原材料的品名、数量、批号、保质期;加工过程关键参数,如加热时间、食品中心温度等。
卫生检查情况、场所、设施、设备清洁计划表;工具清洁计划表;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使用情况;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食品销售环节

第三十三条(要点说明)为保证食品安全,企业在商品(加工后)上架-销售过程中,应遵循的食品安全销售管理流程。
第三十四条(工作手册)企业应有简单明了的销售手册,明确工作人员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详细记录每天销售的食品的品名、数量等详细信息;详细记录每天销毁的食品品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销毁数量、销毁方式和负责销毁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人员管理
(一)从业人员的管理
遵从本规范食品加工人员管理要求,见第二十七条。
(二)对消费者的宣传和引导
通过宣传,对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的相关常识。加强信息的交流,给消费者知情权。
通过宣传,引导消费者进行健康购物,避免不文明行为的发生。让消费者了解到如何进行健康购物,在保证自身和其他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条件下,促进健康、文明消费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环境、设施和设备管理
陈列清洁程序,员工必须使用恰当的用品,正确实施清洁程序。明确每天的清洁计划,每天填写清洁工作记录。
清洁设施适合,工作情况良好。刷子、刮水器使用恰当并清洁,有足够的刷子、刮水器、纸。灭蝇灯工作情况正常,且清洁。紫外线灭菌灯工作正常,食品上方灯防爆膜或灯罩状况正常。
清洁主要内容:地板、墙壁、天花板、货架、地漏、管路、无水积和液滴、展示柜的玻璃、销售及品尝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接触食品、周转箱等。
检查与食品有关的加工器具的破损、断裂、生锈状况,并清洁:容器、刀具、勺子、周转箱等。
针对不同品种食品的储存陈列要求配备相应的陈列保鲜设备:
a)销售需冷藏的定型包装食品可以采用敞开式冷藏柜或冰台,自行简易包装和非定型包装食品,应当采用专用封闭式冷藏柜,冷藏柜温度应当在-2℃~5℃,冷藏柜应配有温度指示装置。
b)销售需冷冻的定型包装食品可以采用敞开式冷冻柜,自行简易包装和非定型包装食品,应当采用专用封闭式冷冻柜,冷冻柜温度应低于-18℃,冷冻柜应配有温度指示装置。
c)销售自行简易包装和不改刀非定型包装熟食食品,应当采用专用封闭式热保温柜,保温柜温度应当高于60℃,保温柜应配有温度指示装置。
d)销售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的,应当设有专门的操作间,另设有流动水源、预进间。操作间的墙面和地面应当使用便于清洗材料制成,操作间内应当配备空调、紫外线灭菌灯、流动水(净水)装置、冰箱、防蝇防尘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温度计等。
e)操作间每天应当定时进行空气消毒,操作间内温度应当低于25℃。改刀、分装等加工操作应在操作间内进行,非操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操作间,非操作间内使用的工用具、容器,不得放入操作间。
f)生鲜食品的销售区域应按照产品不同种类划分,配备相应的专用陈列和加工设备,如货架、容器、冰鲜台、水族箱、切割台、加工台,以及相应的设备等。销售区域内配备流动水源、清洁消毒设备、下水道。
g)食品销售区的地面、食品接触面、加工用具、容器等要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由专门人员负责配制有关加工用具、容器和人员的安全消毒液。
h)对于需冷藏的食品,冷藏柜温度必须保证24小时在4℃以下,企业(商场)不得在夜间断电。
第三十七条 商品管理
(一)食品销售时陈列必须符合其自身保质储存条件
冷藏定型包装食品可以采用敞开式冷藏柜或冰鲜台陈列;自行简易包装和非定型包装食品,应当采用专用封闭式冷藏柜。
冷冻定型包装食品可以采用敞开式冷冻柜陈列;自行简易包装和非定型包装食品,应当采用专用封闭式冷冻柜。
自行简易包装和不改刀非定型包装熟食食品,应陈列于专用的低温陈列柜或封闭式热保温柜。
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应当设有销售操作间改刀并陈列。
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的字样。
超市内的食品类商品不应与洗涤剂、杀虫剂、消毒剂类商品混放,应保持一定间距,避免交叉污染。
(二)销售食品的包装和标识
食品的包装材料应达到相关国家和地方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含影响食品质量及消费者健康的有害成分,包装强度设计应足够承受保质期限内的搬运、储存而不影响食品的质量。
定型包装食品的陈列外包装上应该按国标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清晰标注相关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质量(品质)等级以及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陈列散装食品时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超市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要求的完整标签。
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超市应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上述标签。
由超市重新分装的食品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级包装材料。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三)销售食品的保质期和销售期限
食品的保质期应严格遵守相关卫生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
由生产者和超市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对于散装食品,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先进先出,并明确生产日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定型包装食品按照制造商标注于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管理。散装食品标签应明确标注包装日期,如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则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超市自制的生鲜产品,如可以直接烹调的配菜、熟食卤味等保质期不得超过当日。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在经营场所内就地以捣碎、染色等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不得退货或者换货。
(四)有全面完备的销售记录
第三十八条(相关报表)自控检查表。

第七章 问题商品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说明
(一)问题商品
企业中,对于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的商品,或给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潜在或现实危害的问题商品,一经发现应该立即启动商品撤架流程。
企业有明确的问题商品撤架工作流程。主要是门店自检发现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不恰当的、不安全的、标签错误的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均不得上架销售。
(二)食品安全事件
企业中,对于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一经发生,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件处理流程。主要包括顾客投诉,政府部门的抽查、调查以及协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
企业有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工作流程。对于相关事故的基本状况及处理方式应形成报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月/周统计分析并存档。
第四十条 处理方法
应根据食品的可溯源程度,事件影响的大小,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等因素,将问题商品或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分析,然后分级别、分步骤地开展实施。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建立内部应急处理小组,由采购、存储、加工、销售、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市场等部门人员组成,对发生质量或安全问题的食品的应急处理及时做出决策并付诸实施。
企业处理问题商品和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方法:超市内部的联动撤架。
企业中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各相关部门有责任全力配合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工作,在第一时间将食品质量和安全信息反馈到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一旦启动产品的撤架机制,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执行。采购、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在撤架指令下达后于最短的时间内(48小时内)完成问题商品下架、封存、清点、运输在途食品的跟踪,并将有关信息反馈总部汇总。
应及时提供给消费者、公众、媒体和政府执法机构准确、负责和公正的信息,尽快配合控制流通渠道避免问题食品扩散,调动相关资源尽快查清问题的根源并采取必要的控制及反应手段,尽最大努力把问题食品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降低至最低。
应设置内部及外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通报机制,实时掌握上架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状态。对内部和外界发现的相关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应急反应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相关报表)顾客投诉统计-食品类;每月/周商品质量问题汇总与分析;政府抽检商品情况月报表。



第八章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十二条 (内容综述)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系统的各项规定应设立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基础上,确保实施并不断改进。
第四十三条 工作手册
(一)总则
企业应有明确的食品安全方针和相关目标的声明;企业根据自身规定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记录;应建立能够确保食品安全相关程序和管理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控制的文件;应明确各个相关岗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具体参考信息、相关程序的交互关系。
(二)记录性文件
有完善的文件管理系统。
保持记录,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以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记录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12个月。
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
食品卫生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第四十四条 (基本方针)企业应有明晰的食品安全方针和目标,具体指出实现商品安全需求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企业承诺/管理责任
企业总部应该明确对于食品安全和质量保障的法人立场,承诺诚信、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高质量的食品,要求并管理供应商生产并提供安全、有质量的食品。
配合并帮助有关社会、政府组织建立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领导层中有管理代表对食品安全目标负责。企业应该把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的目标层层落实到各级员工的工作考核中。做到从公司政策、部门工作目标、门店考核指标、员工业绩及晋升等各方面体制相结合,层层落实责任,坚决贯彻食品卫生安全的方针政策。
第四十六条 管理架构
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一年度为标准)以上的企业总部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效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负责本公司内部的自身管理和对食品供应商的质量监控。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中的专职管理人员,应通过商务部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一年度为标准)以下的企业总部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负责本公司内部的自身管理和对食品供应商的质量监控。总部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并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具体工作。
收银线内的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卖场)门店应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超市(卖场)门店建议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本门店的自身管理和对内对外的沟通。门店中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通过商务部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门店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并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十七条 内、外部审核
超市(卖场)管理公司总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对向本公司提供食品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生产能力、卫生状况和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实地考察。
超市(卖场)管理公司总部和门店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对食品供应商、门店和人员考察,考察情况分别直接向公司总部和门店领导汇报,对考察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要求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改正或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食品供应商停止其供货,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为保证考核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有条件的超市(卖场)管理公司总部可以委托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供应商、门店的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定期审核,对高危食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质量和安全性检测。
公司领导层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定期审核回顾。
第四十八条 管理层和员工的培训
(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要求
企业应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全责。
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一年度为标准)以上的企业总部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师一名,负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承担企业食品经营活动管理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a)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b)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c)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
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d)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e)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
离相关岗位。
f)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g)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
h)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企业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
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企业应制订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制订食品安全检
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
超市(卖场)管理公司应针对部门、工种设定对应的教育训练要求及内容,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技术培训。
门店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对店内员工进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公司相关
规章以及食品安全保障技能培训。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为推荐性规范,文中“应”的内容表示强烈推荐,“不得”的内容表示对食品安全可能产生较大危害的操作,建议性的内容表示最佳实践方法。
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日起实施。


附件1:
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一、洗手程序
(一)用流动水(最好是温水)把双手冲湿。
(二)双手涂上适量洗涤剂。
(三)双手互相搓擦20秒以上。
(四)清洁指甲缝和手指之间,包括手腕。
(四)用流动水彻底冲洗双手,工作服为短袖的应冲洗到肘部。
(五)用清洁纸擦干或干手机烘干双手。
(六)关闭水笼头(手动式水笼头应用肘部或以纸巾包裹水龙头关闭)。
二、标准洗手方法

掌心对掌心搓擦 手指交错掌心对手背搓擦 手指交错掌心对掌心搓擦

两手互握互搓指背 拇指在掌中转动搓擦 指尖在掌心中搓擦
三、标准的手消毒方法
清洗后的双手在消毒剂水溶液中浸泡或20-30秒,或涂擦消毒剂后充分揉搓20-30秒。

附件2:
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一、常用消毒剂
(一)漂白粉:主要成分为次氯酸钠,还含有氢氧化钙、氧化钙、氯化钙等。配制水溶液时应先加少量水,调成糊状,再边加水边搅拌成乳液,静置沉淀,取澄清液使用。漂白粉可用于环境、操作台、设备、餐饮具、工具及手部浸泡消毒。
(二)次氯酸钙(漂粉精):使用时充分溶解在水中,普通片剂应碾碎后加入水中充分搅拌溶解,泡腾片可直接加入溶解。使用范围同漂白粉。
(三)次氯酸钠:使用时在水中充分混匀。使用范围同漂白粉。
(四)二氯异氰尿酸钠(优氯净):使用时充分溶解在水中,普通片剂应碾碎后加入水中充分搅拌溶解,泡腾片可直接加入溶解。使用范围同漂白粉。
(五)二氧化氯:因配制的水溶液不稳定,应在使用前加活化剂现配现用。使用范围同漂白粉。因氧化作用极强,应避免接触油脂,以防止加速其氧化。
(六)碘伏:0.3—0.5%碘伏可用于手部浸泡消毒。
(七)新洁而灭:0.1%新洁而灭可用于手部浸泡消毒。
(八)乙醇:75%乙醇可用于手部或操作台、设备、工具涂擦消毒。
二、消毒液配制方法举例
以每片含有效氯0.25g的漂粉精片配制1L的有效氯浓度为250mg/L的消毒液为例:
(一)在专用消毒容器中事先标好1L的刻度线。
(二)容器中加水至满刻度。
(三)将1片漂粉精片碾碎后加入水中。
(四)搅拌至药片充分溶解。
三、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一)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质期限内,并按规定的温度等条件贮存。
(二)严格按规定浓度进行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
(三)配好的消毒液定时更换,一般每4小时更换一次。
(四)使用时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浓度低于要求立即更换。
(五)保证消毒时间,一般餐具、工具消毒应作用5分钟以上。
(六)应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
(七)餐具消毒前应洗净,避免油垢影响消毒效果。
(八)消毒后以洁净水将消毒液冲洗干净。

附件3:
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要点
项目 频率 使用物品 方法
地面 每天完工或有需要时 扫帚、拖把、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 1.用扫帚扫地2.用拖把以清洁剂、消毒剂拖地3.用刷子刷去余下污物4.用水彻底冲净5.用干拖把拖干或水刮刮干地面
排水沟 每天一次或有需要时 铲子、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 1.用铲子铲去沟内大部分污物2.用水冲洗排水沟3.用刷子刷去沟内余下污物4.用清洁剂、消毒剂洗净排水沟
墙壁、天花板(包括照明设施)及门窗 每周一次或有需要时 刷子及清洁剂 1.除去干的污物2.用水冲刷3.用清洁剂清洗4.用水冲净5.风干
冷库 每周一次或有需要时 刷子及清洁剂 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2.用水冲刷3.用清洁剂清洗4.用水冲净5.消毒剂消毒6.风干
工作台及洗涤盆 每次使用后 清洁剂及消毒剂 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2.用水冲刷3.用清洁剂清洗4.用水冲净5.用消毒剂消毒6.风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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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就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开展活动和对劳动就业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劳动就业有关的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劳动就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条 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条件,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机会。
  第八条 政府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扩大就业,鼓励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第九条 政府应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第十条 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就业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提供就业信息服务;组织劳动力抽样调查,掌握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指导就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劳动就业工作监督考核机制,组织劳动保障、监察、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对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求职就业
  第十三条 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有求职愿望及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求职择业。
  第十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须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者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十六条 劳动者求职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职业介绍机构介绍;
  (二)参加职业介绍洽谈会;
  (三)发布求职信息;
  (四)向用人单位自我推荐;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七条 劳动者就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
  (二)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经营活动;
  (三)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四)参加社区服务机构的劳动服务;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章 招用人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自主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但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制作并公布招用人员简章。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和后果、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或者通过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招用人员时,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非本市用人单位在本市招用人员,还应持有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刊播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 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的,须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
  (三)以各种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招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
  (五)扣押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空岗情况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空岗调查。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用工年度检查,不得无理阻挠、拒绝。
            第五章 职业介绍
  第二十九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资金。服务场所使用面积一般不得低于十五平方米;
  (三)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依法到相应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四)收集职业供求信息并在职业介绍服务场所公布;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发布;
  (六)其他合法业务。
  第三十二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或者自立项目收费;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七)伪造、涂改、转让核准文件;
  (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营业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与职业介绍机构之间发生职业介绍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用人员录用备案或者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或者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度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核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未经核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之日前,用人单位未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通过的《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0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雷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 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 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五)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三)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丙级(或者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还须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附表1:
各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专业资质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专业资质 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
专业资质 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专业资质
监理
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
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
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
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
甲级 40 8 7 25 5 4 25 5 4 —— —— ——
乙级 25 5 3 15 3 2 12 3 2 —— —— ——
丙级 10 3 1 10 3 1 —— —— —— —— —— ——
不定级 —— —— —— —— —— —— —— —— —— 10 3 1
注:1、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必须为各专业资质要求的相关专业。
2、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别监理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申请不同专业资质等级时可分别计算人数。

附件二: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Ⅰ等: 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5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Ⅱ等: 150平方公里以上、小于50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1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小于50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Ⅲ等: 小于15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小于5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附件三: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一、发电机组、水轮机组等级划分标准
工程规模 划分标准(装机容量 104KW)
大型 ≥30
中型 5~30
小型 <5
二、水工金属结构设备(闸门、压力钢管、拦污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闸门
规格分档 参数标准 FH=门叶面积(m2)×设计水头(m)
大型 FH≥1000
中型 200≤FH<1000
小型 FH<200
压力钢管 规格分档 参数标准 DH=直径(m)×设计水头(m)
大型 DH≥300
中型 50≤DH<300
小型 DH<50
拦污设备 规格分档 参数标准
耙斗式 回转式
大型 耙斗容积≥3 m3 齿耙宽度(m)×清污深度(m)≥100
中型 1 m3 ≤耙斗容积<3 m3 30≤齿耙宽度(m)×清污深度(m)<100
小型 耙斗容积<1 m3 齿耙宽度(m)×清污深度(m)<30
三、起重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规格分档 划分标准(起重量G)
大型 G≥100T
中型 30T≤G<100T
小型 G<30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