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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48:52  浏览:8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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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6]15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青霉素等抗微生物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我委将进一步组织调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不同剂型之间,在我委核定正式价格前,暂不执行差比价。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
四、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列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哌拉西林舒巴坦,由于存在专利权属争议,暂不统一定价,按各地现行价格执行。
六、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9月15日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附表:一、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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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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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委宣传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省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本条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每类设一、二、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特别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我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七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2.具有创新精神,提出独立见解,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3.研究新问题、开拓新领域,特别是在探索、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方面具有比较显著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效益。
  4.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第八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 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宣传文化建设专款基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法规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法规的决定


(2002年1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1996年6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的《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88年11月2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1984年4月1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种草种树实施条例》、1994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的《甘肃省拍卖条例》、1995年12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等5件法规,从即日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