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08:11  浏览:8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1997]233号
1997-9-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总后营房部:

  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997年12月20日至21举行,12月20日为基础考试。12月21日为专业考试,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组织。

  现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考核认定条件和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细致地做好今年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设计司、人事部职称司联系。

  附件:1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略)

     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略)

     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报考条件的规定附件三: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报考条件的规定

  一、申报考试范围和条件

  (一)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

  11970年(含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不具备申报考核条件的人员。

  21970年(含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31971年(含71年)以后,符合表一“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二)参加基础考试的人员

  11990年(含90年)至1997年毕业,且符合表二“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21971年(含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二、申报考试人员,需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三、申报考试程序

  (一)本人申请并填写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件、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报考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含中央直属设计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报名资格审定工作,并上报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申报费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报名时与申报材料一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交纳,地方委员会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专业、学历、毕业年限等证书、证明必须有效,并与申请表相符。

  (二)申报人从事结构工程设计年限、业绩、职业道德证明文件必须准确无误,并与申请表相符。

  (三)确认申报人从事结构工程设计职业实践年限时,应扣除工作中脱离结构工程设计工作时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文化部


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7月3日,文化部

为了加强影片录像带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98号文件批转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81〕国函字156号文件批复的《进口影片管理办法》,以及国发〔1982〕154号文件关于“影片录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仍由电影发行部门负责”的规定,并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凡发行的影片及其录像带和激光视盘,统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简称中影公司)进口和出版,全国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发行。非经出版单位授权或转让,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出版、发行电影录像带和电影视盘。
二、凡新开业经营影片录像带的电影企业或放像单位,均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领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始得营业。影片和影片录像带的发行、放映业务,是经营同一产品(即影片)的不同发行、放映方式,凡已领有经营影片营业执照的电影发行企业和放映单位,可不另行申请营业执照。
三、出版发行影片录像带的电影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和各项有关的政策。凡出版发行的影片录像带,须经文化部电影局审查通过,在录像带上印有“上映许可证”和出版发行单位的名称,并已购买或获得该部影片的发行权,否则一律不准出版、发行和放映。
四、影片录像带的发行放映是影片发行放映的组成部分和补充,它有利于发挥影片的教育、认识和娱乐作用。因此,要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防止相互冲击或抵消力量。国产新片通常应在公映半年以后再出版发行录像带。考虑到当前大批非法流入的港、台、外国录像停映后节目不足的实际情况,一部分进口影片可先制作录像带发行,或做为录像专用节目发行。
五、中影公司出版发行的影片录像带,通过影片发行渠道,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发行,实行按年度、月度有计划的供应。要像影片那样做好宣传工作和宣传品的供应工作。
六、影片录像带的发行方式和结算价格,应从有利于管理和保护版权,以及从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出发,由中影公司制订。省以下的发行方式和结算价格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制订,报中影公司备案。
营业录像的票价、租价,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由各地制订。
七、各地电影企业和放像单位,对于文化部电影局和中影公司下达的停映、删剪影片录像带的通知,以及影片录像业务报表制度,必须执行。
各放像单位应保证影片录像带的放映质量。
八、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违章出版、复制、侵犯版权的,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录像带和非法所得,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至5倍的罚款。触犯刑律的,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属于一般的违纪行为,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景德镇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己经200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九日



景德镇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按照均衡负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原则,负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完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指:对经审查符合安置资格的城镇退役士兵(退伍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本人自愿,经批准并履行一定手续后,不需政府安置工作而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统称接收单位,下同)。

第四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坚持指令性安置任务与有偿转移相结合的原则,在完成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前题下,接收单位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2-3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金;县(市)属接收单位的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五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全落实安置计划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接收单位,应在接到政府主管部门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20日内,向同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收到接收单位实行有偿转移的申请,经协商后,接收单位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综合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意见,签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接收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按规定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拨到指定帐户或办理现金支付手续。对逾期不交款的,可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本金,或者撤销该单位的有偿转移申请,仍然按计划足额安置退役士兵。

第六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可用于以下项目:

(一)作为鼓励、扶持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分配工作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作为对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单位的鼓励;

(三)作为退役士兵就业前的管理教育培训等经费补助。

第七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管理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计息,利息并入本金统一使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有偿转移金年终结余,可跨年度使用。有偿转移金收支,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拒不缴纳罚款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前款规定追缴的罚款收入纳入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管理使用。

第九条 政府鼓励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但自谋职业必须在当年的安置工作开展前办理,凡安置工作开始后不服从政府安置而要求自谋职业的,一律不纳入政府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助金范围。

第十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律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负责对其安置的安置机构写出申请,并填写《自谋职业审批表》一式四份,安置机构根据政府拨付的鼓励自谋职业经费数量和筹集的有偿转移金情况,综合研究自谋职业的数量,确定自谋职业人员名单,并张榜公布。

(二)经批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律由本人与安置机构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自谋职业有关手续一律装入退役士兵档案,然后安置机构协助将其档案转到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力市场,并负责出具落户介绍信,享受地方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士兵服役期内每年6000元;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3000元,复员和转业士官每服役一年3000元。

第十二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标准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可随上年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