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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5:13:44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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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6]39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意见

(2006年7月3日)

 



  普法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法律的普及工作。在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历次开展的五年普法规划中,始终把青少年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深入持久地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和青少年成长成才需要,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着力培养青少年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不断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二、主要任务

  (一)根据青少年特点精心选择教育内容。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要突出青少年的特点,从青少年实际出发,依据由易到难、由浅入深、由启蒙教育到系统教育的原则,选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个阶段的内容。要在青少年中继续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要开展与青少年成长成才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着重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对于广大少年儿童,主要是开展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帮助他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对于广大青年主要是培养和教育他们树立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二)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要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的组织优势,通过形象生动、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要利用宣传月、行动周、纪念日,集中开展模拟法庭、重点案例剖析、普法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图片展览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吸引广大青少年主动参与普法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依法打击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不法行为,在实践中向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提高青少年维权观念。继续开展杰出(优秀)青年卫士等评选表彰活动,为青少年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法制先进典型,用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鼓舞和教育青少年。

  (三)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把对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教育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方面,继续开展“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把与进城务工青年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教育引导广大进城务工青年做遵纪守法、文明务工的新市民。同时把法制宣传教育同维护进城务工青年权益相结合,在帮助解决进城务工青年人身伤害、工资拖欠、劳动安全等问题的过程中以案说法,帮助进城务工青年掌握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注重对闲散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把对闲散青少年的管理、服务同法制教育密切结合起来,预防和减少闲散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加强对罪错青少年的法制宣传和帮教工作,通过教育和服务,防止罪错青少年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大力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四)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各级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和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教育专业队伍的作用。各级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要依托法制教育专家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究,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供理论和业务指导。各地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要团结凝聚青少年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建设稳定的高素质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把青少年普法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另一方面,要面向全社会招募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尤其是在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校法律专业大学生中招募志愿者,发挥他们的骨干作用,面向社区青少年积极开展法律志愿服务。青少年既是接受法制教育的重点对象,也是推动全民法制教育的生力军。要让青少年通过参加活动,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争做知法、守法的实践者。同时,还要引导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法制宣传,向家庭成员、同学、同伴宣传法律知识,参与法制建设,争做普法、用法的倡导者。

  (五)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作用,积极拓展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基层团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青少年教育基地、活动营地、青少年宫及校外教育阵地,举办各类培训班、讲习班、主题宣传活动,扩大宣传教育规模。条件具备的地方,要依托社区、学校、执法职能部门以及青少年宫等青少年活动阵地,广泛建立青少年法律学校;已经建立的青少年法律学校,要加强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作用。要把青少年法律学校作为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要利用阵地经常性开展法制培训教育,通过到少年法庭、律师事务所、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戒毒所、劳教所等单位观摩体验,组织罪错青少年进行现身说法,开展青少年模拟法庭、情景训练等活动,在法律实践中帮助青少年深刻理解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开展青少年法制骨干为自己的青少年伙伴讲法律故事,传授法律自护技巧、举办法律讨论会、案例分析会等活动,以同伴教育方式不断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把青少年法制教育放在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不断推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按照国家“五五”普法规划部署和团中央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和详细的阶段性工作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措施和步骤。要注意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层次青少年群体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贴近青少年生活,进行分类别个性化指导。

  (二)实现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与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法制教育是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团组织在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以及公德教育、人格教育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法制教育,以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使他们能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公民。

  (三)争取全社会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支持。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争取司法和其他执法机关的支持,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教育素材和教育场地。要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青少年法制教育,发动家长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努力建设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体系。

  (四)营造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各级团组织要利用团属报刊、网站等阵地积极宣传“五五”普法规划和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形象生动、能够吸引广大青少年参加的普法活动,并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违法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形成持久、有力的法制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氛围。要重视互联网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作用,加强网上的正面宣传和管理,充分运用网络资源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

  (五)健全监督检查和表彰奖励机制。各地要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层层加强检查和监督,并把法制教育工作的成效作为衡量团组织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切实建立起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团组织每年年底要开展对当地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考核检查,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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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经2004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0日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停止执行《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设定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附:停止执行的11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

停止执行的11项本市地方性法规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 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的许可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2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
市园林局

3
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许可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4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和殡葬设备出租审批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

5
修墓立碑等业务的承揽批准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6
从外地购进的猪、牛及其他肉品检疫、检验的复检许可
《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市商贸委

7
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可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市卫生局

8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外医务人员的批准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9
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核准登记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10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许可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市教育局

11
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含华润、南光〔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第159号令),积极推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现将《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一、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附件一 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第159号令)和《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696号)以及《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23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外经贸部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企业的经营者(董事长或总经理)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资产。具体包括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国家应享有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包括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保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有资产总额等于期初国有资产总额。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有资产总额大于期初国有资产总额。
第六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考核期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数据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七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为:
期末国有资产总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国有资产总额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第八条 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其考核指标为:
考核期 期初核定
亏损企业考核期减亏额=实际亏-考核期
损总额 亏损总额
亏损企业以“-”号表示。
亏损企业考核期减亏额为0或正数,表明完成或超额完成减亏额指标;若为负数,则表明未完成减亏额指标。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自然年度作为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考核期的,由外经贸部决定。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按下列程序核定:
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的经营状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达到考核指标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在考核年度开始之后2个月内报送外经贸部审核,外经贸部根据企业申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向企业下达。
第十一条 企业应以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经营目标,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终了,企业按照批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实际完成情况和结果进行检查、总结,总结分析报告连同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二、具体客观因素;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五、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情况表(每年度另行下发)。
第十四条 考核期应扣除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
一、在考核期内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及优惠政策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二、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三、在考核期内企业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资本公积金;
四、在考核期内企业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金;
五、在考核期内因客观因素增加或减少净利对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六、在考核期内经外经贸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结分析报告和实际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结果进行检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年度实际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向所属企业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承担经营责任。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挂钩。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与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挂钩的原则如下:
一、按有关规定,企业经营者取得基本收入。
二、盈利企业经营者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的,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减亏额指标的,除了取得基本收入外,可取得全额风险收入。
三、盈利企业经营者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可取得部分风险收入,按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比例,相应在全额风险收入中扣减。
四、亏损企业经营者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减亏额指标的,不得取得风险收入。
五、盈利企业经营者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亏损企业经营者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减亏额指标的,可在取得风险收入的基础上,再按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或减亏额指标的比例增加风险收入。
六、企业经营者的年度收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企业在上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经营者和有关责任人予以核减基本收入、免职等处罚,并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在每个考核期内,要与外经贸部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限部直属一级法人企业,格式附后)。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三、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
四、企业经营者的报酬;
五、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按照编制合并报表的口径)。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所属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法人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根据本办法并依据二级企业法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编号:外经贸计财国责任书( )第 号
根据《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签定_____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一、乙方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责任期限为_____年1月1日至___年12月31日。
二、扣除客观因素后,甲方对乙方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考核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_____%。
核定考核期亏损额为_____万元。
三、乙方在责任期内的报酬:
1.基本收入;
2.盈利企业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或亏损企业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减亏额指标,除了取得基本收入外,可取得全额风险收入;
3.盈利企业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可取得部分风险收入,按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比例相应扣减风险收入,扣减额按照《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经营者年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公式计算。亏损企业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减亏额指标,不得取得风险收入;
4.盈利企业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或亏损企业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减亏额指标的,相应增加风险收入,增加额按照《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经营者年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公式计算。
四、乙方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甲方给予表彰。乙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它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企业在上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甲方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乙方予以核减基本收入、免职等处罚,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五、在考核期限内,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本责任书要予以调整;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责任的,经甲方认可,本责任书即可终止。
六、本资产经营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存。
甲 方:(公章) 乙方公司:(公章)
地 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 地 址:
甲方代表:(签字) 乙 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