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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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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各单位:

《曲靖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4年5月20日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曲靖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气象条例》、国家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单位、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的防雷减灾机构,必须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 在曲靖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负责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第九条 承担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须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的,应当按原报审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的预、决算实行审核制度

对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弱电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工程预、决算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承担,防雷工程的预、决算应当真实地反映每项防雷工程所需费用,确保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利益。


第四章 检测机构与防雷检测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各种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和技术评估。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检测机构做好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四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必须出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报告表》(以下简称《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被检单位按《检测报告》中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维护和不定期的进行自检,同时接受县(市)区防雷装置检测中心的定期检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技术检测


第十六条 检测范围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

(一)各县(市)区境内的油库、炸药库、石油液化气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贮存场所;因电火花会引起燃烧、爆炸,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场所;

(二)各县(市)区境内的宾馆、学校、档案馆、公园、公共汽车站、水厂、卫星地面站、电站、通信局(站)、仓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装有重要设备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属驻曲企业)办公楼、住宅楼、厂房;独立的民用住宅及构筑物;

二、计算机场地和其它弱电设备

(一)从事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的计算机室(中心)、计算机网络、教学及办公自动化系统。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电源系统、天馈系统、监控系统和机房的防雷安全系统。

三、 电设备

(一)各种机电设备的接地保护装置;

(二)机床、车间生产设备的工频接地。



第六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七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凡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的单位,必须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资质认证,且取得资质证和资格证。

第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在按照《云南省气象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二十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的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章 防雷产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和认可。

第二十三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必须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检查时,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参与对各单位和部门的防雷装置的检查工作,认真查验《合格证》和年度《检测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和检测。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地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检测中心检测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上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三)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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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火灾现场的证据的发现和提取

西南民族大学2003级法学(5)班 何平


摘要:本文立足于火灾现场的证据的相关问题,主要从证据的发现和提取方面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起火点、物证提取
一、火灾现场的证据的发现
火灾现场的证据的发现,最主要的是找到火灾的起火点,只有查明起火点,才能弄清火灾的性质,才能更好的发现证据。

第一、起火点的寻找
1、根据物品燃烧倒塌方向来判断。在一般的火灾现场,起火点及其附近的物品烧得严重,距起火点远的物品烧得轻。有些烧毁的物品向起火点方向倒塌。火被扑灭后,可从现场上各种物品燃烧遗留的痕迹轻重判断起火位置。一般地,炭化严重处为起火点。但应注意的是:有的易燃物燃点低,如汽油、酒精等,遇到一定的温度或有明火时,迅速发生剧烈燃烧,有时还能引起爆炸,破坏能量大。这种燃烧或爆炸造成的后果,比起火点的物品破坏得更为严重。所以要根据火场内的各种物品的燃烧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2、现场内原有火种的地点可能是起火点。火场内如果在火灾前曾有火种,应注意火灾是否由此而起,还应观察现场内的火炉、点火器、火柴、电线、用电器等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查明现场内是否存有易燃物等,以区别失火与纵火。
3、根据当时风向判断起火点。一般情况下,火借风势向外延烧,在勘查时,可逆风寻找燃烧较严重、炭化程度最严重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是起火点。但应注意区别由易燃物形成的炭化区。
4、勘查时,要注意寻找烟熏痕迹。根据烟熏痕迹的走向,从烟痕的逆端寻找起火点。在通常情况下,起火点只有一个,且并非“V”字型烟痕的底部和烧得“重”的部位就是起火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在火灾现场勘查中,发现“V”字型烟痕后要从其顶部向下搜寻低位燃烧物和痕迹,对贴地面物体的底部和内部燃烧炭化情况上下做比较。当发现下部燃烧炭化痕迹比上部重,这些部位往往就是起火点,结合勘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便能够对起火点做出准确的认定。
(2) 局部烧得“重”不仅取决于物质的燃烧时间长短、温度高低,而且取决于燃烧物质的燃烧性能、数量、燃烧条件等,不能一概而论。
(3) 当然,火灾现场有时也可能几处起火点。这应从放火、自燃、电气线路超负荷或者大风天气造成飞火等方面进行考虑。

第二、应该注意的情况
1、有无用火不慎或死灰复燃的可能,事主及有关人有无乱扔烟头的现象,火场附近有无小孩玩火;
2、现场内有无可能产生自燃的物质,如棉花、羊毛、磷等物质;
3、有无电线短路或电火花引起火灾的可能;
4、有无雷击起火的可能;
5、起火的位置、起火的时间及当时的环境根本没有造成火灾的可能;
6、火场内发现人为的火源,且不是无意所造成的;
7、发现可疑的引火物;
8、通过勘查,发现办公室内的单据、账册被烧、保险柜被盗;
9、火场内有被捆绑的尸体和尸体上有致命的伤;
10、一个地区连续多次发生火灾,或同一时间内多处起火;
11、火场内同时发现多处起火点。
二、火灾现场的证据的提取
由于物质的形态有三种,而且不同的物质有不同的提法,则分三部分来说证据的提取。

第一、火灾现场气体物证的采样提取
在火灾现场,如嗅觉感知有特殊气味时,应尽快选择合理的采样方法对现场重点部位的气态物证采样。如用可燃气体验气管、验漏仪及试纸比色法等分析方法。气态物证的采样有如下几种:
1、抽气法。以大量的空气通过流体吸收剂或固体吸收剂将有害的物质吸收或阻碍,使原来空气中浓度很小的物质得到浓缩。根据空气中被测物质的浓度和方法的灵敏度决定所才空气量。
2、真空瓶法。将不大于1L的活塞玻璃瓶抽成真空。在采样地点打开活塞瓶的活塞,被测气体立即充满瓶中,然后往瓶中加入吸收液,使其较长时间接触以利吸收,便于分析。
3、置换法。采取小量空气样品时,将采样器(如采样瓶、采样管)连接在一抽气器上,使通过比采样器体积大6-8倍的空气,以便将采样器中原有的空气完全置换出来。也可将不与被测物质起反应的液体如水、食盐水注满采样器,采样是放掉液体、被测空气即充满采样器中。
4、静电沉降法.此法常用于气溶胶体物质的采样。空气样品通过12000-20000伏电压的电场,在电场中气体分子电离所产生的离子附着在气溶胶粒子上,使粒子负带电荷。此带电荷的粒子在电场的作用下就沉降到收集电极上,将收集电极表面沉降的物质洗下,即可进行分析。此法采样效率高、速度快,但在有易爆炸气体、蒸气或尘存在时不能使用
5、其他方法,如用密封性好的塑料袋、橡皮球胆、注射器取样等。使用的常见仪器有收集器、吸收管、采气器、真空采气瓶、水抽气瓶、抽气筒等。这些仪器制作和具体操作都较为简易方便。

第二、火灾现场液态物证的提取
液态物质具有挥发性、流动性、渗透性。因而决定了液态物质燃烧的特点是燃烧速度快、燃烧面广、并且在燃烧的地方会留下痕迹。
液态物证可能存在的地方:
1、浸润在纤维性物质、建筑构件、泥土、水泥地板等材料中;
2、家具的下面和侧面、地毯、床垫、地板裂缝和接缝处;
3、火灾后的死水;
4、各种盛放液体的容器。
对于搜集和提取的各种液体物证,要注意密封保存,以防止发挥,并贴好标签,注明取样时间、取样地点。提取出的液态物证,应及时采取萃取法从杂质中分离出来以便及时检验是哪种易燃液体。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工资司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工资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给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带来一些干扰。为此,我部办公厅于1998年4月14日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请予明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今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电话答复我部办公厅:“你部《关于请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特此通知



19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