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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24:40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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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平贸易环境,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应对出口反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反倾销的预警防范、应诉、协调、跟踪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加强防范、有效应对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制度。

  第五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的有关政策;

  (二)指导、管理、协调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相关工作;

  (三)健全、完善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机制;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第六条下列部门要加强对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支持、配合和协助:

  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投资方向。

  经贸部门要根据出口反倾销预警报告,研究提出涉案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指导产业结构调整。

  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专业律师培养工作,加强律师从业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财政支持,做好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应对出口反倾销的会计服务工作,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对出口反倾销业务知识的培训。

  人事部门要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人才培养工作,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

  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和证件颁发部门要对因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出国(境)团组、人员的审批和申请办理证件提供必要的便利。

  海关部门要对经依法确认存在扰乱出口经营秩序、违反行业协议等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检验检疫部门要依法严把出口商品质量关,积极建立出口企业诚信评价体系,配合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民政、农业、工商、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第七条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组织企业进行应诉;

  (二)根据出口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助企业向政府部门提出交涉请求及其他多、双边渠道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积极推动本行业组织与国外有关组织、机构或企业加强沟通与交流,协助组织企业开展磋商、谈判和游说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自律,主动抵制低价竞销等扰乱出口经营秩序的行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及时了解本地区、本行业产品出口动态、国外反倾销政策动态和行业动态,建立统一的预警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

  企业对调查方正式立案之前获知的涉及出口反倾销信息,以及对我应诉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及时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收到重大的或紧急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出口反倾销预警等级按紧急程度由高到低设红、黄、绿三个等级。红色预警等级表示根据目前的出口情况,该产品已面临设限威胁;黄色预警等级表示继续保持目前的出口速度,该产品可能招致设限威胁;绿色预警等级表示该产品与设限威胁尚留有一定的空间,可继续出口。

  出口反倾销预警等级由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评估确定后,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获知案件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协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是出口反倾销应诉的主体,涉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应诉企业应当接受应诉组织单位的协调,禁止排斥其他企业应诉,确保行业集体抗辩的有效性。

  应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不得从事对我行业整体应诉工作和应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应诉企业之间不得相互诋毁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他方利益。

  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应诉企业对应诉方案、策略承担保密义务,严禁擅自对外透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应诉企业需要向未应诉企业和有关部门取证的,未应诉企业和有关部门应予协助、配合。证据使用方与证据提供方应当签订证据使用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对于以下大案、要案的应诉,应诉企业在聘请律师、制订应诉方案、采取重大应诉行动时,应事先征求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接受指导,在案件结束后及时

  向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一)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

  (二)涉案产品对我省出口产品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对我歧视性调查手段的;

  (四)需要进行指导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十五条涉案金额在全国排名前10位的企业或涉案出口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不参加应诉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公开、客观的原则,对代理本省出口反倾销应诉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业绩查询数据库和诚信档案。

  应诉企业应在聘请律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将聘请的代理律师名单报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出口反倾销案件跟踪评估数据库;各市、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出口反倾销案件跟踪评估数据库。

  第十八条各市、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季度的案件数据,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全省的案件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跟踪评估。

  第十九条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对出口反倾销措施进行半年和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评估结论认为出口反倾销措施对本行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企业参加复审。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评估结论认为出口反倾销措施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建议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和企业参加复审。

  第二十一条对拒不执行应对出口反倾销相关措施的企业予以通报,并将其行为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应对出口反补贴、保障措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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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6〕2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部门:
 现将盟财政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明确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规程,促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部门预算运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系指盟直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行署批准的各项收支综合财政计划。]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三条 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
第四条 真实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以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使各项收支基础数据及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数据真实准确。各项收入预算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增收、减收因素,不得随意扩大和隐瞒收入;支出要按规定的标准,结合近几年实际支出情况测算,不得虚增或虚列支出。支出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第五条 稳妥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重点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在兼顾一般的同时,优先保证重点支出。
第七条 绩效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的项目支出要有预期效益和目标。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及其效果的财政监督和评价,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绩效性。
第八条 综合预算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统筹安排预算内外及其他收支,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捆绑使用,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第九条 零基预算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按照预算年度应考虑的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取消各类支出“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
第十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逐步建立科学的定员定额体系,实现预算分配的标准化,减少预算分配中存在的主观随意性,使预算分配更加规范透明。


第三章 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范围。盟直行政、事业单位是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其所属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资金范围。部门预算涵盖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收支、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经营收支、一般预算收支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及其他收支。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内容。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入、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行政事业项目支出和其他专项支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盟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方法。部门预算要遵守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盟本级相关政策及财力情况编制。部门预算编制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表式和要求编报。
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到具体单位和项目金额。
 (二)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财政部门统一核定的支出标准测算、编制。
1.人员经费的编制。一是人员工资和退休金。根据盟编办和人事局审核提供的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编制。在职人员年终奖励工资按照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额编制。二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按政策规定编制。地方性补贴按照政策规定,根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单位自筹额编制。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5%编制,工会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 %编制。其它政策性支出严格按政策要求编制。 三是其他人员经费。包括人才储备、过渡性超编人员、行政单位改革过渡人员工资及遗属生活费等,按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编制。四是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公费医疗补助、大病互济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按要求由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暂不列入部门预算。
2.公用经费的编制。公用经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维持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按照单位分类分档定额标准编制。另一部分是专项公用经费,根据盟委、行署确定的事项以及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业务特性等情况,结合财力统筹安排。
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盟委、行署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财力,统筹安排项目支出。

第四章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下达编制预算的通知。盟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向预算单位提出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事项和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编制:
(一)“一上”,上报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各主管部门从每年6月份开始对本部门下一年度收支项目进行研究,并按要求编报本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测算收支计划、非税收入计划和项目资金排序计划等,7月底之前报盟财政局审核汇总。
(二)“一下”,下达预算控制数。盟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上报的部门预算基础资料,结合有关法规及单位分类定额情况,对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再根据财力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经行署分管领导审定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指标。
 (三)“二上”,上报修订后的预算。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细化单位收支预算,在控制指标内、目级科目下进行调整,自求平衡,形成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门。
 (四)“二下”,批复下达部门预算。盟财政局对预算单位修订后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后,形成部门收支预算草案,在每年12月底之前提出本级预算安排意见,提交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并在30日内批复至预算单位。各部门在盟财政局批复预算15日内,批复至所属各单位。

第五章 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程序办事,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切实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非重大事项一律不准追加预算。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国家、自治区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和盟委、行署办公会议议定的项目。其他申请追加支出预算的项目,一律转到下一年预算安排时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 确需追加支出预算的事项,所需资金从预备费、预算超收和自治区新增转移支付等项资金中解决。支出预备费必须由行署主要领导审定。支出盟本级预算超收和自治区新增转移支付,申请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行署常务会议或行署主要领导审定;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报行署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均不得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要按规定程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由财政局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无预算或随意变更预算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要将各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实际支付采购资金等信息反馈到盟财政局和各预算单位。
年终,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和财政局相关科室要核对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核对后由财政局预算科办理资金结转或结余调整。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的调整。在预算平衡的基础上,由各预算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经由财政局相关科室下达到各预算单位。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将政府采购预算同时下达政府采购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计划数按照预算单位上报数予以确定,并依此安排非税收入预算。当年非税收入减收,自动调减支出预算,非税收入超收部分全部结转下年。

第六章 部门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事项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部门预算编制的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监督检查部门预算的执行和完成情况,专项支出的使用效益情况及其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和重大政策等情况,推进绩效考评,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益。监督各预算单位组织征收非税收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重点和大额支出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建立健全项目预算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财政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要加强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行署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各旗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581号

2003-05-3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 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自2003年6月1日起,浙江(不含宁波市,下同)和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浙江和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