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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37:53  浏览:8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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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意见

农农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垦、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特别是粮食增产做出了巨大贡献。2010年我国化肥生产总量达到6810万吨(折纯,下同),施用总量达到5562万吨,成为世界最大的化肥消费国。为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提高肥料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节能减排两个大局出发,坚持增产施肥、经济施肥、环保施肥协调统一的理念,以提高肥料资源利用效率为主线,以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为抓手,加快科学施肥技术推广普及,全面提升科学施肥整体水平,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节能减排,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合力推进。科学施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推广、科研、教学、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形成合力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良好局面。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区域特点、种植习惯、耕作制度,筛选适合当地特点的主推产品、主推技术,推动科学施肥工作均衡开展。

  3.以需定产,优化结构。根据农业产业布局和实际需求,引导肥料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合理调配肥料资源。充分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优化施肥结构。

  4.突出重点,开拓创新。突出抓好测土配方施肥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服务农业生产大局,力争在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骨干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提倡农艺农机融合,注重技术创新、推广方式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力求取得实效。

  5.确保增产,促进减排。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下,转变肥料资源利用方式,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节能减排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努力实现科学施肥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技术普及范围进一步扩大,施肥结构得到改善,施肥方式得到改进,化肥用量增长态势基本得到控制,化肥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基本稳定,为保障粮食和农业稳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发挥积极作用。

  ——测土配方施肥覆盖范围继续扩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农作物种植面积的60%以上,其中,大宗农作物70%以上,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40%以上。配方肥施用面积达到农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

  ——肥料施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化肥施用增长态势得到控制,氮、磷、钾和中微量元素等养分结构趋于合理,有机肥资源得以合理利用,人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利用率达50%以上,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率达35%以上,绿肥种植面积稳定恢复发展。

  ——主要作物化肥利用率稳步提高。全国氮肥、磷肥使用增长趋势减缓,盲目施肥和过量施肥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传统的施肥方式得到改变。“十二五”期间化肥利用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是推进科学施肥的主要方式。“十二五”时期,各地要积极总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成果,创新工作体制和机制,突出重点区域和作物,深化技术内涵,扩大实施范围,引导企业参与,实施整村、整乡、整县等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推广普及科学施肥技术。一是积极拓展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在普及粮食等大宗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的同时,扩大在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中的实施范围,建立施肥指标体系,强化技术指导服务,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二是大力推进配方肥产业化。配方肥是科学施肥技术的主要载体,推进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是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和到位率的重要抓手。按照“大配方、小调整”的技术路线,引导肥料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鼓励肥料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肥料经销商对接,订单生产供应配方肥。开发小型智能化配肥设备,引导建立乡村配肥供肥网点,方便农民购肥配肥,满足农民对配方肥小批量、个性化的需求。三是开展专业化社会化农化服务。积极探索科学施肥技术推广的体制、机制,加强农企对接,引导化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农化服务组织,探索“政府测土、专家配方、企业供肥、农民应用”的服务模式,向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等“四统一”的农化服务,帮助农民施肥到田。

  (二)积极改进施肥方式方法。改进撒施、浅施、表施等传统落后的施肥方式,是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一是集成配套科学施肥技术。按照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需肥规律,结合作物栽培、地力培肥、土壤改良、节水灌溉、病虫害防治等技术,采取农机农艺融合的方式,科学制定施肥方案,集成推广科学施肥技术,促进水肥耦合和作物吸收利用。二是大力推广化肥机械深施技术。按照农艺农机融合、基肥追肥统筹的原则,加强化肥深施机械研发,因地制宜推进化肥机械深施,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三是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结合高效节水灌溉,示范推广滴灌施肥、喷溉施肥等技术,促进水肥一体下地,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四是大力推广适期施肥技术。要根据土壤水热条件和不同作物需肥规律,合理确定基肥追肥比例,大力推广因地、因苗、因水、因时分期施肥技术,因地制宜推广小麦、水稻等叶面喷施和果树根外施肥技术。

  (三)大力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精耕细作、用养结合是我国传统农业的精华,施用有机肥是用地养地的有效措施。一是开发利用有机肥。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沼气建设等,规划建设农家肥积造设施,引导农民积造施用农家肥,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安全合理利用沼肥。二是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引导农民实施秸秆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过腹还田,使秸秆取之于田、用之于田。三是适当发展绿肥。充分利用南方冬闲田、北方秋闲田光热和土地资源,恢复发展绿肥生产。有条件地区,引导农民施用根瘤菌,促进花生、大豆和苜蓿等豆科作物固氮肥田。

  (四)加强科学施肥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在深入推进科学施肥的同时,要把握国内外科学施肥技术动态和发展方向,重视肥料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与应用。一是加强应用技术研究。针对农业生产实际问题,研究开发科学施肥技术,提高技术支撑能力。二是技术集成创新。要引进国内外先进科学施肥技术,结合当地实际,与良种、栽培、农机等技术组装配套,集成示范推广。三是示范推广新型肥料。加大长效肥料、功能性肥料、土壤调理剂等新型肥料示范推广力度,提高肥料利用率。针对土壤有益微生物和功能微生物群落弱化、土传病害加重等,推广使用生物肥料和固氮菌。

  三、重点区域

  要针对区域特点及主要问题,加强主推技术集成,大力推广应用科学施肥技术。

  (一)东北地区。农户经营规模较大,黑土层变薄,土壤有机质含量明显下降,农业生产对化肥的依赖性加大,大豆等固氮养地作物大幅减少,玉米施肥“一炮轰”现象普遍。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减磷、增钾,补锌、铁、钼等微量元素肥料。要结合深松整地和保护性耕作,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增施有机肥;在大豆、花生等作物上推广根瘤菌,适宜地区实行大豆、玉米合理轮作;大力推广化肥机械深施技术,适时适量追肥,减少“一炮轰”带来的肥料浪费和后期脱肥;干旱地区玉米种植推广长效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

  (二)黄淮海地区。小麦、玉米连作茬口紧,小麦冬春连旱频繁,耕层变浅,土壤有机质含量偏低,胶东半岛果园土壤酸化和设施农业土壤盐渍化严重,蔬菜、果树施肥严重过量。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控磷、稳钾,补充硫、锌、铁、锰、硼等中微量元素。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全面推广深耕深松,加深耕层,小麦、玉米秸秆还田,大力积造增施农家肥;合理运筹小麦、玉米连作下的肥水管理,蔬菜、果树注重有机无机肥配合,有效控制氮磷肥用量;大力推广玉米、棉花机械追肥,注重小麦水肥耦合,推广氮肥后移和“一喷三防”技术;设施农业应用秸秆和调理剂等改良盐渍化土壤,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使用石灰和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

  (三)长江中下游地区。土壤酸化加剧,冬闲田开发潜力大;氮、磷肥用量偏高,大型养殖场畜禽粪便利用率低,污染威胁加剧;稻(麦、油)稻连作茬口紧,秸秆还田压力大。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控磷、稳钾,配合施用硫、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利用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发展商品有机肥,适宜区域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注重利用硅钙等碱性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酸化严重的水稻田采取根外追肥防止早衰。

  (四)华南地区。降雨充沛,肥料易淋失,耕地利用强度大,肥料使用量高,肥料利用率较低,土壤酸化严重,冬闲田利用潜力大。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稳磷、稳钾,配合施用钙、镁、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快速腐熟技术,利用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发展商品有机肥,适宜区域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注重利用硅钙等碱性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注重施肥技术与轻简栽培技术有机结合,高效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

  (五)西南地区。季节性干旱、水土流失和土壤酸化严重,旱地土层薄,水田潜育化面积大,冬闲田利用潜力大,总体施肥水平低,产量低而不稳。该区域施肥原则是:稳氮、调磷、补钾,配合施用硫、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大力推广秸秆覆盖和还田腐熟技术,注重沼肥、畜禽粪便合理利用,适宜区域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旱地聚土垄作增加耕作层,潜育化水田半旱式垄作协调水肥气热;注重利用硅钙等碱性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

  (六)西北地区。干旱缺水,土壤沙化、荒漠化、次生盐渍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土壤瘠薄,肥料用量低。该区域施肥原则是:统筹水肥资源,以水定肥、以肥调水、水肥协调,稳氮、稳磷、调钾,配合施用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配合覆膜种植推广长效肥料;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大力积造增施农家肥,推广商品有机肥,实施保护性耕作和秸秆还田,利用秋闲田发展绿肥;棉花、果树、马铃薯等作物推广膜下滴灌施肥技术;利用石膏等调理剂改良盐碱地。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进科学施肥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节能减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整合技术力量,强化督促检查,实施绩效考评,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为深入推进科学施肥提供组织保障。

  (二)强化技术支撑。要采取有力措施,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稳定科学施肥技术队伍,强化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加强肥料配方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科技示范户、种植大户、肥料经销人员的科学施肥技能,使之成为科学施肥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

  (三)强化政策扶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项目规模,增加施肥机械购置补贴力度,探索配肥设备推广模式,寻找新的工作抓手,促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市场监管。要建立健全土肥质量监测体系,完善肥料登记、使用和市场监督等管理制度,强化肥料市场监管,规范肥料标签标识,净化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

  (五)强化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大科学施肥宣传力度,争取重视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科学施肥的良好氛围。通过科技下乡、示范观摩、印发资料和现场培训等方式,普及科学施肥知识,指导农民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按方购肥施肥,改变传统施肥习惯,提高科学施肥技术水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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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电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电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明确电器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器产品是指配电箱和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等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内电器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特区电器产品质量的主管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电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办市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政府建设、劳动、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做好电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器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二)负责制定电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三)对电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实施质量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电器产品的质量及其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生产者应保证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安全性能方面不应出现下列情况:
  (一)因表面接触而被电击;
  (二)因过热而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危险;
  (三)因采用劣质原材料而引起危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出现的其他不合理危险。
  第八条 生产者应严格履行电器产品型式检验手续,未经型式检验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条 销售者应执行电器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应验明下列证明文件: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标明中文厂名、厂址的产品外包装或中文使用说明书;
  (三)有生产许可证原件或经许可证所有单位盖章认可的许可证复印件;
  (四)国家实行安全认证标志的电工产品,应有安全认证标志。
  第十一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器产品。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电器产品的施工安装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严格监理,安装使用插座、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电线、电缆、开关等产品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审查该类产品是否具有市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电器产品的安装,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
  第十四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定期对电器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对于抽检不合格的电器产品依照《产品质量法》和特区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电器产品安装的质量监督,制止不合格电器产品流入施工现场,并对楼宇电器设备实行老化更新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对电器产品使用的安全进行监察。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应责令被检查单位实施整改。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推广使用优质的电器产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按《产品质量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并依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由市、区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因电器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其更正,并处以所收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检验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检验数据或结论的,处所收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以“唐福珍案”为例

郑书宏 卢宇


  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胡昌明违法建筑一案,因胡昌明前妻唐福珍自焚身亡,在各大媒体吵得沸沸扬扬。该事件系各种复杂因素所致,涉及方方面面,现笔者仅从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介绍:

  1996年8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2007年8月,成都市决定修建市政道路金新路。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该建筑。考虑到历史因素,金牛区有关方面拟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绝接受,并提出了800多万元的要价。2007年10月2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通知书,10月29日,又给他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令胡昌明在2007年11月3日24时前拆除。胡昌明未予理睬。2009年4月10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遭到其前妻唐福珍组织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该次执法行动终因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为避免意外情况出现而终止。2009年 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  

法律分析:

  本案虽因拆迁工作引发,但实质上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依据规划及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胡昌明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并将其拆除而引发的纷争。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否是适格主体、胡昌明的违法行为是否因时效而应免于处罚以及其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拆除。下面,笔者就该争议焦点分别进行分析:

一、限期拆除建筑决定的性质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没有归为其中之一,但是该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因此,考察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应当考察是否有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也对限期拆除做了明确规定。
  据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拆除已经明确被规定,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二、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之合法性分析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胡昌明兴建房屋应当获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时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未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限期拆除。据此,根据该法律之相关规定,规划部门是有权对胡昌明违法建筑行为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2003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法局依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以上相关规定,金牛区城管执法局行使该行政处罚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关于本案行政处罚的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便会依法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行政处罚时效分为追究时效和执行时效。所谓追究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和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这一期限,则不能再行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前述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胡昌明是于1996年8月,在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但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违法修建的。对其违法行为是否已经过了追究时效的认定,关键在于其违法建筑的行为是否“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但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认定本案中胡昌明违法建筑的行为是否“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关键在于,能否将胡昌明违法建筑行为建成的房屋的存续状态作为认定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依据。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得很明确,是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追究时效。本案中,胡昌明于1996年实施修建行为且其违法修建行为已经完成达十多年之久,因此,其追究时效已经届满。至于该违法建筑存续的事实,只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只有产生该结果的行为被认定违法并被撤销之后,其结果能才能被否定,因此,违法建筑的存续不能作为认定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依据。至于,城乡规划法,因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能作为评价胡昌明的建筑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但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不论其行为的发生时间,均可被要求限期拆除。因此,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中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并没有届满,行政机关仍旧可以对其进行追究。

四、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划分大致有以下三种: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某些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自力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就本案而言,《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分别对强制执行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其中,《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前述规定分别规定法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以及经政府批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前述法律规定之间发生冲突。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法》之间的冲突而言,前者颁布于1992年,后者颁布于1996年,前者属于行政法规,后者属于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属于上位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属于下位法,二者冲突之时,应当以上位法为准。而就《行政处罚法》和《城乡规划法》而言,前者是专门规范行政处罚的一般法,《城乡规划法》则是规范城乡规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的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适用情形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该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而本案中,《城乡规划法》并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金牛区人民政府无权责成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等措施。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①http://hi.baidu.com/65583069/blog/item/d207a57f8c2e3f0b28388ab2.html
②同①。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 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