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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23:24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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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 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一年九月六日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以下统称收购)所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或开发,并依据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坚持服务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政府、房产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镇、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辖区内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登记,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状况的实际,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可依法将规划控制范围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城市建设收购储备用地。

  第二章 土地的收购储备

  第八条 收购储备土地的来源: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连续2年未按出让合同使用,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交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不明的土地;

  (六)依法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期限已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批准的土地;

  (八)荒芜、闲置的土地;

  (九)非法占用、非法转让和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十)因迁移、撤销等原因停止使有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十一)无能力自行开发改造原划拨的国有存量土地;

  (十二)其他应当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五)、(六)、(八)、(九)、(十)项规定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程序:

  (一)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二)市土地储备机构和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所提供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权属核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审核批准的权属核查结果,依法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应当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差价的测算;

  (四)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的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特殊用地的收购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收购储备方案经批准后,5日内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一条 土地进行收购储备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权证;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宗地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订立、撤销、变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补偿原则、方式、标准:

  (一)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收购的城市存量划拨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坚持平衡、协调、互动、客观的原则。按先征(购)后补、批后实施的方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二)该宗地建设项目实施后,由建设项目单位出资予以土地补偿;实行土地置的,按照土地置换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土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按《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予以补偿;

  2、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外,其他划拨土地按照评估地价的70%予以补偿;

  3、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比例予以补偿;

  4、对收购储备土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于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优先收购。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必须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储备土地供应以出让方式为主。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用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的土地应组织整理或进行前期开发,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期间,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的土地设定他项权利,避免土地资产闲置。

  第四章 资金运作与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第十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一次性安排的储备资金;

  (二)划入的国有土地资产;

  (三)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金;

  (四)当年土地收益金的20%;

  (五)用地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无偿收回。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原土地使有权人拒不签订《国有土地使有权收购合同》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不签订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

  第二十三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合同规定,不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改正也不履行合同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解除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对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土地出让金按有关规定上缴本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辖县土地收购储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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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铁路全面大发展的需要,确保铁路科技优秀图书的出版,更好地为铁路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设立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为了管好、用好出版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的使用,由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审定,委托中国铁道出版社管理,专款专用。被批准使用出版基金的图书,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
第三条 出版基金的来源:
(一)铁道部按财政部财文字第467号文件有关规定以上交所得税返还方式拨款;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补助;
(三)单位或个人的资助、捐款;
(四)其他正当渠道的款源。
第四条 凡铁路单位或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均有资格申请使用出版基金出版铁路科技图书。路外参加或申请使用出版基金的,酌情而定。
第五条 每年度使用的出版基金总额,不超过年度计划的出版基金总额。

第二章 出版基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的应为印数较少、亏损较多的科技图书,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发展高速铁路、准高速铁路方面和提高列车速度、密度、重量及行车安全方面有价值的应用技术图书,对加强铁路现代化经营管理方面有创新的科技图书。
(二)学术思想新颖,内容具体实用,对铁路科技发展和铁路现代化建设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应用基础理论专著和高新技术专著。
(三)有广阔发展前景和重大使用价值,符合铁路现代化需要的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科技图书。
(四)填补铁路专业领域空白且读者而较窄的应用技术图书,以及铁路工程技术人员急需的水平高、印量小的工具书。
(五)对发展我国铁路事业有价值的译著,以及有特殊价值的科技论文集。

第三章 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铁道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由铁道部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运输经济、通信信号、工务工程、机车车辆四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由5~7名该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评审候车室设在中国铁道出版社。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把握出版基金的使用方向,审查出版基金的使用情况,策划铁道部重点科技图书选题,评价中国铁道出版社重点选题规划;审查评审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对于审定给予资助的科技图书,若发现申请者未据实申报或书稿质量达不到要求时,“评审委员会”有权中断资助,直至建议撤销选题。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专业评审组会议根据需要召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首届委员,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铁道部批准。下一届委员,原则上由上一届提出推荐名单,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确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每次换届至少应有半数委员会连任。

第四章 出版基金资助资格的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全权负责办理出版基金资助“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出版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版基金资助“资格”采取信函的方式评审。申请出版基金者应根据出版基金的资助条件,逐项如实填写“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寄中国铁道出版社“评审委员会”评审办公室(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单三条14号,邮政编码:100005)。
*:中国铁道出版社现迁至: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街甲72号,邮政编码:100054
第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对明显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者,并附函说明。但“申请表”一律不退。
第十七条 “信函评审”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一)评审办公室将整理好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及时寄给由秘书长同意的两名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然后再将专家评审意见连同所有材料寄给专业评审组成员之一进行责任主审。
(二)责任主审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审阅,提出“拟给予资助”、“不予资助”或“再议”等复审意见。
(三)对复审认为“拟给予资助”的申请,凡具备全稿且撰写质量较高者,参照责任主审和专家评审意见,报秘书长审批。
(四)对批准“给予资助”的选题,自评审办公室发函通知申请者之日算起,限1年内提供书稿;篇幅较大者,时限可再延长6个月,过时即取消“给予资助”的资格;对批准“给予资助”的选题由中国铁道出版社正式列题并拨款。
(五)对确定为“再议”的选题,自评审办公室发函通知申请者之日算起,限半年内补充材料,由原责任主审再审,过时即取消“再议”的资格。
(六)对确定为“不予资助”的选题,由评审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者,并退回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为确保多出好书、快出好书,不断满足铁路科研、生产、教学的需要,本着“严格资助条件、突出资助重点、简化评审程序、缩短出书周期”的原则,对重要的应用基础理论专著和高新技术专著采取“信函的方式评审”;对一般的应用技术图书、工具书、论文集和译著等,由评审办公室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九条 对受理评审工作的专家和责任主审,按中国铁道出版社有关规定支付审稿报酬,“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召开的会议经费,由出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下旬,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将本年度给予资助的图书名称和相应的资助金额清单,以及全年的基金决算上报铁道部财务司、科技司备案。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政办发[2005]86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信息产业办《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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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



(曲靖市信息产业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的作用,加强对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包括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电子政务网站或挂接主页(以下简称政务网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行政许可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在政务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四条 国家机关所建立的政务网站必须与国家机关形象相一致,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由发布机关负责。

第五条 政务网站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 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和先进实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是全市政务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网站的业务指导。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具体承办曲靖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并负责为市直单位提供政务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全市国家机关政务网站都应该统一链接到曲靖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建立统一发布机制,整合信息资源。

第八条 各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原则上由县级网管中心负责管理,并确定一名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各部门政务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按现有资金渠道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 各政务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运维机构,并要做到定岗、定责,确定专人从事这项工作。

第十条 任何非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国家机关名义建立网站。国家机关根据需要,需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主页并发布的,双方需签订正式委托书或其他合约,明确责任。委托机关必须对受委托单位和个人所设网站或主页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政务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务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应接受市信息产业办或曲靖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政务网站的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应用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政务网站上发布的政务信息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二)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其它相关文件及政策,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它相关文件及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等以及信息发布制度和内容。

(五)市、县电子政务门户网站要介绍、宣传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举措。

(六)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七)其它应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五条 政务网站要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批制度,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自编上网信息的审核。

第十六条 政务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政务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务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九条 政务网站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的网站、盈利性商业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国家政务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 政务门户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一)在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划出“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专区,列出所辖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链接;同时在链接区的重要位置以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与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链接,保持上通下达。

(二)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给出所属市和省的两个链接,方便查找上级网站。在建立这些网站链接时,可以采用下拉菜单、地图图形链接等特色形式。

第二十一条 政务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机关形象。





第四章 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政务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qj.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曲靖,代表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市直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qj.gov.cn 或www.qj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曲靖xxx或中国曲靖xxx,其中xxx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xxx.qj.gov.cn或www.qjxxx.gov.cn,其中xxx为各县(市)区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曲靖xxx、中国曲靖xxx或中国xxx,其中xxx为县(市)区中文全称或简称。

(四)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域名为xxx.qj.org.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五)新建政务网站须报市信息产业办批准,现已有网站域名由市政府信息产业办统一更改。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电子信箱(xxx@qj.gov.cn)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统一由市电子政务网管中心负责。

第二十四条 政务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政务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五条 政务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网管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二)采用其他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政务网站应保证7×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务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信息的报送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设立政务网站信息公开责任制,明确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指定人员负责政务信息报送的传输、修改、更新等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并将相关人员名单报市信息产业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报送遵循统一组织、分头管理、文责自负的原则。因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原因造成迟报、漏报、错报,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信息报送的人员不得将报送信息用户名、口令透露给他人,口令要定期修改。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更改口令。

第三十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只可在本单位办公地点与互联网相连通的计算机上进行信息报送,不得使用网吧、商务中心、居民家庭等地的计算机进行信息报送。上传的政务信息应先进行防病毒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各单位应制定自编上网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将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数量进行统计,并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结果定期上网公布。





第六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务网站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政务网站运行维护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和国家、省指定的网络安全产品。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六条 市信息产业办将根据各部门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上予以表扬或批评。每年组织优秀政务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三十七条 政务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2005年5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