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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05:26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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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7月25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以下简称勘界档案)工作的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勘界档案是指在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勘界档案是勘界工作的最终成果,是国家依法进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勘界档案工作是勘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勘界档案属国家所有。


第二章 管理体制、职责

第五条 勘界档案工作由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由各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负责;在档案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机关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勘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级勘界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三、指导、监督、检查、验收下级勘界办勘界档案工作。

四、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和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勘界档案。

五、协调、处理勘界档案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章 立 卷

第七条 分类和保管期限:勘界文件材料分文书综合材料、勘界成果材料两大类,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种(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一)。

第八条 立卷原则:遵循文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立卷方法:按照时间顺序;保持问题完整;区别不同保管期限。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在分年度基础上,以问题为主结合其他特征进行组卷。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在分界线勘定阶段基础上,以界线为主;结合文件载体、形式进行组卷。

第十条 立卷分工: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档案由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立卷。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在上一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立卷。

三、边界线交会点的协议、附图等文件材料单独编号、立卷,立卷单位为三方(或×方)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案卷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准确,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案卷装订要牢固。

二、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依序排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三、案卷内文件材件要编页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等项目逐一填写清楚、准确。

第十二条 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一、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和工作用图卷:案卷封面、附图(包括封面、接图表、附图、封底)、备考表、案卷封底。

二、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界桩照片卷:按照界桩号顺序。

三、其他卷:按文件形成时间顺序。

第十三条 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实行多套异地保存。

一、省界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附件一中的原件(印刷件)及第9项的复印件(印刷件)。

省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复印件(印刷件)。

二、县界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附件一中的第9项、第11项的复印件(印刷件)。

省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原件(印刷件)及第9项的复印件。


第四章 归 档

第十四条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保归档前案卷质量。归裆移交时双方应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五条 归档时间: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档案于次年下半年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待上级批复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后,向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六条 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应将全部勘界档案作为一个单独全宗进行保管。

第十七条 案卷的分类排列顺序: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一般采用保管期限——年度排列。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一般采用:行政区划管理层次——界线编号顺序——载体形式排列,利用界线编号使不同载体案卷之间保持有机联系。

第十八条 按照案卷排列顺序编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编写案卷目录。


第五章 移 交

第十九条 勘界档案在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间后,由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勘界档案在民政部机关档案部门保管2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二、勘界档案在省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1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三、勘界档案在县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5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为保证国家重要档案的安全,国家有关综合档案馆有权提前接收保管条件差的勘界档案。


第六章 利 用

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管部门应会同勘界主管部门制定勘界档案的利用制度,确保勘界档案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民政档案部门应为勘界档案立卷、移交单位查阅勘界档案提供方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勘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分类与档案保管期限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 保管期限——永久或长期

1、各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有关勘界、界线测绘、边界线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性文件。

2、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人员、启用印章等文件材料。

3、各级人民政府召开的勘界工作会议(包括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会议)有关文件材料。

4、勘界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5、勘界经费预、决算。

6、车辆调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勘界简报。

8、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 保管期限——永久

9、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报批请示、上级批复。

附件:协议书附图

界桩成果表

10、毗邻行政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起草《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说明、联合勘界工作总结。

11、边界线交会点协议、纪要、附图及测绘成果等文件材料。

12、勘界测绘成果材料:观测手簿、计算手簿、计算成果、边界线调绘资料、航片等。

13、勘界测绘技术设计书、勘界测绘技术工作总结。

14、工作用图。

15、界桩登记表。

16、界桩照片。

17、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及样图。

18、双方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共同指定的依据材料或地形图。

19、联合勘界实施方案及其请示、上级批复。

20、双方(含上级)实地调查共同形成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等文件材科。

21、双方各级勘界协商会议形成的协议、纪要、附图等文件材料。

22、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处理意见。

23、双方上一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裁决及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处理意见。

24、毗邻双方在界线勘定过程中形成的来往文书材料。

25、边界线联检记录、纪要及处理意见。

26、其他应归档的重要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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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卷烟纸》等4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中国烟草科技教育司


国烟科监[2003]40号



关于对《卷烟纸》等4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卷烟材料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及先进性,促进相关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满足卷烟生产的需求,适应“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卷烟纸》、《烟用接装纸》、《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和《烟用聚丙烯丝束》等4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从而为相关标准的进一步修订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工作由国家局科教司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共同提出,并委托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准化中心”)具体实施。
  二、调研工作采取函调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以函调为主。在函调的基础上,将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地调研。函调工作的具体要求由标准化中心另行通知。
  三、函调范围包括36家重点卷烟生产企业,部分国内卷烟纸、接装纸、二醋酸纤维丝束、聚丙烯丝束生产企业。
  四、国内各有关单位在收到函调资料后,要抓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讨,并认真、负责地填报相关表格后于今年8月15日前提交给标准化中心,联系电话:(0371)6251192或6237553,联系人:范黎、韩云辉。
  五、请标准化中心做好有关的协调和督办工作,并及时将各单位反馈的意见整理、汇总后,于8月底前报国家局科教司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学习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学习制度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学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学习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学习、提高执政兴国本领的要求,围绕建设学习型政府的目标,制定市政府学习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在认真参加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经济、管理、法律、科技等领域新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建设、行政管理理论水平和法律、科学知识水平。
  二、学习内容
  (一)经济运行及经济政策;
  (二)政府管理和服务;
  (三)法律法规;
  (四)科学技术及相关新知识。
  三、参加对象
  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视学习授课内容,可扩大到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四、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学习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的形式。原则上每三个月安排一次,每次安排一个专题。
  (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学习计划、聘请授课专家、准备学习资料及有关会务工作。
  五、学习要求
  (一)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求实创新、勇于实践的模范。
  (二)参加学习人员应准时到课,力求学有所获、读有所得。
  (三)通过学习,了解当今世界经济新理论和科技新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更好地担负起加快丽水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
  (四)参加学习人员要结合理论学习,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结合丽水发展的实际对一些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的思考,进一步理清政府工作思路,研究制定统筹协调的政策措施。

附件:2005年市政府学习会学习内容预安排

2005年市政府学习会学习内容预安排



序号
学 习 内 容


授 课 人

1
中国“十一五”规划的思路与挑战
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陈东琪副院长

2
政府如何支持科技创新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戴国强副司长

3
转型经济中的政府
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所

华民所长

4
依法行政的探讨
浙江大学法学院

章剑生教授

5
宏观经济与政策分析
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

赵晓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