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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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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4〕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已经2004年8月3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政府与企业、公众沟通的快捷通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www.my.gov.cn)上予以发布。
  第三条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下载并在相关的政府部门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市信息中心配合实施。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一)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五)绵阳产业导向目录;
  (六)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七)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八)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图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九)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
  (十三)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十五)市长电子信箱major@my.gov.cn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反馈信息;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相关政府部门应通过网络形式向市信息中心提供上述信息。
  市信息中心应建立统一的网上政府信息报送系统,相关政府部门应按规定的格式安排专人报送、更新有关政府信息。
  各县(市、区)、各部门也可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站上公开上述信息,但必须与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建立链接,并随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公开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
  (六)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七)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重要物资和服务的招投标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目录、定点供应商目录、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
  (九)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十)辖区内学校的分布情况、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
  (十一)工作岗位的供求情况;
  (十二)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
  (十三)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
  (十四)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十五)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
  (十六)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十七)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十九)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转载由其他主体制作的信息应当注明其来源。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九条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相关政府部门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
  第十条 相关政府部门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程序。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公开。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按照(绵委办〔2004〕37号)文件精神,按时按要求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是市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政务信息服务的窗口和桥梁。市级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网站必须与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建立链接。
  市信息中心负责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地区、本部门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并由专职或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网站内容的更新和维护。
  市信息中心应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应对各地区、各部门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下一月的前5天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众可以通过市长电子信箱、市长公开电话或直接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其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站点进行一次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更新率、网络安全性和公众的反映等。对评选出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相关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相关政府部门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
  第十九条 相关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相关政府部门拒绝在网上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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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的管理,规范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财务行为,我们制定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计物价〔1993〕24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第三条 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物价水平,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本地区考务费的收取标准,并经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全国会计考办上交考务费,并合理确定地(市)、县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留用的考务费,以保证会计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对考务费的使用要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会计资格考试工作中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考试报名费,指组织报名工作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租用场地费、报名资料印制费、聘用临时人员费用、工作人员加班费等。
二、考试会议费,指召开会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有关的调研座谈会发生的费用。
三、命题费,指考试命题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命题保密费、命题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及劳务费等。
四、试卷印制保管保密费,指在试卷印制、运送、保管、保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五、考场租用及监考费,指考试期间租用考场及聘请监考人员发生的费用。
六、考试值班及巡视费,指考试期间工作人员值班及考场巡视发生的费用,包括加班费、误餐费、差旅费等。
七、评卷费,指考试评卷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评卷会议费、评卷人员差旅费、场地租用费、评卷人员劳务费、标准答案印制费、保密费等。
八、审题费、考试检查验收费等,指人事部门组织审题和对考试结果进行检查验收中发生的费用。
九、考试宣传费,指利用各种媒体进行会计资格考试宣传发生的费用。
十、考试培训费,指组织会计资格考试师资培训以及其他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交通费、差旅费,指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发生的车辆维护、租赁费以及市内交通费和工作人员外埠出差发生的费用。
十二、上缴考务费,指按规定上缴上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考务费。
十三、设备购置费,指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购置办公设备及车辆发生的费用。
十四、其他费用,指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发生的除上述以外与考试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对考务费的各项收支,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并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会计考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4日

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水利建设,强化水利的基础产业地位,确保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水利建设坚持“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原则。市、县(市)财政应视财力可能,将当年本级可用财力的2%~4%用于水利建设。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用于水利建设的额度不得低于60%;农业开发资金、扶贫专项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用于水利
建设部分应适当增加。村提留中的1%的公积金、农民的农田水利建设劳动积累工应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第三条 市、县(市)、区应制定本地区的水利建设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分期目标和实施方案。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投资、集资、自筹资金修建各类水利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建设规划。工程设计由建设单位报水利部门审批。未经水利部门审批,工程不得开工。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均由水利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水利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水利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行,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和外地在本市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城乡单位职工,均应缴纳防洪保安费、水利建设附加费和防洪资金(以下简称“两费一金”)。
上款规定中的部门、单位和以经营为目的的个人,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 市、县(市)政府在水利局设置水利稽查收费办公室,负责市、县(市)两费一金的收缴工作。
水资源费由市、县(市)水利局负责征收。本市市区地下水资源费,由市水利局委托城建部门按现行的征收范围代收。
第八条 两费一金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工交企业(含建筑业),按营业税和增值税的0.5%收取防洪保安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二)商业(含饮食服务业)、外贸、供销、物资、金融(含信用社和合作银行)、保险、电信、邮政等单位按营业税和增值税的1%收取防洪保安费,列入商流费。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按每年每户15元收取防洪保安费。
(四)非农业征用土地,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数量为准,每平方米收取0.5元水利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建校舍和集资建房个人集资部分用地可免征)。
(五)城乡有工资收入的职工,每人每年收取5元防洪资金。
第九条 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农垦系统)应缴的两费一金,由所在市、县(市)代收。
第十条 缴纳两费一金,可由下列部门和单位分别征收或代收:
(一)用地方预算内外资金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防洪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局在拨款时抵扣。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防洪资金由市、县(市)政府水利稽查收费办公室征收。
(二)城乡工交企业(包括建筑业和乡镇企业)、商业(含饮食服务业)、外贸、供销、物资、金融(含信用社和合作银行)、保险、电信、邮政等单位的防洪保安费、防洪资金,由各级地方税务局代收。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防洪保安费,由市、县(市)工商局代收。
(四)非农业征用土地的单位的水利建设附加费,由市、县(市)土地局代收。
第十一条 两费一金按季分期分批征收,年末交齐。代收单位在每季后七天之内将征收的帐目清单报同级财政专户。市、县(市)水利局应付给代收单位代收的两费一金总额的5%的代收费。
第十二条 经财政、审计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亏损企业,其防洪保安费和职工的防洪资金,可以劳代资或以物代资,完成与应交金额相应的防洪工程量或交纳相当数量的防洪物资,其数额由同级水利部门核定、下达。
第十三条 凡应缴纳两费一金和水资源费的部门和单位,均应按时如数缴纳,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配套安排”的原则,本市收取的两费一金主要用于骨干水利工程项目的续建配套。一般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和省、市安排的重点工程项目匹配资金由工程所在县(市)、区和受益乡、镇安排。
第十五条 两费一金列市、县(市)财政预算外管理,设专户储存。财政部门应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下达的收缴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水利局应按年度收入总额提出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计委、财政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县(市)政府批准执行。两费一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做他用。
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一)取用地下水的:
1、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3元。
2、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0.006元。
3、畜牧场、养殖场、养鱼场用水,每立方米0.1元。
4、其他行业用水,每立方米0.2元。
5、矿泉水,每立方米2元。
(二)取用地表水的:
1、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1元。
2、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0.003元。
3、畜牧场、养殖场、养鱼场及其他行业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4、大中型水力发电站用水,每发一度电征收0.02元;小型水力发电站用水,每发一度电征收0.01元。
第十八条 水资源费交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结余资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第十九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水资源的综合勘察、评价和规划。
(三)水资源和科学研究和水资源监测。
(四)供水水源和市政供水的专项资金。
(五)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和表彰奖励等项费用。
市水利局从委托城建部门收取的地下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5%的金额,用于全市的水资源勘察、评价、规划、管理和水利执法等项费用。
第二十条 齐齐哈尔市市区的水资源费年度使用计划,由市水利局和城建主管部门提出,经计划、财政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逾期欠交两费一金、水资源费的,由市、县(市)水利局下达征收令,按日加收应交金额的1%的滞纳金,拒不执行征收令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强行划拨应缴的金额和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