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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32:50  浏览:9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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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7日 证监基金字[2001]43号)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激励机制,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计提基金业绩报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请设立的基金,基金契约中不得含有提取业绩报酬的内容。

  二、已设立的基金,其基金契约允许提取业绩报酬的,可执行至2001年年底,并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规定程序修改基金契约,并按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披露。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参照国际惯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的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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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担保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担保的通知

1989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

广州、上海、武汉、青岛、天津、大连海事法院: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于1988年7月2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接受其为有关船舶出具的担保。
经审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于1984年1月1日,现有入会船480条,其在各港代理为外轮代理公司。每年入会船向协会交纳保费,作为协会赔付基金。协会成立五年来,留存基金迅速增长。为提高赔付能力,还与国际保赔协会的主要成员联合王国保赔协会、西英保赔协会、英国汽船保赔协会和伦敦及利物浦保赔协会建立了分保合作关系,将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船每事故40万美元以上的索赔额的风险分摊到了国际保赔集团。此外,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还接受了和准备接受一些外国保赔协会的委托,作为其在中国港口的通讯代理。
我们认为法院接受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担保,对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提供了方便条件,对扶持和发展我国自己的保赔事业、保护我国航运事业,扩大我国保赔协会在国际上的影响有积极的作用。经研究,并报院领导批准,决定各海事法院接受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其会员船和与之建立通讯代理关系的外国保赔协会入会船提供的担保。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庭。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发〔2008〕3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四日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
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防止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的随意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其他变更是指因工程质量标准变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的替换、工程规模扩大或缩小等所引起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增减。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公示制,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济合理。

第二章 概算确定及调整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设计方案)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确实需要超过的,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三章 工程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报批的限额划分
(一)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1.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下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2.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方能实施变更。
3.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或金额2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方能实施变更。
(二)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召集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监察局等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方能实施变更。
(三)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召集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监察局等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审议意见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转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调整概算后,方能实施变更。
第七条 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政府指定的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第八条 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执行。
(二)没有约定的材料或设备,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价格,以采购价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 工程变更后,对变更造价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工程变更以及对变更造价的认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申报表、专家评审意见、工程变更指令、工程变更的图纸、变更实施的监理、甲方、乙方三方现场会签以及设计变更的设计签字等,特殊情况的处理还必须有联席会议纪要,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二条 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引起变更而工程造价增减估算在5万元以上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合理投资,由建设单位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根据情况及时召集联席会议讨论商定,根据商定的书面意见,边报批、边实施,并保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参加联席会议的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在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建设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和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如估算价增加在5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商定,障碍物如有业主的,须请业主参加,无业主的邀请专业管理部门参加,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批和组织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特殊情况的变更资料送审,应在联席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主管部门同意的变更资料送财政部门进行工程变更初审,一般情况下财政部门在收到完整资料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充分做好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向投标人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尽量减少招标外延续施工的分项工程及施工中设计、材料的变更,使工程结算价和预算价能够基本保持一致,防止工程结算超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与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合同的约定中: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不支付监理费;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严格执法,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违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规定的,1—3年内全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本办法各项规定进行的,由监察机关按《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问责暂行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下”不含本数,所指的“以上”含本数。
第十九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涉及上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