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25:16  浏览:9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5]2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职业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培养技能人才服务的方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内容,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业培训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服务、为培养技能人才服务的发展方向,围绕加快培养一大批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和数以千万计高素质技能劳动者的任务目标,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要发挥劳动保障部门推动职业培训与就业结合的优势,使职业培训在促进劳动者就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培训的政策措施以及在技能人才培养、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楷模,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规划"十一五"职业培训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实现职业培训新发展。各地要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制定"十一五"职业培训发展规划,并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推动。要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岗位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为目标,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规划指导各类职业培训的发展。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托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平台,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动员社会积极参与,实现职业培训新发展。

  三、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素质整体提高。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国新培养190万名技师和高级技师,新培养700万名高级技工,并带动中级和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要重点依托行业企业,发挥院校基础作用,整合全国高技能培训机构资源优势,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具备条件的城市,可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技能操作训练和鉴定服务。指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加强职工岗位提高培训,落实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指导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普遍开展校企合作,强化技能实训,创新后备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就业导向的办学方向,深化教学改革,突出能力训练,打造技能就业品牌。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其依法规范办学,提高培训质量。

  四、实施"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深入推动再就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5年内对200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要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就业为目标,发动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市场需求和岗位开发,进一步强化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切实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经费补贴政策,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和办法,形成以培训促进就业,实现提高素质与开发岗位的并举。

  五、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广泛开展创业培训,发挥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5年内对200万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提高成功开业率和稳定经营率,并努力实现创业带动更多就业的效果。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其他群体,普遍开展创业意识教育,激发创业热情。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实施创业能力培训,使其掌握创业知识和技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加快创业培训教师培养,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紧密结合,密切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合作,为创业者提供培训、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一条龙"服务,营造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良好环境。

  六、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转移就业效果。5年内对4000万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使其提高职业技能后实现转移就业。要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灵活性,加大培训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力度,实行便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实现就业的经费补贴办法。在做好培训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优势,对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实现农民工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维护权益"三位一体"统筹安排、联合运作,不断提高转移就业的质量和效果。

  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导航计划",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围绕《决定》提出的四项培训工程,针对劳动者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5年内为5000万人次参加鉴定提供服务,重点抓好200个左右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生产服务岗位需要,结合工作过程和生产现场,对劳动者的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价;加强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结合技能操作考核,帮助学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结合开发就业岗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需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八、继续实施"技能岗位对接行动",完善就业服务,为技能劳动者培训后就业提供有效支持。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特别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进一步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联接,强化就业信息对职业教育培训的引导和服务。要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岗位对接专项行动,做好信息沟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见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技术职业(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加强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招工和劳动者求职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实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实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依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和其他组织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必须对辖区的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具体负责贯彻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辖区综合治理规划,部署工作任务,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和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督促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处分建议权和一票否决权。
(一)协调指导权:指导辖区内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相互关系。
(二)督促检查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措施落实;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三)表彰批评权:对辖区内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为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四)处分建议权:辖区内部门、单位出现严重问题时,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该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治安责任人的处分建议,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对待。
(五)一票否决权:对辖区内的部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需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应做出一票否决决定或提出否决建议。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由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落实。
(一)在城市原则上由街道负责,在农村原则上由乡镇负责。
(二)跨越两个以上街道或乡镇的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原则上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可以指定其中一个街道或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
(三)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国家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及万人以上大型厂矿企业,原则上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也可以由市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抓好本机关及所属单位和社会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以垂直领导为主的部门,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系统和地方双重领导,以系统领导为主,同时对地方党委、政府统一布置的任务,必须认真完成。铁路沿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地方领导为主,铁路部门积极配合。
(二)非以垂直领导为主的部门,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地方和系统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这些单位要服从所在地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同时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
(三)驻军(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区和军事禁区以内的治安工作,由军队负责;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的企业和对社会开放的单位及家属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上以所在地区的地方领导为主,军队积极配合,遇有特殊情况,由地方和军队协商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5日

地质矿产部答复《关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如何解释的请示》的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答复《关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如何解释的请示》的函
1993年1月20日,地矿部

河北省地质矿产局:
冀地综〔1992〕205号《关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如何解释的请示》一文收悉。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一、《矿产资源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的,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法。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6月10日《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法律条文本身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所作的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们理解《矿产资源法》第五条中“矿产资源”的含义与自然科学中“矿产资源”的含义基本一致,即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在当前和将来的技术条件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经过采掘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为矿产品。这样的产品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对象。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目前国务院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该细则中附有矿产资源目录。关于矿产资源的矿种分类,待《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发布后,以该细则附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