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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39:47  浏览:8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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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简称“两费”)的征收、缴库和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等四种票据(简称“四票据”)票样发送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式样复印件转发辖内城乡信用社。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营业机构,在办理缴款人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缴纳“两费”时,应按规定办理收纳手续,不得无故拒收。同时,应在缴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同一日期的转(收)讫业务印章,并按规定将收纳款项及时划缴国库,不得延压、挪用。
  三、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四票据”的使用、保管等工作,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各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式样,三种)(见纸质文件)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据》(式样,三种)(见纸质文件)
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式样,二种)(见纸质文件)
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式样,三种)(见纸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政 部 文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税发[2005]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管理,我们设计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根据现行“两费”收缴所使用的相关税收票证设计,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四种票据,收据联及收入退还书的收账通知联套印财政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边沿尺寸统一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根据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三类票据均设置手工填开票(订本式,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平推式机打票(订本式,不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和滚筒式机打票三种,《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设置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两种。
二、票据的联次及用途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交款单位(人)直接向银行交纳“两费”时,或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交款时使用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收款银行盖章后退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交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机关自收“两费”现金时给交款单位(人)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二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预交发票工本费的交款单位(人)申请退还预交款余额的,或者交款单位(人)发生多交“两费”的,税务机关将已收取入库的“两费”从国库退还给交款单位(人)时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交款单位(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交纳“两费”时,以及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时,开具该凭证。该凭证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该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存根)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的,税务机关可以只打印该凭证第二联给交款单位(人)做交费凭证。
三、票据的填写
(一)“预算科目”栏:“名称”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相应按照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科目编码。
(二)“收款国库”栏: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当地国库名称。
(三)“项目”栏:可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填列,也可以按发票详细种类分别填列。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汇总填列。
(四)“单价”栏:按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种类与“项目”栏对应分行填写单价。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不填。
(五)“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种类分行填写实购数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不填。
(六)“金额”栏:按单价乘以数量的实际金额分行填写。
(七)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的“退库性质”栏:按误收退库、结算退库等性质填写;“预算科目”、“收款单位(人)”以及“原‘两费’收取项目名称”栏的填写要与原入库凭证填写一致。
(八)《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应加盖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应加盖退库专用章。
四、票据的管理
财政票据视同税收票证管理,其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审核、检查及相关责任处罚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3104号)。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增设“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7.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8.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9.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原“6.其他各种票证”顺延为“10.其他各种票证”,反映财政票据的用存情况,按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两费”的缴退库和会统核算
启用财政票据后,“两费”收入仍视同税收收入管理。“两费”的收取、缴库、退库流程与现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相同,税务机关的会统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有关要求处理。
六、票据的计划编制、印制、发运和费用结算
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发放,票据各联均采用防伪彩纤无碳复写纸。
(一)计划编报和费用结算
每年10月1日至12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向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下年度财政票据需用计划(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同时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将票据款汇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发运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与发货单位另行结算。有关印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二。
税务机关支付的财政票据印制和发运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用票单位的费用结算方式,由各地自定。
(二)票据印制和发运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年度需用计划,印制“两费”财政票据,并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票据一次分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财政票据后填制发放回执(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一份留存作入库记账凭证,一份盖章后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七、相关软件的修改
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修改开票软件,综合征管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改,确保按时启用财政票据。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份
一、票据种类
数量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1、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2、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1、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二、票据拟定使用时间


三、印制票据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备注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票据管理单位基本信息

(一)单位汇款名称
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中央汇缴专户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邮局4511信箱100045或财政部综合司票据中心100820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田平华010-68518869;张西兰010-68510260:传真010-68520047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7111010189800000467;联系人:李参010-68520047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填制后,一份留存,一份交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附件2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票据种类
国财代码
单价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033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302
0.52元/份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3
13元/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034
元/份

1、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402
0.26元/份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3
13元/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035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50l
8.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502
0.17元/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036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60l
10.7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602
0.43元/盼

3、手工票(25份/本)
03603
lO.75元/本






附件3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票据种类
收到数量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l、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1、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l、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1、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说明:本回执一式两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票据够填制,一份留存作入库记帐凭证,一份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附件: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式样,三种)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据》(式样,三种)
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式样,二种)
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式样,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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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无锡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无锡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4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

意见的实施细则

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4月)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的意见》(锡政发〔2009〕257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主辅分离是指企业将经营范围中的原材料采购、物流运输、科技研发、贸易营销、设计策划、配套服务等非核心的、辅助性的业务从其主营业务中分离出来。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所有工业、商贸和农业企业,其物流、运输、仓储、配送、销售、科研、设计、咨询、配套、租赁等辅助业务均可从其主业中剥离,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

第四条 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主辅分离工作;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和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主辅分离工作。

各市(县)、区成立的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主辅分离的相关工作。

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主辅分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主辅分离企业新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其营业收入从原企业的主营收入中分离出来后独立核算、单独开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新设企业为其原企业提供服务时,由原企业支付酬劳,新设企业开具服务发票。

主辅分离企业实行业务分离的,要根据税法规定严格区分兼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兼营业务要单独建账,依法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建立主辅分离工作例会、情况报送和情况通报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中旬召开一次情况汇总分析会议,汇总全市主辅分离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共性问题,解决企业具体困难。会议由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和各地区主辅分离工作联络员参加,市其他相关部门也可参加。

(二)情况报送制度。每月各地区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将主辅分离工作的推进情况、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报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情况通报制度。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全市主辅分离工作情况,加强对典型企业、分离形式、分离内容、创新举措等先进经验的总结交流。

第七条 主辅分离企业应当根据《意见》及本实施细则,结合企业发展及经营实际,制订主辅分离具体方案,向所在地区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附件1《无锡市企业主辅分离备案登记表》等)。

第八条 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企业的主辅分离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有关成员单位及申请企业。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的主辅分离企业,由各对口主管部门帮助企业细化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分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快工商登记、房产转移、税务账户开设等的审批程序,确保新分离的企业尽快开展业务。主辅分离企业要及时向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企业主辅分离月度情况统计表》(附件2)。

第十条 主辅分离后新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按年度提出补助申请。企业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等材料报至所在地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经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给予补助。

经批准给予补助的主辅分离企业,凭补助申请审批表直接向企业所在地财政申请补助,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兑现补助资金。市财政将市留成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结算给企业所在地财政。

补助享受时段自新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2个月计作1年。2010年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60%,第三年补助30%;2011年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60%,第二年补助30%;2012年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30%。

第十一条 各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应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对于分离发展的重点企业的补助与扶持,充分发挥政策和资金引导作用,扶持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第十二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相关扶持政策申请条件的,可分财政、税收、房产、土地等内容分别向企业所在地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附件3:《无锡市企业主辅分离扶持政策申报表》、附件4:《无锡市企业主辅分离扶持政策汇总表》等),经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对经审核批准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各成员单位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各地区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要做好跟踪、推进、帮扶工作。

第十三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为困难企业(困难企业的认定按《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52号)执行的,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其自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设立之初的3年内给予免征。

第十四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从事研发、设计、创意等高技术、知识含量业务的,可按有关规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可优先认定为省、市级重点物流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偿付其他运输企业、仓储合作方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计算缴纳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申请货运自开票纳税人。

第十七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子公司,其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可采取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需要建造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在符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优先供应其所需用地。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不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情况下,经市发改委立项审批,可直接利用原有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二十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可优先认定为省、市级重点物流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偿付其他运输企业、仓储合作方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计算缴纳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申请货运自开票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情况下,经市发改委立项审批,可直接利用原有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单独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确有困难的特殊行业企业,其业务分离后、公司分离前新增分离业务的营业税增长部分,可给予补助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16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部门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切实做好当前的出口退税工作。


国税明电〔1997〕16号 1997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1-3月,全国出口退税累计完成40.1亿元,进度较慢,4月上中旬进度也不理想。对此,国务院领导极为重视,朱■基副总理3月14日在我局1-2月税收完成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出口退税老是前松后紧,造成麻烦不少,舆论不佳,要认真解决”。4月16日朱副总理
又在我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今年任务繁重,要抓紧、抓紧、再抓紧”。为了积极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加快退税进度,切实支持出口创汇,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8号)等有关电报的指示精神,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把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作为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的首要工作来抓,尽快扭转目前退税进度较慢的被
动局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集中人力,采取切实措施,定期督促检查,将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第二批退税计划近日下达)尽快准确地退给企业。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干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的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允许退税而又单证齐全、无骗税嫌疑,但单证规范和技术上存在一些问题的业务,应主动灵活地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尽快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已申报的退税业务,退税机关要摸清底数,分门别类,分别处理。对退税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无需调查的,应不受出口业务发生时间先后的限制,及时办理退税;对退税单证齐全、真实,而电子信息存在技术性问题的,要及时调查了解,区别对待,主
动想办法解决问题;对退税单证齐全、真实,能够排除骗税嫌疑,而电子信息暂时核对不上的,可以先人机结合办理退税,然后在本年度内适当时间重新核对审查;对退税单证有骗税嫌疑及电子信息明显有疑问的,要及时发函调查,俟调查清楚后方可决定是否办理退税。发函未回函或回函
不清的,要及时清理、催办。有关函调及其他相关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8号)第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会同外经贸部门督促企业及时申报退税。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国税明电〔1997〕8号通知第五条规定精神,1996年11月30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应于今年3月31日前办理退税申报手续,逾期未申报的,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手续,对个
别理由正当而不能按时申报的,应申报备案;1996年12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应在出口业务发生后半年内办理该笔出口业务的退税手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也应在此期间向退税机关登记备案。对逾期不申报退税和登记备案的,将不再退税。
五、因各种原因不能排除骗税疑点而不能批准办理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所在地有关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其理解和支持,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出口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可要求出口企业协助或自行做好办理退税的调查和举证工作。
六、今后仍应继续有选择地优先办理纺织、机电、丝绸货物的出口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出口俄罗斯的货物也应优先办理退税。
七、新三资企业、自营和代理出口业务,在免抵退办法未下达前所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含以前年度),凡单证齐全、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原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依然要加速办理免抵退;没有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应依“先征后退”办法尽快办理退税。
八、在加速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实事求是;既要求用好、用活、用足指标,又要防止虚报和弄虚作假,加速退税和防止骗税同等重要。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退税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充实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税务干部,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从人力上、组织上确保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对二季度退税进度仍明显偏慢的省、市、自治区,总局将视情况派工作组督促、检查。



19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