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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1:13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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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47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已经2005年6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28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
           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民航管理体制改革和民航行业发展的要求,完善民用航空立法工作,民航总局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民航局令或者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116件民用航空规章和198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其他形式发布的108件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2件民用航空规章和34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二、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14件民用航空规章和25件规章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本决定自2003年4月8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


           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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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
┠───┼──────────┼──────────┼──────────┨
┃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1990年8月8日民航局令│该规定被1991年4月9日┃
┃   │格审定的规定    │第13号发布     │民航局令第13/1号《民┃
┃   │          │          │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
┃   │          │          │审定的规定》取代,应┃
┃   │          │          │当废止。      ┃
┠───┼──────────┼──────────┼──────────┨
┃2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1991年4月9日民航局令│该规定被1998年8月20 ┃
┃   │格审定的规定    │第13/1号发布    │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总局令第80号《民用航┃
┃   │          │          │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
┃   │          │          │定规定》取代,应当废┃
┃   │          │          │止。        ┃
┠───┼──────────┼──────────┼──────────┨
┃3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管理│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实施细则      │局令第25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   │          │          │能,应当废止。   ┃
┠───┼──────────┼──────────┼──────────┨
┃4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奖惩│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规定        │局令第26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   │          │          │能,应当废止。   ┃
┠───┼──────────┼──────────┼──────────┨
┃5   │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1992年4月29日,民航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
┃   │考核暂行办法    │局令第27号     │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
┃   │          │          │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 ┃
┃   │          │          │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
┃   │          │          │能,应当废止。   ┃
┠───┼──────────┼──────────┼──────────┨
┃6   │民航局工作规则   │1989年12月1日民航局 │该规则被1998年9月17 ┃
┃   │          │发         │日发布的《民航总局工┃
┃   │          │          │作规则》(民航厅发[┃
┃   │          │          │1998]177号)取代, ┃
┃   │          │          │由于其内容主要是民航┃
┃   │          │          │总局内部工作程序,不┃
┃   │          │          │具有对外的行政约束 ┃
┃   │          │          │力,故不再列为规章。┃
┠───┼──────────┼──────────┼──────────┨
┃7   │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规定涉及民用航空器零┃
┃   │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发         │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
┃   │品程序的暂行规定  │          │用品的审批程序,其内┃
┃   │          │          │容一部分已由现行的有┃
┃   │          │          │关PMA程序所覆盖,另 ┃
┃   │          │          │一部分已被现行程序修┃
┃   │          │          │改,可以废止。   ┃
┠───┼──────────┼──────────┼──────────┨
┃8   │关于民用航空器时控件│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该规定涉及航空器对有┃
┃   │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         │时限要求的零部件的控┃
┃   │          │          │制工作,目前关于航空┃
┃   │          │          │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已┃
┃   │          │          │涵盖了这方面要求,应┃
┃   │          │          │当废止。      ┃
┠───┼──────────┼──────────┼──────────┨
┃9   │取消飞机接受制度的暂│1987年5月4日    │该暂行规定不再适用,┃
┃   │行规定       │          │应当废止。     ┃
┠───┼──────────┼──────────┼──────────┨
┃10  │民航局设备管理办法 │1989年1月10日民航局 │该办法涉及设备大修基┃
┃   │          │发         │金的提取和使用,折旧┃
┃   │          │          │基金的使用,办理设备┃
┃   │          │          │改造价值增值手续及转┃
┃   │          │          │让、报废收益的使用。┃
┃   │          │          │这些与现行制度不符,┃
┃   │          │          │国家在颁布的各项财务┃
┃   │          │          │会计制度中对上述问题┃
┃   │          │          │如何处理已有明确规 ┃
┃   │          │          │定。并且依照民航法和┃
┃   │          │          │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民┃
┃   │          │          │航总局的职能,民航总┃
┃   │          │          │局不再履行该办法规定┃
┃   │          │          │的职能,应当废止。 ┃
┠───┼──────────┼──────────┼──────────┨
┃11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安│1985年1月10日    │目前飞行安全监察工作┃
┃   │全监察工作规则   │          │主要是依据CCAR-61、┃
┃   │          │          │62、63、121部规章进 ┃
┃   │          │          │行,该规则与以上规章┃
┃   │          │          │不相适应,应当废止。┃
┠───┼──────────┼──────────┼──────────┨
┃12  │民航航材仓库高价周转│1988年10月27日   │该试行办法所规范的内┃
┃   │件管理试行办法   │          │容属于企业自主行为,┃
┃   │          │          │已不属于民航总局行政┃
┃   │          │          │管理范围,应当废止。┃
┠───┼──────────┼──────────┼──────────┨
┃13  │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在 ┃
┃   │目控制的暂行规定  │发         │1999年5月5日发布的 ┃
┃   │          │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   │          │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
┃   │          │          │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废┃
┃   │          │          │止。        ┃
┠───┼──────────┼──────────┼──────────┨
┃14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1986年8月26日民航局 │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被 ┃
┃   │强领航理论考核和领航│发         │1996年8月1日发布、 ┃
┃   │技术检查的规定   │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   │          │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
┃   │          │          │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
┃   │          │          │员合格审定规则》代 ┃
┃   │          │          │替,应当废止。   ┃
┠───┼──────────┼──────────┼──────────┨
┃15  │关于严禁飞行人员超时│1987年11月20日民航局│该通知规范的内容在 ┃
┃   │限飞行的紧急通知  │发         │1999年5月5日发布的 ┃
┃   │          │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   │          │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
┃   │          │          │已有相应规定,应当废┃
┃   │          │          │止。        ┃
┠───┼──────────┼──────────┼──────────┨
┃16  │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1987年9月20日民航局 │该规定规范的内容已由┃
┃   │机飞行的暂行规定  │发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   │          │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代┃
┃   │          │          │替,应当废止。   ┃
┠───┼──────────┼──────────┼──────────┨
┃17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使│1985年11月1日民航局 │世界协调时在1999年7 ┃
┃   │用协调世界时(UTC) │发         │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 ┃
┃   │的通知       │          │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
┃   │          │          │则》第五十六条中有原┃
┃   │          │          │则规定,在《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   │          │          │(2002年)总则部分中┃
┃   │          │          │第2.1.1节有详细规  ┃
┃   │          │          │定,应当废止。   ┃
┠───┼──────────┼──────────┼──────────┨
┃18  │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审批│1986年5月7日民航局发│该程序规范的内容与民┃
┃   │程序        │          │航法和《通用航空企业┃
┃   │          │          │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
┃   │          │          │已不相适应,应当废 ┃
┃   │          │          │止。        ┃
┠───┼──────────┼──────────┼──────────┨
┃19  │关于机场归口管理的暂│1989年2月1日民航局发│该规定规范的内容与国┃
┃   │行规定       │          │务院颁布的民航体制改┃
┃   │          │          │革方案不相适应,不符┃
┃   │          │          │合民航总局体制改革与┃
┃   │          │          │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   │          │          │应当废止。     ┃
┠───┼──────────┼──────────┼──────────┨
┃20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特│1994年12月13日民航总│该通知主要为贯彻执行┃
┃   │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局发        │民航总局第19号令《关┃
┃   │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          │于民航特种车辆、地面┃
┃   │          │          │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
┃   │          │          │理暂行规定》,目前已┃
┃   │          │          │无存在意义,且某些规┃
┃   │          │          │定与我国加入WTO所做 ┃
┃   │          │          │承诺相悖,应当废止。┃
┠───┼──────────┼──────────┼──────────┨
┃21  │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
┃   │小时费暂行规定   │局发        │调整民航直属企业空勤┃
┃   │          │          │人员飞行小时费及空地┃
┃   │          │          │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的复┃
┃   │          │          │函》(1994年1月3日[ ┃
┃   │          │          │94]劳部发59号)和人 ┃
┃   │          │          │事部、财政部《关于调┃
┃   │          │          │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
┃   │          │          │院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
┃   │          │          │及空勤地勤人员伙食费┃
┃   │          │          │标准的批复》(1994年 ┃
┃   │          │          │10月26日[94]人薪函┃
┃   │          │          │6号)二个文件对该规定┃
┃   │          │          │规范的内容已经重新作┃
┃   │          │          │出规定,该规定应当废┃
┃   │          │          │止。        ┃
┠───┼──────────┼──────────┼──────────┨
┃22  │民航空勤人员专业飞行│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 │同前项。      ┃
┃   │小时费暂行规定   │局发        │          ┃
┠───┼──────────┼──────────┼──────────┨
┃23  │民航学校空勤教员飞行│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 │同前项。      ┃
┃   │小时费暂行规定   │局发        │          ┃
┠───┼──────────┼──────────┼──────────┨
┃24  │民航空勤人员退休年龄│1985年12月9日民航总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已由┃
┃   │和停飞、退休后待遇的│局发        │《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
┃   │暂行规定      │          │休工种范围的通知》 ┃
┃   │          │          │([86]民航局字第 ┃
┃   │          │          │400号)、民航局《关 ┃
┃   │          │          │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
┃   │          │          │<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停┃
┃   │          │          │飞和离退休后发给生活┃
┃   │          │          │补助费办法的通知>的┃
┃   │          │          │通知》(民航局发[ ┃
┃   │          │          │1992]383号)作出了 ┃
┃   │          │          │新规定。同时根据国务┃
┃   │          │          │院规定,1998年民航企┃
┃   │          │          │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
┃   │          │          │理后,退休人员的退休┃
┃   │          │          │费由地方社保部门按规┃
┃   │          │          │定计发。该规定应当废┃
┃   │          │          │止。        ┃
┠───┼──────────┼──────────┼──────────┨
┃25  │民航系统审计事项的报│1989年7月27日民航局 │审计署1996年12月6日 ┃
┃   │告和审定的试行办法 │发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   │          │          │(审法发[1996]334 ┃
┃   │          │          │号)和从1997年1月1日┃
┃   │          │          │起执行的《审计机关审┃
┃   │          │          │计事项评价准则》(审┃
┃   │          │          │法发[1996]342号) ┃
┃   │          │          │规定了新的审计准则,┃
┃   │          │          │该试行办法应当废止。┃
┠───┼──────────┼──────────┼──────────┨
┃26  │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1988年10月民航局发 │目前对购租民用飞机的┃
┃   │行规定       │          │管理按照《民航总局关┃
┃   │          │          │于购买和租赁运输飞机┃
┃   │          │          │审批的若干规定》(民┃
┃   │          │          │航计发[1995]232  ┃
┃   │          │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
┃   │          │          │关于加强进口民用飞机┃
┃   │          │          │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   │          │          │[1997]17号)两个文┃
┃   │          │          │件执行。该暂行规定实┃
┃   │          │          │际上已经废止。   ┃
┠───┼──────────┼──────────┼──────────┨
┃27  │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办│1989年4月11日民航局 │目前民航总局的"科技 ┃
┃   │法         │发         │基金"改为"科技专项费┃
┃   │          │          │用","科技基金"已被 ┃
┃   │          │          │取消,该管理办法应予┃
┃   │          │          │废止。       ┃
┠───┼──────────┼──────────┼──────────┨
┃28  │关于经营空中游览业务│1989年1月18日民航局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已被┃
┃   │的暂行规定     │          │1996年10月25日民航总┃
┃   │          │          │局发布的《经营空中游┃
┃   │          │          │览项目审批办法》所涵┃
┃   │          │          │盖,应当废止。   ┃
┠───┼──────────┼──────────┼──────────┨
┃29  │关于单发飞机、单发直│1991年2月28日民航局 │同前项。      ┃
┃   │升机进行游览飞行的暂│发         │          ┃
┃   │行规定       │          │          ┃
┠───┼──────────┼──────────┼──────────┨
┃30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全面│1987年11月30日民航局│民航总局政企分开、行┃
┃   │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发         │政职能转变后,企业质┃
┃   │          │          │量管理不属民航总局行┃
┃   │          │          │政管理范围,该暂行办┃
┃   │          │          │法应当废止。    ┃
┠───┼──────────┼──────────┼──────────┨
┃31  │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1987年7月1日[87]民航│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按照┃
┃   │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局发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
┃   │的通知       │          │国合同法》执行。本通┃
┃   │          │          │知应当废止。    ┃
┠───┼──────────┼──────────┼──────────┨
┃32  │关于加强合同订票管理│1987年12月22日民航局│该通知针对具体特定事┃
┃   │工作的通知     │发         │项,该事项已经完成,┃
┃   │          │          │失去效力,应当废止。┃
┠───┼──────────┼──────────┼──────────┨
┃33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1988年12月14日民航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   │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发         │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
┃   │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 │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   │          │          │编制规定的通知》(国┃
┃   │          │          │办发[1998]71号) ┃
┃   │          │          │中,取消了该项职能,┃
┃   │          │          │本通知应当废止。  ┃
┠───┼──────────┼──────────┼──────────┨
┃34  │中国民航局关于民用航│1985年8月14日民航局 │该规定有关内容已在随┃
┃   │空运输企业及其所使用│发         │后发布施行的《中华人┃
┃   │机场的安全保卫规定 │          │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
┃   │          │          │保卫条例》、《中国民┃
┃   │          │          │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   │          │          │中作出了规定,应当废┃
┃   │          │          │止。        ┃
┠───┼──────────┼──────────┼──────────┨
┃35  │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及│1989年10月25日民航 │该规定已被民航厅发[┃
┃   │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局、国家保密局发布 │1999]102号文件替  ┃
┃   │          │          │代,应当废止。   ┃
┠───┼──────────┼──────────┼──────────┨
┃36  │关于民航技术改造和技│1987年3月26日民航局 │目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发         │管理按1999年颁发的 ┃
┃   │规定        │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管┃
┃   │          │          │理暂行规定》(民航规┃
┃   │          │          │发[1999]194号)执 ┃
┃   │          │          │行,本规定应当废止。┃
┠───┼──────────┼──────────┼──────────┨
┃37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简│1986年2月18日民航局 │该通知对乘机介绍信与┃
┃   │化乘坐民航专业飞机手│发         │乘机证的要求是当时空┃
┃   │续的通知      │          │防形式的要求,根据目┃
┃   │          │          │前通用航空生产情况,┃
┃   │          │          │已无此必要,且实际上┃
┃   │          │          │已经失去效力,应当废┃
┃   │          │          │止。        ┃
┠───┼──────────┼──────────┼──────────┨
┃38  │关于租用带机组的航空│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相关规定已由《民用航┃
┃   │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12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
┃   │管理办法      │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做出不同规定,┃
┃   │          │局发布       │实际上已经失去效力,┃
┃   │          │          │应当废止。     ┃
┠───┼──────────┼──────────┼──────────┨
┃39  │民航饮食行业(含集体│1986年10月21日[86]民│本文件的制定依据的是┃
┃   │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航局字第3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   │准和要求      │          │卫生法(试行)》,在┃
┃   │          │          │1995年10月25日发布并┃
┃   │          │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食品卫生法》中取消┃
┃   │          │          │了民航总局的此项职 ┃
┃   │          │          │责,本文件失去制定依┃
┃   │          │          │据,应当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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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

        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
┃序号│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说  明    ┃
┠──┼────────┼────────┼───────┼────────┨
┃1  │民用航空规章制定│1986年12月10日中│1990年4月29日 │被1990年4月29日 ┃
┃  │程序      │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        │       │第1号发布的《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法规┃
┃  │        │        │       │起草、制定程序的┃
┃  │        │        │       │规定》明令废止。┃
┠──┼────────┼────────┼───────┼────────┨
┃2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1980年7月28日中 │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条例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2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飞行规则》明令废┃
┃  │        │        │       │止。      ┃
┠──┼────────┼────────┼───────┼────────┨
┃3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1980年7月28日中 │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指挥工作细则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3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  │        │        │       │规则》明令废止。┃
┠──┼────────┼────────┼───────┼────────┨
┃4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1982年12月21日中│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导航工作条例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5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  │        │        │       │规则》明令废止。┃
┠──┼────────┼────────┼───────┼────────┨
┃5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1997年11月中国民│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
┃  │工作条例(试用本│用航空局印发  │       │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       │        │       │办公会议通过、 ┃
┃  │        │        │       │1990年5月26日中 ┃
┃  │        │        │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6号发布、自1990 ┃
┃  │        │        │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        │       │的《中国民用航空┃
┃  │        │        │       │气象工作规则》明┃
┃  │        │        │       │令废止。    ┃
┠──┼────────┼────────┼───────┼────────┨
┃6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1983年8月23日中 │1990年12月2日 │被1990年12月2日 ┃
┃  │记证颁发程序和管│国民用航空局民航│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理规则     │办字第97号通知中│       │第15号发布、自发┃
┃  │        │和1983年12月24日│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       │民用航空器国籍和┃
┃  │        │布的《中国民用航│       │登记的规定》明令┃
┃  │        │空机务工程条例》│       │废止。     ┃
┃  │        │第四章中包含  │       │        ┃
┠──┼────────┼────────┼───────┼────────┨
┃7  │《航空运输、通用│1988年2月9日中国│1991年1月1日 │被1990年12月10日┃
┃  │航空定期统计表》│民用航空局下发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中民航生产七表、│        │       │国家统计局令第16┃
┃  │八表、九表、十表│        │       │号发布,自1991年┃
┃  │        │        │       │1月1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
┃  │        │        │       │生产统计实施办法┃
┃  │        │        │       │》明令废止。  ┃
┠──┼────────┼────────┼───────┼────────┨
┃8  │维修人员执照颁发│1983年8月23日中 │1991年2月10日 │被1991年2月10日 ┃
┃  │程序及管理规则 │国民用航空局民航│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办字第79号通知中│       │第17号发布、自发┃
┃  │        │和1983年10月24日│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
┃  │        │发的《中国民用航│       │员合格审定的规定┃
┃  │        │空机务工程条例》│       │》明令废止。  ┃
┃  │        │第五章中包含  │       │        ┃
┠──┼────────┼────────┼───────┼────────┨
┃9  │民航审计工作暂行│1985年6月9日中国│1991年2月22日 │被1991年2月22日 ┃
┃  │规定      │民用航空局颁发 │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        │       │第18号发布、自发┃
┃  │        │        │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局内┃
┃  │        │        │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        │        │       │》明令废止。  ┃
┠──┼────────┼────────┼───────┼────────┨
┃10 │民航能源管理奖惩│1982年6月9日中国│1992年10月1日 │被1992年4月29日 ┃
┃  │暂行规定    │民用航空局下发 │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        │       │第26号发布、自 ┃
┃  │        │        │       │1992年10月1日起 ┃
┃  │        │        │       │施行的《民用航空┃
┃  │        │        │       │节约能源奖惩规定┃
┃  │        │        │       │》明令废止。  ┃
┠──┼────────┼────────┼───────┼────────┨
┃11 │维修许可审定  │1988年11月2日中 │1993年2月3日 │被1993年2月3日中┃
┃  │        │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  │        │        │       │31号发布、自发布┃
┃  │        │        │       │之日起施行的《民┃
┃  │        │        │       │用航空器维修许可┃
┃  │        │        │       │审定的规定》明令┃
┃  │        │        │       │废止。     ┃
┠──┼────────┼────────┼───────┼────────┨
┃12 │中国民用航空法规│1990年4月29日中 │1995年11月15日│被1995年11月15日┃
┃  │起草、制定程序的│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规定      │1号发布     │       │令第45号发布、自┃
┃  │        │        │       │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总┃
┃  │        │        │       │局关于修改<中国┃
┃  │        │        │       │民用航空局法规起┃
┃  │        │        │       │草、制定程序的规┃
┃  │        │        │       │定>的决定》修正┃
┃  │        │        │       │后重新公布的《中┃
┃  │        │        │       │国民用航空总局规┃
┃  │        │        │       │章制定程序规定》┃
┃  │        │        │       │明令废止。   ┃
┠──┼────────┼────────┼───────┼────────┨
┃1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1990年5月26日中 │2000年1月5日 │该规则被2000年1 ┃
┃  │交通管制工作规则│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月5日中国民用航 ┃
┃  │        │第3号发布    │       │空总局令第86号发┃
┃  │        │        │       │布、自发布之日起┃
┃  │        │        │       │施行的《中国民用┃
┃  │        │        │       │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  │        │        │       │规则》明令废止。┃
┠──┼────────┼────────┼───────┼────────┨
┃14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1991年2月10日中 │1995年12月14日│被1995年12月14日┃
┃  │员合格审定的规定│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        │17号发布    │       │令第46号发布、自┃
┃  │        │        │       │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总┃
┃  │        │        │       │局关于修改<民用┃
┃  │        │        │       │航空器维修人员合┃
┃  │        │        │       │格审定的规定>的┃
┃  │        │        │       │决定》修正后重新┃
┃  │        │        │       │公布的《民用航空┃
┃  │        │        │       │器维修人员合格审┃
┃  │        │        │       │定的规定》明令废┃
┃  │        │        │       │止。      ┃
┠──┼────────┼────────┼───────┼────────┨
┃15 │旅客、行李国内运│1985年1月1日中国│1996年3月1日 │被1996年2月28日 ┃
┃  │输规则     │民用航空局发布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        │        │       │令第49号发布、自┃
┃  │        │        │       │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旅┃
┃  │        │        │       │客、行李国内运输┃
┃  │        │        │       │规则》明令废止。┃
┠──┼────────┼────────┼───────┼────────┨
┃16 │中国民用航空局货│1985年中国民用航│1996年3月1日 │被1996年3月1日中┃
┃  │物国内运输规则 │空局发布    │       │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  │        │        │       │第50号发布、自发┃
┃  │        │        │       │布之日起施行的《┃
┃  │        │        │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
┃  │        │        │       │国内运输规则》明┃
┃  │        │        │       │令废止。    ┃
┠──┼────────┼────────┼───────┼────────┨
┃17 │关于颁发民用航空│1985年7月10日中 │1997年1月1日 │被1996年8月1日中┃
┃  │器飞行人员执照暂│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  │行规定     │        │       │第51、52号发布,┃
┃  │        │        │       │自1997年1月1日起┃
┃  │        │        │       │施行的《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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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
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印发后,在实际工作中各方面提出不少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经房改七人小组讨论同意,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阳台、复式结构的阁楼、独立使用的平台的面积核定问题
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但应另行计价,独立使用平台的房价款=平台建筑面积×30%×届时房改成本价×(1-已竣工年限×年折旧率)。
二、关于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实际价值问题
各单位可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房价,也可采用折扣方法确定房价。当地地段经济适用房价为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竣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
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建筑平方米低于4000元的,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在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按前款规定的方法和相应的折扣率进行折扣,但不得低于该地段当年的房改成本价。
三、关于住房装修设备价的计算问题
购买部级干部住房应收取装修设备价,装修设备价和房价款分别计算,一并收取。
1990年(含)前竣工且未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0;1990年后竣工且未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30元,每年可给2%的折扣,实际装修设备价=本套楼房使用面积×30元×(1-已竣工年限×2%);1999年1月1日以后已进行综合维修
的,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30元,没有2%的折扣,实际装修设备价=本套楼房使用面积×30元。
各单位建设、购买的职工住房,其装修设备条件高于普通住房的,在出售时按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四、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处理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产权单位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该产权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超标事宜;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和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五、关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六、关于职工住房面积核定的方式问题
核定职工住房面积时,多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高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若是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采用减10%的建筑面积的方
式。
住宅楼房面积核定方式的选择,由产权单位依据上述对多层和高层楼房面积核定的具体规定自主确定,但同一栋楼房只能采用一种核定方式。
七、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面积核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其中可售住房应核定为其住房面积;不可售住房不核定为其住房面积,待其腾退军产房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和差额补贴。
八、关于革命烈士的工龄计算问题
革命烈士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革命烈士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的工龄超过3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5年的,按35年计算。
革命烈士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九、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已售住房的上市交易问题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待进行房屋普查、建立住房档案、上市出售审批办法印发后,方可上市交易。
以上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中央部属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7〕14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中央部属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增强教育收费透明度,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各地制定的中央部属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进行了调查汇总,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肃教育收费政策。教育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须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按学分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二、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高校可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但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三、认真做好高校收费公示工作。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要求,对高校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要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要督促学校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附:中央部属高校本专科生学费标准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
中央部属高校本专科生学费标准汇总表
序号 学 校 名 称 所在城市 学 费 标 准(元/生/年)

1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体育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外交学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华女子学院、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市 本科生:重点院校一般专业不超过5000元,理工科专业不超过5500元,外语医科专业不超过6000元,艺术专业不超过1万元;一般院校一般专业不超过4200元,理工科专业不超过4600元,外语医科专业不超过5000元,艺术专业不超过1万元。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中央美术学院本科生学费标准不超过15000元。 高职生:一般专业不超过6000元,外语医科专业不超过7500元,艺术类专业(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专业)不超过190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不超过12000元。
2 南开大学 天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200元,特殊专业5000元,艺术类(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专业)10000元,理论、教育专业60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8000元。
3 天津大学 天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200元,特殊专业5000元,艺术类(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专业)10000元,理论、教育专业60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8000元。
4 中国民航大学 天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200元,特殊专业5000元,空中乘务专业10000元。
5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保定市 本科生:普通本科5000元;独立学院10000元;艺术类8500元。高职高专5000元。
6 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三河市 高职高专5000元。
7 华北科技学院 三河市 普通本科3500元;体育类6125元。高职高专5000元;艺术类7000元。
8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保定市 普通本科3500元;高职高专5000元。
9 大连理工大学 大连市 本科生:汉语言文学380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工程力学、应用化学、应用化学(精细化工)、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及汽车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材料物理、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工程管理、船舶与海洋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广播电视新闻学、法学、金融学、公共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4600元;信息与计算科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英语强化)、生物工程、制药工程、环境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日语强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英语强化)、土木工程(英语强化)、土木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强化)、生物技术、环境科学、物流工程、物流管理4800元;电子科学与技术、工业设计、建筑学、城市规划、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英语强化)、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英语、日语5200元;雕塑、艺术设计10000元。
10 东北大学 沈阳市 本科生: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2500元;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材料物理、工程力学、测绘工程、土木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机械工程自动化、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市场营销、会计学、工业工程、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经济学、公共事业管理、法学、思想政治教育、新闻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科学与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环境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4600元;信息与计算科学、生物工程4800元;自动化、通信工程、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日语、俄语、英语、工业设计、城市规划、社会体育5200元;艺术设计、音乐表演10000元。
11 大连海事大学 大连市 本科生:航海技术、轮机工程2500元;汉语言文学、哲学3800元;海事管理、轮机工程(船机修造)、自动化工程、环境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行政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经济学、电子商务、社会工作、应用物理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财务管理、测控技术与仪器、海洋科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船舶与海洋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4600元;物流管理4700元;法学(海商法)、物流工程、交通运输4800元;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日语、软件工程、土木工程、网络工程5200元。
12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沈阳市 本科生: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信息安全、禁毒、经济犯罪侦查、法医学、警犬技术、公安视听技术4800元。
13 吉林大学 长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3800元;工商管理类、生物技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4200元;教育、法学、经济学4500元;电气、电子、信息类4700元;医学类 5000元;外语类4900元;艺术、新闻传播类6000-13000元;经济信息学院本科生学费11000-14000元;工商管理学院本科生学费9500-10000元;软件学院收费标准:1、软件工程一、二年4700元;2、软件工程第二学士学位 (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学费)9000元。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学费按现行同类专业80%的比例收取。 专科生: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药学、中药制药、口腔医学4300元。高职生:6000—9000元。
14 东北师范大学 长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非师范专业35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专业4600元;日语、俄语专业3500元;体育教育专业4200元;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9000元;音乐、美术专业(非师范专业)、音乐、美术专业(师范专业)、舞蹈编导专业12000元;广告学、新闻、广播电视新闻专业6000元;应用英语专业130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软件工程、商务日语、商务俄语专业9800元;科技交流(中美合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软件工程(中美合作)19000元;预科生3500元。
15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市 本科生: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等2500元;林学、森林保护资源与旅游、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动物医学等3000元;政治学与行政学、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环境科学、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森林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工商管理、会计学、旅游管理、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工程管理、工业设计、安全工程、市场营销、农林经济管理等3500元;园林3600元;信息与科学技术3800元;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英语、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交通运输、交通工程、日语、材料化学、城市规划、社会工作、俄语、地理信息系统、物流工程等4000元;生物工程4500元;电子信息工程、土木工程、包装工程、通信工程等4800元;公共事业管理4800元;生物技术5400元;广告学8000元;艺术设计9000元。
16 哈尔滨工程大学 哈尔滨市 本科生:数学与应用数学2500元;政治学与行政学3300元;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与自动化、工业设计、测控技术与仪器、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环境工程、工商管理、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电子商务、财政学等3500元;信息与计算科学3800元;法学、英语(科技)、材料物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水声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排水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交通运输、飞行器设计与工程、工程力学(结构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轮机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等4000元;热能与动力工程、核工程与核技术、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信息对抗技术、汉语言文学等4500元;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等4800元;公共事业管理专业5000元;软件工程、飞行技术、飞行器动力工程、微电子学、材料化学等5500元;工业设计(艺术类)9000元。
17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市 本科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化、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金融学、建筑学、土木工程、城市规划、广告学、生物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生物工程、生物技术、飞行器设计与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电器工程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信息与计算科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环境工程、给排水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等5500元;广播电视编导、艺术设计专业9000元;其他专业4000元。
18 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市 本科生:⑴一般专业和师范院校相关专业5000元;⑵特殊(热门)专业6500元;⑶艺术类专业10000元。
19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市 专科生:⑴一般专业和师范院校相关专业5000元;⑵特殊(热门)专业6500元;⑶艺术类专业10000元。
20 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河海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600元,艺术专业6800元。
21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徐州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600元,艺术专业6800元。
22 江南大学 无锡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600元,农林专业2500元,艺术专业6800元。
23 南京农业大学 南京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600元,农林专业2500元,艺术专业6800元。
24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南京市 公安类专科生:4940元;一般类专科生:3600元(±15%)。
25 合肥工业大学 合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学费5000元;培养成本较高的本科专业( 具体专业为: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建筑学,英语,信息与计算科学,机械设计制造与自动化,工业设计,通信工程,自动化,土木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环境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微电子学,车辆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城市规划,广告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电子商务)5500元。
26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合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800元;地球化学,地球物理,安全工程,化学类,材料科学类,数学类,环境科学,热能与动力工程,生物科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物理学类,理论与应用力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科学类,理科实验班类等十五个科类专业学费标准可上浮10%。
27 浙江大学 杭州市 本科生:农林师范专业4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其他专业4800元;软件学院学费,每学分400元,80学分。
28 厦门大学 厦门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5460元,医学、飞机工程专业6760元,艺术专业9360元。
29 华侨大学 泉州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3900元,医学专业5200元,艺术专业7800元,建筑、外语、电子商务、通讯工程、信息与计算机、城市规划、生物技术、环境科学、广播新闻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自动化、软件工程、制药工程、网络工程、材料形成及控制工程、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园艺专业4420元。
30 山东大学、 济南市 本科生:理工农学专业4300元,医学专业4700元,体育、外语专业5000元,艺术类专业6700元,其他类专业4000元。网络教育学院业余本科3000元,全日制本科最高8000元。计算机软件学院12000元(第二学士学位400元/学分)。
31 中国海洋大学、 青岛市 本科生:理工农学专业4300元,医学专业4700元,体育、外语专业5000元,艺术类专业6700元,其他类专业4000元。
32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东营市 本科生:理工农学专业4300元,医学专业4700元,体育、外语专业5000元,艺术类专业6700元,其他类专业4000元。
33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郑州市 专科:文科3300元,理科3600元。
34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 武汉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500元;重点专业5850 元(本科重点专业学费标准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35 湖南大学 长沙市 本科生: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行政管理、市场营销、政治学与行政学等450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社会体育等4600元;汉语言文学、化学、应用化学、应用物理学等5000元;英语、日语等5300元;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工程力学、车辆工程、环境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环境科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工业工程、工程管理、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财务管理、保险、会计学、工商管理等5500元;土木工程、电气信息类(电子信忠工程、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工业设计、信息与计算科学、信息安全、生物技术、电子商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信息营理与信息系统、城市规划、材料科学与工程等5900元;软件工程本科第一、第二年5900元,第三、第四年每学分不超过400元,共80学分;软件工程第二学士学位(两年制)每学分不超过400元,共80学分;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告学专业)6000元;建筑学6500元;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艺术设计(工业造型)等8000元;广播电视编导、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等13000元。
36 中南大学 长沙市 本科生:1.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地质工程、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3400元; 2.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4000元;3.汉语言文学、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5000元; 4.英语、法语、日语5300元 ;5.统计学、行政管理4500元;6.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法学5500元;7.冶金工程、消防工程、安全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4600元;8.材料化学、交通运输、测控技术与仪器、交通设备信息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地理信息系统、测绘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工程力学、生物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工程管理、环境工程5500元;9.微电子制造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生物科学、电气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生物医学工程)5900元; 10.建筑学6500元; 11.广播电视新闻学6000元; 12.工业设计(艺术类)、艺术设计(艺术类)、音乐表演8000元;13.护理学、医学信息学6000元; 14.临床医学(五年制)、口腔医学(五年制)、麻醉学、医学检验、精神医学、预防医学、药学7500元; 15.口腔医学(七年一贯制)、临床医学(七、八年一贯制)7800元;16.生命科学专业8000元;17.软件工程专业本科(二年级后在校生、二年级)、第二学士学位(二年制)400元/学分,共80学分。高职专科生,营销与策划4000元,电子测量技术与仪器、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4500元。
37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市 三年制专科:普通工科4000元,军品专业(飞机维修、飞机及发动机维修、飞机控制设备与仪表、导弹维修、航空计算机技术与运用、检测技术及应用专业)4600元。
38 中山大学 广州市 本科生:文史、财经、管理专业4560元,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5160元,医学专业5760元,一类艺术专业10000元,二类艺术专业8000元,三类艺术专业6000元。
39 华南理工大学 广州市 本科生:文史、财经、管理专业4560元,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5160元,医学专业5760元,一类艺术专业10000元,二类艺术专业8000元,三类艺术专业6000元。
40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市 本科生:财经、管理专业5000元,理工专业6000元。
41 暨南大学 广州市 本科生:文史、财经、管理专业4560元,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5160元,医学专业5760元,一类艺术专业10000元,二类艺术专业8000元,三类艺术专业6000元。
42 四川大学 成都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4440元;医学类4920—6000元;建筑及城规类6600元;艺术类6000—120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学生(第三、四学年)15000元。
43 西南财经大学 成都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4440元。
44 西南交通大学 成都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类4440元;医学类4920—6000元;建筑及城规类6600元;艺术类6000—12000元。
45 电子科技大学 成都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类4440元;建筑及城规类6600元;艺术类6000—120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学生9800元。
46 西南民族大学 成都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4440元;建筑及城规类6600元;艺术类6000—12000元。
47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广汉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类4440元。专科生:空中乘务8000元,其他专业参照本科收费标准执行。
48 重庆大学 重庆市 本科生:外语类5500元;医科类5000元;土木工程类5000元;计算机、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管理、通讯、财经、金融、新闻、法学等4500元;其他理工类3700元;艺术类不超过10000元。
49 西南大学 重庆市 本科生:师范类,文科4000元,理科4500元,体育4500元,外语5000元,艺术7000元;非师范类,农林3000元,哲学、民族学3200元,理工3700元,土木工程5000元,计算机、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管理、通讯、财经、金融、新闻、法学等4500元;外语5500元,医科5000元,运动训练8000元,艺术类10000元。
50 西安交通大学 西安市 本科生:文法财经类 3850元; 理工外语类 4950 元;西医类5200元; 艺术二类9900 元; 信息工程等9个热门专业52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按不超过380元/学分收取,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不高于80学分。
51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杨凌区 本科生:农林水专业3025 元;文法财经类 3850元;理工外语类 4950 元;艺术二类9900元。
52 陕西师范大学 西安市 本科生:文法财经类3850元; 理工外语类4950 元;艺术一类7700元;艺术二类9900 元;艺术三类12100元。高职生一般专业6050元。
53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市 本科生:文法财经类3850元; 理工外语类4950元; 艺术二类9900元; 通信工程等3个热门专业6000元;自动化等4个热门专业55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按不超过380元/学分收取,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不高于80学分。高职生一般专业6050元,示范性软件职业学院学生9000元。
54 长安大学 西安市 本科生:文法财经类3850元;理工外语类4950元; 艺术二类9900元;艺术三类11000元。高职生一般专业6050元。
55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市 本科生:文法财经类 3850元;理工外语类 4950元;艺术二类99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按不超过380元/学分收取,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不高于80学分。
56 兰州大学 兰州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艺术类、英语、广告及重点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4200元;重点专业(经济学院、管理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学院除生态学以外的专业,以及法学、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旅游管理旅游文化方向专业)4800元;英语、广告专业5400元;艺术类专业(音乐表演、艺术设计)7000元。
57 西北民族大学 兰州市 本专科生:文史类3800元,理工类4000元,民族类文史专业2500元,民族类理工专业3000元;本科艺术类表演、舞蹈、音乐、美术专业6000元,专科艺术类5500元。
58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银川市 本科生:文科类2600元,理科类2800元,外语类3000元,计算机、信息类3000元,艺术类6500元。
59 石河子大学 石河子 本科生:艺术类6000元, 医学类4000元,外语类3800元,理工类3500元,体育类3300元,财经类3200元,文科类3100元;专科:艺术类5500元,医学类3600元,外语类3500元,理工类3300元,体育类3100元,财经类3000元,文科类2900元。
60 塔里木大学 阿拉尔市 本科生:外语类3800元,理工类3500元,文科类3100元;专科生:外语类3500元,理工类3300元,文科类2900元。
61 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五家渠市 专科生:理工类3300元,文科类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