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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04:21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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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2]62号

民航总局、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民航总局[2002]96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是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航空总公司和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等企业,组建的大型国有航空运输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包括5个全资企业、2个控股企业。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主要经营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及与航空运输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含免税晶);航空器材及设备的制造和维修、航空客货及地面代理、飞机租赁、航空培,训与咨询等业务;以及国家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集团公司暂按55亿元作为注册资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民航总局另行核定。
四、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文件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民航总局对其实施行业管理。
五、同意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有关企业进行改组和规范。
九、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后,保留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名称,对联合三方进行主辅业分离。航空运输主业及关联资产划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统一使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标识,完成
航空运输主业一体化;辅业另行重组,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专机部分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直接管理,集团公司内部单独核算。
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航空运输企业改革、完善航空运输行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民航体制改革工作小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航空总公司、中国西南航空公司要切实负起责任,在保障飞行安全、企业稳定的前提下,做好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民航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章程》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 务 院
二OO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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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军事法院


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
《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全军各级军事法院在审理军职人员违反职责罪的案件中,遇到了不少具体问题,需要解决。经我们调查研究,根据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和各单位的意见,整理了《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此件在征求了总政保卫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意见后,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印发各级军事法院参照执行。

附: 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军职人员玩弄枪支、弹药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是否一概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的问题
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在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
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过失重伤罪、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
二、关于军职人员擅自将自己保管、使用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
军职人员确实不知他人借用枪支、弹药是为实施犯罪,私自将自己保管、使用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如果在值班、值勤等执行职务时,擅自将自己使用、保管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
,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
如果明知他人借用枪支、弹药是为了实施犯罪,仍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关于监守自盗军用物资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
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的,符合贪污罪的基本特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贪污罪论处,从重处罚。
四、关于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肇事的,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武器装备肇事罪的问题
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同时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也应当依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
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五、关于军人在临时看管期间逃跑的,能否以脱逃罪论处问题
脱逃罪是指被依法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从羁押,改造场所或者在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军队的临时看管仅是一项行政防范措施。因此,军人在此期间逃跑的,不构成脱逃罪。但在查明他确有犯罪行为后,他的逃跑行为可以作为情节在处刑时予以考虑。



1988年10月19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南湾湖风景区、信阳工业城、鸡公山管理区、上天梯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2 号令《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简称中心城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营运、养护及对排水户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活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维修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未移交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管理,由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管理、维修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等活动向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排水户向信阳市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信阳市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五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中心城区排水的统一审批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其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排水规划应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防涝的原则,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水利防汛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分期安排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排水规划,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已设置公共排水设施范围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公共排水设施,逐步实行污水集中处理。

第七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设施损坏等情况后,应当及时进行疏通和维修,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排水设施检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九条 排水户新建、扩建、改建排水设施,需接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排水设施的建设规范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由排水户自行承担。竣工后,排水户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书,经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验收合格、审查同意并颁发排水许可证书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第十条 凡需改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须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凡工程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排水户需要向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持有关材料向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

已向信阳市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但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 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受理排水申请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信阳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 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中心城区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 年。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八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它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经由信阳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后不进入信阳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信阳市环保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负责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中心城区排水设施的,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阳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排水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