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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36:07  浏览:9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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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5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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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支农资金支出进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支农资金支出进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0]3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财政支农资金支出进度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五日

呼和浩特市财政支农资金支出进度考核奖惩办法

为确保支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我市农牧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处罚依据和条件
财政支农资金支出进度奖惩的依据,主要根据每年年终决策报表中“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以下简称支农支出)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类(以下简称支发支出)财政拨款数占全年支出预算数的比例,以七类、二十八类资金拨付进度为准。
为保证支农和支出资金支出进度的真实性,反映资金的实际到位率,支出进度奖惩的条件要求是:
1、各旗县区年初预算安排的“支农生产支出”应按照《农业法》的有关规定,逐年有所增长;经人代会确定的年初预算数不得在年终进行调减;
2、各旗县区支农支出和支发支出年终进度必须分别达到90%以上;
3、为保证支农资金和支发资金支出进度的真实性和预算的严肃性,避免人为地调减年度预算数而提高支出进度,在年终决算报表中支农和支发两类支出预算中“科目调剂”栏不允许出现负数;
4、资金管理严格,在使用过程中无有违纪现象;
5、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一律取消考评资格,并给以相应的处罚。
二、奖励和处罚对象
奖励和处罚对象根据旗县区农业区域大小、资金投入量、业务量等情况分为两类区进行考核:一类区为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郊区;二类区为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对上术旗县财政按年终决算支出进度排序,一类区取前三名,二类区取前两名给予奖励。凡是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之一的给以处罚。
三、奖励和处罚办法
1、奖励。奖励采取以奖代投的办法,市本级拿出一定数额的专用资金,专项用于支农和支发资金支出进度先进旗县区的奖励。一类区:第一名奖励35万元;第二名奖励25万元,第三名奖励15万元。二类区:第一名奖励15万元;第二名奖励10万元。此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本地区发展农牧业生产,严禁挪作他用。
2、处罚。处罚采取扣减财力的办法,即:年终决算两项资金达不到本规定的进度比例,所剩指标通过预算科决算时在总决算报表中的收支线下采取单独结算的方式扣回市本级,此项经费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资金到位好的旗县区。
本办法由呼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民政部


上海市民政局: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沪民社(83)第80号来文收悉。经商得外交部同意,答复如下:
一、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所属国证明的,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对持有港澳有关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二、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但它不是申请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明。要这一证明的目的在于了解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外是否从事正当职业,以保护国内(内地)公民不受欺骗和出国以后有可靠的经济生活保障。无职业或
可靠经济来源证明的,可由婚姻当事人在国内的亲友出具。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而没有从事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又未发现其他问题的,也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三、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
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四、《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规定,是根据有的国家不经法院判决离婚无效的情况做出的,不论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的,都由我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规定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应按规定执行。



198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