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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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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

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doc

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

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建设一支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和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员队伍,是实现卫生监督保障人民健康目标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卫生监督员的教育培训是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卫生监督员素质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以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为内容,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为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支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卫生监督员队伍,为促进卫生监督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培训,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各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建立卫生监督员准入、考核和聘用等相关制度,把培训作为卫生监督员年度考核的必备内容。新聘用卫生监督员必须在试用期内接受培训,做到先培训后聘用;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卫生监督员,坚持先培训后任职。要形成卫生监督员培训和管理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卫生监督员学习的积极性。
2、凡进必考,定期培训。录用卫生监督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经过资格考试合格的,择优录取,严把“进口关”。卫生监督员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组织和印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在岗监督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将培训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相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3、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的总体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和相关信息服务工作,具体承担国家卫生监督队伍培训师资和省级骨干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省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培训规划,落实上级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区卫生监督员培训。
4、突出重点,注重质量。围绕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对卫生监督提出的新要求和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根据“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结合卫生监督员的单位级别、职位要求和专业特点,确定培训重点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把提高质量摆在培训工作的首位,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并重,着力培养和提高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5、形式多样,不断创新。在传统教育培训模式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网络、多媒体等现代培训手段,实现培训方式现代化。不断改革培训模式,积极研究和解决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新模式。
二、目标及任务
(一)主要目标。
至2010年,建立完善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培训教材、培训师资队伍,初步形成覆盖全国各省、地(市)、县的三级培训网络,力争达到每名监督员每年都能至少接受一次培训。进一步优化卫生监督员的知识结构,使卫生监督员从传统业务型向法制型、综合型转变,增强卫生监督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卫生监督员整体素质。建立专业比例合理的卫生监督员队伍,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员学历层次,力争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卫生监督员,在国家级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达到98%以上,在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达到95%以上,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达到80%以上,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卫生监督专业人材。
(二)分阶段目标。
至2005年6月底,制定新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组织编印“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基本教材”、《卫生监督员考试题库》。
2005年底,按照新大纲和教材,完成省级师资培训,初步建立起国家级和省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库,在全国认定1-2个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
至2006年底,按照新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和“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基本教材”对省级和地(市)级卫生监督员轮训一次,认定5-8个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
至2007年底,在2006年的基础上对县级卫生监督员轮训一次,并完善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内容。
2008年-2010年,对所有在职卫生监督员再进行一次强化培训,达到教育培训规划的主要目标。
(三)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开展职业道德和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和帮助广大卫生监督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2、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全体卫生监督员中开展行政法、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学习,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
3、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优化知识结构。以需求为导向,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格局。对新录用的卫生监督员,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文书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着力提高新录用卫生监督员适应工作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对于在岗卫生监督员,要根据不同时期卫生监督的工作重点,及时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着重提高卫生监督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卫生监督管理干部,重点进行国家卫生法规的培训、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知识的培训、卫生监督工作管理能力的培训以及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
4、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学历层次,注重人才培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广大卫生监督员特别是年轻卫生监督员,本着学用一致原则,选择学习业务对口、工作需要的专业院校学习深造。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员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培养一批高层次的后备人才。
三、培训方式及内容
(一)培训对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或者直接从事卫生监督活动的人员。
(二)培训类别。
根据培训目标和任务,从实施素质教育和卫生监督员素质现状出发,重点开展以下4项培训:
1、岗前培训。
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卫生监督员的录用要进行资格审核和资格考试,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对拟录用卫生监督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强化培训。聘用后上岗前,要结合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基本技能、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对拟录用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实行省级负责制,培训内容按国家《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要求进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新录用卫生监督员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新录用卫生监督员的培训要本着方便和高效的原则,实行自学和脱产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参加统一的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取得统一的“卫生监督员资格证书”后,方可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2、经常性培训。
根据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卫生监督业务需要,对在岗卫生监督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岗位专业技术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在岗经常性培训实行分级培训的原则,培训内容按照《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并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由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有计划、定期举行。
卫生监督员岗位培训实行学分制。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每年集中培训不得少于30学时。对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可发放“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或全国统一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学分证书”。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当年监督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所获学分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1学分/3小时)。
3、师资培训。
要注重卫生监督师资队伍的培训,为基层培养师资力量,积极引导、发挥师资力量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带动卫生监督队伍的培训和管理,为卫生监督员在岗经常性培训培养师资力量。
师资培训按专题进行,培训内容根据国家卫生监督工作方针政策及重点工作而定,由省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或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不定期举行。
4、管理干部培训。
卫生监督管理干部不仅需要有出色的领导才能,更需要全面掌握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执法内容、法律责任等专业知识。新任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卫生监督管理干部系统培训,现任管理干部每年应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管理干部培训要突出管理方面、重点进行全面的卫生监督综合知识培训,重点对担任卫生监督领导职务人员进行国家卫生政策法规、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知识、卫生监督工作宏观管理能力、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
管理干部培训由国家级卫生监督机构或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定期举行。
(三)培训形式。
1、短期集中培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培训、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
2、中长期脱产培训(进修班、研修班)。
3、网络远程教育和有要求、有内容、有考核的自学。
4、在职学位教育。
5、地区之间学习交流。
6、出国(境)培训。
(四)培训内容。
1、国家基本法律、法规。
2、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3、卫生监督员文明礼仪、职业道德。
4、卫生监督执法专业技术知识。
5、卫生监督执法现场工作程序。
6、卫生监督员采样、现场快速监测仪器操作技能。
7、卫生事业管理知识及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9、国际国内卫生监督方面新进展。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转变重使用轻培训的观念,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培训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总体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当地卫生监督员年度培训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每年底要对本年度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严格执行各项教育培训制度,把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保证培训经费投入。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卫生监督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卫生部承担国家级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经费和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的教育培训经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地区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经费。同时,卫生部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地方各级卫生监督员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经费。
(三)建立统一、规范、配套的培训教材体系。
及时组织修订《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统一编印适应各级卫生监督员培训需要的“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基本教材”。卫生监督员培训教材建设要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和卫生改革与发展动态,并随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卫生标准的出台及时编印新的培训教材。教材建设要满足不同学习方式的需要,加强电子教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教材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印关于本行政区域内颁布的法规、规范的培训教材,作为卫生部培训教材的补充,并要及时更新。对于大纲、教材、题库要每年进行修订,形成一个既有相对稳定、规范的基本教材,又能不断更新并适应地方卫生监督执法需要的教材体系。
(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
卫生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建立国家、省、地(市)级的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师资队伍。担任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的人员应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中工作出色、且具有丰富卫生监督实践经验的卫生监督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大专院校的教师中产生,经卫生部认定,发给聘书,并予以公布。省和地(市)分别按要求建立能适应培训工作需要的师资队伍。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应着眼长远,要不断接受培训,不断更新,卫生部定期举办师资培训班,引导他们主动研究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特点、内容和方法,提高培训能力。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的培养。各级各类卫生监督员培训班应根据培训内容,从师资库中选取授课教师。
(五)加快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实行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基地资格认定制度,从2005年起,卫生部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认定5~8个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承担卫生监督机构骨干和监督员师资培训工作。培训基地由卫生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培训基地的设立要遵循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原则。培训基地应在卫生监督机构、大专院校中认定,确保具备培训所必需的教学基本设施和条件。各省也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认定本省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
(六)推动卫生监督机构间联合开展培训。
主要形式有上下级联合、同级联合、不同地区联合。通过联合开展培训,可以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有限的监督员培训经费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不同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经验交流,推动各地卫生监督工作水平的提高。
(七)逐渐推行下级卫生监督员进修制度和上级卫生监督员锻炼制度。
不同卫生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和职能有较大差别,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容易造成知识面狭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有计划地派出卫生监督员进修和挂职锻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予大力支持。
(八)推进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
在现有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网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以卫生监督中心网为核心,以各省卫生监督网为骨干的卫生监督网络。开发高质量的包括影、音、图、文数字化培训软件和网络课程,组织优秀教师编写讲义,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展卫生监督员远程教育培训,实现培训资源共享。
(九)加强与国外卫生监督同行的学习与交流。
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人员到国外学习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卫生监督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和方法,用于指导、改进我们的卫生监督工作,不断提高我们的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十)建立奖励和约束机制。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卫生监督员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对在卫生监督教育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卫生监督员培训计划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者,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另外,还要通过组织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形式,推动和指导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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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

俞洪庆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结合检察职能,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也就成了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略呈管见。
一、建议党委牵头,实现网络预防。
由于产生职务犯罪原因的多方面,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在整个预防职务犯罪的系统工程中检察机关仅仅是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视,通过党委牵头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非常必要。其工作方式可以通过向党委提出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议党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并由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科)负责处理指导(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在各部门、厂矿、乡镇聘请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担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络员,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进行信息交流,推广预防经验,走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共同推进预防工作的深入。
二、促成专项立法,实行依法预防。
2001年8月1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由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法规。此后全国有的地方已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例如,今年7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8月1日结束的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迈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由检察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法规,实行依法预防的工作方式,可以提高预防工作的层次,拓展预防工作的领域,值得推广应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在全国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职务犯罪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职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设有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2000年8月,经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独立的职务犯罪预防专门机构——职务犯罪预防厅后,各地检察机关成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但是,还有一些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反贪局兼顾,或由控申科带管,或由办公室捎带,没有设立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这样,势必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中应统一独立设置预防职务犯罪处(科)。承担统一组织、协调、掌握检察机关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运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预防警示宣传、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收集、研究和利用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开展预防理论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检查预防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树立表彰先进,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职责。 
四、严惩职务犯罪,以达警示预防。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结合检察职能进行,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主要的工作方式。这是缘于检察机关担负着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使命,而预防职务犯罪是惩治职能自然延伸。因此,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是检察机关执法的两个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辨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是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打击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威严、震慑、警示作用,惩一儆百,预防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防止腐败现象的继续蔓延。从这个角度上讲,打击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预防方式。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只有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紧密结合,才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才能够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各种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只有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这是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已达成的共识。
五、克服就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
虽然人们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越来越重视,但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过程中,仍有只打击、不预防,打防脱节的状况。坚持在办案过程中做好“六个一”,开展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利用职能优势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这“六个一”即是每查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一是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触及灵魂的悔过书,这悔过书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次深刻的自我教育,别人看了便受了一次深动的警示教育;二是到发案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商量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三是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一项口头或书面的检察建议;四是根据所办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发单位的有关人员上一堂“看得见、摸得着”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课;五是根据案发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案发单位制定一项整改措施;六是在案件办结以后,为落实检察建议、整改措施等对案发单位进行一次回访,进一步落实案发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六、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前瞻预防
根据本地区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调查分析新形势下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窝案串案、大案要案,要组织人员深入案发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与主管部门和发案单位共同研究分析,找出制度上、管理上、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犯罪根源,研究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提出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等前瞻性的预防对策,做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完善立法、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供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例如,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以规范事权、财权、人事权。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完善与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同时,深入调查分析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提出“专项治理”的建议。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调查报告《关于我省建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腐败的发展动向及抑制策略》、《我省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及预防对策》等,为做好浙江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签订廉政协议,进行专项预防。
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多发区,为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对一些投资大,工期长,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工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招标、物资采购、施工、工程验收等职务犯罪多发环节,实施同步监督。具体地说:一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交易。二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参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协议》,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遵守《工程项目建设廉政管理若干规定》,在施工期内,适时召开座谈会,定期了解、监督廉政协议的执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执行廉政协议的情况作为一个内容进行验收。至今,有许多地方以这种专项预防的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八、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教预防。
  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种常用方式,是提高人们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其形式多种多样,只有深入持久,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既生动活泼,又效果明显,就必须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的优势。广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所取得的成绩,造成声势,形成威慑效应。深刻揭露职务犯罪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深入剖析犯罪分子堕落的轨迹和思想根源,提高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其宣传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在不影响保密的情况下常用的方式有:将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新闻媒介(广播、电台、报纸等)进行公开宣传;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成果展览会进行宣传;将本地区查办的大案要案制作成电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廉政教育片;编辑《预防职务犯罪通讯》之类的内部刊物,专门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反贪展览、教育警示基地、收看职务犯罪人员的忏悔录像等,以达到警示作用;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普法教育,实行检务公开,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法律、法规和程序,解释罪与非罪界限;介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展示预防工作的成绩等等。
总之,检察机关要运用各种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引导国家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与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逐步形成人们对职务犯罪“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约束机制,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出丰硕之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已经200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罗碧升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住宅小区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建设秀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确保住宅小区建设规模。
(1)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住宅全面纳入小区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的住宅小区除外)应当达到一定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市区不少于8万平方米,县城不少于5万平方米。住宅小区经统一规划后,鼓励多家开发企业共同开发。对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住宅小区,报建中市本级审批的收费可给予适当优惠。

(2)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和开发实力,不得越级承接房地产开发业务。

(3)禁止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公职人员、已享受房改的人员)组织职工新建福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4)城市规划区内严禁擅自新建私人住宅,严禁无证开发商品住房,严禁利用划拨土地擅自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5)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销售价格和对象,落实土地、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新建职工住宅小区纳入全市住宅小区建设规划统一管理,严禁借经济适用房之名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严格住宅小区建设标准。
(1)住宅小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新建小区应保证绿地面积达到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面积的应缴纳异地绿化费。

(3)住宅建筑设计既要坚持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又要提高设计艺术,追求美观精致。鼓励建中、高层建筑,新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楼房,屋顶一律采取坡屋顶等立体状设计,外墙采用国家认定的合格涂料,做到颜色与环境协调。房屋装修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外观设计。

(4)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建设、房地产、建工、园林、公用事业、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会审,经专家评审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规划设计方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评审。

(5)住宅小区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搞好小学、幼托、上下水、供电、供气、广电、电信、消防、道路、路灯、环保、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并做到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为社区和治安管理提供必要场所。完成配套建设的,免交配套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高层建筑配套费全免,其他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六层以下(含六层)配套费减半收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未完成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建,未补建的,全额补交配套费。

(6)住宅小区各项建设工程合格率应达到100%,优良率达到30%以上。
住宅小区竣工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园林、建工、公用事业、消防、人防等部门对照经评审的设计方案对小区建设进行分期验收或综合验收。未经分期验收或综合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四条 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
(1)住宅小区建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发展需要及时提出开发建设计划,经计划、建设、房产、规划、国土等部门共同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2)住宅小区建设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要将经相关部门审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项目开工前和建设过程中定期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审批内容全面监督实施,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能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

(3)政府确定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单位定向开发项目及其它需要招投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不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未经招投标或进场交易的,不得对外发包。

(4)开发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理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确保住宅建设质量。

(5)住宅小区项目转让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在转让行为实施前,转让双方须持转让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6)预售商品房时,必须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完成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规定时限内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五条 强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1)开发建设单位申报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时必须附有物业管理方案,并在评审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进行审定。未作好物业管理方案的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

(2)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预(销)售前,须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其房屋不得预(销)售。

(3)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且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的,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移交业主委员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资产和资料。违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4)住宅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履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代收代缴义务,确保售后维修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5)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物业管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管理区的规模、服务项目进行核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6)物业管理企业疏于管理,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业主投诉多,服务质量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