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财〔2011〕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高校,部管各社会团体:
经研究,我部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63)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落实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按照《意见》的要求,落实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继续全面深入推进部机关,部属(管)各单位(含部属行政事业单位、部管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转制新闻出版单位)的“小金库”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小金库”这个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 任务目标
在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彻底清理“小金库”的工作要求,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结合我部及部属(管)各单位实际,全面深入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解决工作不重视、走过场以及工作不平衡的问题,坚决扫除专项治理工作死角,始终抓住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这个根本任务。部机关及部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特别是自查自纠“零申报”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复查;部管社会团体和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加大力度,抓好整改落实工作。部属(管)各单位要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上根治“小金库”的有效途径。
三、组织领导
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我部“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巩固“小金库”治理成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部相关领导的变动情况,对我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进行了调整(名单见附件1),由苗圩部长担任组长。我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继续在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四、时间步骤
2011年要继续深入推进部机关及部属(管)各单位的“小金库”专项治理,时间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底结束,主要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
(一)全面复查(截至2011年5月底)
我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范围为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部管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凡列入“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都要认真组织复查。在全面复查中,要再次确认治理对象,以保证复查的全面覆盖。复查面必须达到100%。部机关及部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复查要结合2009年和2010年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的整改情况进行;部管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复查要在2010年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或全面的自查自纠。各单位负责人对全面复查工作负完全责任。在复查过程中,各单位要自行组织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公示函和承诺函参考格式见附件2、3)和问责制,将复查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和承诺,并明确责任追究的规定,接受群众监督。
对全面复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见附件4),并附文字说明。各单位务必于5月31日前将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一并报送电子版。逾期未报的视为全面复查“零申报”单位。
(二)督导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
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部将选取部分单位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和部内重点抽查。督导抽查过程中要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小金库”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主要包括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等。部对有关单位的督导抽查将重点关注:
1.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和社会团体等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2.管理链条长、分支机构多的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5.2009年以来自查自纠“零申报”,特别是复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督导抽查工作将在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由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带队,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共同开展。重点抽查将结合举报核查工作进行;或与其他专项工作、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抽查“小金库”的时间,将按照《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9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8号)的规定掌握,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在此阶段,中央“小金库”治理机构将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并选取具有典型性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若选取我部及部属(管)单位作为重点抽查对象,部机关及部属(管)各单位要全面认真配合督导、抽查工作。
(三)整改落实(截至2011年8月底)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整改落实工作。对2009年、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2011年全面复查、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依法进行整改落实、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各单位首先要抓好2009、2010年发现的“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并针对2011年全面复查和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具体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财务会计管理整改到位、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要杜绝重检查、轻处理,重财政财务处理、轻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现象发生,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真正将处理处罚工作落到实处。在依法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严格执纪执法,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追究。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
各单位要按时完成处理处罚等整改落实工作,形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同时填报《“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并附文字说明,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机制建设(截至2011年11月底)
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是专项治理的根本任务。为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要深入分析“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注重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推动完善和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部将研究制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1年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加大制度执行力。各单位要形成长效机制建设报告,同时填报《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见附件6),附文字说明,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送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验收(2011年12月)
按照《意见》的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评价和验收,不仅要全面汇总成效、梳理经验,而且要查找不足、积极完善。各单位治理机构要对下属单位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检查、评价和验收过程中要通过资料分析、报表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况,要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满意度调查,以取得实实在在的“小金库”治理成果。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选取部分单位,对其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
各单位要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和补充的相关报表,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及时传达有关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好“小金库”治理工作,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规律,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骨干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做到“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小金库”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治理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
各单位在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在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协调推进,努力提高治理工作效率。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遏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势头、“三公消费”治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相结合,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出资人监管、行业监管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切实扩大治理工作成效。
(四)坚持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继续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及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的政策规定。鼓励复查、支持复查,复查发现“小金库”问题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同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但属顶风违纪的,应区别情况、严肃处理。督导抽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从重、从严处理,原则上都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复查纠正整改情况和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特别是责任人员追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通报批评并依纪严肃责任追究。
(五)注重源头防治,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今年的根本任务积极推进。要结合“小金库”检查,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制度、采取措施、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
(六)按时完成工作,及时报送材料
各单位在2011年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工作,明确各个阶段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并要按照《方案》要求的时限,及时上报各个阶段的报告和报表材料,确保全年治理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实现预期工作目标。
我部在治理“小金库”过程中,将继续落实专项治理举报制度。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举报方式如下:
举报邮箱:zhilixjk@miit.gov.cn
举报电话:010-66017880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100804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wp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1.wps
附件2:公示函参考格式.wp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2.wps
附件3:承诺函参考格式.wp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3.wps
附件4:“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4.xls
附件5:“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5.xls
附件6: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6.xls
附件7:填表说明.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7.doc
附件8: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略)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8日)
深交〔2006〕697号
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和全市物流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范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称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本市重点物流企业分为以下两类:
(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固定、大型商业客户提供多环节、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二)服务技术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
第六条 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亿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六)企业须具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知名客户,其中至少拥有1个世界500强的客户或2—3个协议服务期在1年以上的国内知名大型客户,且能提供增值服务;
(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80万元。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二)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三)企业应拥有一定规模的物流基础设施,其中,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运输工具总吨位不少于1000吨,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四)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五)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六)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操作功能的物流服务网点,国内外网点数不少于10个;
(七)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八)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九)企业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与服务指标的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收费指南,有效的应急举措等。
第八条 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技术服务运营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应在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四)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5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8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五)企业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六)企业服务的客户中有世界500强企业或两家以上全国知名企业;
(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30万元。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二)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三)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四)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完善的管理制度、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五)企业提供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或物流解决方案服务,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六)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十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时间及安排。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物流企业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向市物流主管部门领取《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主要物流业务及运作流程;
(四)企业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案例);
(五)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六)企业管理思想及发展战略介绍;
(七)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八)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九)企业上两个年度纳税证明;
(十)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如运输许可证等)、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注册、营业证照复印件;
(十一)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二)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
第十二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就申报企业诚信情况向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现场考察并形成考察建议。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市物流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咨询委员会的委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结合考察建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咨询意见。
评审过程中需要相关申报企业出席会议时,相关企业应当出席并接受咨询。
第十五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上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向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颁发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文件和《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重点物流企业的有效期为3年。
市物流主管部门对重点物流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建立动态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重点物流企业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一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其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0日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申报表格、评分细则和年度考核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9月1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试行办法》(深物流〔200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