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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24:12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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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5日 财税〔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及时核销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实施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现就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境内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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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数字移动电话新业务资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数字移动电话新业务资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1996年4月13日,邮电部

现将数字移动电话(GSM)新业务资费试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短消息服务业务
服务费:每月15元。
二、三类传真业务
开户费:200元,一次性收取;
通信费:按移动电话收费标准、计费办法计算收费。
三、960-9600波特数据业务
基本月租费:50元;
通信费:按移动电话收费标准、计费办法计算收费。
以上标准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465号



各保险公司: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已于10月23日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对保险公司的业务产生较大影响。为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现通知如下:
一、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调整为年复利4%至6.5%;
二、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对人寿保险业务的预定利率按以上规定进行调整,自1997年12月1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必须符合以上规定;
三、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人民银行已经批准备案的险种,可以在变更预定利率后,边重新报备边执行。条款内容有变更者不在此列,必须作为新条款报备。新条款必须按照调整后的预定利率报备。
四、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已经签发的保单必须按照原条款和费率执行,不得更改。



199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