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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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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依照宪法第六十七条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总结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作如下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一个时期执法检查的重点。特别要加强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执法检查要有计划地进行。执法检查的计划应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厅在每年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拟定,报委员长会议批准,印发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计划,也应在每年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制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协调后,报委员长会议备案。执法检查计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四、要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由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组成,由委员长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检查组可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组,由本专门委员会组织。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组可以吸收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工作,也可邀请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参加工作。
五、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并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
六、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地方应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七、检查结束后,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
八、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并在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上审议。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必要时,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未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可由专门委员会审议。
九、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以书面形式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专门委员会转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向专门委员会汇报改进执法的措施和效果。专门委员会如对汇报不满意,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委员长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委员长会议可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应由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十一、新闻媒介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和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可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可以公之于众。


199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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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3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5号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质量,推进基金信息披露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应用工作,我会组织编写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以下简称本规范),现予公布(技术文档登载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将根据陆续发布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进行部分调整,届时,网站上的技术文档将通过自动更新的方式发布,不再另行公告。

为便于理解和操作,请参考附件关于本规范的简介。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一、XBRL技术框架介绍
XBRL技术框架主要由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标引规范(Taxonomy)和实例文档(Instant Document)组成。
其中,技术规范是由XBRL国际组织(www.xbrl.org)定义的、全世界各国在应用XBRL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语法规则和工作准则。目前广泛使用的是最新版本XBRL2.1规范。
标引规范(Taxonomy),指各国在应用XBRL技术规范时,根据本国的会计准则或行业应用,定义的适用于本地区或本行业的词汇表,它是生成实例文档的关键,也是某一行业开展XBRL工作的基础。标引规范由模式文件(Schema)和多个链接库(Linkbase)组成。模式文件定义了所有相关元素、属性和简单关系,链接库定义了扩展关系,例如计算、展示、外语标签和引用法规等。
实例文档(Instant document),指可由支持XBRL技术的计算机软件按照相关的标引规范生成的报告文件,例如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与普通文本文档相比,实例文档的关键数据已被标引了计算机软件可以识别的标签。

二、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以下简称本规范)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以及XBRL国际组织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应用方面的规范。
本规范是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与XBRL技术规范紧密结合的产物。通过XBRL技术手段,可实现基金信息的数据化、结构化和规范化,能提高基金信息生成、交换、应用的效率,控制差错风险,有利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监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终端用户等各方共享基金信息,进一步提升行业规范运作的水平,并将有力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和相关信息服务规范、有序地发展,为基金信息的公开透明提供示范。
本规范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也适用于监管机构、研究分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投资人以及信息服务公司、传播媒体等依托XBRL技术进行基金披露信息的传播、分析和再加工等。除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外,本规范还预留了监管信息接口,以作扩展。本规范不涉及诸如加密、数据完整性等安全机制。
三、技术内容
本规范通过梳理、归并和提取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基本信息单元,生成元素,并对各元素的基本属性、相互关系进行规格化描述。
(一)体系架构(Taxonomy Framework)
本规范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子模块通过相互引用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本规范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各项内容在含义上的内在联系,将描述同类信息的元素组织在一起,形成各个相对独立的子模块。本规范的架构图如下:















本规范架构含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非财务信息类包含全局通用文档、基本信息、管理报告、重大事件、审计报告等子模块。各子模块描述的主要信息如下:
全局通用文档:公告名称、送出日期、重要提示、释义、备查文件信息等。
基本信息:基金简介,如: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代码等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相关机构信息,如: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托管人信息、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信息、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等;基金投资概况,如: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
管理报告:基金管理人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等。
重大事件:基金的重大事件等。
审计报告:基金审计报告等。
财务信息: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投资组合报告、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等。
监管信息类:目前为空,今后将扩充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非公开的监管信息。
(二)技术文件组成
本规范包含两类技术文件:模式定义文件(*.xsd)和链接库文件(*.xml)。模式定义文件即遵循XBRL 2.1规范的XML模式定义文件(XML Schema Definition),定义标引规范中用来描述信息的元素。链接库文件通过表达元素之间的关系或者元素自身意义等,提供附加信息。一个标引规范子模块应由一个模式定义文件和多个链接库文件构成。本规范是由各模式定义文件和链接库文件互相引用形成有机整体。
本规范以技术文件的形式,置于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上(技术文档在wgp.csrc.gov.cn或www.xbrl-cn.org,命名空间的网址是www.xbrl-cn.org),供开发软件或解析实例文档时下载使用。
本规范中定义了以下链接库文件(*.xml):
标签链接库文件(Label Linkbase):为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定义个性化的标签,以便展现时使用。
参考链接库文件(Reference Linkbase):为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提供参考信息,如:元素来源。
表示链接库文件(Presentation Linkbase):描述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的展现顺序,通常这种展现顺序和定义链接库文件中描述的层次结构关系类似甚至一致。
计算链接库文件(Calculation Linkbase):描述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之间的计算关系,本规范将勾稽关系定义放在计算链接库中。
定义链接库文件(Definition Linkbase):描述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之间的层次结构关系。
各子模块包含的模式定义文件和链接库文件见附件1。
(三)其他重要技术要素
1.命名空间:本规范在www.xbrl-cn.org网站存放全部技术文档(包括DTS),以其域名作为基本命名空间(本规范各模块命名空间见附件2)。实例文档用户可通过互联网使用本规范,同时通过命名空间的隔离机制解决元素名称冲突问题。
2.元素命名:元素以中文拼音命名,名称中每个字的拼音首字母大写。元素命名保持唯一性,若拼音重复,则新增元素名称之前加上其父节点表名缩写作为前缀(即每个字的拼音首字母,父节点表名缩写置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供下载)。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表中元素优先不加前缀。元素名称长度应不多于256个字符。元素名称对用户不可见,仅用于进行标注,不表达实际业务含义。
3.元素标识:用id唯一标识和定位元素,其命名规则为:子模块标识符_元素名称,在链接库中使用该标识来定位元素(子模块标识符见附件3)。
4.数据类型:本规范使用XBRL 2.1规范中定义的数据类型,具体如下:stringItemType:字符串类型;dateItemType:日期类型;monetaryItemType:货币类型;sharesItemType:份额类型;integerItemType:整数类型;decimalItemType:小数类型。
5.元素层次关系:本规范使用XBRL 2.1规范定义的abstract属性元素和tuple元素表示层次关系。
当元素abstract属性值为“true”时,该元素是与其他元素有层次关系的上层元素,且该元素不能被赋予具体的数值,因此,不在实例文档中出现。
示例:资产负债表元素层次关系,为区别元素的上下层关系,资产负债表及资产部分、负债部分、所有者权益部分定义为abstract,表中具体项目如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收基金等定义为monetraryItemType。

tuple元素是与其他元素有层次关系的上层元素,可在实例文档中出现。示例: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情况元素层次关系:


在使用abstract属性元素时,其层次关系中下层元素abstract属性为“false”时,下层元素可单独用于实例中;在使用tuple元素时,其表达的层次关系应整体用于实例中。在本规范实际应用中,对于表中各项内容确定的情况,一般使用abstract属性元素进行设计。对于表中各项内容不确定的情况,一般使用tuple元素进行设计,可自由填列。
四、应用说明
本规范作为技术文档与基金信息披露XBRL相关模板一起构成完整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的技术要件,某一类具体模板(如非货币市场基金季报模板)中标注的元素为标引规范元素的子集。基于本规范最直接的应用一般为实例文档的生成和验证。
(一)实例文档的生成
实例文档基于本规范、信息披露XBRL模板,并根据实际填报内容生成,如以下两图所示:

实例文档具体生成过程如下:
1.根据模板中待填项标号查找元素清单中对应记录(元素清单同时发布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供下载)。如上图步骤1,待填项“基金简称”标号为“0011”,据此查找到元素清单表中序号为“0011”的记录。
2.根据记录获取元素的基本信息,同时根据记录中命名空间在Taxonomy中查找到该元素,获得全部的完整信息(包括模式定义文件中该元素的定义信息,以及链接库文件中该元素的附加信息)。如上图步骤2,根据“基金简称”记录获得元素属性等信息,同时根据其命名空间标识“cfid-fgi”在Taxonomy中查找到该元素,在cfid-fgi-2007-09-01.xsd文件中找到“基金简称”的有关定义信息,在链接库文件中获取其标签、参考、展示等信息。
3.根据模板及上述两步骤获取的元素信息制作基金信息披露报送软件,软件根据基金信息披露XBRL相关模板确定报送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获得的元素信息确定生成实例文档时的处理方式。如上图步骤3,软件在确定位置留空供使用者填报具体“基金简称”,同时根据Taxonomy中有关定义,软件需内嵌对该元素数据类型、上下层关系等的处理方式。
4.根据公告内容填报数据,公告内容仅表达要公告的事实,并不一定来自纸质或Word、PDF等格式公告(今后有可能基于实例文档生成其他格式公告)。如上图步骤4,如实在软件中填报基金简称。
5.由报送软件生成实例文档,由于已填入实际数据,并且软件中已嵌入相关处理方式,即可生成相应文档。如上图步骤5,生成的实例文档中即已包含具体的“基金简称”信息。
(二)实例文档的校验
生成的实例文档需通过本规范进行验证(即Schema 验证)。下图描述了验证的基本形式:




生成的实例文档应满足以下验证规则:
1.实例文档中出现的每个元素应在该模式定义文件(XSD)中定义,或者在该模式定义文件引用的其他模式定义文件中被定义。
2.实例文档中出现的每个元素,其类型应与模式定义文件中定义该元素时指定的元素类型一致。
3.实例文档应满足链接库定义的各项规则(链接库定义的各项规则未被包含在Schema验证中,当应用程序从实例文档的一系列元素中提取出数据并加以利用时,链接库将为应用程序提供这些数据之间的各种关系)。
(三)实例文档有关规范
1.格式要求
实例文档只包含数据信息,不包含诸如字体、字号、颜色等任何格式信息,不包含使用纸质或屏幕等任何显示信息。不同的用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将实例文档展现成所需的样式。
此外,文档内部数据可按任意顺序排列,不必按本规范表达的层次或展示关系列示,以区别于按章节等树形结构组织的传统公告。
2.文档命名
文档的命名应具有唯一性,易于辨识、存储与检索。规则如下:
国别代码_信息披露义务人代码_基金代码_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_公告编号.xml
其中:
国别代码:采用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的国别代码,本规范中为“CN”。
信息披露义务人代码:唯一区别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代码,采用置于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八位代码。
基金代码:采用置于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的基金代码。
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采用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中的小类编码(见附件4)。
公告编号:各发布主体应按“年度+流水号”的方式对基金信息披露公告文档编码,以唯一识别本年度对外发布的所有公告。例如:某基金发布编号为“20080003”的公告,表明该公告是基金2008年度对外披露的第3份公告,编码为八位。
示例:某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某基金2007年年度报告,假设是该基金2008年披露的第3份公告,则实例文档命名为:
CN_XXXXXXXXX_XXXXXX_FB010010_20080003.xml,其中“X”代表具体数字。
3.实例文档结构
实例文档由公告头、公告体组成。公告头由基金公告中重要信息抽象、概括而形成,主要包含对实例文档自身的说明信息。公告体是实例文档的主体部分,包含具体的披露信息。下图为实例文档的结构:

公告头一般包含公告标识、信息披露义务人代码、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公告标题、公告发布日期,其中:
公告标识:能唯一识别基金公告的编码,采用实例文档的命名。
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应采用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中的小类编码,一个基金公告对应多个小类的,应以下划线分隔列出所有的小类编码。
公告标题:公告本身的名称,公告名称应遵循现有的信息披露法规,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定义。
公告发布日期:应为基金公告正式发布的日期(如,见报日期);
公告体应按照我会颁布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和相关模板进行编制。
4.实例文档中的上下文元素和单位元素
实例文档中的许多元素实例都具有一定的时间、所属基金等背景特性,这些特性通过实例文档中的一系列上下文元素(context)予以描述。
时间点类型和时间段类型数据,其时间类型标识符分别为instant和duration,所属基金代码在context元素中的entity元素中定义。
一个context 元素可同时与多个元素实例相关联,一个元素实例仅关联一个context元素。例如,某“合计”元素可通过关联不同context元素分别表达年初值与年末值。tuple类型元素不与任何上下文元素相关联。
上下文元素的命名应按以下规则命名:C_时间类型标识符_时间
示例:
在XXXX基金2007年年度报告中,时间段值上下文元素命名:
本期是C_duration_20070101-20071231,
上期则是C_duration_20060101-20061231,
时间点值期初为C_instant_20070101,
期末为C_instant_20071231,
去年期初为C_instant_20060101,
去年期末为C_instant_20061231。
货币类型、份额类型、整数类型、小数类型元素应通过unitRef属性关联到一个特定的unit元素,其中定义元素的货币类型、货币单位、份额单位等信息。一个unit元素可同时与多个元素实例相关联。
五、版本控制
本规范由我会发布并维护,版本将尽量保持稳定,以利社会应用。版本的升级以能否向下兼容为标准,其判断依据为新版Taxonomy能够校验原实例文档。
对于Taxonomy日常的、细微的更新,则直接修改后发布,不升级版本。如更新内容较多,确需升级版本,则依据如下规则进行:原Taxonomy仍保留,保证原实例文档可用性,新Taxonomy开辟新命名空间,以新发布日期更新原命名空间中日期标记,所有文件命名中涉及日期标记的均采用新版日期。今后,我会将陆续发布基金各类信息披露XBRL模板,届时,本规范将进行持续性的更新。

附件:1. 子模块模式定义及链接库文件名称
2. 子模块命名空间
3. 子模块标识符
4. 公告信息分类编码


附件1:
子模块模式定义及链接库文件名称
子模块 模式定义文件名称 链接库类型 链接库名称
全局通用文档 cfid-gcd-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definition.xml
基本信息 cfid-fgi-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definition.xml
管理报告 cfid-mr-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mr-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mr-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mr-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mr-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mr-2007-09-01-definition.xml
重大事件 cfid-ie-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ie-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ie-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ie-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ie-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ie-2007-09-01-definition.xml
审计报告 cfid-ar-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ar-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ar-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ar-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ar-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ar-2007-09-01-definition.xml
财务信息 cfid-pt-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pt-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pt-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pt-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pt-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pt-2007-09-01-definition.xml

附件2:
子模块命名空间
子模块 命名空间
全局通用文档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gcd/2007-09-01
基金基本信息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fgi/2007-09-01
管理报告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mr/2007-09-01
重大事件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ie/2007-09-01
审计报告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ar/2007-09-01
财务信息 http://www.xbrl-cn.org/cn/fid/common/pt/2007-09-01

附件3:
子模块标识符
子模块 子模块英文缩写 标识符 备注
全局通用文档 gcd cfid-gcd Global Common Document
基本信息 fgi cfid-fgi Fund General Introduction
管理报告 mr cfid-mr Management Report
重大事件 ie cfid-ie Important Events
审计报告 ar cfid-ar Accountants Report
财务信息 pt cfid-pt Primary Terms
监管财务信息 rt cfid-rt Regulatory Terms


附件4:
公告信息分类编码
编码 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FA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FA010 基金招募说明书
FA010010 基金招募说明书
FA010020 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FA01003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FA01004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FA020   基金合同
FA020010 基金合同
FA020020 基金合同摘要
FA030 基金托管协议
FA030010 基金托管协议
FA04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FA0400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FA050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FA050010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FB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FB010   基金年度报告
    FB010010 基金年度报告正文
    FB010020 基金年度报告摘要
  FB020   基金半年度报告
    FB020010 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
    FB020020 基金半年度报告摘要
  FB030 基金季度报告
FB030010 基金第一季度报告
FB030020 基金第二季度报告
FB030030 基金第三季度报告
FB030040 基金第四季度报告
  FB040 基金净值公告
FB040010 基金净值公告
  FB050 上市交易公告书
FB050010 上市交易公告书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行使职权,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的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听取和审查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八)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在第一季度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主席团的决定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本届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必须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由主席团根据会议的议程决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主席团应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到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在五十日内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但候选人最多不应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
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乡长、镇长,或者副乡长、副镇长未选足名额时,未选出的和不足的名额,应当通过酝酿、协商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第一次选举中未当选的候选人,经较多数代表同意,也可以再次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四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应当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需要增选科技副乡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程序和方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乡、镇人民政府答复。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代表说明。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九条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每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次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数为五至七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的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一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任期三年。主席团常务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选出的主席团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一人代理常务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辞职,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依法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
第二十一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召开会议,确定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事项,督促政府和有关单位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按照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上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当选的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期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五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当选的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的当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凡是当选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资格无效。

第二十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的结果,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积极地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代表三人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可以编成代表小组;代表不足三人的,可以联合编组。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进行学习和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应根据财政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物质上的补贴和便利,所需经费由财政开支。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以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撤换和补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