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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2:36:26  浏览:9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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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

中国 斯洛文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20日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20日)
  根据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成立中斯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按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条 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由中国组和斯洛文尼亚组组成。委员会各方设主席和秘书各一人。
  双方主席应通知委员会各方成员的名单和成员变动情况。

  第二条 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协调中、斯各部门、地方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之间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和条件;
  二、审议委员会双方提出的科技合作申请项目并做出决议;
  三、协调和促进两国有关单位对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条 委员会工作方法
  一、委员会例会通常一年举行一次,也可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延期或提前召开,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具体会期和会议议程由双方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商定。会议所在国一方的主席和秘书担任该届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二、如果需要,双方主席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双方应将建议列入会议议程的问题和要商定的合作项目书面提交对方。双方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举行会晤,以便进行会议准备。
  四、委员会会议根据所通过的决议制订议定书。议定书包括根据有关议程所做的决议及其附件。
  议定书附件应包括:
  --参加会议的双方代表团名单;
  --上届会议议定书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列入本届会议议定书的项目;
  --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决议。
  五、会议议定书用中文、斯洛文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六、议定书由双方主席签字后即行生效。
  七、经双方同意,本章程可予修改或补充。
  八、委员会休会期间,双方秘书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以便协商解决在执行会议议定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商定新的科技合作项目。休会期间达成的协议项目应加列入下一届会议议定书。

  第四条 委员会费用
  一、举行委员会会议的有关费用(指代表团团长抵离期间与会代表的食宿、交通费用)由东道国一方负担,与会代表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为会议作准备而举行的秘书会晤期间双方人员的费用自理。
  二、根据两国科技合作委员会会议议定书规定而交换的专家和学者,除市内交通由接待方负担外,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和食宿均由派遣方负担。双方对口合作单位间,经协商也可采用对等招待方式。

  第五条 终则
  一、本章程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相同。
  二、本章程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在卢布尔雅那签署。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斯洛文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有分歧时,则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       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
     中国组主席         斯洛文尼亚组主席
      黄寿增           拉多·盖诺里奥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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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1985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5)民行字第29号关于胡秋英与王惠珍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胡秋英、王惠珍二人的公爹杨元臣原有祖遗房四间(正房三间、厨房一间),由胡、王各住一半,后来又经过了扩建和分家,双方仍各分住一半.土改时将双方所住房屋五间,全部填写在王惠珍的土地证上,但依然各自管业.一九八三年因胡秋英要拆房,与王惠珍发生争执,经公社、大队调解,双方达成协会,事后王惠珍反悔,以有土地证为凭,五间房屋应归她所有为由,向法院起诉.
经我们研究认为:胡秋英与王惠珍所住房屋均系公爹杨元臣的祖遗房产,双方各分住一半,土改前分家时已经明确各自产权,几十年来从末发地争执,当地群众、双方亲属和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各有一半产权.根据胡秋英和王惠珍双方长期居住管业的历史事实,双方讼争房屋应归胡秋英所有.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驻政办〔2009〕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

《驻马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驻马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驻政〔2004〕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明确职责范围,公开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严格举报事项的受理程序,完善举报事项查处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原则上以属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为主;跨县(区)的举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等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隐患和实施奖励。同一个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或多人多次举报的,分别按第一人(次)或第一时间举报的实施奖励,对其他人员给予表扬鼓励。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范围:(一)拖延不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二)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场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治理的;(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两类五级。(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一般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奖励1000—2000元人民币。(二)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奖励2000—3000元人民币。举报奖励金额依次分为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五个等级。

第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并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或消除。对于蓄意谎报、编报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要求对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进行答复的,受理举报或直接查处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