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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模范(先进)县区司法局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47:07  浏览:8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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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模范(先进)县区司法局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3]127号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模范(先进)县区司法局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几年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家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努力促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全国各县(区、市)司法局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积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等各项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出了突出贡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队伍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基本设施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实现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突破性进展,涌现了许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奋发有为,勇攀高峰,促进司法行政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经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推荐,司法部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等30个县(区、市)司法局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模范县区司法局”,授予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等70个县(区、市)司法局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县区司法局”。同时为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等30个县(区、市)司法局各记集体一等功一次。

司法部希望受到表彰的30个模范县区司法局和70个先进县区司法局,要珍惜荣誉,发扬成绩,以受到表彰为新的起点,朝着更新更高的目标迈进,更加积极而有效地工作,不断创造新的辉煌。司法部号召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县(区、市)司法局,要向受到表彰的模范(先进)县区司法局学习。学习他们讲政治、顾大局,始终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觉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政治责任感;学习他们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竭诚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视责任重于泰山,对事业孜孜以求,敢为人先,不辱使命,矢志创造一流业绩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们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不断探索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进取意识;学习他们公正无私、清正廉洁、甘于奉献,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不怕苦、不畏难,坚韧不拔,顽强奋斗,自觉迎接各种挑战,不断战胜各种困难,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坚强斗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要以受到表彰的模范(先进)县区司法局为榜样,进一步掀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大力促进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模范县区司法局名单(30个)

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县区司法局名单(70个)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模范县区司法局名单(30个)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

河北省辛集市司法局

山西省垣曲县司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

辽宁省普兰店市司法局

吉林省公主岭市司法局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

浙江省淳安县司法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司法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司法局

江西省高安市司法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司法局

河南省确山县司法局

湖北省枣阳市司法局

湖南省华容县司法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司法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

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

四川省双流县司法局

贵州省纳雍县司法局

云南省富源县司法局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

甘肃省金塔县司法局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司法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司法局



附件二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县区司法局名单(70个)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

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

天津市塘沽区司法局

河北省任丘市司法局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司法局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司法局

山西省平遥县司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司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锡盟东乌珠穆沁旗司法局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

吉林省东丰县司法局

吉林省大安市司法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司法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

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江苏省常熟市司法局

江苏省邳州市司法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

浙江省诸暨市司法局

浙江省慈溪市司法局

安徽省太湖县司法局

安徽省凤台县司法局

福建省连江县司法局

福建省大田县司法局

江西省万年县司法局

江西省上栗县司法局

山东省招远市司法局

山东省章丘市司法局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河南省濮阳县司法局

河南省汤阴县司法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司法局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司法局

湖北省丹江口市司法局

湖南省临澧县司法局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司法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

广东省英德市司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司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司法局

海南省文昌市司法局

海南省儋州市司法局

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

重庆市南川市司法局

四川省九寨沟县司法局

四川省泸县司法局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司法局

贵州省都匀市司法局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

云南省楚雄市司法局

云南省麻栗坡县司法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司法局

陕西省眉县司法局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司法局

甘肃省景泰县司法局

青海省祁连县司法局

青海省乐都县司法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司法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下野地垦区司法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乌鲁克垦区司法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垦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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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翔悦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朗宸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三初字第771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津高民三终字第23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权利人在考虑采用专利或商业秘密方式保护自己的技术信息、科技成果时,应对反向工程的难易、科技成果价值的期限、能够获得专利的可能性、经济价值的大小等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此采取最符合技术信息和企业特点的方式,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三、基本案情
原告翔悦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经营范围为密封材料、密封剂、密封工程技术服务等。1999年10月11日,该公司与案外人中国石化集团武汉石油化工厂共同研制的“通用型耐高温密封剂”通过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技术开发中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双方约定该产品的“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归翔悦公司所有”。此后,翔悦公司委托长兴橡塑制品厂(以下简称“长兴厂”)加工该密封剂,双方就该密封剂的加工事项进行了口头保密约定。2000年10月12日,翔悦公司向国家专利局就该“通用型耐高温密封剂”配方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3月21日公开。翔悦公司认为该专利所载明的密封剂配方及密封剂加工单位为其商业秘密,应予保护。
2000年8月,被告陈某应聘在翔悦公司担任汽车司机工作。2001年2月12日,陈某与翔悦公司签订《无形资产保护协议》,约定陈某在职期间、离职后均不得泄露本单位的无形资产或利用单位的无形资产为翔悦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牟利。在翔悦公司工作期间,陈某曾多次为翔悦公司的客户发送货物,其中包括翔悦公司在诉讼中主张的业务客户新疆吐哈油田工程技术中心和抚顺石化工程公司。当时的装箱明细表上记载有收货人的姓名、电话及详细地址,其上的发货人签名均为陈某。
2001年3月陈某离开翔悦公司后,于同年4月12日注册成立了朗宸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零售兼批发密封材料粘接剂、密封剂、密封工具等产品。2001年4月至6月期间,朗宸公司分别向新疆吐哈油田工程技术中心、扬子石化有限公司检修公司和抚顺石化工程公司设备科发出销售产品的信函,其上载有朗宸公司企业质量标准和产品价目表,主要内容与翔悦公司企业标准和产品价目表相同。
后翔悦公司以陈某、朗宸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明,朗宸公司曾两次找到上诉人翔悦公司的密封剂加工单位长兴厂,要求加工密封剂,但长兴厂因与上诉人翔悦公司有保密约定,拒绝了陈某的请求。其后经案外人介绍,长兴厂同意为朗宸公司加工密封剂。本案二审期间,长兴厂会计李某证实长兴厂为朗宸公司加工过60公斤密封剂,所用配方与翔悦公司的相同。
另查,2003年12月、2004年1月朗宸公司派人先后两次到案外人天津市腾飞化工总厂堵漏,所用密封剂和设备为陈某自带,两次堵漏开具的“技术服务费”分别是人民币7000元和7500元。

四、法院审理
天津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翔悦公司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特指“通用型耐高温密封剂”的配方,但为此原告仅提供了一份成果鉴定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保护的权利内容及其权利归属,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保护的经营信息,包括其制定的企业标准、产品价目表和客户名单。由于原告未就其企业标准和产品价目表具备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已采取保密措施”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包括扬子石化有限公司检修公司等三个单位的客户名单信息,虽被告陈某承认该三单位早在2000年即与原告确立业务关系,但被告同时也否认其作为原告单位的业务员接触过上述三客户的事实,且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该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客户名单经营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另,关于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主张被告违反约定,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三年内即经营同类业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受法律保护,但用人单位在对员工竞业限制的同时应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本案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了员工应尽竞业限制之义务,却没有赋予员工应获经济补偿费的权利,故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故原告关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翔悦公司的诉讼请求。
翔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主要为: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包括“通用型耐高温密封剂”产品的配方、施工操作方法及上诉人经营信息和客户名单;被上诉人陈某与上诉人签有《无形资产保护协议》,但被上诉人却违反协议约定,利用其曾系上诉人单位工作人员之便,大量窃取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后,成立被上诉人朗宸公司,从事与上诉人相同的业务,利用上诉人已形成的客户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陈某辩称:其在翔悦公司期间仅是汽车司机,而非技术人员,无法知道翔悦公司的密封剂配方内容,因此不可能侵犯翔悦公司的商业秘密;翔悦公司带压密封剂配方为公知技术,客户名单亦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为此,陈某在二审中提供了带压密封堵漏技术的有关书籍、网上下载的与带压堵漏相关网页等证据。被上诉人朗宸公司辩称其从未生产过密封剂,也不掌握翔悦公司密封剂的配方。
天津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通用型耐高温密封剂”配方的权属。但该配方申请专利公开后,已丧失技术秘密的属性,不应再主张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同时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该配方公开前,被上诉人用非法手段获取了该配方以及用该配方制造产品。因此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害其技术秘密“通用型耐高温密封剂”配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上诉人主张的与该密封剂相关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且经上诉人明示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应属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对此无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某之间是否订有保密协议或者原判认定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均不影响依法对上诉人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相关证据可认定,被上诉人陈某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获悉了上诉人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二被上诉人在经营期间,在相同经营领域利用了上诉人的客户名单及加工单位等经营信息并获取利益,故可认定二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对上诉人商业秘密侵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上诉人主张因依照被上诉人侵权行为而致业务中断来计算其损害赔偿数额的请求,证据不足。故鉴于本案上诉人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被上诉人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法院根据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时间及对上诉人生产经营影响和上诉人维护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综上,天津市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并最终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陈某、朗宸公司停止使用与上诉人翔悦公司“通用型耐高温密封剂”相关的经营信息;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翔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翔悦公司主张二被告侵犯了其密封剂产品配方的技术秘密,但法院却以该配方申请专利公开后,已丧失技术秘密的属性,不能再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驳回了该诉讼请求。在之前关于商业秘密特征的案例中,我们已大致谈到了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不同,故本案中,主要来探讨一下权利人在保护自己的技术信息时,在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之间该如何选择的问题。
对于自己的科研成果,权利人应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后决定采取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大致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反向工程的难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对权利人的科研成果而言,如果其他行为人不可能或者很难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该技术,则权利人选择商业秘密保护较为适宜;而对于易被其他行为人以反向工程获得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则权利人选择以专利保护为宜。
(2)科技成果价值的期限。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更新换代的时间越来越短,因此权利人在决定科技成果的保护方式时,应将其“保质期限”,即能够为权利人创造价值的期限作为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如果该科技成果的保质期比专利保护期限要短,那么权利人可选择专利保护;如果该科技成果的保质期要远比专利保护期长,能为权利人创造源源不断的经济价值,那么就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为宜。
(3)能够获得专利的可能性。专利法对专利的授予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即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故权利人在决定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之前,要先考察该成果是否具备了上述三个要件,若仅为一般的技术革新,不具备上述要件,那么很有可能不能被授予专利。而此时,由于该技术革新已通过专利申请前的公开程序成为了公知性技术,不再具备秘密性,也就不能再作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作为保护。因此,权利人在决定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前,须对其可能性大小进行评估,如果被授予专利的可能性过低,那么还是转为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宜,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4)经济价值的大小。权利人要获得专利保护需向有关部门支付一定的专利费用,因此,权利人在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前,应从现实利益角度出发,对于经济价值大、投资回报率高的产品选择以专利方式加以保护;而对于经济价值较小的科技成果则选择以商业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以免投资大于回报。
综上所述,专利保护的要求多、时间短、范围窄,还要求技术信息的公开,但保护力度强,具有排他性;而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少、时间长、范围广,还能将信息据为己有,但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也没有绝对的排他性,他人可通过反向工程、自主研发等各种手段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秘密。因此,权利人在考虑采用专利或商业秘密方式保护自己的技术信息时,应对各因素综合考量,以此达到最优目的,实现利益最大化。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


法发[2002]2号

2002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在下列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西藏自治区所辖地区、市、县、县级市、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