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达到治乱和理顺的目的,我们对加强小轿车(含吉普车及其变形车,下同)的销售管理问题,与有关部门共同作了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小轿车的销售点。
清理整顿后的小轿车销售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机电设备公司、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及其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汽车贸易中心和实行产品销售管理的生产企业,即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天津汽车工业公司、第一汽车制造厂
、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联营公司、广州轻型汽车供销公司、第二汽车制造厂、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
对上述销售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会同物资部、中汽联重新核定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准许经营小轿车的营业执照。各销售点不得搞联营,也不许设分点。其他单位一律不准销售小轿车。
二、小轿车销售点的业务范围。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销售点中,除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及其所属的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汽车贸易中心可以搞批发业务外,其余销售点只能把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天津汽车工业公司、第一汽车制造厂、
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联营公司、广州轻型汽车供销公司、第二汽车制造厂和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只能把自己生产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委托其他销售点销售。
上述销售点,只能把小轿车销售给持有社会集团购买审批证明的用户。各地车辆监管部门一律凭核准的小轿车销售点的发票及社会集团购买的审批证明,办理小轿车牌照的发放手续。
三、加强对小轿车价格的管理。
以国家物价局为主,会同物资部、中汽联逐一制订小轿车每种车型的出厂价格和全国统一的销售价格(含进口小轿车的销售价格)。
制订价格时,应照顾各地区和生产企业的利益。为保证生产企业有积累和发展的后劲,可考虑在实际制造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的利润和销售税确定出厂价;合资企业的定价办法,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在制订全国统一销售价格时,要考虑到经营费用、横向配套发展基金、车辆购置
附加费和特别税等。
各销售点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各地不得再收取各种名目的附加费。横向配套费由生产企业代收,其中50%留给地方作为横向配套发展基金,另50%统一上交国家,由国家计委会同中汽联统筹作为扶植全国轿车工业的横向配套发展基金。
四、调整关税税率,促进轿车国产化。
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已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优惠税率(以50%税率计征)。国家已经定点的第一汽车制造厂、天津微型汽车厂可比照中外合资企业享受50%的优惠税率。为促进国产化,散件进口按国产化进度实行级差关税,其征收办法由海关总署、国家计委、物资部、国家物价局
和中汽联共同制订。
凡享受促进国产化优惠税率的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批准的项目规划,制订出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国产化计划,报海关总署核定后,才能在分年度进口关键零部件时,享受优惠税率。实现的国产化率(国产化零部件价格占整车价格的比例)达不到计划要求的,应相应补交差额部分的税
款。
五、征收小轿车特别税。
对进口整车、进口组装车和国产车一律征收小轿车特别税。征收金额按不同车种分不同档次。征收标准如下:
(一)小轿车:进口整车每辆为四万元(东欧、苏联进口整车每辆二万元),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国产车每辆一万元。
(吉普车:进口整车每辆为三万五千元,进口散件组装车和北京切诺基每辆一万至一万五千元,国产车每辆五千元。
特别税由销售点代征,并按规定上交中央财政。
特别税的征收金额,视市场销售情况,由国家计委牵头每年核定、调整一至二次。
六、加强小轿车的产销管理。
指令性计划,视年度外汇、原材料情况和国家专项任务的需要情况,由国家计委逐年核定,其产品由国家分配、调拨,由上述销售点销售;指导性计划及由企业自筹原材料和外汇安排生产的小轿车,由有销售权的企业销售或委托其他销售点销售。
七、加强对销售点的管理。
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组织有关单位,每半年对核定批准的销售点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如有不执行上述通知者,取消其销售资格。
八、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国家计委负责协调。具体销售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国家物价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汽联等有关部门制定。
九、本通知从1989年2月1日起执行,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1989年1月5日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经委及各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设备管理工作,设立(指定)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设备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下列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
(一)设备有效利用率;
(二)主要设备完好率;
(三)新度系数;
(四)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指标。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设备拥有量及其技术复杂程度,设立(指定)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程技术人员,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有关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经委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评优活动;
(四)推动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
第七条 省、市、县工业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办法和重要生产设备的购置、改造、更新、调拨、封存、报废管理办法,制定考核企业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行业的设备检查、评比,推广先进经验、维修新技术、新工艺,组织本行业重大设备改造的技术攻关,推动维修专业化和主要备品配件国产化、商品化;
(四)督促检查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的合理使用,分析重大设备事故,并按规定处理;
(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的业务、岗位培训。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和安装调试
第八条 在厂长领导下,由总工程师或主管设备的副厂长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自制设备和参与外购设备(包括进口设备)的规划、调查、考察、选型及安装调试工作。
第九条 购置重要设备应由主管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组织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规定上报守批。
第十条 企业对进口设备应按规定验收,及时安装调试使用,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技术规范建立设备安装调试的验收交接制度。设备投入使用前须经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的设备不能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 各级经委和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重要设备购置项目时,必须有同级设备管理部门参加。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的维护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损耗程度以及设备在生产中的地位,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购置原值以及停机对生产的影响等,将设备划分为重点预防维修设备、一般预防维修设备和事后维修设备,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维修。
第十四条 企业应规定各类人员对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的职责,建立、健全使用、维护、检修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设备前期管理制度,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备检修制度,设备事故处理制度,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制度,设备图纸及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
第十五条 设备的操作、维护、修理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精密、大型、稀有及关键设备应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定保养细则,定检查校正精度。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检查考核。
严禁企业靠超负荷拼设备追求产量。
第十七条 生产设备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应遵守国家规定,保证专款专用。
企业在保证大修理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如大修理费用不足,可从折旧资金中安排。
第十八条 企业检修设备应执行检修规程及技术标准,建立设备质量检查验收、交接制度。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根据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目标,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从资金、原材料和技术上予以保证。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参与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对设备的报废更新,按《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凡耗能高、污染大和国家规定淘汰的设备,报废后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 企业编制改造与更新计划,应贯彻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设备功能、技术性能和生产效率,降低能耗物耗。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经过技术论证,按规定上报审批。经改造更新验收后的设备新增价值,应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租、转让设备应按规定上报审批,其所得收益由设备管理部门统筹排,用于设备改造更新。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收集、整理和建立设备技术档案。重要设备必须有单台的技术图纸及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备件图册、修理记录、验收记录、事故报告和安装图纸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和储备定额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报送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发生设备事故。如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查清原因,妥善处理。
事故分类标准和上报办法,由各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经委及各级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应创造条件,有计划培养设备管理和维修专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备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九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条 省经委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凡获得国家、省级设备管理优秀、先进称号的企业,当年可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资金;对于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只能按其中获得最高奖励称号发给一次性资金:
(一)获全国设备管理优秀的企业人均三十五元;
(二)获全国管理先进的企业人均三十元;
(三)获省设备管理优秀的企业人均三十元;
(四)获省设备管理先进的企业人均二十五元。
上述资金在企业留成资金中开支,不列入资金控制总额,免纳资金税。
第三十一条 各市经委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管理的评优活动,奖励办法由各市经委确定,但资金不得高于省优秀、先进奖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给予奖励。
企业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关键设备大、中修缩短工期提高效益奖。奖励资金从缩短检修工期所得效益中支出。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设备管理混乱,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追究企业领导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原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的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工业交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执行。
198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