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5:38  浏览:8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8月3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14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谈舆论对法律大众化的影响和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产品。教育的功能是传输知识,传输人类积累的经验,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传输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性的教育方式。 如果没有法制宣传教育,大众获得司法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专门法律知识训练机构法学院,专门司法机构法院、检察院及专门的司法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只能提供对专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力所不能及。 对于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仅靠这些机构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我们的大众媒体参与法制宣传,才会有数亿大众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我国大众媒体早已经开始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传播工作了,《法制日报》等报纸和杂志进行着更加专业的法制宣传。这些媒体在这些方面已经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获得公众的接受和好评。 
在当今复杂社会里,由于个人学习能力的提高,外来知识的介入,多元价值的融合,不同文化与观念的交叉并存,都使得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很困难。因为在今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复杂社会情况多变,我们接受信息最快的方式和渠道更多的不是从书本上,也不是在课堂里,而是从网络上,或者在电视里,或报纸杂志上。 这些按照分秒来计算信息流量的电子化的传播科技,给大众媒体提供了对公众巨大的影响力,各种媒体给我们提供了图文并茂、有声音有画面的信息。这些信息的真实程度和生动程度都比文字信息更加丰富,更加复杂。这些信息技术让我们的社会大众可以更有深度和广度地观察复杂社会的各种画面和各种声音,阅读各种信息和各种观点,连续不间断的这种社会全记录信息,将给我们的学习带来不断的革命。这些正是宣传,特别是法制宣传所特有的功能。 
我们今天几乎离不开公共媒体,因而也就必然受到媒体的影响,也许在当前影响我们大众生活最大的就是媒体。如果让这种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发挥更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并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新知识普及到大众,使大众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像大众具有基本的健康知识一样,一方面将减轻医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将由于自己的健康水平提高而使生活更美好。法律知识的大众化普及也是如此,一方面必将减轻各种案件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公民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避免各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 大众媒体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是普法工作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用大众媒体对公众的巨大影响作用来宣传法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将造福于我们的社会大众.
伟人邓小平曾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在于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法制观念的树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是法制宣传教育必须遵循的规律。我们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又要坚持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真正把法律和法治的精神交给亿万人民群众。让我们携手同行,扎实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懈奋斗。


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锦政办发〔2006〕70号

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城区供暖价格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做出调整。为做好供暖收费工作,现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市政府第6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原《规定》中第五条“…阳台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照阳台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2元;室内采暖设施由管房单位自行维修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1元。非住宅房屋室内净高以不超过3米为准,每超过0.3米按采暖费收费标准加收10%的采暖费,最高不超过采暖费收费标准的50%。”修改为:

  …阳台、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每平方米23元;非居民用户(房照是非居民住宅及房照是居民住宅但从事经营活动的)每平方米25元。从泵站出口至室内采暖设施由管房单位自行维修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降低1元。非居民房屋室内建筑层高以3米为采暖费计收基数,每超过0.1米,按采暖费标准加收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加收至100%为止。

  二、原规定中第六条“采暖用户应当在供暖期(每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前交纳采暖费,每提前1个月交纳采暖费,供暖单位给予应交采暖费总额1%的优惠。供暖单位对已交纳采暖费的采暖用户应及时供暖…”修改为:

  采暖用户应当在供暖期(每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前交纳采暖费。采暖用户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6℃。供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户缴费实行优惠政策,每提前1个月交纳采暖费,供暖单位给予应交采暖费总额1%的优惠。对逾期交费的,可依法收取1‰的滞纳金。供暖单位对已交纳采暖费的采暖用户应及时供暖;对拒不交费的用户,供暖单位有权对其停止供暖,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暖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的供热期供暖、未达到规定或约定的供暖温度,采暖用户有权要求供暖单位退还采暖费;给采暖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采暖用户应保护好供暖设施,并做好室内保温。采暖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

  (一)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三、原规定中第十三条“…对一般低保户以不超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标准免收50%采暖费(多处住房只免收一处)。”修改为:

  …对一般低保户以不超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标准,免收52%采暖费(多处住房只免收一处)。

  四、原规定中第十三条“…以上享受照顾的采暖用户…”修改为:

  以上享受政府政策照顾的采暖用户,每年10月15日前,由有关区及有关部门提供名单。经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审定,报市财政局审核,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采暖用户予以减免费照顾。

  减免低保户的采暖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的低保资金比例承担;减免困难企业人员的采暖费,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上述采暖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下拨给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再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分拨给各供暖单位。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