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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4:50  浏览:9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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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


(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第6号公布)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议案。鉴于本工作条例(试行)所规定的内容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规所替代。因此,决定废止1984年12月8日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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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委、市物价局制订的《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经委、市物价局制订的《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物价局制订的《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即按照试行。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物价局联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抓好此项工作的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借按质论价之名,以次充好,变相涨价,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生。

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对劣质产品规定惩罚价格,对促进生产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重大意义。各工业生产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都应认真贯彻
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实行工业品按质论价,重点是对优质产品(包括获得国家金质、银质奖的产品和部级、市级优质产品)实行优质加价。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范围是:
1.重要质量指标超过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达到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
2.在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和提高耐用、适用性能方面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产品;
3.质量长期稳定,为用户和消费者所公认的名牌产品。
第三条 各级优质产品的评定,必须由生产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市、部、国家级优质商品评审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优质产品证书,在规定的时期内有效。
第四条 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标准和等级差价率有明确规定,而且差价率合理的,应严格执行现行规定,不得以次充好。质量标准过低和等级差价率偏小,起不到鼓励创优作用的,应修订质量标准和等级差价率。
第五条 在新的质量标准和等级差价率制订前,对低质产品、陈旧落后产品,采取价格向下浮动的办法,以扩大质量差价。
第六条 优质产品实行优价,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凡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产品,应按各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或市管及市管以下的产品,实行优价的原则是:
1.获得国家金质奖的产品,出厂价格加价幅度最高不超过20%;
2.获得国家银质奖的产品,出厂价格加价幅度最高不超过15%;
3.部级或市级优质产品,出厂价格加价幅度最高不超过10%;
4.凡优质产品出厂价格实行加价后,其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在保持原差率不变的情况下相应调整;
5.为保持优质产品物美价廉的竞争优势,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也可以不加价;
6.用优质原材料生产的制成品和用优质零部件生产的整机,已经根据生产成本按规定作价办法制订了正常厂、销价格,而未被评为优质产品的,一般不实行优价;
7.对生产多环节,或属于协作配套生产的最终产品实行优质加价后,其内部利润分配,可本着照顾各个环节经济利益的原则,按创优贡献大小,由各生产企业自行商定。
第七条 优质产品实行优价,由生产企业凭质量鉴定书和优质产品证明书,在上述规定的加价幅度内,提出加价申请,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生产企业有权定价的优质产品,优质加价由企业自行确定,同时报市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优质产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并要附有“产品介绍”,说明优质的主要内容,以便用户监督。没有优质产品标志的,不能优价销售。
第九条 质量检测部门每年定期对优质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不定期地进行抽测,对达不到优质标准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标准局上报市优质产品评审办公室,通知物价主管部门取消其实行优价的权利。
第十条 新产品与同类老产品要保持适当的差价。
新产品分以下几种类型:
1.国内从未生产过的产品,称为全国新产品;
2.本市从未生产过的仿制型新产品,称为地方新产品;
3.有的老产品经过重大改进,在结构、性能、材料、技术特征等方面有显著提高,并有独创性的,称为改进性新产品。
经过主管部门鉴定确认为新产品的,才能按新产品定价。
新产品的试销价格,除有关部门按规定管理的以外,一般由试制企业自行制订,报上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试销期满制订正式价格,需经工商双方协商后,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对消费工业品的新品种、新花色、新式样、新包装装潢的产品,在价格上要予以鼓励,根据产品试销程度和供求情况,分别制订合理的品质差价、花色差价和包装差价。
第十二条 经企业各级主管部门确认为淘汰的产品,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出厂价降为无利以至亏损水平。对先限产、后限用的淘汰产品,剩余部分按生产成本或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处理销售;对既停产又停用的淘汰产品,剩余部分应按废品处理,不得再
投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维护消费者利益,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借按质论价之名,以次充好,变相涨价,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分别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84年1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高原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高原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各成员单位:
  做好高原病防治工作是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取得全面胜利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做好高原病防治工作,经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研究,现将下一阶段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地区、部门要清醒认识高原病防治任务的严峻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高原病防治工作作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专人负责和协调,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高原病防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高原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维护救援人员和参与灾后重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分工负责,加强沟通协作。各有关地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高原病综合防治指导方案》(见附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建立全过程的高原病防治工作机制,提高综合防治能力。要坚持属地领导,统筹布局军地防治力量,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军地结合、责任包干,统筹兼顾、科学指导,加强监护、及时救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落实救援人员用人单位、派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扎实做好高原病预防、救治和转运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切实做好高原病防治设备、药品和用品的生产、供应、运输等工作,保障高原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三、科学防控,完善各项措施。大力宣传普及高原病防治知识,开展相关知识培训,提高救援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加大心理疏导力度,及时解决心理问题,有效预防心因性高原反应。派出单位要做好人员遴选工作,合理配置防治设备和药品,科学指导预防用药。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建立健康体检制度,安排专人每日定时对工作人员进行高原反应检测和评估,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在灾区要实行分片包干,组织医疗专家定期进行排查、巡诊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坚持早期治疗,依托灾区现有的医疗点,建立高原病救治中心。充分发挥医疗专家组的作用,对重症病人实行会诊制度。开辟转运绿色通道,及时转运重症病人。建立后方定点救治医院,确保重症病人得到有效救治。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与灾区医疗机构健康监护工作机制和灾区医疗机构与后方医疗机构重症病人对口转运工作机制,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转运。
  四、加强督导,狠抓措施落实。各有关地区、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将汇总各有关地区、部门高原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
  附件: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高原病综合防治指导方案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
                          (代章)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高原病综合防治指导方案


  高原病是指由平原进入高原(海拔3000米以上,对机体产生明显生物效应的地区),或由低海拔地区进入海拔更高的地区时,由于对低氧环境的适应能力不全或失调而发生的综合征。高原低氧环境引起机体缺氧是其病因,上呼吸道感染、疲劳、寒冷、精神紧张、饥饿、妊娠等为发病诱因。
  青海玉树地处高原地区,为保障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抗震救灾、医疗救治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高原病综合防治工作
  做好高原病防治工作是此次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取得全面胜利的重要保障。地震灾区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参与救援、灾后重建的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高原病的防治,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加强领导,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军地结合、责任包干,统筹兼顾、科学指导,加强监护、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高原病防治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医疗救援单位、卫生防疫机构、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高原病防治工作,参照我部印发的防治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完善工作制度,确保高原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二、切实做好预防高原病的准备工作
  (一)做好工作人员遴选工作。
  工作人员进入高原地区开展工作前,应进行健康体检,经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高原地区,有以下严重疾病或症状者原则上不宜从事高原工作: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或恶性心律失常、高血压;慢性肺功能不全;癫痫及严重神经衰弱;严重胃肠道疾病;肝肾功能不全;上呼吸道感染;严重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
  (二)配备必要的用品和急救药品。
  各单位携带足量抗高原反应相关的药品和医疗器材,如高原康胶囊、红景天胶囊、西洋参丸、氧气瓶(袋)、制氧机、简易血氧饱和度和心率检测仪等;工作人员应准备足够的御寒衣服,以防受凉感冒。
  (三)开展预防性服药工作。
  进入高海拔地区前2小时开始服用高原康胶囊,1-2粒/次,2次/日,通常服用3天;亦可辅助服用红景天胶囊等抗高原反应的药物,以降低高原病发病机率。
  (四)加大培训力度,做好各方面应对高原病的准备。
  各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训练、高原常识和高原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做好赴灾区工作人员进入高原地区的知识技能储备和心理准备。
  三、认真落实急性高原病的预防措施
  (一)认真体检,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
  指导用人单位对高原工作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进行高原从业健康知识培训。要严格执行高原作业劳动时间,定期轮换等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病药品,在生产、生活场所设置供氧条件,对身体不适应高原环境的工作人员要妥善安置。
  (二)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做到有计划地、间歇性作业,避免长时间、剧烈作业。
  高原劳动能力的卫生学限度分别为:3000-4000米连续工作时间应小于6小时;4000米以上连续工作时间应小于4小时,4000米以上劳动周期不超过6个月;工作1年以上,应到低海拔地区休息2-3个月。工作时应注意休息,避免过度紧张,防止疲劳。
  (三)其他一般性措施。
  注意饮水,补充营养,戒烟戒酒;注意保暖,预防感冒。避免体力负荷过重,注意适宜的生活、娱乐、体育锻炼方式,克服急躁情绪。切忌饮食过饱,睡觉时最好采用高枕、侧卧方式。
  (四)注意识别高原反应。
  一旦出现自觉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吸氧、休息,如症状不能自行缓解,需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急性高原反应包括: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心慌、胸闷、气促、食欲减退、眩晕、鼻出血、手足发麻、手足抽搐、关节痛等。
  四、及时进行急性高原病诊断和治疗
  急性高原病分为急性高原反应(急性轻症高原病)、高原肺水肿及高原脑水肿3个类型。急性高原反应可在进入高原数小时即出现症状,而高原肺水肿及高原脑水肿一般在进入高原24小时后发病。
  (一)急性高原反应(即急性轻症高原病)。
  抵达高原,出现头痛,并具有如下四项中至少一项症状则可诊断为急性高原反应:胃肠道症状(食欲减退、恶心、呕吐等);疲劳或者虚弱;头晕或眩晕;难以入睡。
  症状轻者不需要治疗,注意休息,减少活动量。症状明显者吸氧和适当休息,可口服高原康胶囊,1-2粒/次,2次/日,通常服用3天。地塞米松应急治疗急性高原反应有一定效果,首次剂量为8mg,以后每次4mg,6小时1次,连续使用3天。症状严重者,建议进一步检查。
  (二)高原肺水肿。
  抵达高原,出现以下表现者可诊断为高原肺水肿:
  1.出现以下至少两项症状者:静息时呼吸困难、咳嗽、虚弱或活动能力减低、胸部有紧缩感或充胀感;
  2.出现以下至少两项体征者:至少在一侧肺野可闻罗音或喘鸣音、中枢性紫绀、呼吸急促、心动过速。
  有条件时,可进行X线、CT、MRI等进一步检查。
  治疗主要包括:
  1.半卧位卧床休息、吸氧。
  2.药物治疗:可口服硝苯地平10mg,3次/天;氨茶碱0.25g静脉点滴,2次/天。
  3.抗炎及对症处理:呋塞米20-40mg静推,每8-12小时1次,根据病情和尿量可加大用量。20%甘露醇250mL快速静脉滴注,1-2次/天。同时静脉注射地塞米松10-20mg,每天1次。心力衰竭者给予强心治疗。液体摄入以口服为主,静脉输液量宜少;若患者有明显脱水症状,应根据尿量适当增加输液量。治疗期间注意补钾、保护胃粘膜。输入液体以10%葡萄糖注射液为主,同时静脉滴注大剂量维生素C。合并呼吸道感染者给予抗菌药物治疗。
  4.如现场有压力袋,可行增压治疗。
  (三)高原脑水肿。
  抵达高原,患有急性高原病者,呈现出精神改变并/或有共济失调;虽无急性高原病,但同时产生精神改变和共济失调者,也应诊断为高原脑水肿。
  诊断后应立即转至低海拔地区救治。采取一般治疗、吸氧及药物治疗。
  1.一般治疗:必须绝对卧床休息,降低氧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注意保温保暖。保持呼吸道通畅,积极预防和控制继发性感染。加强营养支持及水电解质平衡。
  2.吸氧:一般采用低浓度、低流量鼻管持续给氧,氧流量2-4L/分。
  3.药物治疗:20%甘露醇125-250mL快速静脉滴注,每6-8小时1次。必要时可静脉注射呋塞米20-80mg,增强脱水效果。每天静脉注射地塞米松10-20mg,以减轻毛细血管和细胞膜的通透性及炎性反应。可静脉滴注脑细胞活化剂、纳洛酮以促使患者清醒。
  五、建立健全急性高原病病人及时转运机制
  (一)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建立用人单位与灾区医疗机构健康监护的工作机制,建立灾区医疗机构与后方医疗机构的高原病病人对口转运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急性高原病病人及时发现、及时救治、及时转运。
  (二)进行高原反应监测及评估,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用人单位每日定时对工作人员进行高原反应监测和评估,确定工作人员身体状态。有下列主要临床表现者,应及时报告并撤回至低海拔地区:
  1.血压:7天内连续3天,每天两次血压测定,收缩压高于160mmHg或舒张压高于100mmHg。
  2.心脏相关检查:心电图提示心电轴右偏大于110°;心脏超声心动图提示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或室壁增厚;心电图ST-T改变提示心肌缺血,3天内复检未能恢复正常。心率超过120次/分或低于50次/分超过3天,或心率>140次/分超过1天。
  3.呼吸系统:静息时呼吸困难,伴有咳嗽,咳泡沫样痰,胸闷或胸痛等,肺部湿性罗音。血氧饱和度<70%。胸部X线征象显示肺部片状或云絮状浸润性阴影。
  4.患有其他高原作业禁忌的。
  (三)明确转运标准。
  灾区医疗机构对符合下述条件的,应及时向后方对口医疗机构进行转运。
  1.对确诊为重度高原反应、高原肺水肿及高原脑水肿患者就地及时处理,尽早转至低海拔地区救治。
  2.对中度急性高原反应患者,要及时收治至驻地最近的医院,根据病情进行就地治疗或转至低海拔地区治疗。
  3.对急性轻症高原病者,要立即停止体力劳动,就地休息,及时服用药物,并根据病情随时就诊、随时转运。
  六、强化督导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1.要加强高原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制度,制订检查工作标准、明确检查内容,定期组织检查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2.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高原病防治工作,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对有高原病禁忌的要及时调离,对职业性高原病患者及时安排诊治,并落实职业病待遇。
  3.灾区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灾后重建用人单位落实职业性高原病预防措施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护高原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
  4.灾区的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高原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同时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高原病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力度。确保高原病防治知识宣传到位,用人单位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灾区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原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对灾区居民和广大工作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灾区高原病的综合防治工作,为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