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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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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已经2003年6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2003年6月18日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武警部队、驻地上级直管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二)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三)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四)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
  (五)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
  (六)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
  (七)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八)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开展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工作;
  (九)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地、州、市、县指挥部作出实行封锁、限制人员流动的决定时,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本区域、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旅游、工商、药监、质监、环保、财政、计划、商贸、民政、教育、建设、农业、水利、劳动保障、铁路、民航、检验检疫、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直接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人事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因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


  第七条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拟订、修订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修订全省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地、州、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消毒药具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完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监督和指导,增强学校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和传染病的流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疫情信息网络,完善农村收治救治体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负责预防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急救机构的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监测、交通、通讯、现场快速检测等设备及救治、消毒药物,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承担应对突发事件的传染病防治任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置传染科,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承担应对突发事件的传染病防治任务。
  乡(镇)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传染病隔离病房,承担应对突发事件的传染病就诊病人的接诊任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家库和后备人员储备库。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城市和乡村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条例》第十九条和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突发事件情形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各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报告;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二)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三)波及人群或者潜在的威胁和影响;
  (四)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五)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救治措施和其他应对措施;
  (六)报告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第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和本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4小时内向原报告机关报告调查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都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九条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发生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地、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驻军部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地、州、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省行政区域内毗邻的地、州、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地、州、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国家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对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信息。
  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型、时间、地点、波及人数、主要症状、可能产生的危害、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在全省范围内或者跨地、州、市范围内启动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报告。
  在地、州、市、县范围内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地、州、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在全省或者地、州、市、县范围内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护。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支援。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应急救护队伍,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十四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控,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疏散或者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传染病的科学防治知识。


  第二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可能暴发、流行时,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在4小时内作出决定后,可以在辖区内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临时征用交通工具、房屋、设施、设备;
  (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下级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前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对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房屋、设施、设备的征用,使用后应当予以返还并适当支付征用费,不能返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扩散。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就诊病人,应当及时接诊治疗,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医学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采取医学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领导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完成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
  (四)未及时组织救治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的;
  (五)未及时组织专家调查、评估、确证突发事件并提出防治、处理建议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资金和物资的;
  (五)对突发事件现场、人员等未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纪律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向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因突发事件致病的就诊病人的;
  (五)对确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未采取隔离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的;
  (六)不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遣的。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
  (三)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拒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五)拒绝接受突发事件疏散、隔离等应急措施的。


  第三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非法阻断交通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分别由公安、工商、卫生、质监、药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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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交办发[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已经2008年4月2日召开的交通运输部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交通运输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交通运输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做好“三个服务”,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交通运输部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履行国务院赋予交通运输部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工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做到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五、交通运输部各级领导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二章 部长、副部长、总工程师和司局长职责

  六、交通运输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交通运输部的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七、部长负责签发交通运输部的命令等文件。
  八、副部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交通运输部进行外事活动。
  九、部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代行部长职责。
  十、总工程师在部长和主管副部长领导下负责重大工程技术方面的管理工作,受部领导委托出席相关会议,完成部长、主管副部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办公厅主任在部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部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报告。
  十二、各司局实行司局长负责制,司局长领导本司局的工作。副司局长协助司局长工作。司局长出差期间,委托一位副司局长主持司局内的日常工作。
  十三、各司局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部门职能

  十四、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履行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强化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研究制定交通运输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协调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推动科技进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六、加强对交通运输市场和建设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交通运输市场体系。
  十七、强化交通运输的社会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专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管理和规范交通运输组织和交通运输事务。
  十八、强化交通运输的公共服务,健全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产品。抓好行业文明建设,推进优质便民服务,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事务、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等,由部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提请部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部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部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法律、法规立法建议和草案,制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行政规章实施后要进行适时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各司局拟订的行政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司局的意见。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及港澳台事项,由部请示国务院。拟订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制定规章应符合法规制定的程序规定,部颁规章要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二十六、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送审稿,由部立法归口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由立法归口管理工作机构在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办理。
  二十七、深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纠,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部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依法备案行政规章。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完善和加强内部自我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监管,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权力行为。
  三十三、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部领导及各司局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五、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司局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部报告。
  三十六、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考核评估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部及各司局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属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部及各司局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格落实“四个不准”的要求,即不准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物资设备、材料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交通运输部实行部务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一、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长、部管国家局局长、总工程师以及各司局长组成,由部长或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部务扩大会议增加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务会议、部务扩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二)讨论由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部门规章和报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
  (三)讨论年度交通运输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和会议计划。每季度分析研究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总结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季度工作;
  (四)讨论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执法等重大决策;
  (五)讨论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体制改革事项;
  (六)讨论交通运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十二、部领导、总工程师不能出席部务会议的,向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请假;司局长不能出席部务会议的,可安排副司局长参加,并说明情况。
  四十三、部务会议的议题由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确定。各司局提请部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征求各相关司局的意见。经协商意见尚不统一的,可报请分管部领导进行协调,提出决策建议,提交部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四、部务会议的会务工作及编写会议纪要、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经会签相关司局后由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签发。
  四十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厅审核,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部领导审定。
  四十六、专题办公会议原则上由部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和副部长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协调处理工作中一些重要的专题事项。
  四十七、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全局性的重要事项,一般应由部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和主持;研究一般性事项的专题会议,可由主管副部长主持,或委托总工程师、办公厅主任或主办司局的司局长主持,有关人员参加。
  四十八、专题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及编写会议纪要、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等由主办司局负责。会议纪要采用统一格式和序号,并送办公厅备案。
  四十九、加强会议计划管理,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压缩规模和会期。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五十、各司局应于每年年初提出会议计划,经办公厅协调、汇总,提交部务会议审定后,严格按计划执行。凡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又确需以部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主管副部长和部长批准,并由主办司局向办公厅报备。
  五十一、以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邀请省级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席;不准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准发礼品、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审批公文,按照部公文处理办法和部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公文运转速度,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五十三、以交通运输部名义上报公文,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经分管副部长审阅后,由部长签发。部长不在京时,且时限紧急的文件,由部长授权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分管副部长签发;涉及部长活动的请示,经部长审阅后由分管副部长签发。
国务院要求交通运输部限时上报的公文和事项,必须及时办理,并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五十四、以交通运输部名义下发公文,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部领导分管工作的,签发前需报有关部领导审阅。重大事项公文经分管副部长审核后,由部长签发;部长不在京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签发。一般公文,由分管副部长签发。
  五十五、各司局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司局领导认真审核,明确签署意见;需总工程师审核的,由总工程师审核之后送办公厅办理。专用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部公文稿经办公厅核稿后,按部领导职责分工送签。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司局职责的,主办司局应与有关司局协商,会签后再送办公厅;司局之间如有分歧意见,要充分协商解决;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副部长、部长。
  五十六、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司局在业务范围内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可以司局函的形式处理;需以办公厅名义发文(函)的,由主办司局领导签署意见,经办公厅核稿后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确有必要与部外有关单位以部或部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的,明确主办司局,务求实效,并做好协调工作。
  五十七、交通运输部及部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公布公文由主办司局领导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
  五十八、在严格公文审批程序的同时,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公文的政策法规关、行文格式关和语言文字关。要精简公文、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维护公文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九、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部长离京外出,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副部长出差、休假,事先向部长报告。总工程师出差、休假,事先经分管副部长、部长同意。
司局长出差、休假,事先经主管副部长同意,时间超过一周的报部长批准。
  六十、交通运输部各级领导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一、交通运输部各级领导必须坚决执行部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部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部的决定相违背的公开言论和行为;代表交通运输部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部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部同意。
  六十二、发布涉及交通运输重要工作部署、交通运输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六十三、交通运输部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荣誉和利益。
  六十四、交通运输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各司局要作学习的表率。
  六十五、部长、副部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六、除党中央、国务院和部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部长、副部长原则上不参加接见、颁奖、剪彩、联欢等庆典和礼仪性活动;不为部属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内容由相关司局起草,由办公厅负责审核。部原则上不参加各类同贺活动。
  部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随行人员由办公厅负责协调安排。

北京奥运行动规划

北京奥运会组委会


北京奥运行动规划

北京奥运会组委会
02-7-13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国际友人的热情支持下,经过不懈的努力,2001年7月13日,北京赢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承办权,为北京乃至全国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强大动力。从现在起,北京市将进入一个以筹办奥运为特色的加速发展时期,对顺利完成"十五"计划,实现首都"新三步走"发展战略,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了实现承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奥运会的承诺,指导和统筹奥运会的各项筹办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战略构想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关于办好奥运会的指示精神,"新北京、新奥运"为主题,突出"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坚持勤俭节约,全面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城市繁荣和社会进步,为中国及世界体育留下独特的遗产,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做出应有的贡献。

  办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坚持"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绿色奥运。把环境保护作为奥运设施规划和建设的首要条件,制定严格的生态环境标准和系统的保障制度;广泛采用环保技术和手段,大规模多方位地推进环境治理、城乡绿化美化和环保产业发展;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自觉选择绿色消费,积极参与各项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大幅度提高首都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城市。

  科技奥运。紧密结合科技最新进展,集成全国科技创新成果,举办一届高科技含量的体育盛会;提高北京科技创新能力,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在人民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使北京奥运会成为展示高新技术成果和创新实力的窗口。

  人文奥运。普及奥林匹克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展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市民的良好精神风貌,推动中外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加深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信任与友谊;突出"以人为本",以运动员为中心,努力建设与奥运会相适应的自然、人文环境,提供优质服务;遵循奥林匹克宗旨,以举办奥运会为主线,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教育活动,丰富全体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以全国人民的广泛参与为基础,推进文化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自豪感。

  (二)战略目标

  承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通过13亿人民的积极参与,让奥林匹克精神得到最广泛的弘扬和传播;体育设施符合奥运会的各项技术标准,主体育场及重要场馆建成代表当代一流水平的体育建筑精品;竞赛组织工作科学严谨,高效有序,公平公正,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比赛条件;各项服务体现"以人为本",做到热情周到,方便快捷;在先进可靠的基础上,有若干项最新高科技成果在奥运史上首次采用;文化活动体现中华文明的博大精深和无穷魅力,成为东西方文化交流与融合的广阔舞台;安全保卫布署严密,防范有力,氛围宽松,做到祥和安宁,万无一失;组织管理和市场运作注重创新,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促进全国以及首都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奥运会对全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加快发展。力求首都在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改善等方面实现突破性的变化,到2008年,全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00美元以上,经济现代化、城市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水平大大提高,构建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基本框架,使北京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塑造首都改革创新和全方位开放的新形象。以奥运项目为载体,加大改革力度,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实行公平准入、公平竞争,基本形成与国际规范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培养和使用高素质人才,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博采中外各家所长;在政府工作中,坚持开放、公正、高效、廉洁,增强务实精神,提高办事效率,力求奥运筹备工作和项目运作成为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的典范。

  努力实现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大力提高我国竞技体育科研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竞赛组织管理人才队伍,造就一批在科学选才和科学训练方面的优秀研究员和教练员,培养出一批竞技运动的新尖子人才;争取参加2008年奥运会所有大项和更多小项的比赛,力争金牌总数有新的突破,综合实力有明显增强;认真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加强体育法制建设,不断深化改革,加快体育社会化,促进体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战略方针

  第一,把举办奥运会与全国人民的广泛参与结合起来。让全国各地共享奥运机遇,促进各省市共同发展;发挥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办好奥运会;积极主动争取国家各部委的帮助,为成功举办奥运会提供支持。

  第二,把举办奥运会与推进现代化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以奥运促发展,以发展助奥运",按照北京市"十五"计划和"新三步走"发展战略的要求,加快首都现代化建设步伐,为成功举办奥运会创造雄厚的物质条件。在筹办过程中,坚持勤俭节约,注重体育设施的赛后利用,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把举办奥运会与扩大开放结合起来。向全国和全世界敞开胸怀,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学习借鉴各种成功经验和做法,按照国际标准和现代尺度的要求开展工作,通过举办奥运会全面提高北京的开放水平,向世界展示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象。

  第四,把举办奥运会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克服社会生活中的不文明行为;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改善中外语言交流环境,提高市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各窗口行业文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举办奥运会创造团结、稳定、向上、祥和的文明环境。

  第五,把举办奥运会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通过举办奥运会,促进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管理,让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让筹备奥运会的过程成为切实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过程,成为社会进步的动力。

  (四)战略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2001年12月~2003年6月。制定并实施《奥运行动规划》;组建奥运会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落实奥运场馆、设施的前期工作和施工准备;环保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一批文化、旅游设施开始建设;市场开发工作启动运行。

  全面建设阶段:2003年7月~2006年6月。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奥运场馆建设和其它相关设施建设全面展开。到2006年6月,基本完成奥运场馆及设施的工程建设;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完善运行阶段:2006年7月~2008年奥运会开幕。各项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全部场馆和设施达到奥运会要求;对所有建设项目和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调整、测试和试运行,确保正常使用;组织工作、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各项服务工作全部就绪。

  二、奥运比赛场馆及相关设施建设

  遵循国际奥委会和各国际单项体育协会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北京市建设发展的实际,吸取其它奥运会举办城市场馆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申办报告》和《主办城市合同》承诺的基础上,精心规划和建设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场馆及相关设施。


  (一)原则、内容和布局

  基本原则:第一,场馆的规划设计,既要有利于奥运体育比赛,又要充分考虑赛后利用。在满足比赛期间国际奥委会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奥运场馆的社会效益,使之与广大市民日常健身的需要相结合,并便于赛后开展文化、体育、会展、商贸、旅游、娱乐等活动。第二,坚持勤俭节约,力戒奢华浪费。所有场馆设施建设的规模、位置、数量逐一进行论证,能够利用现有场馆进行改建、扩建的就不新建,能搞临时性场馆的就不搞永久性场馆。第三,创出体育建筑精品。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努力探索建筑技术、艺术与环保的有机结合,为首都留下独特的奥运遗产。

  建设内容:奥运会比赛计划使用场馆37个,其中北京地区32个,京外地区5个。在北京32个比赛场馆中,新建19个(含6个临时赛场),改扩建13个。此外,还要改造59个训练场馆及配套建设残奥会专用设施。京外地区的5个场馆项目中,青岛国际帆船中心、天津体育场、秦皇岛体育场为新建项目;沈阳五里河体育场、上海体育场为改造项目。

  布局方案:呈"一个主中心加三个区域"的分布格局。"奥林匹克公园"是举办奥运会的"主中心区",内有13个场馆;"西部社区"有9个场馆,其中新建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赛后将成为市区西南部群众文体活动场所;"大学区"安排首都体育馆等4个场馆,赛后成为大学及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北部风景旅游区",安排北京乡村赛马场等2个场馆,便于赛后发展郊区旅游业。此外,在其他地区,改扩建工人体育场等4个场馆,为相邻地区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二)奥林匹克公园规划设计方案

  奥林匹克公园地处城市中轴线北端,面积1135公顷,包括680公顷的森林公园,405公顷奥运中心区。奥林匹克公园依托亚运会场馆和各项配套设施,交通便捷,人口集中,市政基础条件较好,商业、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齐备。奥林匹克公园的规划将着眼于城市的长远发展和市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使之成为一个集体育竞赛、会议展览、文化娱乐和休闲购物于一体,空间开敞、绿地环绕、环境优美,能够提供多功能服务的市民公共活动中心。

  奥林匹克公园内具有代表性的新建场馆有:

  国家体育场:可容纳8万人,是举行开(闭)幕式、田径比赛、足球决赛等活动和赛事的场地。

  国家体育馆:可容纳1.8万人,是体操比赛、手球和排球决赛的场地,可设计为多功能公共场所。

  国家游泳中心:可容纳1.7万人,是游泳项目的主赛场,奥运会后可成为公共运动场所。

  在奥林匹克公园内,还将建设一些相关设施:

  奥运村:运动员公寓36万平方米。奥运会期间供各国运动员、教练员和随队体育官员居住,村内配套设施齐全。赛后可向社会出售。

  规划一批建筑,在奥运会期间能用作乒乓球、羽毛球、击剑、摔跤比赛场馆和主新闻中心、国际广播电视中心使用,会后将成为会展中心和文化设施,如首都青少年宫、城市规划展览馆等。同时,还将规划建设酒店、会议、商业、办公等其它配套服务设施。

  (三)场馆的设计理念

  满足比赛要求,实用而不奢华。符合2008年国际奥林匹克夏季运动联合会的要求;符合国际单项体育协会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残疾人奥运会的特殊使用要求,注重质量、节省投资。

  广泛应用高科技,体现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数字网络技术、远程音像传输技术以及图像显示技术,为奥运会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广泛使用清洁能源和环保材料,广泛采用雨水收集、中水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等节能技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安全舒适并有利于赛后利用。场馆设计要以人为本,为所有与会人员提供安全、舒适的空间环境和设施,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要求;场馆与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之间紧密结合,各种功能综合配套;建筑空间实现可变性和功能的多样化,为赛后利用和市场运作创造良好条件。精心编制交通规划,确保任何情况下,交通服务便利、快捷。

  (四)充分考虑残奥会的特殊要求

  筹办2008年奥运会及残奥会,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进一步形成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社会氛围的有利时机。奥运会场馆及其相关设施建设充分考虑残疾运动员和残疾人观众的特殊要求,为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创造条件。

  残奥会将使用奥运会的18个比赛场馆。这些场馆,将充分考虑残疾人奥运会的需要,实施无障碍设计。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要求,配备光电、声响等设备,方便他们参加各类比赛。奥运村的所有相关设施也将采用无障碍设计。

  三、生态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环境污染防治

  以防治大气污染和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增加优质清洁能源、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等措施,实现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显著改善
。到2008年,市区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指标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值的要求,颗粒物浓度达到发达国家大城市水平,满足承办奥运会的需要。

  防治煤烟型污染。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大力引进和发展天然气、电力等优质清洁能源;建设陕北天然气进京第二条长输管线及配套设施;改善电力供应结构,新增用电负荷主要依靠引进外部电源供应,加强城市中心区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建设北京第三热电厂、高井电厂改用燃气项目,新建、扩建草桥等8座燃气热电厂,实现冷热电联供;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大力开展节能工作。到2008年,全市天然气年供应能力达到50亿立方米;煤炭及焦炭在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降低到20%以下;市区热力供热面积达到1亿平方米左右。

  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污染。2003年起新车的污染物排放开始执行相当于欧洲2号的标准,2008年之前,新车的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当于欧洲3号的标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和检测制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加强环保与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在公交车和出租车中大力推广应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燃料适用技术;积极推广电动汽车等新型汽车技术。

  防治城市地区扬尘污染。所有施工工地必须强化扬尘污染控制,达到环保要求;2003年1月起,凡在四环路内从事散装货物运输车辆,一律实行密闭运输;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2005年基本消灭全市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市区主要车行道机械化清扫和洒水率达到100%。

  防治工业污染。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各项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在重点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重点加强冶金、化工、电力、水泥等行业生产污染控制;加大市区企业搬迁调整力度,2008年之前完成东南郊化工区和四环路内200家左右污染企业的调整搬迁,首钢完成减产200万吨钢和结构调整目标。

  保护饮用水源。加强与上游地区的协作,共同实现《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目标,实行严格的水源保护措施,保证密云、官厅水库上游来水和水库蓄水的水质,基本恢复官厅水库饮用水源功能;结合调整经济结构、节约用水、农业污染防治、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完善等工作,保护地下水饮用水源。

  防治水污染。建成卢沟桥、清河、小红门等污水处理厂,形成完善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到2008年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实施市区城市水系和温榆河等主要河道的综合整治,加快建设主要河道污水截流管线,结合旧城改造对排水系统进行更新改造。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促进工业固体废物、商业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减量化;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处理工作;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郊区城镇、村镇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和消纳场所建设;建成高安屯垃圾焚烧厂、焦家坡垃圾填埋厂等工程。到2005年,市区和卫星城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建立严格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处理处置。

  防治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加强城市交通、施工工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道路规划设计中充分考虑交通噪声扰民问题,控制夜间进城的大型货车和农用机动车的行驶路段和速度;强化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源和放射性源、放射性废物的申报登记和新建项目的审批工作;积极探索并加强光污染防治。到2008年,城市建成区噪声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环境继续符合国家标准。

  大力推广应用环保新技术和新工艺。积极引进、开发和推广清洁燃烧、热泵、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集热、燃料电池、纳米材料等技术;加强环境科研、监测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对现有设备和工艺进行改造,降低产品单耗和污染物排放。

  (二)生态环境建设

  在防治环境污染、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基础上,以造林绿化、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生态农业为重点,加快构筑良好的首都生态基础。到2008年,实现青山、碧水、绿地、蓝天和建成生态城市的目标。

  建设首都绿色生态屏障。2007年,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50%,基本完成山区、平原地区、城市绿化隔离地区三道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到2005年,山区绿化完成10万公顷,以"五河十路"为重点的绿色通道建设完成2.3万公顷,城市绿化隔离地区完成1.25万公顷。

  推进城市绿化美化。搞好城市干道、街巷和水系的绿化,高标准完成市区255条主要大街的绿化改造,广泛进行立体绿化;增加市区水面,营造水面景观;建设好市区中心大面积公共绿地(公园),建成50块1万平方米以上以乔木为主的大型绿地;完善郊区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绿化体系。2007年,全市城市绿化覆盖率力争达到45%。

  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2005年之前基本消除本地沙尘危害,完成"三河两滩"五大风沙危害区(永定河、潮白河、大沙河、延庆康庄、昌平南口)的治理;2007年基本完成潜在沙化土地的治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首都生态圈建设和防沙治沙工作。

  合理利用水资源。最大限度地保存地表和地下水库的清洁水源,最大限度地利用降水和再生水源;建设清河、吴家村、酒仙桥等7座中水处理厂,2008年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回用率达到50%;开展居住小区和单位中水回用;完善开采地下水计划,重点控制工农业取用地下水的数量,逐步提高地下水水位;做好汛期雨洪的拦截及回灌工作,补充、涵养地下水源;提高公民水资源忧患意识,进一步理顺水价体系,积极应用节水技术和措施,推广使用节水器具,调动全社会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加强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保护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等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防止生态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对水、土地、森林、草场、矿产、水产渔业、生物物种和旅游等重点资源开发区实施强制性保护;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生态系统脆弱地区划定禁采区、禁垦区和禁伐区;重视保护现有湿地生态系统,在适宜地区建设人工湿地;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和基因资源。

  加强生态农业建设。抓好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的建设,发展高效型生态农业;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采取新型农田耕作技术,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制订完成畜禽养殖业搬迁调整和污染防治计划;发展有机食品,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

  全面整治城市环境。重点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城市形象的环境脏乱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拆除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建设和完善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收容设施,实施架空线入地,搞好城市建筑物的美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化美化水平。加快环境优美街道、社区建设。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环境的综合治理,使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达到市区水平。

  提升市民生态文明素养,倡导公众自觉选择绿色消费。在全社会倡导利于环境的消费习惯,提高市民环境意识,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商店、绿色校园、绿色企业、绿色单位创建活动;提倡家庭和单位使用再生物品,安装节水、节能设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使用不破坏臭氧层的设备等;引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求公交和出租车司机经常保养车辆,确保车容整洁,排放达标。

  (三)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

  以方便快捷、安全有序、经济环保为目标,全面推进北京交通建设与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加快轨道交通、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首都机场扩建等工程建设,形成以公共交通网络为主体、以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对外交通发达的现代化交通体系,为保障和促进北京社会经济及城市发展提供充分的交通条件,为奥运会提供一流的城市交通环境。

  城市轨道交通。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作为重点,建设北京城市轻轨、地铁八通线、地铁五号线、地铁四号线、地铁奥运支线、东直门至首都机场快速轨道交通等工程。到2008年,力争全市新增轨道交通线路148.5公里,总里程达到202公里,地铁在城市客运出行量中的比例达到10%左右。

  公路。建设完成五环路、六环路、京密路等高速公路和一批一级、二级公路项目,到2008年,全市高速公路达到718公里,公路通车里程14700公里,公路网密度达到87.3公里/平方公里。

  城市道路。加强城市路网建设,加快完善由环路、通道线、联络线组成的快速干道系统;结合旧城改建,增大城区路网密度。到2007年,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318公里。

  民航。以建成具有国际和国内枢纽双重功能的大型综合性机场为目标,扩建首都国际机场,满足奥运会及社会发展的需求。

  公共交通。继续优化公共交通线网,增加公交专用道,完善公交运营线路;新建、改扩建东直门、西直门、动物园、望京、四惠桥等公交枢纽,形成一个以市区为中心,辐射城市边缘及居民小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公交网络。

  停车设施。加快停车场建设,缓解市区停车难问题;在重点地区建立停车诱导系统;优先在轨道交通换乘站和大型公交枢纽站配建一定数量的机动车和自行车公共停车位。

  交通管理。在市中心区采取限制性的交通措施;建立健全交通法规,加强机动车管理和停车管理,改善交通执法环境、提高市民守法意识;重点建设智能化交通指挥调度系统、现代化交通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和系统化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初步实现市区交通管理现代化。

  (四)信息通信建设

  在大力推进城市信息化、建设"数字北京"的同时,重点实施"数字奥运"计划,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营造良好的信息化环境,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到2008年,基本实现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都能够安全、方便、快捷、高效地获取可支付得起的、丰富的、无语言障碍的、个性化的信息服务,保证北京奥运会的出色承办,向世界充分展示中国的信息化水平和成就。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和建设基础通信管线,合理利用传输通道空间资源,保证各类奥运会通信网络光(电)缆线的铺设;规划和建设奥运信息标志性建筑,承担奥运会的多功能应用;加强无线电频率的统筹规划,为奥运会做好频率准备;加快构筑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提高频谱管理、无线电信号监测、干扰分析和无线电设备检测能力;综合治理,净化空中电磁环境,确保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可靠运转和使用;加快建设各类先进的通信设施,提供可靠、灵活、可扩展、可重新利用、能适应新技术发展的宽带数字化通信系统,提供与世界各国通信水平相适应的服务能力,高质量地满足奥运会的需求。

  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配备应用世界领先的奥运会及残奥会信息系统、计时计分系统、成绩处理系统所需要的硬件软件设备;重点开发完成奥运会有关的管理软件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开展电子商务,为奥运会提供票务、旅游、纪念品、购物、项目招投标、采购等方面服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努力解决奥运会的"语言障?quot;,帮助奥运参与者互相沟通;利用智能卡技术,为与会人员在注册、安全识别、支付等过程中提供安全、方便的服务;建设卡基支付网络和良好的卡基支付环境;提高奥运场馆设施智能化水平,提供多种个性化信息服务。

  关键信息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重点突破高性能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关键信息技术;推广先进成熟技术的应用,加强关键技术基础性项目建设;推进大型体育信息系统、数字化体育设备、数字媒体设备、智能卡及其相关设备等的产业化。

  四、社会环境建设

  (一)文化环境建设

  文化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展示我国五千年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和北京的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使东方神韵与现代奥运完美结合,为奥林匹克精神输入新的
内涵。

  举办一系列奥林匹克文化主题活动。精心设计和组织奥运会开幕式、闭幕式和奥林匹克圣火传递活动;创办"北京奥林匹克文化节",通过丰富多彩的内容和形式,展示人们对奥林匹克的热爱;与奥运会结合起来,继续办好北京国际音乐节、新年音乐会等标志性文化活动。

  建设和改造一批现代化文化设施。建设国家大剧院、国家图书馆二期、中国美术馆二期、中国科技馆三期、首都博物馆、中央电视台新址、北京电视台新址等重点文化设施,充分展示我国文化中心的最新形象;提高奥运场馆的文化品位,部分场馆赛后将作为文化活动场所;在奥林匹克公园建设市民广场及青少年活动场所,充实其文化功能。

  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重点保护旧皇城、传统城市中轴线、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城市水系和古城基本格局,体现古都基本风貌;搞好中轴线、旧皇城、朝阜路、国子监街、什刹海地区的古建修缮,有步骤地进行圆明园遗址、明北京城墙遗迹等文物古迹的修缮整治;保护和利用好长城、故宫等著名的世界级人类文化遗产;在旧城改造中,把原有各种地名的历史、内涵、事件等采取原址保留、部分保留或雕塑、石刻等手段记录下来。

  创造良好的文化旅游环境。全面整合北京文化旅游资源,搞好旅游街区、旅游景点的整体规划,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精品线路;设计和开发具有浓郁北京人文特色、体现奥运理念的旅游文化商品,扩大北京旅游品牌的影响力;加强特色商业街建设,为旅游者和运动员提供良好的购物场所和环境。

  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良好的条件。为国内外新闻媒体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和一流的服务,以确保记者快速、高效、准确、成功地报道奥运会。

  增进民族团结。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北京市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增进全体市民的民族团结意识,调动各民族参与奥运会的积极性,使北京奥运会成为全国各民族的节日。在奥运会举办期间,要尊重各民族和各国运动员的宗教习俗,细致考虑宗教活动场所的分布和建设。

  (二)安全卫生环境建设

  全力完成各项安全保卫任务,以良好的社会秩序、可靠的交通和消防保障体系、安全的医疗卫生体系和严密细致的保障措施,确保奥运会的安全。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实施"安全社区"建设和"科技创安"工程,加强基层治安防范组织,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加大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打击、防范和控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高防恐怖能力。

  做好奥运会期间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奥运会安全保卫指挥系统,做好奥运会体育场馆、住地和相关场所的安全保卫。借鉴以往奥运会经验,落实防范恐怖活动措施。依法建设各类消防安全设施,合理设置消防力量,预防各类火灾发生;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加强首都警务队伍的建设,树立中国警察的良好形象。

  加强医疗条件建设。改善为奥运会服务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条件,适应残奥会的要求,按照无障碍设施标准改造和建设医疗建筑;加强医疗救援体系建设,健全急救网络;针对奥运会期间医疗卫生承担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强化公共卫生。强化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高度警惕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传染病的传入;健全疾病监测网络,深入做好预防工作;强化以食品卫生为主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保证食品、生活饮用水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

  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完善动物疾病监测、防治、检疫和监督体系,加强马匹检疫,保障动物产品、奥运会比赛动物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食用动物产品中毒事件。

  加大反兴奋剂力度。完善兴奋剂检测手段,开发新技术,提高兴奋剂检测能力,满足奥运会对兴奋剂检测的需要;加强与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及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紧密合作,具备一流的反兴奋剂技术、设施和人才。

  (三)法制环境建设

  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主办城市合同》,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全体市民的法律意识,为奥运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认真贯彻国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综合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有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创造良好氛围。

  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在市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中广泛开展法律学习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法律素质,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在政府工作中,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关于筹备奥运会的有关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建立行政权利的制约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加强权力监督,防止奥运腐败行为的发生。

  深化法制教育。在"四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特别要广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承办奥运会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

  (四)市民素质建设

  市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参与奥林匹克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能否办成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提高全体市民的综合素质,积极动员广大市民参与奥林匹克运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人民群众积极广泛参与奥运会创造良好条件。支持奥运、参与奥运,为办好奥运献计出力,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心愿,鼓励和保护广大民众心系奥运的热情,在遵循国际奥委会《主办城市合同》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一系列以奥运为主题的活动,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参与机会。

  广泛开展奥林匹克教育活动。编撰有关丛书,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普及奥林匹克知识,传播奥林匹克精神;在中小学开展"奥运教育读本"活动,并把奥林匹克教育同学校运动会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区在奥运教育中的作用,把奥林匹克教育活动与全民健身运动结合起来,提高市民的奥运意识和参与奥林匹克运动的积极性。

  加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和文明市民的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市民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quot;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为举办奥运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文明环境。

  建设良好的语言环境。进一步开展"市民讲英语"活动,加强窗口行业,特别是涉外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外语培训;加大媒体外语普及力度,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要增设外语节目和栏目;设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文字、图形导向标识。

  组织奥运志愿者。制定和实施2008奥运会志愿者活动计划,鼓励广大青少年及海内外人士积极加入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和培训一支以大中学生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熟悉外语、热情奉献的为数众多的志愿者队伍。从2002年起,逐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志愿者信息服务系统。

  五、战略保障措施

  (一)大力发展首都经济,以发展助奥运

  雄厚的经济基础是举办奥运会的最基本条件。要牢牢把握"以奥运促发展,以发展助奥运"的原则,充分发挥"奥运经济"的作用,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力以赴搞好首都经济建
设,开创首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新局面,为办好奥运会营造一个繁荣的经济大环境。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五大行业,建设软件、微电子、电子及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着力开发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高新技术产品,引进国内外大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技术和资金,为科技奥运创造条件。同时,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传统产业的水平。到2008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在全市工业的比重超过40%。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产业是首都经济的主体,对服务奥运会有着直接的作用。要加强首都优势资源的开发,加快发展突出体现首都资源优势和特点的信息服务及中介服务业、旅游及会展业、科技教育业、文化体育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金融业、商贸流通业、房地产业、运输邮政业,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到2008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5%左右。

  大力调整产业布局。把工业布局的调整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搬迁调整力度,到2008年,全面完成四环路以内污染企业的搬迁或淘汰任务。城市四环路以内,除保留少部分清洁型高新技术企业、方便人民生活的都市型工业企业和大企业大集团的总部及研发、销售中心外,主要发展各类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和金融保险、商品流通、邮政电信、文化体育等服务业。

  加快重点功能区开发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北京商务中心区,与奥林匹克公园共同构成北京市的三大重点功能区。同时,加强金融街,王府井、西单及前门-大栅栏-琉璃厂等重点商业中心区,现代化口岸及物流基地等重点功能区的开发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能力,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条件。

  (二)加快推进科技进步,以科技助奥运

  从奥运需求出发,加强重点领域的科研攻关、技术集成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在奥运会各环节的应用。

  依靠全国科技力量,推动科技奥运建设。以国家科技部、北京市牵头的九部市共同实施的"奥运科技(2008)行动计划"为核心,将一批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中进行攻关,集成全国科技成果,率先在北京奥运会中推广使用;同时,"首都二四八重大创新工程"向科技奥运重点倾斜,大大加强对奥运科技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抓好重点项目,强化科技项目与工程项目的结合。在交通、洁净能源、环保、场馆设施、信息通信、安全保卫、运动科技、兴奋剂检测以及奥运会开(闭)幕式等方面,推进3S技术(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智能交通、洁净煤燃烧、微小卫星、纳米材料、生物芯片等高新技术项目的实施,使2008年奥运会成为一届高科技含量的体育盛会。以科技奥运为契机,大力推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群的发展,向世界展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吸收先进适用技术成果。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国际间科技项目合作,借鉴或应用奥运会举办国成功的先进技术,紧密结合全球科技最新发展,在引进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将国际上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应用于奥运会。

  (三)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民主决策

  筹办奥运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集中全体人民的智慧和热情,把筹办奥运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的重点工作。

  树立全局意识。全市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完成筹办奥运会的各项任务。

  民主科学决策。保持清醒的头脑,按科学规律办事,对重大项目要做到广纳忠言、反复论证、缜密测算、科学决策。同时,积极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国外的专业机构参与筹办奥运会的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避免走弯路。

  严格按规划落实各项工作。在"奥运行动规划"的指导下,制定严密的年度计划和各单项工程的工作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落实各项任务,把各项任务严格控制在计划进度之中。要特别处理好质量、进度、成本三者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高标准地完成各项建设和准备工作。

  (四)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加强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要坚持以市场化筹资为主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市场筹资的新渠道。同时,要从组织、制度、程序等多方面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有效、安全使用。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投融资环境,探索新的筹融资方式。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垄断,积极推行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运作,鼓励非政府投资的介入;继续理顺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实施并不断完善政府对一些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回报补偿机制;切实贯彻执行《招投标法》,项目法人的选择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所有重要环节要公开面向国内外招标;借鉴历史上其它主办奥运会城市的成功筹资经验,探索新的筹融资方式,做好本届奥运会的市场化融资工作。

  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按照先后次序和轻重缓急合理调剂、统筹安排工程建设资金;积极协调各投融资主体,优化各种形式的融资安排结构,分散风险;加强项目监理,严格审核、科学合理确定概预算规模;提高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在满足设施功能需要的同时,依托新技术和新材料,尽量降低建筑成本。

  (五)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为奥运会提供可靠人才保障

  要举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必须选拔、培养和使用一大批高素质、国际化、复合型人才。要充分发挥北京人才密集、国际交往活跃的优势,同时,发掘利用国内智力资源,引进吸收国外智力资源,为奥运会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

  加强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了解国际城市管理和经济管理规则、具有国际化眼光、能够直接与外国专家和专业机构交流的行政管理人才,熟悉国际体育和奥运事务、国际法事务、国际商务、国际金融和保险事务、国际电子信息技术、国际环保产业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各级政府官员、企业领导人要加紧学习市场经济运行、国际商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

  完善各项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积极吸引、合理使用人才。在收入、人事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通过合理的有吸引力的分配形式,调动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才引进配套政策,创造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鼓励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聘请海外学者、专家来京服务;选派科技、行政和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培训;加快培育首都人才市场,推动人才中介产业化。

  (六)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奥运会筹办廉洁高效

  按照"关口前移,重在预防,全程介入,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体制、制度、机制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建立奥运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立监督审计机构。监督审计机构由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专家组成,独立行使监督权。监督重点是筹备和举办奥运会过程中有关资金、物资、人员以及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同时,成立奥运项目招投标监督机构,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杜绝各种违法违规活动。

  加强对组委会资金使用的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集中支付、财会集中核算等财务管理制度。奥组委大宗物品采购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通过招投标进行统一采购。组委会监督审计部门对组委会各部门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监督。

  加强对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每个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实行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完善监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增加筹办工作的透明度,所有奥运项目都对社会公布,包括项目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投资、工程进度等。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我们相信,通过执行"北京奥运行动规划",团结一心、埋头苦干、艰苦奋斗、求实创新,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参与下,21世纪的中国北京,一定能够承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我们将为此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