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禁止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0:40:24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禁止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发生绵羊蓝舌病。为防止这些国家的蓝舌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 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的羊和牛产品(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的进口羊、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输入羊和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8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企业战略重组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企业战略重组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新政[ 2008 ] 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推进企业战略重组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新乡市推进企业战略重组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为加快我市企业战略重组工作步伐,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战略重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战略重组的主要形式
  本规定所称企业战略重组,是指本市一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为实现把企业做大做强的经营目标,根据自身战略规划需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目的而进行的重整、组合。战略重组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引进战略投资者。本市企业通过股权出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包括合资成立新的经济实体),实现股权多元化,借助战略投资者的优势,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二)企业之间强强联合。本市多个企业按照优势互补、产业配套等战略规划实施联合重组,或本市企业与域外企业进行强强联合仍将主要经营业务保留在本市,以此完善产业链条,扩张带动我市产业集群发展,形成规模化运营方式。
  (三)优势企业重组一般企业。本市优势企业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发展需要,重组、兼并、收购本市的一般企业,或者重组、兼并、收购域外企业仍将主要经营业务保留在本市,发展壮大我市优势企业规模,形成产业龙头企业。
  (四)企业整体上市、改制上市或内部业务重组后子公司上市。本市企业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实现整体上市或下属业务子公司上市,从而解决企业发展资金瓶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管理水平,创造更大效益。
  (五)其他形式。
  二、鼓励企业战略重组优惠政策
  (一)通过实施战略重组新办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和省应收部分外,属于市级有权减免范围内的,自投资建设之日起3年内一律免收。
  对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组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向上级收费批准机关申请减免。
  (二)企业重组后扩大规模或形成新的龙头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在战略重组时涉及的我市相关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重组后合并计算逐年增加的前提下,按战略重组企业逐年新增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地方同级财政贡献额的50%额度支持企业。
  外来投资者战略重组本市企业的,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新发〔2008〕14号)的规定执行。战略重组企业可享受我市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由企业选择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和其它优惠政策规定的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企业战略重组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决定建立新乡市推进企业战略重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工业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行新乡市分行为成员单位。
  联席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能:研究拟定全市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行业整合重组工作的政策措施,拟定重大战略重组项目及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点企业战略重组、重点行业整合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局。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联席办公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联席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负责对全市企业战略重组面临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分析国内外企业联合重组的主要特点和趋势,及时提出当前全市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案,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提交联席办公会议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大企业战略重组项目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推进企业战略重组的情况,并及时报联席办公会议召集人;汇总提出需提交联席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重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操作程序
  (一)战略重组过程中新办企业申请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程序
  企业实施战略重组过程中,由原我市的主要经济实体企业向市推进企业战略重组联席办公会议提出申请,并将企业战略重组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备案。经联席办公会议研究,认定符合我市企业战略重组要求的,下达企业战略重组认定文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具体办理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手续。
  重组新办企业缴纳国家、省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确有困难的,由新办企业向联席办公会议提出减免申请,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送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备案。经联席办公会议研究认定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向上级收费批准机关申请减免。
  (二)战略重组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程序
  战略重组企业完成重组从获利年度起,可向联席办公会议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并提交战略重组前后相关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地方同级财政贡献额的证明材料。经联席办公会议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优惠政策,对战略重组企业予以支持。
  五、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新乡市推进企业战略重组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1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府发[2010]14号)、《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安府发[2010]15号)等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顺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限时办结制,是指各责任单位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办事人)提供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制定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责任单位制定的办结时限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压缩30%以上的办理时间。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责任单位要根据安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精神和要求,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制定的办理时限,报上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将制定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时限置于醒目位置,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定期限内适当延长。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办事人。

第九条 办理事项须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制定的办结时限内。

第十条 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
(一)在办结时限内未能办结的;
(二)超过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在时限内办结,但不将办理结果告知办事人的;
(四)违背限时办结制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由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的,处理结果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限时办结制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办事人可向该单位或上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投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