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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03:25  浏览:9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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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试行)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试行)

津质技监局质监[2004]70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是定期监督检验、统一监督检验之外的一种监督检验的主要方式,分为定期监督抽查和不定期专项抽查两种。定期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三条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管理、组织和协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在市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五条 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前,要制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明确监督抽查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抽查的范围及抽查经费预算等。各区、县局开展定期监督抽查须在每季度开始之日的15日前(如:12月15日前报1季度计划、3月15日前报2季度计划);开展不定期专项监督抽查须在实施计划之日的15日前,将经主管局长批准的实施计划、方案报市局并经市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计划、方案若与上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发生抵触时,各区、县局应调整计划、方案,以保证上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要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向被检验者收取检验费,不得增加被检验者不必要的负担。

第八条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查人员在抽样前必须向被抽查单位出具《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书》和《抽样员证》等证件,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应当与监督抽查任务书一致;监督抽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否则企业可拒绝监督抽查,并可向上级部门反映举报。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3个月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遇到下列情况时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书》所列产品的;

(2)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3)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企业自行使用而非用于销售的;

(4)产品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制作的;

(5)出口制作的产品,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6)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7)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8)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已对被检查者的产品进行过抽查,自抽查之日不到六个月的。

第十一条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做好样品的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被检验者对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十五日内向下达检验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被检查者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后,应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时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检验机构对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于七日内通知被检验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检验机构未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复检任务委托书,不得擅自对被检企业进行抽样、复检。复检结论确认原检验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作出原检验结论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担;原检验结论正确的,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者负担。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的原则。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严重质量问题是指: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或生产许可证编号、认证标志等标志的。

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质量问题的,要先教育、再整改、后处罚。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和按季度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并对抽查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做好后处理工作;后处理工作在三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到六个月。各区、县后处理工作情况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市局对各区、县产品质量抽查后处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履行职责,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对违反以上管理规定的责任人,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监[2004]253号)文件要求追究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及检验工作,保证监督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按时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瞒报、虚报,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给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应对特殊情况或者突发事件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适用本规定,具体工作由市局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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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废汽车的回收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提倡平等竞争。
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报废汽车实行定点回收。济南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负责回收市区内(含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车;章丘市、长清县、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的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负责回收本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车。
市、县(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受省级回收企业的委托,也可办理中央及省驻当地单位的报废汽车的回收。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鉴定为报废的汽车,一律不准继续行驶。汽车车主凭具有车辆档案管理权限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到定点回收企业交车并办理回收手续。
车主所交售的报废汽车必须五大总成齐全完整,尚有使用价值的其他零件,可由车主拆解利用,但不得销售。
第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汽车,必须确认车主交售的报废汽车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五大总成齐全,发动机和车架出厂编号与行车执照相符,同时查验车主出具的有关证明,再对车主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车辆的名称、数量
、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逐项进行登记后,向报废汽车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市计划委员会领取汽车更新优惠凭证后,到交通部门办理注销养路费手续。
第七条 申请从事报废汽车拆解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具备相应的拆解技术和切割机、打包机等拆解设备;
(二)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控制环境污染的处理设施。
第八条 申请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单位,须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 回收企业对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必须按废钢处理,对尚可使用的零部件,经拆解企业修理后可折价销售,但必须注明“再生零部件”,严禁拼装整车转卖。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所有拆解企业须全部进入市场内经营。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其金属含量计算,参照废金属计价。所交车辆完整、零部件齐全的,由拆解企业竞价收购,收购价格做到尽量合理。
第十二条 市计划委员会按照审批条件,每年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单位实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应缩短年检周期。老旧汽车在扩展期满的前二年内,不再办理过户、转籍等手续。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拼装车辆或未经批准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计划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公安、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和拆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0日

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1991年8月13日,国家教委


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是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着我国能否培养一代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1984年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曾联合颁发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几年来,广大中小学教师遵循职业道德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在教学岗位上辛勤育人,为祖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新的贡献。实践证明,《要求》的颁发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形势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在总结试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要求》进行了修订,作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予以颁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将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规范》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好。在规划今后五年以至十年教师队伍建设时,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同时制定贯彻《规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总体和每个阶段的计划,并提出本地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逐步落实,不断提高,使师德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二、贯彻《规范》,是对全体教师反复深入地进行教育的过程。通过教育要使教师从自身所肩负的历史重任的高度,认识制定《规范》的重要意义;明确《规范》是党和国家对教师应该具有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其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教书育人,精心培育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要提高教师遵守《规范》的自觉性,使教师联系工作、生活的实际,深入了解《规范》所含的具体内容,把《规范》作为指导自己行为的准则。
在师德教育活动中,首先要对《规范》进行系统讲解,组织教师逐条学习。同时,要把师德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结合不同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突出重点,反复学习,务求收到实效。
在贯彻《规范》的教育活动中,要充分发挥群众自我教育的作用,形成社会舆论,激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师德修养的自觉性,人人身体力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活动,是一项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自我教育活动,各地应继续深入开展下去。有一些地方运用老一代教育家高尚的师德典范,激励教师学习楷模,规范自己,也是一种有效的教育形式。同时,各地还要充分重视在贯彻《规范》中涌现出来的师德高尚的先进典型,大力予以宣传、表彰。
三、各地应将教师学习、执行《规范》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教师德、能、勤、绩的考核之中。在教师中评选各种先进人物,均应把执行《规范》的情况作为前提条件,即师德方面有缺陷的教师不得评为先进人物。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定期的自我总结、群众评议等手段,对教师执行《规范》的情况作出评价。
四、各地要把贯彻《规范》的工作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学校党组织要把职业道德教育列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中,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校长要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深入贯彻《规范》,使《规范》在教师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得以落实。教育工会应积极发挥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大力开展各种生动的群众性的师德教育活动,组织并启发教师认真学习、自觉执行《规范》,表彰先进,互学互勉,使《规范》的贯彻落实成为广大教师的自觉行动。
五、《规范》的基本要求亦适用于中小学职工。各地可根据《规范》,结合职工各项工作岗位的特点,分别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与中小学教育的不同特点,各地可参照本《规范》,对幼儿教师、特殊教育教师职业道德作出补充规定或提出具体要求。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纠正在师德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对品德有缺陷的教职工要加强教育、帮助。对那些道德败坏、屡教不改,已丧失做教育工作者资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含教师进修院校)应将《规范》同学校的培养、培训目标结合起来,贯彻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奠定师范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提高在职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
二、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三、不断提高科学文化和教育理论水平,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勇于探索。
四、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五、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团结协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六、衣着整洁、大方,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