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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事故处理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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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事故处理试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工伤事故处理试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广州地区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一切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工伤事故系指职工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一宗事故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及以上)、特别重大伤亡(一宗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等四种事故。
第四条 对工伤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严肃处理,积极防患。
第五条 发生工伤事故,应尽快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属重伤以上事故,应即报主管部门以及市劳动局、市总工会,重大伤亡以上事故,还应即报告市检察院。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伤事故,应报区、县有关部门。重伤事故现场未经主管局(总公司)一级同意,重大伤亡事故以
上的事故现场,未经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动。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出标志和拍摄现场照片或绘制示意图,以备分析事故。
第六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轻伤事故调查组应由车间或施工队领导人负责组织,企业安技员、车间安全员及工会劳保委员参加。
重伤、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应由企业单位领导人负责组织,企业安技、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还应有企业主管部门参加。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应由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负责组织,和企业的有关人员以及劳动、工会、检察部门派人参加。属于急性职业病伤亡事故还应有卫生部门参加。
负有工伤事故责任的人员应当回避,但有如实反映情况的责任。
调查组对重伤以上的事故,应根据《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要求,写出初步意见,并召开事故分析会。重大或特大伤亡事故分析会还应有劳动、工会、检察部门参加。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发生分歧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 凡重伤以上事故,都应写出《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的应在十五天内,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在三十天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将《调查报告书》报企业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抄报市总工会,重大伤亡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书,还应抄报市检察院。
第八条 为保障生产安全,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分别事故性质及伤害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一) 重伤事故(含急性中毒或中暑)的,罚款五百至五千元;
(二) 重大伤亡事故,罚款二千至二万元;
(三)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罚款一万至十万元;
(四) 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伤亡以上的事故,或对事故瞒报、虚报、故意延期报告的,应加倍处罚。
单位被罚款项,一律不得列入成本。
第九条 缴纳罚金,由劳动部门近规定发出《罚款通知书》,事故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应向指定银行缴纳罚金,逾期一天增罚滞纳金百分之一。逾期三十天不交者,由劳动部门通知事帮单位开户银行转拨。
罚款设专户管理,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百分之八十用作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安全设施的补助经费,百分之二十用作安全奖励基金,配备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的费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条 对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一) 违章操作(指挥)或强令下级冒险作业,或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 对上款情况不予制止的直接领导人,或把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未领合格证的特殊工种工人派往工作岗位顶岗操作的负责人,及操作失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
(三) 因工作环境不良,缺少防护措施,制度不健全而造成事故的单位领导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四) 在事故前已有人向责任者反映事故隐患,提出不重视安全的批评,但其仍坚持错误做法,而造成事故者要加重处分。
(五) 其他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亦应视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六) 对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应根据单位的规定给以适当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七)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应报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对因工伤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单位按规定妥善处理事故后,向事故单位发给《工伤事故结案通知书》,事故处理完结。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解释。




198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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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5〕5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04〕45号),设置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主管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对外挂市文物局牌子。
  一、职能变化
  原由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和市广播电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新组建的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变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文化艺术、文物、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文化产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方面的产业政策,协调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业的统计。
  (三)指导、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事业的发展;指导、协调艺术创作和艺术生产,推动各类艺术的发展;指导专业艺术团(队)组织和业务建设;指导、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贯彻文化产业政策和拟订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制定全市文化事业基本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建设经费;指导直属单位搞好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参与规划、实施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五)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展览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建设,推进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
  (六)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负责申报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化遗产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鉴定、出境和宣传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文物维修工作;协调、指导、检查全市的文物安全工作。
  (七)依法管理社会文化市场,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市场的管理和行政许可;指导全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的建设;负责办理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行政(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制定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广播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审核、报批各类广播电视台(站)的建立和撤销;负责社会闭路电视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大屏幕电视、营业性电视摄像服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和广播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核、审批及管理;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报批工作;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九)负责管理、协调全市各类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印刷和发行工作;负责审核报批新闻出版、发行、印刷和著作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对各类出版物的审读;承担全市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出版、发行、印刷单位之间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版权保护工作,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十)研究制定全市对外文化、文物交流的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申报和实施全市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和项目。
  (十一)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直属单位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受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专业职务评审工作。指导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财务基建处)
  组织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行政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局重要文件、报告;管理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后勤管理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调研、提案议案、安全保卫、接待工作等。负责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统筹安排市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的事业经费;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基本建设;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组织开展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政策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制订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会同有关处室做好行政复议和听证工作;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证件发放;组织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组织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的法制宣传和教育;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起草局行政重要文件、报告;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
  (三)人事教育处
  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市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宣传、计划生育、职称评定、奖惩任免、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牵头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四)文化艺术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专业文化、群众文化、民族文化、少儿文化、老年文化、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管理全市专业文化和社会文化事业;配合有关处室指导专业艺术团体和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市文艺创作、艺术生产和直属图书馆业务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建设;协调全市各部门图书馆业务协作交流工作;指导、协调、管理全市具有示范性的重大艺术活动;会同有关处室审查文化社团资格;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全市艺术系列、图书资料系列、群众文化系列职称的评审。
  (五)文物管理处
  拟订和实施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地方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指导文物的发掘、鉴定、保护、抢救与宣传工作;负责推荐、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依法申报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负责审核、报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编制维修经费预算,申报、管理文物维修经费,组织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文物博物单位业务建设以及相互间的协作和交流;组织全市三级以下国有馆藏文物鉴定,审核报批文物博物单位重大展览项目及藏品借用、交换和调拨;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建设、负责审批博物馆风险等级和文物技术防范工程的审批及竣工验收;指导直属文物单位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全市文物、博物系列职称的评审。
  (六)文化市场与产业管理处
  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经营政策;负责管理全市娱乐、演出、电影、音像、文物、艺术品、艺术培训市场;负责音像制品批发、放映等单位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市场的管理、行政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文化产业、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及政策;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负责全市对外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文化交流项目的审核上报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国有电影企业的经营和改革;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全市电影放映系列、电影美术系列职称的评审。
  (七)宣传管理处
  负责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社会闭路电视、视频点播、大屏幕电视和营业性电视摄像服务、电视剧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协助查处违反宣传纪律的问题和重大宣传事故;联系和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协会的工作。
  (八)科技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市广播电视行业规划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广播电视技术政策、规定、标准执行的督查、指导;负责广播电视频率使用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广播电视台(站)的技术审核和年检工作;负责和指导广播电视工程技术方案的审定和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指导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开发和验收。
  (九)报刊版权管理处
  研究拟订全市报纸、期刊行业整体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出版的公开发行报刊、连续性内部资料的日常审读和年检审核;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出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申请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党史类、史志类、文史类、宗教类、外宣类、法律法规类除外)的审批;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对全市报刊采编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市报刊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印刷发行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市印刷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市场布局结构;负责全市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城区1000平方米及以上出版物经营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跨省发展会员的读书俱乐部及其类似组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前的审核、报批、审批,以及上述企业法人变更;根据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前的审批以及上述企业法人变更备案;负责申请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可录类音像复制企业、外商投资印刷(复制)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前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打字、复印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前的设立审批,负责印刷企业的年检换证;联系和指导印刷、出版物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编制为51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中层领导职数20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直属机构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直属综合执法机构,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名义对全市文化市场实施综合执法。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市社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巡查、了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文化市场动态;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
  2.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
  4.查处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行为;查处盗版侵权行为。
  5.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监督检查职能等。
  6.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1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其中支队长(科级)1名,副支队长(副科级)2名。

  


北京市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管理规定
市政府 市广播电视局




为维护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的完好,保障农村广播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郊区农村有线广播网专用的各种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简称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均按本规定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广播线路设施,遵守本规定。
二、市广播电视局主管全市农村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管理工作;区、县广播电视局(科)和乡、镇广播站(室)负责本地区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农村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保护管理,禁止危害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架空线路下的地面两侧两米以内,禁止建设建筑物,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线杆(塔)周围两米以内,禁止取土。
(二)禁止在架空线路下和地下电缆通过的地面上植树。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周围树木的树枝,应与广播线路及其设施保持两米以上的距离,不足两米的,由树木所有单位或个人负责将两米以内的树枝剪掉。
(三)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广播线和线杆(塔)等设备;禁止在广播线路及其设施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
(四)禁止在广播线和线杆(塔)等设备上拴系绳索和搭挂杂物。
(五)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两米以内,禁止钻探、掘土等作业;禁止堆放重物或倾倒垃圾、渣土和腐蚀性液体。
四、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改建、迁建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征得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广播管理部门的技术标准妥善处理。改建、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担。
五、区、县、乡、镇广播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开展保护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安全的宣传,组织沿线单位和群众进行护线联防。
沿线单位和群众发现偷盗、损毁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广播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保护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六、违反本规定,没有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造成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损失的,由违章者负责赔偿。
对故意损坏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或因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致使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级广播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广播线路阻断或设备损坏的,应予行政处分。
八、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198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