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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21:55  浏览:8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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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就本次配售方式的实施作如下说明:

一、配售发行

1、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根据市值配售部分投资者的需求确定。当比例为100%时,市值配售申购放弃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当比例不足100%时,采取向二级市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2、市值计算

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指按发行公告确定的交易日登记在投资者股票帐户内的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的数量乘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的总和,包括可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的市值。

每持有1万元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可申购1千股新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账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合并计算。

交易所、结算公司计算两市投资者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的可申购数量,并于T-2日收市后向会员营业部发送。

3、投资者申购

股票价格按现行定价方式确定后,两市投资者都可参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的配售。配售时,分别使用其所持的沪、深两市的股票市值。投资者可依据其所持沪市的股票市值,用上海帐户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并可同时依据其所持深市的股票市值,用深圳账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

同一只新股的配售申购,两个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配售代码为“737***”;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配售代码为“003***”,后三位代码相同。

申购新股的数量最低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

除基金持有的股票账户外,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和重复申购部分,两所新股发行系统将自动剔除,只保留有效申购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参与配售,基金持有的沪市股票账户由于技术原因可按申购上限重复申购,深市的股票账户只需按其所持市值上限一次性申购,但累计申购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按规定可申购的总额。

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配号

有效申购总量,即两所有效申购量之和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2)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招股说明所或招股意向书所确定的方式处理;

3)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沪、深证券交易所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5、摇号抽签

主承销商于T+1日,根据总配号量组织统一摇号抽签。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会员营业部应于T+2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6、中签缴款

配售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确保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若中签投资者因资金不足无法足额认购中签股票时,会员营业部应于T+3日14:00时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交易所、结算公司申报。因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原要求投资者在中签后就缴款认购部分进行二次申报,现改为就中签后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申报的证券代码仍为“003***”,委托价格为0。

放弃认购的数量为实际放弃的数量(可以不是1000的整数倍)。不作放弃认购申报,视同全部缴款认购。

7、登记过户

结算公司于T+3日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两市投资者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由证券公司分别与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办理结算交收。新股认购款集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给主承销商。

8、其他事项

配售发行一般在正常交易时间内进行。

自2002年8月1日起,账户资料中缺少持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的证券账户,将不允许参加配售。



二、上市交易

1、持有深市账户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新股只能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需要卖出时,与卖出深市其他证券一样,可委托会员营业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卖出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到卖出指令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转报,成交回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反馈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再发送给会员营业部。

2、配售新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时,股票代码为“600***”。为便于深市投资者卖出配售中签的股票,新股上市交易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挂出对应的代理股票代码,深市的股票代码为“003***”,两市股票代码的后三位一致。

3、配售发行的新股,不办理跨市场转托管。

4、市值配售的股票在实施配股时,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代码为“700***”;以深圳账户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083***”代码进行配股认购。

5、股票停牌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按规则不接受该股票的申报,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转报。

6、持深市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对市值配售股票的卖出委托,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转报,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机收到后方为有效。

7、深市将实时转发市值配售股票的交易行情,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为准。

8、对按市值配售的股票,两市投资者在交易时,分别按照各自市场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交易、结算等费用。



三、登记结算

1、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分别负责两市投资者在市值配售股票时获配新股的股份登记,并按照两市规则办理结算交收业务。

2、两市同一市值配售股票的权益分派和配股的股权登记日和配股上市日应保持一致,现金红利的到帐日按沪市规则统一确定。其他具体运作分别按两市规则执行。

3、市值配售新股的持有人名册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提供。





附件1:以定价发行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操作程序

附件2:新股同时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的流程

附件3: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操作实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以定价发行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操作程序

  (一)T-2日或之前刊登招股说明(意向)书

发行公司披露新股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发行方式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并发送各投资者分别持有的两市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

  (二)T-1日或之前刊登发行公告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并公告。

  (三)T 日投资者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自愿委托申购新股。

  证券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按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后,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四)T+1日摇号抽签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率,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将中签号码分别传送给登记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五)T+2日公布中签结果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抽签结果。

  (六)T+3日收缴股款、清算、登记

  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将股款集中划入登记结算公司的指定账户。

  (七)T+4日交割

  证券登记公司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八)T+5日划款

  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账户。





附件2:

新股同时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的流程



日期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上网公开发行



T-2或之前
刊登招股说明(意向)书


刊登招股说明(意向)书

网下询价

T-1
刊登发行公告、发行价格



T
投资者申购,无需缴款

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配号
投资者申购,预先缴款

T+1
公布配号结果

摇号抽签
冻结资金

T+2
公布中签结果
验资

确认有效申购、配号

T+3
收缴股款、清算、登记
公布配号结果

摇号抽签、清算、登记

T+4
交割、划款
公布中签结果

交割、划款

T+5
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

划入发行人账户
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

划入发行人账户






附件3: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新股操作实例



假设江西XX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02年4月25日,在上交所按市值配售方式上网发行A股,发行量为8000万股,发行价格为6.55元/股,该股上市后的交易代码为600999,简称为“XX股份”。投资者张三所持上海股票账户号码为A123456789,所持深圳股票账户号码为0087654321。



一、市值计算

2002年4月22日收市后,沪、深交易所分别计算投资者拥有A股的可申购市值。经统计,投资者张三持沪市可申购市值为8万6千元,持深市可申购市值为6万8千元。根据市值计算办法,张三最多可向上交所申购8千股新股,向深交所申购6千股新股。



二、发行申购

2002年4月25日(T日),张三在正常交易时间内以上海证券账户A123456789向上交所申购8千股新股,申购代码为737999, 申购价格为6.55元/股;同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张三又以深圳证券账户0087654321向深交所申购8千股新股(注意:已超过了6千股),申购代码为003999, 申购价格同为6.55元/股。



三、配号

2002年4月25日(T日)收市后,沪、深交易所根据2002年4月22日收市后计算的投资者拥有的股票市值,按每1万元上市流通证券市值可申购1千股XX股份,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的原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张三因同时向两个交易所申购,可获得上交所8个配号,深交所6个配号(注意:并非是8个号,剔除了2个)。



四、中签认购

配售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确保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若中签投资者因资金不足无法足额认购中签股票时,会员营业部应于2002年4月30日(T+3日)日14:00收市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交易所申报。因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在2000年3月初次试行按市值配售新股时,深交所要求投资者在中签后就中签股份进行缴款认购申报,为同上海一致,现改为就中签后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申报的证券代码仍为“003999”,委托价格为0,放弃认购的数量为实际放弃的数量(可以不是1000的整数倍)。如不申报视同全部缴款认购。

假定张三在沪、深两市各中了1000股,且在会员营业部有足够的资金,因而共获配售2000股“XX股份”新股,分别登记托管在结算公司的沪、深分公司。



五、上市交易

2002年5月31日,江西XX股份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其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挂牌代码分别为“600999”、“003999”,开盘参考价均为6.55元/股,证券简称统一为“XX股份”;

张三可以通过自己的深市证券账户0087654321向深交所报单,卖出“003999”,也能对自己的卖出委托进行撤单,但不能买入“003999”。

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布的行情数据中,“003999”“XX股份”的行情数据将实时转发上交所的“600999”的行情数据,为准确起见,深市投资者应根据“600999”的实时行情数据确定“003999”的卖出委托价格。

沪市的交易不变。



六、配股

2003年6月2日至6月13日,“XX股份”股票进行配股,配股比例为10配3,配股价格为3.8元/股。持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按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以“700999”代码进行配股认购,配股价格为3.8元/股。

假定张三届时仍以深圳证券账户0087654321持有“XX股份”500股,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可以“083999”代码向深交所认购150股配股,配股价格为3.8元/股。

认购确认后,其获配股份连同原有股份共650股,同样可通过深交所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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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9〕1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迪庆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迪庆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程”实行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县(区)级政府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州政府对县(区)政府实行目标管理,各县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
州政府成立全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实施。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设在教育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负责“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要切实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建立相应制度,配备精干人员集中办公,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州“工程”的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统一组织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制订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组织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提供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统筹协调本地区专业机构和技术力量,指导和帮助县(区)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
(二)统筹制订“工程”规划。根据排查鉴定结果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省内教育资源,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州人民政府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三)统筹落实“工程”专项资金。统筹落实“工程”排查鉴定经费、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项目县资金额度;建立、健全州级“工程”资金管理机制,及时、足额下达“工程”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保证“工程”建设用地。
(五)健全工作机制。制订本州“工程”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与各县(区)签订责任书;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联合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县(区)进行问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县(区)“工程”实施的指导与帮助;做好项目信息收集、公开及报送工作;按规定标准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年终报送全年“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学校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乡(镇)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帮助各乡(镇)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各乡(镇)制订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监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二)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结合本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订本县“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对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学校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教育部门应当切实把“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工程”提供政策支持。
(三)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订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
(五)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六)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工程”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程”目标、任务和责任,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员。
第九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全州“校舍安全工程办”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各地“工程”实施工作的指导。各县“校舍安全工程办”定期以工作简报、进展情况报表、信息员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本地“工程”实施情况。各地工作简报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工程”进展情况每月报告一次;每个县确定一名“工程”信息员,由全州“校舍安全工程办”统一颁发聘书。
第三章 工程实施
第十条 “工程”实施分以下三个主要阶段:一是全面排查鉴定;二是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三是分类进行加固、重建和避险迁移。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程序,分步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第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校逐栋排查鉴定。
(一)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对本地校舍进行排查鉴定;县级鉴定力量不足的,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予以帮助。
(二)主要环节。
1.排查。各地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对本地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栋排查,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
2.鉴定。各地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逐栋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3.建档。各地依据排查鉴定情况逐栋建立安全档案,并纳入全州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全局反映中小学校舍安全基本情况。
(三)依据。严格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防洪标准》、《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专业规划,进行校舍结构可靠性、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的排查和鉴定。
(四)要求。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五)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鉴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含七度)地震高烈度区(以下简称“两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区校舍以及经初步排查认定为危房的校舍。
第十二条 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制订每个项目的加固改造方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避险迁移。
(一)对严重地质灾害和洪涝易发地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的校舍,根据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避险迁移。
(二)对通过加固可以达到抗震及其他防灾设防标准且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校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加固改造。
1.已按照抗震及其他防灾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2.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建设档案基本齐备;
3.加固改造费用不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的70%。
(三)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应当予以拆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3条的校舍,原则上予以拆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1、2条的校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是否需要拆除。确定拆除重建的校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各地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和项目改造方案,按以下主要原则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校园规划,科学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二)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各地应当将近期加固改造目标和长远事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施“工程”确保校舍安全。
(三)“两区”为主,突出重点。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相对集中使用资金,重点做好“两区”及其他灾害易发区的“工程”规划,优先支持农村地区,优先改造义务教育学校,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抗震为主,综合防灾。在重点考虑抗震加固的同时,结合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其他灾害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威胁的综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相应加强学校综合防灾能力,做好应急预案,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按照当地综合防灾规划,优先考虑将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四条 “工程”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重建、迁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固项目的工程量达到一定额度,应当视为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同级“校舍安全工程办”派员参与监督、指导。承担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加固项目优先选择专业加固企业或有加固经验的企业。
当校舍原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时,可优先选择原设计单位承担鉴定工作;当校舍鉴定单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时,可优先选择鉴定单位承担加固设计工作。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重建或迁建项目选址必须坚持科学慎重的原则,应当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并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行洪区、洪水沟口、雷电重灾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和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等下游易致灾区;不宜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选址的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评测,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重建、迁建项目设计应当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备、方便实用、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防洪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标准规范,对台风威胁区还应执行有关防风技术文件的要求,满足抗震设防和其他综合防灾要求,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同时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环保、消防规定。
加固项目应当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和具体改造方案,按照《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等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提高房屋结构的承载能力、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委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依法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坚决杜绝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如遇突发情况需变更施工设计图纸,须征询设计单位的意见,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当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时,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项目竣工后,依法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书,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县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经县级“校舍安全工程办”确认并培训后,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保证每天在施工现场,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如实向县级“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情况。
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位于洪范区、蓄滞洪区的学校其防洪自保设施应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 工程资金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专项资金实行省级统筹,中央财政补助。各县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产生新的债务。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修正)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修正)


一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出渔港(含综合性港口内的渔业港区、水域、锚地和渔船停泊的自然港湾)的中国籍船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船舶可免予签证:
(一)在执行公务时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海监、渔政船等国家公务船。
(二)体育运动船。
(三)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免予签证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 外国籍船舶,港、澳地区船舶(含港、澳流动渔船)及台湾省渔船,进出渔港应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遵守渔港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关是依据本办法负责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工作和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签证办法
第六条 船舶应在进港后24小时内(在港时间不足24小时的,应于离港前)应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签证工作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渔业船舶若临时改变作业性质,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第七条 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渔业船舶(包括水产养殖船),以及长度在12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向所在地或就近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办理定期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八条 凡需在渔港内装卸货物的船舶,须填写《船舶进(出)港报告单》(附表一、二)一式两份(一份存签证机关,一份存本船)。
第九条 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者,应在驶离发出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港口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凡需要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附表三)一式四份(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本船及托运单位各存一份)。
同时装运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的船舶须分别填报《船舶进(出)港报告单》和《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
第十一条 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须填写《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登记簿》(附表四)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备查。

第三章 签证条件
第十二条 进出渔港的船数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办理签证:
(一)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齐全、有效。
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
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主机额定功率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备有油类记录簿。
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四)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其货物名称和数量应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所载相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预防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
(五)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六)已交付了承担的费用,或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七)如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办完处理手续。
(八)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第四章 违章处罚
第十三条 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下同)。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500总吨以上机动船舶处500元至1000元;500总吨及以下机动船舶处100元至500元;对非机动船舶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第十五条 未持有船舶证书或未按规定配齐船员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港监督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渔汛期签证办法,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船舶进(出)港报告单》及《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登记簿》的格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