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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15:17  浏览:9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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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77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发〔1977〕2号《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我们依据婚姻法和1963年11月29日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你们对“由父母包办强迫订婚的军人未婚妻,是否作为军婚加以保护”、“有些军人在入伍前夕,未达婚龄就草率结婚,应否视为军婚”、“恋爱与订婚有无区别,是否都算军婚”等三个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是比较妥善的,同意你们的意见。
二、你们在第二个问题中所说的“未达婚龄”,是指未达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还是指政府提倡的晚婚年龄,未讲清楚。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明确指出:对于未达晚婚年龄而结婚,是违反政府提倡晚婚的精神的;至于未达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则更是违反婚姻法的。对此种行为,应当进行思想教育,并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注意严格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
三、处理此类问题的方式,应尽可能采用个别谈话方式,不要乱传播,不要无事生非。
此复。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审理破坏军婚案件中,遇到几个问题不够明确,特请示如下:
一、由父母包办强迫订婚的军人未婚妻,是否作为军婚加以保护?
我们的意见:包办强迫婚姻,是封建主义的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必须坚决反对。经过调查实属包办强迫订婚的,根据“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那些虽属包办强迫订婚,但在订婚后已逐步建立了感情,双方自主自愿,其性质已经起了变化,则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二、有些军人在入伍前夕,未达婚龄就草率结婚,男方入伍后,女方又与人通奸,这种情况,应否视为军婚?
我们认为,这种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而且要严防此种情况发生。但是,他们已经成了事实上的婚姻,为了安定军心,巩固人民解放军,就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三、恋爱与订婚有无区别,是否都算军婚?
我们认为:恋爱只是相互了解和培养建立婚姻感情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双方仍有考虑和选择的自由。所谓婚约,我们理解是男女双方建立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对婚姻的预约,是明确肯定的,并为群众和亲属所公认的。因此,恋爱和订婚是有区别的,不能同等看待。对于订有婚约的军人未婚妻,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于仅有恋爱关系的,不应视为军人未婚妻。
以上报告当否。请予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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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国家林业局党组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总体要求,坚决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保证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国家林业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协调指导机构

1、成立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情况处置的协调指导。

组 长:李育材

副组长:杨继平、雷加富

成 员:程红、刘玉来、刘双来、李玉华、孙传玉、

焦德发、张守功、李忠平、于建亚、彭有冬、

王宏祥、张柏涛、张樟德

2、设立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沟通信息汇总情况,及时向协调指导小组报告。

主 任:焦德发

副主任:恽文田、李世东

成 员:郜沁国、耿少华、程鹏、张广平、刘宝华、

徐志霞、董爱玲、赵京

3、设立局疫情监测值班室和疫情报告值班员

值班室:机关医务室

值班员:张广平、李丽

4、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据此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成立协调指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和值班报告人员。

二、应急情况处置原则

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人员,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置:

一是立足于快,做到边处置、边报告;

二是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及时与地方防疫部门联系共同处置;

三是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哪个单位发现病例就由那个单位立即就地处置。

三、应急情况处置

1、各单位在发现“非典”疑似症状人员时,发烧在38°C以下,没有其它症状的立即安排在家中观察隔离;发烧在38°C以上并伴有咳嗽等其它症状的要立即送往就近二级以上医院诊断。

2、经医院确诊为“非典”疑似病人时,所在单位,一是要按照北京市政府关于对“非典”疫情区域进行隔离的通告要求,立即报告当地防疫控制中心,对“非典”疑似病人办公场所、住所、周围环境以及所用物品等进行封闭消毒;对所有与病人接触人员进行排查。二是要立即向局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局协调指导小组立即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周生贤局长报告;三是对所有排查出的接触人员立即安排在家中隔离观察14天。

3、当出现医院确诊第一例“非典”病人时,局协调指导小组立即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所需要采取的特殊措施。

4、机关医务室和各单位医务室发现具有疑似病人症状的人员,要立即采取防护和相应的隔离措施,并负责通知120急救中心派车运送就近二级以上医院确诊。

四、应急保障措施

1、 制度保障。一是坚持报告制度。各司局、各单位每日下午四时以前,必须将当日防治“非典”工作情况向局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局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于当日下午五时以前,向局协调指导小组提出《每日情况报告》,并同时报周生贤局长和党组成员。一旦发现疑似病人症状人员和疑似病人,要立即报告,决不允许缓报、漏报、瞒报。二是坚持值班制度。局协调指导小组领导每周轮流值班;局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值班时间从早八时到下午六时,电话:84238329。局疫情监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息,电话:84239083。三是严格督查指导制度。局协调指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防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四是严格验证制度。进入机关大院和机关办公楼要实行验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五是严格特殊时期上班制度。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人员出差或出国。如急需非出不可的,回来后必须先到局疫情监测值班室检查登记,然后在家中观察12天;发现有感冒症状的和接触过疑似病人的职工应主动向单位报告,并在家中观察;配偶、子女在接收“非典”病人医院上班的职工要安排在家中工作。

2、车辆保障:发现“非典”疑似人员,一律通知市120急救中心派车运送。

3、生活保障:对疑似病人和接触人员隔离期间的生活保障,主要以家庭照顾为主,各单位应给予关心和帮助。

4、消毒保障。对疑似病人和所接触人员的办公室、住所以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由各单位通知当地防疫控制中心实施。





国家林业局防治非典型肺炎

协调指导小组

二ОО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鸟及其产品市场管理严防禽流感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鸟及其产品市场管理严防禽流感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不久前,亚洲一些国家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最近我国广西、湖南、湖北发生禽流感和禽流感疑似病例,不仅对我国的畜牧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一定威胁。为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禽流感,加强流通、加工环节的畜禽鸟及其产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禽流感的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禽流感防治工作。商务部门要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与农业、质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掌握禽流感疫情动态,加强协调,做好应对工作。

  二、搞好市场监测。各级商务部门要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部门要继续督促定点监测企业,于每日上午10点前填报前一日市场情况,大型综合超市和社区超市增报白条鸡有关信息。发生疫情的省区要将监测范围扩大到地级市,按商务部《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要求,尽快在地级市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督促企业注册并按时填报,登录口令和路径不变。各地商务部门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当地市场如发生商品价格暴涨、群众抢购、断档脱销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我部报告。

  三、完善应急预案。各地商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市场情况,充分估计疫情可能对市场稳定造成的不利影响,尽快制定、完善肉类产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预案,特别是要建立畜禽产品地方储备制度,并做好替代品货源组织工作。一旦发生肉类产品市场异常波动,要按照《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的规定,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各地商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商务部市场监测系统提供的信息,加强对本地区市场供应工作的指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肉类产品不出现断档、脱销现象。

  四、严格市场准入。各级商务部门要继续深入实施“三绿工程”,加强对流通、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安全管理。畜禽鸟及其产品批发、零售企业,特别是活畜、活禽和鸟类市场要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完善购销档案,加强卫生质量安全的检测,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特别是要严防疫区畜禽鸟及其产品进入非疫区市场销售。

  五、规范屠宰管理。各级商务部门要立即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原则要求,逐步实施家禽定点屠宰,规范家禽屠宰行为;整顿和规范畜禽屠宰加工市场秩序,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的执法力度。畜禽鸟产品加工企业要严把原料入厂关,规范检验和检疫程序,并加大产品出厂检验关。发现禽流感或疑似禽流感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六、组织市场督查。为督促各地做好上述工作,商务部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地督查,重点检查流通、加工环节防治禽流感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也要加强对各地市工作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防治禽流感有关措施及时报送商务部。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