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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2:43:58  浏览:9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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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的管理,促进上海的加工贸易和对外出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定位)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关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
加工区设立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上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与上海松江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接受松江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四条 (行政事务归口管理)
管委会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加工区内各类行政事务实行归口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加工区的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进入加工区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应当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第五条 (外资项目管理)
管委会接受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对进入加工区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审批属国家鼓励类的项目;
(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
(三)审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
(四)审核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设备的进口;
(五)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
第六条 (内资项目管理)
管委会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进入加工区的鼓励类、允许类内资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 (进出口及加工贸易的管理)
管委会接受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委托,对加工区内企业进出口和加工贸易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并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一)审核出口加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二)审批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口限制类商品(除棉花外)加工贸易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者延期;
(三)审核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合同。
第八条 (企业设立的审批)
加工区内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按照有关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设立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关于企业设立前置审批的规定,不适用加工区。
第九条 (代码登记)
加工区企业的代码登记,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
第十条 (有关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加工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委托松江区规划管理局核发。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管理)
加工区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委托松江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并负责现场协助和抽查。
除大型安装工程外,加工区内属市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委托松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松江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管理,并负责抽查。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
加工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由管委会协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松江区房地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管理)
除依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市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加工区内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项,由管委会协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松江区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管理)
加工区内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由松江区劳动局、人事局管理。管委会可以设立相应机构,为区同企业提供代办服务。
第十五条 (未尽事项的管理)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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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加强卫生系统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加强卫生系统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根据中发(1965)117号文件精神,卫生系统在60年代先后建立起来的45个放射性污染监测站,至今已工作近30年,这些监测站在监测我国历次核试验及国内外大型核事故对我国的放射性污染方面,提供了大量的数据,积累了宝贵的资料,为促进我国国防建设,制订国家
放射卫生标准,保护广大居民的健康作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加强平时和核事故下的放射性监测,提高卫生系统监测网络的监测报知能力,更好地发挥这支专业技术队伍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监督来自国内外放射性污染的观察哨,现将原来放射性污染监测站的布局、监测项目和频度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方案见附件一、二),希望各地按照
新的监测调整意见,将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列为整个卫生监督工作的内容之一和考核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的1个指标,我部将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这项工作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附1:调整后的放射性污染监测站布局
保留30个省级站(恢复海南省监测站)和大连、青岛、连云港、深圳四个市级站,以上34个监测站将继续按照监测方案执行常规监测项目,在核事故情况下执行应急监测项目,其他省级以下监测站,不再承担常规和应急的放射性污染监测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监测工作。
附件2: 调整后的放射性污染监测方案
第一、应急监测方案
--------------------------------------------------------
监 测 项 目 | 频 度 | 测 量 指 标 | 说 明
---------|---------|---------------------|--------------
空气 |每日1次,连续采样|人工核素131 134 137 等|有条件的单位应用γ能谱仪测量
| | I Cs C |
大气沉降物 |每日1次 |人工核素131 134 137 等|有条件的单位应用γ能谱仪测量
| | I Cs C |
地表γ辐射 |每日1次 |γ辐射, -1 -1 |辐射仪测量
| | μRH (μGyh ) |
生长中叶菜 |每周2次 |131 137 |
| | I(和 Cs) |
露天水源水、饮用水|每周2次 |131 137 |
(自来水、井水)| | I(和 Cs) |
牛奶 |每周1次 |131 137 |
| | I(和 Cs) |
海产品(海带、贝、| |131 137 |沿海站做
鱼) |酌定 | I(和 Cs) |
羊甲状腺 |每周1次 |131 |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定
| | I |
人体排泄物 |酌定 |131 137 等 |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定
| | I Cs |
建筑物、服装、体表| |表面污染,总β或总α |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定
--------------------------------------------------------

第二、常规监测方案
---------------------------------------------------
监 测 项 目 | 频 度 | 测 量 指 标 | 说 明
---------|---------|--------------|----------------
|每月采样一次,合并| Sr 137 |
大气沉降物 |每季度的样品测量 |90 Cs |
|大流量采样,每月一|总β 137 |广州、杭州、上海、北京、成都必做
空气 |次 | Cs |有条件的单位应用γ能谱仪测量
| | |226 3
露天水源水、饮用水|每年采样二次 |总α 总β 90 | Ra H广州、杭州、上海、北京、
(自来水、井水)| | Sr |成都必做
| |137 226 3 |
| | Cs Ra H|
粮食(北方面粉、南| |90 137 |
方大米) |每年收获季节一次 | Sr Cs |
| |90 137 |
蔬菜(叶菜为主) |每年收获季节一次 | Sr Cs |
| | |
| |90 137 |
牛奶 |每年采样二次 | Sr Cs |
| | |
海产品(海带、贝、| |90 137 |
鱼) |酌定 | Sr (和 Cs) |沿海站做
γ外照射剂量 |每季度一次 |TLD |广州、深圳、杭州、上海、北京、成
| | |都、武汉必做
---------------------------------------------------



1991年7月19日

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城市用水必须坚持“开源节流”并举的方针,加强用水管理,搞好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根据国家经委、计委、城建总局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水源是重要的宝贵的资源,城市供水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节约用水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是各单位、各部门和全市人民共同的责任。
第二条 企业、事业、服务业及用水量大的单位都要逐步实行计划供水。计划用水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搞好循环用水,废水回收利用,做到一水多用,降低用水量。
第三条 实行计划供水的单位必须提出年度、月度的用水计划,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平衡,下达执行。各主管局应按实际情况测定其所属单位的合理耗水定额,并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便逐步实行按耗水定额下达用水指标。凡每月超过计划用水部分,由
市自来水公司按如下标准计收水费:
超计划10%以内者,加价一倍收费;超20%以内者;加价二倍收费;超计划30%以内者,加价三倍收费;超计划40%以内者,加价四倍收费;超计划41%以上者,加价五倍收费。凡连续三个月用水超计划20%以上又不认真采取节水措施者,实行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待落
实改进措施后,才恢复正常供水。
第四条 各用水单位需增加供水量时,应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申请(扩建单位应附有上级批准的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增加。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应把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各单位宿舍大楼,都要成立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小组,抓好节约用水工作。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一户一分表制。用水计量,按量收费。凡同一建筑内,自来水公司只装一个总水表作为缴纳水费的依据。
第七条 凡新建住宅,其产权管理部门要按户装分表。不按户安装分表的,自来水公司不予安装总表接驳供水。
第八条 郊区农村社队公用水站,应由生产队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负责管理维护水表及设备,并订出用水制度,杜绝浪费,达到正确计量。
第九条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