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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24:58  浏览:8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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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

199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4)27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关于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望认真执行。

附:关于报请批准我院关于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的请示

(1994年12月6日 苏高法〔1994〕279号)

最高人民法院:
遵照贵院要求,现将我院关于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报告如下: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一)争议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案件;
(二)争议标的金额虽在1000万元以下,但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镇江、扬州、常州、淮阴、盐城、徐州、南通、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二)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三)全省范围内专利纠纷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争议标的金额虽低于以上规定的最低限额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
(五)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争议标的金额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的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诉外调解经济纠纷,按照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执行。
五、违反规定管辖案件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上诉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裁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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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5]28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沪、深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规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工作,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工作,根据证券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发布,是指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新闻发布应有利于增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透明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发布新闻。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规章和办法;

(二)中国证监会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组织的重要工作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五)证券期货市场的整体运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

(二)召开情况通报会;

(三)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登载各类信息;

(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媒体采访;

(六)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

(七)其他发布方式。

第七条 经授权,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员可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或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名义对外发布新闻。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认真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并以多种方式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以单位或职务名义接受记者采访以及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均须经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制度,对会计出纳工作实施检查辅导,是会计核算实行分岗约束与监控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各级行一定要增强对检查辅导工作的认识,积极选调合适人员充实会计出纳检查辅导队伍。鉴于目前农发行系
统“三定”方案将重新确定,在未确定前,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地(市)分行,在8月底之前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检查辅导员,开展检查辅导工作。
二、各级行领导要支持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的工作,为其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同时,要根据管理权限实行严格奖惩,定期对检查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经考核不适合担任该项工作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三、通过贯彻执行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制度,要切实提高会计出纳工作质量,杜绝各类经济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确保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出纳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提高管理水平和核算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杜绝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纳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是上级行对下级行会计出纳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督,定期由上级行对下级行进行。
第三条 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监督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遵守情况,查找问题,防患未然;
(二)辅导会计出纳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掌握应知应会的规章制度和核算手续,帮助解决业务疑难问题;
(三)对内勤坐班主任履行职责实施监督。

第二章 会计出纳检查辅导人员配备和管理
第四条 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以下简称“检查辅导员”)只在地区级以上管理行配备,归口同级财会部门领导,并专司检查辅导工作。
第五条 检查辅导员的配备数量根据所辖机构的多少和检查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合理确定。
第六条 检查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敬业爱岗,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二)掌握一定的财会出纳理论知识,熟知会计出纳业务有关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解决处理业务疑难问题;
(三)具备助理会计师(含助理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
第七条 检查辅导员应保持稳定,任职期间一般不得兼做其他工作。要建立检查辅导员岗位责任制,对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评。

第三章 检查辅导员工作内容
第八条 检查会计出纳工作基本要求、基本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检查:
(一)会计出纳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
(二)是否建立会计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是否制定有关管理和内控措施办法;
(四)是否建立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第九条 检查内勤坐班主任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检查:
(一)是否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内勤坐班主任;
(二)内勤坐班主任是否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三)内勤坐班主任工作日志记录是否完整,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解决。
第十条 检查会计出纳临柜操作规范化落实情况。主要检查:
(一)是否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账表凭证换人复核。
(二)是否序时记账、按日结账,有无账务积压情况,存款有无透支情况,科目账户是否使用正确,内外凭证是否合规合法。
(三)业务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是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四)各种业务印章及经办人名章是否清晰齐全。
(五)人员变动是否按规定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 检查账账、账表、账款、账据、账实、内外账务“六相符”情况。主要检查:
(一)总账各科目余额与其分户账余额是否一致;全国联行往来账卡片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汇票结算保证金卡片金额合计与保证金分户账余额是否相符。
(二)日计表、月计表、季报、半年报、决算报表各科目发生额、余额与总账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是否相符。
(三)尾箱现金与尾箱余额登记簿是否相符;库存现金与库存券别明细账是否相符;现金科目总账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四)各贷款科目借据是否与分户账、总账相符。
(五)财产物资账与实物是否相符;有价单证账与实物是否相符;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与实物是否相符;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的结存份数与实物结存数是否相符。
(六)是否坚持每月向开户企业发对账单,未达账项是否查清。
第十二条 检查会计凭证与账簿记载情况。主要检查:
(一)账务组织及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错账冲正是否符合要求;
(二)受理的凭证是否属本行受理凭证,签发的单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支付结算规定;
(三)账、簿、卡是否按规定设置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编制和报送报表,报表之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三条 检查印、押、证、机的管理情况。主要检查:
(一)印、押、证、机是否坚持分管制度,保管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颁发、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领发、使用登记及注销、交接手续是否齐全,账实是否相符。
第十四条 检查会计档案管理情况。主要检查:
(一)会计档案装订是否及时、完整、整洁,并按有关规定顺序排列,是否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
(二)会计档案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专人管理,人员变动有无交接手续;
(三)会计档案管理是否按保管年限分类登记,登记保管是否齐全,调阅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检查存贷款业务核算情况。主要检查:
(一)开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开销户登记簿,记载是否齐全;
(二)是否按贷款形态设置贷款分户账,并及时进行结转,借款契约内容是否齐全,账据是否相符;
(三)各往来账户是否按规定填发余额对账单,收回是否及时。
第十六条 检查联行、结算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检查:
(一)联行报单是否严格按顺序使用填制,内容是否正确;
(二)联行汇差的轧计是否正确,上报、清算是否及时;
(三)银行汇票的签发、解付是否执行制度,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承兑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手续是否完备;
(四)结算凭证是否按规定严格审查,有无错漏编押、错漏核押等情况,是否及时处理;
(五)查询、查复是否及时迅速,是否设簿登记;
(六)有无压、退票现象,是否按规定计收违反结算规定的罚款;
(七)有无失密或丢失联行信件、报单、密押等事故。
第十七条 检查财务收支情况。主要检查:
(一)财务收支是否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息是否正确,利率执行、加罚利息、复利计算、费用开支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二)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过渡性科目列账是否符合规定,应收款是否有非营业性垫款;销账或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其他各项财务收支以及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计算、列账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检查出纳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
(一)是否坚持双人管库、钥匙分管、同进同出库房和双人押运制度;
(二)出纳人员离岗是否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三)是否坚持定期查库制度,并有查库记录;
(四)有价单证是否建立登记簿,账实是否相符,换人保管是否办理交接手续,有无溢库、空库、白条和实物抵库现象;
(五)库款寄存及代押运手续是否齐全,管理是否严密,出入库款是否及时填制出入库票,现金收付传票券别明细是否准确填写。
第十九条 检查计算机的应用与管理情况。主要检查:
(一)计算机处理账务是否坚持授权分责原则,授权责任是否明确,有关人员是否在授权范围内操作使用;
(二)会计信息的保护、保密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三)每日数据软盘备份是否及时、完整、有效;保管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培训和辅导会计出纳人员。
(一)帮助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学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开展技术练兵活动;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会计、出纳人员宣讲政策、制度规定;帮助制定、修改工作措施;
(三)解答会计、出纳人员提出的业务工作问题,帮助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章 检查辅导员工作要求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检查辅导员要持总行统一印制的《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证》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市)级分行检查辅导员,对辖属县级支行的会计出纳工作每半年至少巡回检查一遍;省级分行检查辅导员每年除对辖属二级分行普遍检查辅导不少于一次外,还要安排一定时间到基层检查辅导;总行检查辅导员每年至少1/3的时间下基层检查辅导和调查研究,重点组织? 低车拇蠹觳楹途榻涣鳌? 第二十三条 每次检查辅导完毕,检查辅导员要向被检查单位领导交换意见,并要写出检查辅导工作报告,对被检查行的会计、出纳工作进行评定,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记载,以备查考。
第二十四条 检查辅导员进行检查辅导时,被查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检查辅导员有权查阅与检查辅导内容有关的文件、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档案资料;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财会、出纳工作有关情况,对查出的问题有权给予现场制止并要求被查单位做出解释;有权对查出的问题
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改正,并及时向领导汇报;领导解决不妥的有权越级上报;有权根据检查情况,建议对被查单位实行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 检查辅导员的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辅导员的工作情况,由本级行科(处)长、分管行长和上级行财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建立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检查辅导员的以下情况,应进行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因其检查辅导促使辖内机构会计出纳工作秩序良好,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无重大差错事故发生;
(二)敢于揭露、反映和处理问题,且杜绝了重大隐患事故。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辅导员的以下行为,应进行处罚: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由本人检查过的业务事项仍发生重大差错事故;
(二)检查以后不形成报告或检查报告内容简单、敷衍了事;
(三)包庇、纵容、隐情不报,使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或酿成重大差错事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辖内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199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