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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50:43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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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九条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在本自治区的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和发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资料,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必须自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自出租、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现有错登、漏登等不当登记情形的,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更正。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十六条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类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及控制范围界线,明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执行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的,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可以逐级向原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机关申请从预留机动计划指标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和统计,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有偿使用、征用土地补偿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开垦的耕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开垦的耕地不超过4公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开垦期限开垦耕地,并在办理批准手续时预缴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预缴耕地开垦费的退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无法开垦出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耕地或者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尚不能完成耕地开垦任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第二十九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件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不超过100公顷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超过10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超过60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补偿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复垦,并自复垦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复垦费,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农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农村行政办公设施,文化、科学、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教育设施,生产服务设施,水利设施,防洪设施和乡村道路等。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控制占用农用地;能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提供新增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先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
第四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不超过1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公顷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超过1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超过1公顷不超过5公顷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超过5公顷和跨地区、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除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外,还需占用农用地的,所需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应当与需占用的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超过0.3公顷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超过3公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的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应当在施工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用地的界线、面积和用途。
第四十八条 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四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第五十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九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禁止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测等方式,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用土地情况;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五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五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宣布。
第五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等基础资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计情况;
(六)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20%以上50%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3%以上10%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2%以上5%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可以并处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依法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四)非法低价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非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五)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明显减少的;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八)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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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总体目标,全面提高自学考试教育质量,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根据我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的通知》(教考试〔1998〕1号)和《关于制定、修
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编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加强教材等自学考试媒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考试〔1998〕5号)精神,制定、修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是国家通过自学考试对专门人才进行培养的总体方案,它规定了人才培养的规格、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是实施学历教育和国家考试的标准;由全国考委机械类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国机械行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结合自学考试特点拟订并由全国
考委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各地在执行中对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不得变动,以保证统一规格和质量。
二、本通知附件专业考试计划中属教考试〔1998〕5号文件中规定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其统考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已经开考本通知附件各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认真研究本考试计划,按照我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考试〔1998〕7号)要求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做到与本计划的要求相一致,具体课程的衔接过渡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过渡工作应于2001年底前结束。
在实施本计划过程或调整过渡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是为适应我国当前对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而设置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注重考核应考者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设专科与独立本科段,分别为专科与本科层次,其总体要求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科与本科水平一致。
本专业的课程均采用学分计算。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学分。
凡按照本专业考试计划专科的规定,取得五门公共基础课,七门专业基础课和三门专业课合格成绩,累计不少于78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凡按照本专业考试计划独立本科段的规定,本专业专科毕业或非本专业专科毕业取得规定的加考课程合格成绩后,再取得本科规定的四门公共基础课,六门专业基础课和三门专业课合格成绩,累计达到75学分,并且毕业设计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同时
,其学业水平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具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于学士学位。
三、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专科层次培养从事机械制造工艺编制和工艺装备设计,机械制造设备选用、管理的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专科的专业基本要求是: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服务;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计算机应用、工程力学、机械设计、电工与电子技术、机械制造技术、数控技术等基础知识;具有初步的计算机绘图、编制机械加工工艺与设计工艺装备的能力,能够初步选用和管理机械制造设备,具备一定的经济分析能力。
独立本科段培养机械制造及自动化领域内设计制造、科技开发、应用研究、技术改造、经济管理方面的高等工程技术人才。本科的专业基本要求是: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掌握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算机软件基础、工业用微型计算机、检测技术、可编程序控制器、现代设计方法、机械制造装备设计、精密加工、特种加工、自动化制造系统和经济管理等基础知识;具有机、电、计算机相结合的初步设计能力和从事现代机械制造的
能力。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一)专科
---------------------------------------
|类 别|序号| 课程名称 |理论学分|实践学分| 实践学分备注 |
|---|--|----------|----|----|---------|
| |1 |政治经济学 | 4 | | |
| 公 |--|----------|----|----|---------|
| 共 |2 |哲 学 | 4 | | |
| 基 |--|----------|----|----|---------|
| 础 |3 |大学语文(专) | 4 | | |
| 课 |--|----------|----|----|---------|
| |4 |英语(一) | 7 | | |
| |--|----------|----|----|---------|
| |5 |高等数学(工专) | 7 | | |
|---|--|----------|----|----|---------|
| |6 |计算机应用基础 | 2 | 2 | 上机 |
| |--|----------|----|----|---------|
| |7 |机械制图 | 6 | 1 | 计算机绘图上机 |
| 专 |--|----------|----|----|---------|
| 业 |8 |工程力学(机) | 5 | | |
| 基 |--|----------|----|----|---------|
| 础 |9 |机械设计基础 | 5 | 2 | 课程设计 |
| 课 |--|----------|----|----|---------|
| |10|电工与电子技术 | 4 | 2 | 实验 |
| |--|----------|----|----|---------|
| |11|工程经济 | 4 | | |
| |--|----------|----|----|---------|
| |12|机械制造 | 4 | 1 | 实习 |
|---|--|----------|----|----|---------|
| |13|机械制造技术 | 6 | 1 | 课程设计 |
| 专 |--|----------|----|----|---------|
| 业 |14|数控技术及应用 | 3 | 1 | 实验 |
| 课 |--|----------|---------|---------|
| |15|理论与实践 | 不得少于3学分 | 课程由各省自定 |
|-----------------|---------|---------|
| 学分总计 | 78 | |
---------------------------------------
说明:
1、考试课程的每个学分大致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18学时教学时间;
2、序号为1-14的课程均属全国统考课程,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3、序号为15的课程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大纲、教材,自行组织命题。
(二)独立本科段
---------------------------------------------
|类 别|序号| 课程名称 |理论学分|实践学分| 实践学分备注 |
|---|--|----------------|----|----|---------|
| |1 |中国革命史 | 4 | | |
| 公 |--|----------------|----|----|---------|
| 共 |2 |英语(二) | 14 | | |
| 基 |--|----------------|----|----|---------|
| 础 |3 |物理(工) | 5 | 1 | 实验 |
| 课 |--|----------------|----|----|---------|
| |4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 3 | | |
|---|--|----------------|----|----|---------|
| |5 |计算机软件基础 | 4 | 1 | 上机 |
| |--|----------------|----|----|---------|
| |6 |工业用微型计算机 | 4 | 1 | 上机 |
| |--|----------------|----|----|---------|
| |7 |传感器与检测技术 | 4 | 1 | 实验 |
| 专 |--|----------------|----|----|---------|
| 业 |8 |电气传动与可编程控制器(PLC)| 3 | 1 | 实验 |
| 基 |--|----------------|----|----|---------|
| 础 |9 |经济管理 | 5 | | |
| 课 |--|----------------|----|----|---------|
| |10|现代设计方法 | 5 | 1 | 上机 |
|---|--|----------------|----|----|---------|
| |11|精密加工与特种加工 | 6 | | |
| 专 |--|----------------|----|----|---------|
| 业 |12|机械制造装备设计 | 5 | 2* | 课程设计 |
| 课 |--|----------------|----|----|---------|
| |13|自动化制造系统 | 5 | 2* | 课程设计 |
|-----------------------|---------|---------|
| 毕业设计(论文) | 需答辩通过 | |
|-----------------------|---------|---------|
| 学分总计 | 75 | |
---------------------------------------------
说明:
1、实践学分中,带*的2学分课程设计(机械制造装备设计和自动化制造系统),应考者
选做一个;
2、序号为1-7,10的课程均属全国统考课程,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3、序号为8-13(10除外)的课程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自编大纲、教材,自行组织命题;
4、动力工程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机械制造技术(7)、数控技术及应用
(4);
5、工科类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机械制图(7)、机械制造技术(7)、数
控技术及应用(4)。
五、课程说明与自学教材
(一)专科
1.政治经济学(略)
自学教材:《政治经济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宁玉山主编1993出版 武汉大学出版社
2.哲学(略)
自学教材:《哲学原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肖明主编 1997年出版 经济科学出版社
3.大学语文(专)
本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除中文专业以外其他专业的公共基础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的语文知识和写作能力而设置的一门综合性文化基础课。该课程的主要内容精选了56篇古今优秀议论文、说明文、记叙文和诗歌,以及对这些作品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方法的简要分析评
价。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学应考者在高中语文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汉语言文学、文章的阅读理解的能力和对文学作品的初步分析评价能力,提高写作的能力和文化素养,并为学好高等教育其他各类专业课以及从事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语文基础。
自学教材:《大学语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徐中玉主编 1994年出版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4.英语(一)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其目的是使应考者掌握英语的基本知识,具有3000以上的英语词汇,学会使用常用的语言工具书,具有初步的独立阅读能力和翻译能力。应考者在学完本课程后,能掌握基本阅读能力,能凭借工具书阅读与本专业有关的英文资料并
能译成中文,译文基本通顺。
自学教材:《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高远主编 1998年出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5.高等数学(工专)
高等数学是本专业专科的一门公共基础课,通过学习,要求应考者系统地获得一元函数和微积分学和常微分方程,多元函数微积分学(包括空间解析几何)和级数的初步知识。在自学过程中要求应考者切实掌握各有关内容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比较熟练的运算能力和
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抽象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空间想象能力及抽象数学模型的初步能力。
自学教材:《高等数学》(上、下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陆庆乐、马知恩主编 1991年出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6.计算机应用基础(略)
自学教材:《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杨明福主编 1996年出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
7.机械制图
本课程是一门研究用投影法(主要是正投影)绘制机械图样和解决空间几何问题的既有理论又有较多绘图实践的专业基础课。其目的是培养应考者绘图、读图能力和初步的图解能力,同时学习公差与配合的基本知识。要求学会基本画法,能正确地绘制和阅读一般零件图和中等复杂程度
的装配图。所绘图样应做到:投影正确,视图选择与配置恰当,尺寸完全,标注清晰,字样工整,图面整洁,符合机械制图国家标准,学会查阅机械零件手册和有关国家标准,学会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关的标注方法。随着计算机绘图新技术的发展,要求了解计算机绘图的基本知识,熟悉计算
机绘图系统的组成,并初步掌握用一种典型的绘图软件来绘制二维图形。
自学教材:《机械制图》、《机械制图习题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虞洪述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8.工程力学(机)
工程力学是本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它包括静力学、动力学和材料力学三部分。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掌握力学的简化及物体平衡时作用力之间的关系,掌握物体运动的特征及作用于物体上的力与物体运动的变化之间的关系,掌握工程构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问题。本课程为机械设计
基础、机械制造基础和机械制造技术等课程提供必需的力学知识和有关基础理论,并培养应考者的辩证唯物观点和处理一般工程力学问题的能力。
自学教材:《工程力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张德润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9.机械设计基础
机械设计基础是本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它包括机构设计和机械零件设计两部分。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掌握和了解机构构造、运动、受力和机械效率,以及按给定的运动要求和力学条件选择机构类型和设计其主要尺寸。掌握和了解机械零件的工作原理、特点、失效形式、选用和计算方
法。通过本课程学习为机械制造基础和机械制造技术等后续课程提供必需的机构和机械零件的基本知识;同时培养应考者具有运用标准、手册进行一般参数的通用零件和简单机械装置设计的初步能力。
自学教材:《机械设计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丁洪生主编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10.电工与电子技术
电工与电子技术是本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研究电磁现象和电子技术在工程技术领域中的应用。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应考者掌握电路、电机以及电子技术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工程技术领域中应用的基本技能,着重于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技能。通过本课程学习为学习
机械制造技术和数控技术及应用课程打好基础。
自学教材:《电工与电子技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赵积善主编1999年出版 中国电力出版社
11.机械制造
机械制造是本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研究常用机械零件的制造方法,即研究零件从选择材料、毛坯制造和热处理方法,直到机械加工成成品的密切联系生产实践的综合性课程。本课程包含金工实习,应考者需在生产现场观察铸造、锻压、焊接、热处理和切削加工。课程的基本要求
是:掌握和了解常用工程材料的性能、热处理方法和选用原则;铸铁、钢、有色金属的铸造及特种铸造方法;自由锻造、模型锻造、冲压、辊挤等方法;熔化焊、压力焊、钎焊等方法;金属切削原理、机床、切削加工方法、特种加工原理和加工工艺等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学习为学习机械
制造技术和数控技术及应用课程打好基础;并为从事涉及机械设计和制造的技术工作奠定基础。
自学教材:《机械制造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盛善权主编1999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12.工程经济
工程经济是本专业专科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门技术科学和经济科学相互渗透的边缘学科。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经济分析的基本经济要素,工程经济分析的基本原理,经济效益评价的基本方法,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新产品开发与价值工程,设备磨
损的补偿及其经济分析,生产成本控制与分析等,通过学习,应掌握工程经济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经济效益的评价方法,以市场为前提,经济为目标,技术为手段,对多种技术方案进行经济效益评价、判断,并作出决策。
自学教材:《工程经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陈锡璞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13.机械制造技术
机械制造技术是本专业专科的一门主要专业课。它由原机械制造工艺学,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夹具设计等课程的主要内容组成。本课程是一门以机械加工技术为主线,有机地融入切削过程,机床、刀具、夹具等内容的有关机械制造的综合性课程。课程的基本要求是:了解切削过程,
机床功用,典型零件机械加工工艺和现代机械制造技术的新发展。重点掌握机械加工工艺规程制订,夹具设计原理与机械加工质量,机器装配工艺等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与课程设计的实践训练,使应考者具有制订工艺规程、设计专用夹具和分析、解决机械制造生产过程
工艺技术问题的初步能力。为从事本专业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自学教材:《机械制造技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董海森主编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参考教材:《机械制造技术》 黄鹤汀、吴善元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14.数控技术及应用
数控技术及应用是本专业专科的一门专业课。课程的基本内容为通过典型产品——数控机床,学习设备的主体结构、计算机控制原理、伺服系统和反馈系统等方面的知识,并重点掌握两座标控制的编程技术,其中包括必要的数学计算。使应考者掌握数控机床的主要结构、工作原理、调
试、检测、运行和维护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自学教材:《数控技术及其应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林其骏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二)独立本科段
1.中国革命史(略)
自学教材:《中国革命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何沁主编 1993年出版 武汉大学出版社
2.英语(二)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英语专业除外)本科段的公共基础课,适用于完成了中学阶段英语课程的应考者。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应考者能比较熟练地掌握英语基础知识和语言技能,做到具有较好的阅读能力、一定的英译汉能力和初步的听、说、写及汉译英的能力,为获取
专业所需要的信息及进一步提高英语水平打下较扎实的基础。本课程包括较系统的英语语法知识,英语单词约3800个(其中中学词汇约1600个)和词组约750个,阅读量为50000余词。本课程的重点为英语的基本词汇和语法,课程的主要目的为培养阅读能力。
自学教材:《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高远主编 1998年出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3.物理(工)
物理学是研究物质最基本、最普遍的运动形式及相互转化和物质的基本结构及相互作用规律的学科。课程内容包括:力学、热学、电磁学、振动、波动、波动光学和近代物理学的基础理论;物理实验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技能;现代物理主要分支学科发展介绍;及其在科学技术和生产实际
中应用的初步知识。本课程是工科专业的一门重要基础课,可为高等工程技术人员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培养科研能力、开阔视野、激发探索和创新精神、提高科学素质及今后进一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奠定必要的物理学基础。
自学教材:《物理》(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丁俊华、祁有龙主编1999年出版 辽宁大学出版社
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内容包括:随机事件与概率、随机变量与概率分布、随机向量、随机变量的数学特征、极限定理、样本、统计量与抽样分布,参数估计、假设检验、回归分析和方差分析。
自学教材:《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范金城主编 1999年出版 辽宁大学出版社
5.计算机软件基础
计算机软件基础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主要内容为:C语言与数据结构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应用,软件设计与开发的基本方法。本课程应有一定的上机实践。
自学教材:《计算机软件基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雷田玉主编1999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6.工业用微型计算机
工业用微型计算机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主要内容为微机系统的组成原理以及在机电一体化工程中的典型应用。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是:学习目前最通用的主流机型IBM-PC计算机的原理和组成,学习其指令系统,并能编制汇编语言程序,熟悉和初步掌握PC总线工
控机接口技术、可编程控制器(PLC)的原理和应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计算机网络知识,为后续课程打下基础。本课程应有必要的上机(软件和硬件)实验。
自学教材:《工业用微型计算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赵长德主编 1999年出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
7.传感器与检测技术
传感器与检测技术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研究的对象是机械工程中常用的传感器的工作原理及其特性,中间转换器及与微机接口,本课程对动态测试及其信号分析与处理也作简明介绍。通过学习,应掌握常用的传感器工作原理及特性,中间转换器及与微机的接口方
法,并初步掌握传感检测技术、标定和校准方法,熟悉动态测试及其信号分析与处理的概念和方法。结合典型实例了解传感器在机电产品中的应用。本课程应有必要的实验。
自学教材:《传感器与检测技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张建民主编 2000年出版 出版社待定
8.电气传动与可编程控制器
电气传动与可编程控制器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研究机械制造中的电力拖动,电气自动控制问题的一门学科。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掌握特种电机的控制、驱动系统的工作原理、系统分析、设计方法及PLC可编程控制器的工作原理与应用。
参考教材:《机床电力拖动与控制》 王光铨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9.经济管理
经济管理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系统地阐述了工程技术人员所必需的有关企业的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课程的基本要求是:了解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设备和物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财务成本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其在市场预测、经营决策中的一般方法
,以及在产品开发、工程项目投资中的技术经济分析评价和投资决策的具体方法。
参考教材:《企业管理与技术经济》 唐齐千等编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10.现代设计方法
现代设计方法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以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为主线,将有限元法和优化设计贯穿起来,并选一个简单的计算机软件将有限元法和优化设计的方法加以综合应用。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中的现代设计方法、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优化设
计、有限元法,可靠性设计,平面刚架CAD设计和优化系统设计。通过学习,应初步掌握这些设计方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为在工程中应用打下基础。
自学教材:《现代设计方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应锦春主编2000年出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
11.精密加工与特种加工
精密加工与特种加工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精密加工是研究其所用的技术、工作原理和方法的课程。基本要求是:掌握精密加工和超精加工方法,加工误差与加工精度分析(热变形、振动、残余应力),精密元件加工,精密加工和超精密加工技术的展望。特种加工是有别于传
统机械切削加工的一些新的加工技术和方法。它是直接利用电能、电化学能、声能、热能以及将机械能等能量形式对各种难加工材料和复杂型面进行加工,基本要求是:掌握电火花加工、线切割加工、电化学加工、激光加工、超声波加工、电子束和离子束加工等各种特种加工方法的基本原
理、基本设备、工艺规律和主要特点及其应用范围。
参考教材:《精密加工》 袁哲俊主编
《特种加工》 刘晋春、陆纪培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12.机械制造装备设计
机械制造装备设计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它介绍各类主要机械制造装备的用途、功能和工作原理及掌握主要机械制造装备的设计原理和方法。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掌握金属切削机床设计、工业机器人设计、物流系统设备设计。为今后分析与解决机械制造装备的设计、改装、运
行、开发与维修等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参考教材:《机械制造装备设计》 冯辛安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13.自动化制造系统
自动化制造系统是本专业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它是学习现代制造技术中的各种生产自动化的加工方法和特点。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成组技术;CAPP、FMS、CAD/CAM、CIMS;现代制造管理技术及物流技术等现代先进制造系统。要求应考者运用过去所学知识和本课程
基本知识相结合,来分析和处理机械制造自动化技术问题的初步能力。
参考教材:《先进制造技术》 张根保等编 重庆大学出版社



1999年3月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5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由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