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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27:11  浏览:9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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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公安部 城建部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公安部、城建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附 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为了使消防站的设置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合理、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必须纳入城镇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按照(80)建发城字492号文《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
第1.0.4条 消防站应根据责任区类别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确定站级,配备消防车(艇)、通讯设备和其它技术装备。
第1.0.5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市、镇及县城、工矿区。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 城市消防站应从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出发,根据重点单位、工商企业、人口密度、建筑状况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情况设置。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分类要求见表2.0.1。
第2.0.2条 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分隔,其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 年平均风力在三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城市,其消防站责任区的面积,应按表2.0.1的规定适当缩小。
第2.0.4条 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消防站责任区分类 表2.0.1
----------------------------------
|责任区| 举 例 | 面 积 |
|类 别| |(平方公里)|
|---|---------------------|------|
| | 首脑机关地区,化工、仓贮单位和高层建 | |
| |筑集中地区,商业中心区,重点文物建筑集中 | |
| 甲 |地区,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 4 ̄5 |
| |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地区,其它火灾危险性 | |
| |大的地区 | |
|---|---------------------|------|
| |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层建 | 5 ̄6 |
| 乙 |筑较多的地区 | |
|---|---------------------|------|
| |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居民区、工厂企业和 | 6 ̄7 |
| 丙 |三级耐火建筑较分散的地区。 | |
----------------------------------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3.0.1条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按常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火灾危险性设置。
第3.0.2条 人口在五万以上、工厂企业较多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1 ̄2个消防站。
第3.0.3条 人口在一万五千至五万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3.0.4条 人口不到一万五千,但工厂企业较多、物资集中,或位于水陆交通枢纽,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镇及县城、工矿区,可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4.0.1条 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
第4.0.2条 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
第4.0.3条 消防站边界距小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在旧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4.0.4条 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其边界距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氧气站等单位不宜小于200米。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5.0.1条 消防站的规模分为一、二、三级。一级站配备6 ̄7辆消防车,二级站4 ̄5辆车,三级站3辆车。
第5.0.2条 城市消防站按其责任区类别确定站级。车辆配备见表5.0.2。
城市消防站车辆配备 表5.0.2
-----------------
|责任区类别|站级|消防车(辆)|
|-----|--|------|
| 甲 |一 | 6 ̄7 |
|-----|--|------|
| 乙 |二 | 4 ̄5 |
|-----|--|------|
| 丙 |三 | 3 |
-----------------


注:手抬机动消防泵根据需要配备。
第5.0.3条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站级和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镇及县城、工矿区消防站车辆配备 表5.0.3
----------------
|常住人口|站级|消防车(辆)|
|----|--|------|
|5万以上|二 | 4 ̄5 |
|----|--|------|
|5万以下|三 | 3 |
----------------


注:1.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可设二个三级消防站;
2.手抬机动消防泵根据需要配备。
第5.0.4条 水上消防站根据扑救船舶和沿岸火灾的实际需要,配备消防艇及其它必需的船只。河网地区的陆上消防站根据需要,可配备小型消防艇。
第5.0.5条 每个消防站必须配备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配备标准见表5.0.5。
消防站通讯设备配备 表5.0.5
----------------------------------
|设 地 | | | |
| 备 | | | |
| 数 |城 市|镇、县城|工矿区|
| 量 区 | | | |
|设 备 名 称 | | | |
|-------------------|---|----|---|
| | 火警专用电话 |1 ̄2| 1 | 1 |
|有讯|----------------|---|----|---|
|线设| 普通电话 | 1 | 1 | 1 |
|通备|----------------|---|----|---|
| | 专线电话 | 1 | | 1 |
|--|----------------|------------|
| | 基地台 | 根据需要配备 |
|无讯|----------------|------------|
|线设| 车载台 | 根据需要配备 |
|通备|----------------|------------|
| | 袖珍式对讲机 | 每辆消防车1对 |
----------------------------------


注:表内有线通讯设备可用小型火警调度机(交换台)代替。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词: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编制说明GNJ1—82(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制定《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使各地消防站布局有所依据,逐步改变城市消防站过疏,镇及县城、工矿区消防站较少的现状,以适应城镇发展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标准从消防站合理布局的需要出
发,并考虑到我国城镇的实际情况,贯彻了合理、经济的原则。
第1.0.2条 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之一。根据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必须把消防站的布局纳入城镇规划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应按照国家建委(80)
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本条提出的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扑救责任区最远点的初期火灾所需要的15分钟消防时间而确定的。
15分钟消防时间,系消防队扑救砖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防止蔓延所需要的时间。目前,我国城镇虽有相当数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的建筑,但大多为砖木和木质建筑。据调查,上海、武汉、杭州、福州、贵阳、扬州等27个城市和11个省(市)的48个镇的建筑,砖木
结构都占50%以上。从历年来各地发生火灾的次数和造成的损失来看,砖木结构建筑火灾所占的比例很大。据统计,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哈尔滨、南昌等16个城市,1977年至1980年砖木结构的火灾次数和损失分别占当地重大火灾的60%和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定,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吊顶,二级耐火建筑的钢层架,四级耐火建筑的楼板、隔墙和框架填充墙等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为15分钟。根据已调查的1976年至1981年63起砖木结构火灾案例分析,消防队必须在起火后15分钟内到场出水,才能有效地扑救初期火灾;否则火势将
猛烈燃烧,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损失。
15分钟消防时间包括发现起火、报告火警、接警出动、消防车到场和开始出水扑救的时间。根据对35个大、中、小城市的调查和二百余次实地测试结果,并考虑到我国电话通讯、交通道路、消防技术装备等状况,提出15分钟的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分钟,报警2分30秒
,接警出动1分钟,行车到场4分钟,开始出水扑救3分30秒。
日本规定“8分钟消防”,是根据扑救木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的需要和本国的通讯、道路和消防技术装备等情况提出来的。其时间分配是:发现起火到报警2分30秒,接警出动30秒,行车到场3分30秒,开始出水扑救1分30秒至2分钟。
根据我国情况,规定15分钟消防时间,以消防队从接警起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
第1.0.4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旧城区。我国多数城市的旧城区人口稠密,工商企业集中,道路狭窄,建筑物密集,砖木结构和木质结构较多。由于这类地区火灾危险性大,是消防保卫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目前旧城区消防站布局普遍不合理。例如,广州市区平均一个消防站责任
区面积为13.5平方公里,武汉市区平均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为15.6平方公里,沈阳市铁西消防中队责任区面积为29平方公里,九江市浔阳消防中队责任区面积为19平方公里。旧城区发生火灾的次数和损失都比较多。南昌市1977年至1980年发生的25次重大火灾中,
旧城区18次,占72%,损失占72.84%。遵义市1977年至1980年发生的16次重大火灾中,旧城区14次,占87.5%,损失占78.5%。因此,根据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旧城区也应按照本标准规划消防站布局,使之逐步合理。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 本条规定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一般为4至7平方公里,是根据消防车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的距离、消防车时速和道路情况确定的。根据对北京、上海、沈阳、广州、武汉、重庆等23个城市实际测试结果,考虑到我国城市道路系统大多是方格式或自由式,参考一些消防队
灭火出动的行车速度,采取道路曲度系数1.3 ̄1.5,消防车时速30 ̄36公里,行车到场时间4分钟,按下列公式计算出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最小为3.56平方公里,最大为6.28平方公里。
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计算公式:
2 S 2
A=2R =2×(—)
λ
式中:A——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平方公里);
R——消防站至责任区最远点的直线距离,即消防站保护半
径(公里);
S——消防站至责任区最远点的实际距离,即消防车4分钟行
驶路程(公里);
λ——道路曲度系数,即两点间实际交通距离与直线距离之
比。

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武汉、杭州、福州、九江、邯郸、咸阳、宁波等35个大、中、小城市市区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平均为12.59平方公里。日本消防站责任区面积按消防车行驶的时间3分30秒,时速24公里,道路曲度系数1.4计算,规定为2平方公里。从上
述情况来看,本条规定城市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4 ̄7平方公里是比较合适的。
另据调查,目前我国多数城市的功能分区不明显,各种城区的状况不同,人口、地形等情况差别很大,难以规定适用于各城市的具体布站标准。因此,根据火灾危险性和消防重点保卫的需要,将责任区分为甲、乙、丙三类,并规定一定幅度的面积,以便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表2.0.1规定的甲类责任区,是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和消防保卫重点较多的地区。在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旧城区,砖木结构和木结构较多,建筑密度与人口密度较高,许多工厂企业混杂在居民区
中。因此,规定甲类责任区面积为四至五平方公里。
乙类责任区,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包括一定数量的消防保卫重点,但建筑物耐火等级较高,防火间距较大,交通比较方便。因此,乙类责任区面积规定为五至六平方公里。
丙类责任区,指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地区。建筑防火条件较好,工厂企业和三、四级耐火建筑较分散,发生大面积火灾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丙类责任区的面积规定为六至七平方公里。
第2.0.2条 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系指道路坡度较大,因地势形成几片或呈带状。这类地区和被铁路干线、山、河分隔的地区,对消防车行驶速度影响很大。据在重庆、渡口、贵阳、遵义、下关等五个城市实地测试,消防车在坡道上的平均时速为12公里。一些城市消防队
在灭火出动途中,被铁路阻滞前进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南昌市自行车厂1980年12月15日8时55分发生火灾,发现起火和报警都很及时,但消防车在途中被编组站的火车阻隔,推迟近20分钟才到达火场,贻误战机,小火烧成了大火。因此,规定这类地区消防站责任区面积
可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 本条是针对风力、相对湿度对火灾影响比较大而规定的。当风速在4米/秒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左右,火灾发生的次数就较多,火势蔓延较快。为了使消防队能迅速赶到火场,及时控制火势,其责任区面积应适当缩小。参见辽宁省1980年重大火灾次数与风速
、相对湿度关系曲线图。
第2.0.4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使水上消防队能及时扑救船舶、码头和沿岸地区的火灾。据调查,广州、重庆等市水上消防队在扑救船舶火灾和支援陆上消防队扑救沿岸附近的火灾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因各沿海、内河城市情况不同,目前消防艇尚无统一型号,水上消防站责
任区面积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3.0.1条 我国的镇、县城、工矿区发展建设较快,工业企业逐渐增多,它们是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许多地区工企业单位不少,工业产值较多,建筑密集,耐火等级低,人口和物资集中,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应根据常住人口(包括城镇人口和农业人口)数量
、经济发展情况和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设置消防站。
第3.0.2条 常住人口有5万以上的镇、县城、工矿区,如占地面积较大,一个消防站难以胜任扑救火灾任务时,可增设一个消防站。如福建省龙岩县城关镇(现已改市),是地区所在地,常住人口8.4万,占地面积10.97平方公里,工企单位101个,工业产值2.16
亿元,该镇距消防队4公里。贵阳市白云地区常住人口在10万以上,大型企业集中,工业产值2.5亿元,只有一个消防站是不够的。这类地区可增设一个消防站。
第3.0.3条 人口在1.5万至5万的镇、县城、工矿区,有一定数量的工厂企业,物资比较集中,一般建筑耐火等级不高,火灾危险性较大。为了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应设置一个消防站,担负当地及周围地区的火灾扑救任务。例如,湖北省武昌县金口镇未建消
防队,但常住人口已有2.8万,占地面积8平方公里,工厂企业104个,镇内90%的建筑为砖木结构和木结构,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损失。上海市的安定地区,人口在1.5万以上,工业企业20余个,年产值3亿多元,距市区70余公里。这类地区应设置消防站。
第3.0.4条 有的镇、县城、工矿区常住人口虽不到1.5万,但火灾危险性较大,消防保卫任务较重,可设置消防站。如浙江省宁波市慈城镇,常住人口1.4万,但占地面积2.38平方公里,工厂企业85个,镇内80%的建筑是木结构,火灾危险性较大。本条规定即考虑
到这类情况而提出来的。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4.0.1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当消防站责任区的最远点发生火灾时,消防队能迅速赶到火场,及早进行扑救。因此。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中心或靠近中心的位置。
第4.0.2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便于消防队接到报警后,能迅速安全地出动,防止因道路狭窄,拐弯过多,而影响出车速度,甚至造成事故。
第4.0.3条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81年3月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第2.0.1条。
第4.0.4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障消防站的安全和消防人员的健康。据调查,沈阳市启工消防中队与沈阳树脂厂氯气管道相距150米,又处在下风方向,1977年1月4日该厂管道氯气跑漏,造成消防中队25人中毒,其中有八人住院,一人终身残废,中队被迫停止执勤。为
了适应扑救火灾任务的需要,消防站边界距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应大于一般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5.0.1条 消防站的规模分为三级,系按照198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地许多年来扑救火灾的实践经验和消防水源等情况,确定城镇消防站至少配备三辆消防车。
第5.0.2条 本条系按照本标准表2.0.1的规定,根据各类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的扑救初期火灾的需要制定的。鉴于甲、乙类责任区,发生大面积的火灾、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和高层建筑火灾的可能性较大,也可能同时发生两起火灾。因此,消防站应为一、二级,分别配备消防
车6 ̄7辆、4 ̄5辆。专勤消防车的种类根据责任区的特点确定。如化工区可配备大型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或二氧化碳消防车等。
考虑到有些城镇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等条件的限制,消防车不能靠近水源或火场,为了及时供水、扑救火灾,在注中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手抬机动消防泵。其配备数量和型号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5.0.3条 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县城、工矿区,发生火灾时需要消防力量较多,还可能在同一时间发生两起火灾。因此,规定消防站应为二级,配备4 ̄5辆消防车。在人口较多,面积较大,或被山、河、铁路分隔的城镇,可设二个三级消防站。
人口在5万以下的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需独立担负灭火作战任务,其他消防站又难以及时增援。因此,规定设三级站。
第5.0.4条 消防艇的吨位和数量,应根据扑救本地区船舶和沿岸火灾的需要确定。必要时还应配备囤船和小型摩托艇等辅助船。有些河网地区不单独设立水上消防站时,陆上消防站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增配小型消防艇。
第5.0.5条 本条是根据迅速接受火警报告和保障火场通讯联络的需要规定的。目前,我国许多消防站通讯设备缺乏,有些消防站没有火警电话,以致经常贻误接警时间,直接影响迅速出动。由于缺少无线通讯设备,不仅消防站与已经出动的消防车无法保持必要的联系,也给火场
通讯联络带来很大困难,影响到灭火成功率的提高。从日本、香港等地的情况来看,改善消防通讯条件,可以使火灾损失有所下降。根据我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消防站必须配备应有的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
由于城市消防站的责任区情况不同,有的可能同时发生两起以上火警。因此,表5.0.5中规定设置1 ̄2台火警专用电话机。
本条还规定每辆消防车均应配备一对袖珍式对讲机。主要是从搞好灭火指挥,改善火场通讯联络,以适应灭火战斗任务的需要而提出来的。
本条亦适用于水上消防站。灭火实战经验证明,除消防站内配备有线通讯设备和根据需要设置基地台外,每艘消防艇还必须配置无线电台和袖珍式对讲机。



198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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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慈善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加强捐助款物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捐助是指自愿无偿地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捐赠款物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为发展慈善事业所开展的募捐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或者慈善组织捐赠款物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捐助应坚持自愿无偿、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募捐行为禁止摊派,不得以慈善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慈善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慈善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坚持专款专用及重点使用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优先照顾儿童、老人、妇女、残疾人等群体中的特殊困难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捐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经常性慈善捐助活动。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开展区域性慈善募捐活动,应当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组织单位应当将募捐活动有关情况及捐赠财产使用方向,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文化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义演募捐的监督管理。组织义演、义赛、义卖等募捐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应报所在地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慈善事业捐助,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灾民、特困群众和社会福利单位捐助。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慈善募捐的,该组织应当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捐赠人可以向受赠人捐助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或提供志愿服务,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方向、资助项目及受益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自然人捐赠的物品应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法人捐赠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捐赠食品、药品的,应当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捐赠人捐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为受赠人。

  第十一条 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银行账户等。受赠人接受慈善捐助款物时应当进行验收,并为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接收凭证。

  第十二条 受赠人接受慈善捐助,可以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捐赠额、捐赠期限和方式履约,不得擅自改变。受赠人应按协议确定的捐赠款物使用方向、资助项目等履约。捐赠人在公共募捐场所自愿认捐,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应当签署认捐书。认捐书应当载明捐赠款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额、质量和兑现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到期不履行的,受赠人可以依法要求履约。

  第十三条 境外捐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赠人不得接受附加宗教、政治等条件的捐赠。

  第十四条 慈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

  (一)受益人的基本生活、重大疾病治疗、子女就学;

  (二)残疾人的康复训练与服务、特殊教育及器械配备;

  (三)紧急抢险、转移和安置灾民;

  (四)灾后住房重建或修缮;

  (五)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

  (六)捐赠人指定的捐助项目;

  (七)其他直接用于慈善捐助的必要支出。

  第十五条 受赠人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分类登记、妥善存放。对不适于储存、运输或不适于受赠人使用的捐赠物资,在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后,可以调剂或变卖,所得收入仍按捐赠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接受捐赠的款物,应将分配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发动社会力量进行慈善捐助,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商相关捐助人和受赠人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受赠人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受赠人接受的捐赠款应在银行开立单独账户,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捐赠款账户的资金除向受益人拨款和支付规定的费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受赠人接受的捐赠款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统计结果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捐赠款物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放,或直接由受赠人发放。捐赠款物的发放,应当坚持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将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捐赠的款物,凭受赠人出具的捐赠接收凭证,在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 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用于社会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款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政府财政支持的慈善组织,不得从接受捐赠款中提取工作经费。其他慈善组织所提取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运输、募捐宣传、劳务支出等。提取工作经费的比例和使用情况应报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省政府批准运送救灾捐助物资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并予以优先通行。

  第二十四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的;

  (二)未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接收凭证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工作经费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捐赠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11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南宁市军分区(简称“军分区”)收取河南省辉县市农机公司(简称“农机公司”)的60万元货款的根据,一是农机公司与军分区知青综合商店(简称“知青店”)之间购销合同中关于货款汇入军分区营建办账号的约定,二是知青店经理王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安排。而知青店为农机公司汇来的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138万元(包括汇入军分区帐号上的60万元)出具了收条。因此,在知青店存续期间,军分区在这笔60万元款项问题上与农机公司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义务直接向农机公司返还。只是在知青店撤销以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文件判决由其承担知青店对农机公司的返还货款的责任。军分区承担责任仍然应当适用国发〔1990〕6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通知第三条,对南宁市军分区应依68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