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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4:06:38  浏览:8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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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


关于会计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0年5月15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加强全路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管理,确保会计证颁发工作质量,依据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基建、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含集体、多种经营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专职或主要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第3条 按照财政部《办法》第三条、十二条规定,现对各级发证机关和建立持证会计人员业务档案的有关职责明确如下:
1、各铁路局,工业、物资总公司,通号、中土、对外服务公司,教育、科技司等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包括多经、集经单位,下同)会计证的颁发管理;负责对不具备发证条件会计人员考试的统一部署和命题,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现职会计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建立业务档案工作。分局、工厂、高校一级负责组织管内现职会计人员的考试、考核,并建立会计人员的业务档案。
2、工程、建筑总公司负责部署所属单位不具备发证会计人员的统一考试和命题,同时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并建立持证会计人员的业务档案。根据总公司的部署,各工程局、设计院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会计人员的考试、考核及发证,并建立持证会计人员的业务档案。
3、全路集体经济系统的现职会计人员,其专业知识考试由主管发证和考试的部门负责,经路局、公司级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考核后,报部人劳司集体经济处审批备案,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由主办单位发证机关统一发证。集体经济系统持证会计人员的业务档案由路局、公司级集体经济部门统一负责。
4、工会系统现职会计人员,其专业会计考试(工会会计)由全国铁路总工会财务部统一命题、考试,其他各项工作均与各单位同步进行,由所在系统归口发证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
5、部在京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证由部财务司会计监察处负责颁发及管理。同时负责组织命题、考试、考核和审批发证,持证会计人员业务档案分别由各单位建立。
6、各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单位总会计师负责考核(未设总会计师的单位由分管财务的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由同级行政首长负责考核。
第4条 全路会计证颁发工作从一九九○年第三季度开始进行,于一九九○年底前完成首批颁发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年限和取得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以及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时间,一律计算到一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第5条 对已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可按财政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给会计证。
凡未取得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又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分别根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考试、考核:
1、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并经路局级半年期以上财会专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经考核合格发给会计证;
2、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未经路局级半年期以上财会专业培训班培训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会计证;
3、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下的,必须先经路局级半年期以上培训班结业后,才能参加会计证考试,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会计证;
4、未经人事部门正式聘用和转干的会计人员,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取得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聘用(或任命)证明按本条1、2、3项规定的条件先参加培训考试,经考试、考核合格,发证机关可给予发证。
第6条 专业知识考试的科目以财政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为主,其中专业财务会计根据铁路不同部门的特点还应增补运输会计、收入会计、工会会计、对外承包企业会计等专业。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和计算技术四门科目考试成绩均在60分以上视为考试合格。
第7条 会计人员取得会计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各单位要按统一规定的格式,严格遵照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审核把关。
第8条 根据财政部《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会计人员业务档案应由会计部门专门管理。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会计证记载的情况按人列报补充规定第三条指定的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各级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所属范围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实填列记载。
第9条 实行会计证制度后,新增会计人员,应具备财会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取得会计证后,单位才能下令正式担任会计职务。
第10条 持证人员的调入、调出,仍从事会计工作的,按财政部的《办法》第十三条办理。对于改行、离职、退休或已提升到行政领导岗位的会计人员,应在其会计证内签注情况,和“停止使用,留作纪念”的字样,同时将上述情况在业务档案中予以记载,并定期列报给发证机关备案。
第11条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正式返聘的,其会计证可延长到聘期终了再办理注销手续。
第12条 凡属铁路系统的现职会计人员,均按本规定统一考试、考核和发证。在地方取得会计证的,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即停止使用。
第13条 颁发会计证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对待,发证机关要严格把关,建立验证制度,每年应对持证人员进行不定期地抽查验证,对有财政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吊销或暂时收回会计证,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第14条 全路会计证由铁道部规定统一字头。
第15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铁财〔1989〕123号文件中关于《铁路会计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16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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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各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特别是境外赌博业对我渗透加剧,网络赌博蔓延迅速,六合彩、私彩赌博活动在一些地区泛滥成灾,到境外赌博和参与网络赌博的人数日益增多,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赌人数呈上升趋势,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流失,诱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决定从2005年1月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

赌博之风蔓延,危害是多方面的、长期的。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三个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和开展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部署,协同作战,坚决打击赌博这一社会丑恶现象,有效震慑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突出打击重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要通过专项行动打掉一批赌博团伙、窝点,铲除封堵一批赌博网站,查破一批赌博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赌博违法犯罪分子。其中,重点惩处赌博犯罪集团和网络赌博的组织者、六合彩和赌球赌马等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以及参与赌博犯罪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在专项行动中,要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依法办案,准确认定赌博犯罪行为,保证办案质量。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无论其是否参与赌博,均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无论其是否实际营利,也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通过在中国领域内设立办事处、代表处或者散发广告等形式,招揽、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构成犯罪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对具有教唆他人赌博、组织未成年人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犯赌博罪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对实施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挪用特定款物、受贿等犯罪,并将犯罪所得的款物用于赌博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罪的,应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要充分运用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以及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赌博的本人财物和犯罪工具等措施,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铲除赌博犯罪行为的经济基础。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论处。对参赌且赌资较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给予劳动教养;违反党纪政纪的,由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要严格依法办案,对构成犯罪的,决不姑息手软,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不得打击、处理,不得以禁赌为名干扰群众的正常文娱活动。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当前,赌博犯罪活动不仅数量多,而且组织严密,参与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逃避打击能力强。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正确认识此类犯罪活动的特殊性,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枝末节,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赌博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门力量,扎扎实实地做好侦查工作。赌博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后均应依法立即立案侦查,全力查清犯罪事实,抓捕犯罪嫌疑人。要切实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全工作,为起诉和审判打下坚实基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及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判。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配合和制约,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

四、广泛宣传发动,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在专项行动中,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向广大群众表明党和政府及政法机关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和信心。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守法意识,自觉远离、坚决抵制赌博活动。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网址,对积极提供线索、帮助查破赌博大案要案的群众给予奖励,动员广大群众检举、揭发犯罪,形成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良好氛围。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部署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05年1月1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0月26日 财建[2007]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商务部。

附件: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 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五条 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本地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填制附表(附后),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下达。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清算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并预拨本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至各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安排应负担的补助资金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