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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36:33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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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国务院国发〔1982〕79号文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作如下通知,请一并研究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下决心解决乞讨问题。目前,我省城镇和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有二千五百多人。这些人长期滞留城市和交通要道乞讨,不仅有碍社会秩序和市容观瞻,而且在政治上影响也不好。各行署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有一名负责同志亲自抓
一抓。各级民政、公安、交通、铁路、商业、财政、粮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和安置工作。具体要求:省辖市、行署驻地和一些游览地,由公安部门负责把乞讨人员收送到民政部门的收容遣送站,由遣送站负责遣送到乞讨者户口
所在地,由当地政府做好安置;对在本地县城的乞讨人员,由民政、公安部门查明其籍贯住址,通知所在社队领回并负责安置。火车站、汽车站、饭店、商店、戏院、影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对乞讨人员要晓之以理,制止他们逗留讨要。在遣送过程中,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提供方便,主动
协助,做到安全运送。
二、各地对收容遣送站送回的乞讨人员,要责成社队(街道)认真负责地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落实安置措施。对有家可归的(包括老幼病残人员),要逐人送到家,并教育其家属认真管好,不得虐待;对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又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符合五
保条件的,要按照政策落实五保。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集体又无力帮助的,国家应给予必要的救济。对呆傻者,要责成大队和其亲属很好地管起来,防止外跑。对少数无家可归或原籍确无条件安置而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由遣送站负责送省临邑安置农场劳动。对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
靠的孤老残幼,或不明籍贯的痴呆傻人员(包括家居农村屡遣屡返的重残或畸形残废乞讨者),经地、市民政部门批准,由当地社会福利院收养。收入福利院的人,公安部门予以落户,粮食部门按当地居民宣标准供应粮、油。
三、调整、充实现有收容遣送站。全省除保留现有十一处常设收容遣送站外,将十处临时收容遣送站中的临沂、菏泽、北镇、聊城、东营五处站改为常设站,隶属行署民政局领导,将益都、兰村、辛店、齐村、平阴黄河大桥五处临时站撤销。各收容遣送站列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各地
民政事业费开支。各站编制人数如附表,所增人员由各地调剂解决。收容遣送站的主要任务是,收容遣送流入城市和交通要道食宿无着的流浪乞讨者,协助县社队把送回的乞讨人员安置好,并检查了解安置情况。收容遣送站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关心被收
容人员的疾苦,搞好他们在站期间的饮食和卫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促其自觉接受遣送安置。从事收容遣送工作的干部,要选择政治思想好,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又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要解决好收容遣送站的房屋、交通工具等实际问题。
附:全省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编制表
-----------------------------------
|数 项 | 现 | 核 | | | 隶 | |
| | 有 | 定 | | | 属 | |
|单 目 | 人 | 编 | | | 关 | 说 明 |
| 目| 数 | 制 | | | 系 | |
| 位 | | 数 | | | | |
|-------|---|---|-|-|-----|-------|
|山东省济南收容| 32| 33| | |市民政局 |属于全国性中 |
| 遣送站| | | | | |转、对口接收遣|
| | | | | | |送站 |
|山东省德州收容| 34| 34| | |行署民政局|属于全国性对口|
| 遣送站| | | | | |接收遣送站 |
|山东省兖州收容| 12| 20| | |行署民政局|属于全国性对口|
| 遣送站| | | | | |接收遣送站曲阜|
| | | | | | |的收容人员由该|
| | | | | | |站接收。 |
|山东省泰安收容| 8| 14| | |行署民政局| |
| 遣送站| | | | | | |
|山东省潍坊收容| 23| 18| | |行署民政局|益都站撤销后的|
| 遣送站| | | | | |任务由潍坊站承|
| | | | | | |担。 |
|山东省张店收容| 8| 12| | |市民政局 | |
| 遣送站| | | | | | |
|山东省薛城收容| 10| 13| | |市民政局 | |
| 遣送站| | | | | | |
|山东省青岛收容| 22| 22| | |市民政局 | |
| 遣送站| | | | | | |
|山东省烟台收容| 15| 20| | |行署民政局| |
| 遣送站| | | | | | |
|山东省禹城收站| 7| 7| | |县民政局 | |
| 遣送站| | | | | | |
|山东省济宁收容| 11| 7| | |市民政局 | |
| 遣送站| | | | | |原属临时站现改|
|山东省聊城收容| 5| 10| | |行署民政局|为常设收容遣送|
| 遣送站| | | | | |站。 |
|山东省北镇收容| 6| 10| | |行署民政局| 同 上 |
| 遣送站| | | | | | |
|山东省临沂收容| 6| 10| | |行署民政局| 同 上 |
| 遣送站| | | | | | |
|山东省菏泽收容| 9| 10| | |行署民政局| 同 上 |
| 遣送站| | | | | | |
|山东省东营收容| 5| 5| | |行署民政局| 同 上 |
| 遣送站| | | | | | |
| 合 计 |213|245| | | | |
-----------------------------------



198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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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田纪云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规定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各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对今后一年工作的安排是切实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要继续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努力行使宪法规定的各项职权,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要按照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紧密结合的要求,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工作水平,抓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要切实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把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监督的实效,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的现象。要加强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支持和督促这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加强勤政廉政建设。要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和各项依法治理活动更加深入、扎实地进行,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要积极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议事效率和水平。要加强对地方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要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开拓进取,尽职尽责,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183751.files/n12183752.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编号:XXX县(市、区)国税资产重组留抵通知XX号)
原纳税人名称
原纳税人工商执照登记号

原纳税人识别号
原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    年 月
新纳税人名称
新纳税人工商执照登记号

新纳税人识别号
新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    年 月
原纳税人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批准注销税务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尚未抵扣的留抵
进项税额   经审核,该纳税人在我局注销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税务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货物和劳务税科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局章)
年 月 日
注:1、原纳税人是指资产重组行为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出的纳税人,新纳税人是指资产重组行为中承接原纳税人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的纳税人。
2、本表由原纳税人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确认,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新纳税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