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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0:58:19  浏览:8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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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第127号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12月9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正谱

2012年12月14日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等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自行组织或者委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固定资产项目建成后,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间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覆盖或者掩蔽的工程,在覆盖或者掩蔽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的验收。
本办法所称单项工程验收,是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独立施工,建成后独立发挥使用功能或者效益的单项工程,在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的验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类型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受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国土资源、规划、档案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二)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施工许可、消防、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批复。
(三)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国务院、省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五)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六)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文件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节能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第八条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者投产的,也可以申请竣工验收。未完工程应当按照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
第九条 项目可以部分投入使用或者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建成,缩小规模或者分步实施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对已经完成的工程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准备以下资料提交验收主管部门:
(一)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当写明工程建设的依据、审批情况、勘查设计情况、施工情况、监理情况、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评定、工程结算、工程决算和审计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二)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的工程竣工图。
(三)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不能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应当出具经验收主管部门认可,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意见。
(四)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单。对需要核销的工程,一并提交核销手续。
(五)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的评定意见。
(六)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证明。
(七)相关部门行业验收意见。
(八)列出未完工程名称、工程投资、完成时间。
(九)分类立卷、装订成册的工程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验收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完整的,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验收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一般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当先初步验收,再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对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一次性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等单位进行,形成初步验收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初步验收报告将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验收委员会(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一)到项目现场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二)听取建设单位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汇报,并逐项审查作出评定。根据《辽阳市城市房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作出验收意见的,不再作出评定。
(三)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解决意见。
(四)工程全面评价作出后,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六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和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者达到竣工标准长期不申报验收的,提出处理建议呈报本级政府。项目未验收前不再受理该单位其他项目的申请。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意见的项目,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者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却长期不申报验收的项目,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有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者规程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民间资金或者利用外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无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者规程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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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8〕10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黔东南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黔东南州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8〕4号)要求,结合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应把总量减排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和重点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考核内容、程序和依据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分为“十一五”期末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主要污染总量指标分解情况、总量减排年度计划制订执行及完成情况、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中的治污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减排项目档案情况及减排工作进展报送情况等。
  第五条 各县市区每半年对本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1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州环保部门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州环保部门将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进行核查,并对考核指标进行评价,形成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州政府审定。
  州人民政府不定期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由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督查。内容包括:
  1.工程减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实际处理水量证明、燃煤量及脱硫剂使用量证明、用电证明、监测报告、环保核查笔录和日常监察记录、企业运行记录等相关材料。
  2.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政府关停企业文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断水断电证明、设施拆除证明,企业原有生产规模、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的佐证材料,实际关停时间证明、环保核查笔录和日常监察记录以及关停后的影像、图片等相关材料。
  3.管理减排项目:提高排放标准或排放水平证明材料、省环保局清洁生产评审及验收报告、环保核查笔录和日常监察记录、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增减量情况核算,包括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等规定进行。
  1.COD排放量核算:
  核算期COD排放量=上年COD排放量(工业和生活)+核算期新增COD排放量(工业和生活)-核算期新增COD削减量
  其中:核算期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工业COD排放强度×上年GDP
  2005年工业COD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万吨)/2005年GDP(亿元)
  核算期新增生活COD排放量采用系数计算,根据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核算期新增生活COD排放量=核算期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人均COD产生系数 (90克/人·日)×365×10-6(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人口增长率)
  新核算期新增COD削减量=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结构调整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监督管理减排新增COD削减量
  (由于我州2005年城镇常住人口统计数以非农业人口数为计算依据,则仍采用非农业人口数计算)
  2.SO2排放量核算:
  核算期二氧化硫排放量=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期新增SO2排放量(包括电力SO2排放量和非电力SO2排放量)-核算期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新增非电力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核算期全社会煤炭消耗量-核算期全口径电力煤炭消耗量-上年同期非电煤炭消耗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上年全社会煤耗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新核算期新增SO2削减量=工程减排新增SO2削减量+结构调整减排新增SO2削减量+监督管理减排新增SO2削减量
  (上述中的上年COD、SO2排放量来源环境统计,各县市(区)年度GDP、社会煤炭消耗量、城镇人口增长率等,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第三章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惩

  第七条 考核结果由州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作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对未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州环保部门暂停该县市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受理和审批。对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并加大污染治理等有关资金的支持力度。
  第八条 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如发现有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经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1年度报告

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1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并依法公开。本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收费情况等。

本年度工作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一、概述

遵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地震局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条例》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对2008年4月17日发布的《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进行认真修订,合并为《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奠定基础。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有关工作要求,组织2批次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和技术人员赴国家行政学院参加交流培训。

(三)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后,及时发文了解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贯彻落实的措施、面临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1年中国地震局在中央国家机关中率先向社会公开了部门经费决算,不仅公开了局机关本级的“三公经费”预算,同时公开了所属46个单位的“三公经费”预算。

全年共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29项,同比上一年度增加32%,其中:人事任免49项、地震小区划报告批准文件46项、综合政务18项、法制建设6项、地震标准与计量5项、地震事业规划5项。公开目录及部门经费决算在通过中国地震局政务门户网站及时发布的同时,编印了纸介质的目录供社会公众索取。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受理情况

2011年共接到1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后,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有关信息尚未形成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因此无法提供。

2011年我局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决定列为依申请公开事项,编制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共计181项,同比上一年度增加11%。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1年我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

五、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1年中国地震局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收费事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