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11:22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2〕13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继续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治理,一些地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有待加强,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同时,煤矿开采强度不断加大,开采深度日益增加,开采条件更加复杂,各种灾害日趋严重,特别是跨行业、跨地区扩张带来的办矿主体多元化等问题,都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突出安全监管监察重点,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以事故多发地区、灾害严重煤矿、乡镇煤矿、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煤矿为重点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集中有限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量,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解落实执法计划,针对具体执法对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具体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和责任人员。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定期分析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行政处罚情况、文书下达情况,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共性问题,定期开展量化考核,提高执法效能。

要突出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监察;突出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监察;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监管监察。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15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未落实防突措施或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威胁严重但防治措施不落实的矿井、未按规定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矿井、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未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按《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整顿和验收,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三、坚持闭合执法,确保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指令得到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健全完善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执法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编制执法计划-确定被检查矿井-制定具体执法预案-实施现场检查-处理处罚-跟踪督办-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现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对安全监管监察处理处罚决定尚未落实、相关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尚未消除的执法案件,一律不得结案归档。

要加强对停产整顿煤矿的安全监管执法,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派人盯守、巡回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要加强对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落实情况的复查,对拒不执行执法指令或逾期整改不达标的煤矿,要实施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执法指令的,应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人盯守。对已作出的行政罚款决定逾期未执行的,要采取加罚、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应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凡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省级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还应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相关部门。

对在安全监管监察中遇到的需要停产整顿、大额处罚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依法处理,并及时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及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报告,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重大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四、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关闭后又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及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以及煤矿未批先建、未按设计施工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标准,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切实落实“八个不得”措施,即:对新建的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通过审批;对地质灾害不清、安全条件未查明、设计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改建、扩建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未说明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允许生产的范围、规模、时期、安全保障措施的,不得通过审批;对新提交申请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不按要求进行瓦斯参数测定和瓦斯涌出量预测、瓦斯等级划分的,不得通过审批;对不按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不按规定施工顺序组织施工的,不得进行施工;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监管五方责任不落实的,不得继续施工;对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联合试运转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超期进行联合试运转的,不得进行或继续联合试运转;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六、严格许可,把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关口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照颁证条件对企业提交的文字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凡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一律不得颁证。

许可证监督管理和专项监察要严格做到“六个必须”,即: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必须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的煤矿企业,必须责令其停止生产,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告,抄报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的被整合煤矿,必须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关闭;改建、扩建项目不能区分生产、建设区域,或2个区域相互影响的,在改扩建工程施工前,必须暂扣或注销其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和煤矿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提升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大胆实践、开拓创新,利用数据联网、信息监控等科技手段,切实改进执法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科学化水平。

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五坚持”:一是坚持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进行处罚的同时,要注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现场讲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提高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二是坚持执法与检查指导相结合。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和具体措施,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水平。三是坚持执法与发挥相关部门作用相结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四是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要通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善于发现并积极推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员工素质、加强管理,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五是坚持事前执法与事后处罚相结合。要加快事故现场调查和结案工作进度,严格事故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要层层开展警示教育,利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要将企业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指令情况作为追究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指令的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发生事故后要按照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将执法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与实施、执法文书的制作与评比、执法案卷评查与典型案例剖析、事故调查处理、监管监察指令落实等纳入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2年10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也谈离婚

王姗姗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也对人们的婚姻观念、婚姻稳固提出新的挑战。据有关方面统计,因物质诱惑、道德滑波、感情异变等诸多因素,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到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一、离婚的原因
现如今,我国离婚案件的原因大多为:夫妻双方因矛盾纠纷导致感情破裂;普遍偏低的文化水平;家庭责任意识淡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形成,传统的家庭结构逐渐发生变化,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生活压力、工作压力的原因,使家庭变成发泄郁闷的战场。夫妻双方虽然生活在一起,但因家庭琐事长期吵闹、冷战、敌视对方、矛盾纠纷升级、感情破裂后导致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婚前婚后财产的隐匿,婚外情的存在,以及隐形的家庭暴力,和一些不良嗜好引起的纠纷。
虽然教育体制逐年改革,但是在有些地区的整体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是落后的,加之对知识的渴求度及认识度上的不到位,即构成了文化低层次人群。这些低层次文化人群组成家庭后,感情是比较脆弱的,夫妻双方互谅互让难度大,感情交流粗放,心里沟通简单,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有缺失,在认识事物本质上有缺陷,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道德意识,最终结果就是离婚。
由于近年来的思想意识的开放,年轻一代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相当淡薄,因闪婚、骗婚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屡屡发生,爱情已不再是结婚的重要组成元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重重,夫妻间缺乏信任,自私自利,是导致年轻一代离婚的主要因素。因为感情破裂而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尤为突出,更甚者会引发命案。因为对婚姻的极度不负责任,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二、离婚引发的社会问题
从以上现象可以分析得出,导致离婚因素是多方面的,行为隐蔽,问题严重,后果难以预料。一是它有害家庭,给夫妻双方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二是有害于双方老人健康。三是有害于双方子女教育。四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带来诸多方面的不稳定。
在现实社会中,父母可以因为任何理由而离婚,离婚的双方是解脱了,可是父母离婚后,却给子女留下阴影,失去了家庭的温暖,父母缺乏责任感,视孩子为累赘,不尽抚养教育之责。由于子女长期得不到家庭温暖与关爱,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念模糊.情感受到压抑,容易产生自卑、冷漠、绝望、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也居多,而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大多也都是因为父母离异,无人问津,没有人进行很好的监管及教育,因而从因果上去分析父母离婚可能直接导致子女违法犯罪,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不良因素。特别是子女没有了父母的关爱,长期缺乏情感教育,其结果形成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缺失,情感受到了压抑,自卑积累后思想感情发生一定变化,会有一个从良好到一般再到颓废的演变过程,后果是违法犯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三、确认婚姻调查的合法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在法律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受到严重冲击。无过错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委托他人对配偶进行调查,所以,婚姻调查公司也逐步兴起,而随之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在民法方面考验着立法者。
综上所述,家庭和婚姻问题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社会和谐必须从家庭抓起,必须从家庭矛盾纠纷的状况入手,从离婚的原因出发,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社会的整体和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婚姻稳定的首要问题。

浅议如何进一步加强政法人才建设

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林起雄

政法机关担负着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任务,其人才问题是关系政法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试就我县政法人才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供商榷。
一、我县开展政法人才工作情况
近几年来,我县政法各级各部门着眼于客观实际和发展要求,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统筹各个层次、各个门类的人才需求,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了一大批优秀政法人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政法人才总量进一步增大,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加强,干警的素质进一步提高,队伍的作风进一步改善,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为推动政法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牢固树立人才观念。政法各级各部门始终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放在各项业务工作的首位,明确意识到只有通过抓人才工作,调动广大干警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全面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队伍的战斗力,提升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才能促进政法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政法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抓好各项业务工作首先要抓好人才工作的思路,积极主动地投入到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为政法人才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严格把好“入口关”。在引入人才工作中,政法各部门始终严把入口关,做到学历不够的不进,素质不高的不进,作风不实的不进。如2002年12月我县基层司法助理员收编前,县局仅有行政干警25名,为解决收编建所后人才严重不足问题,在对原有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符合条件的司法助理员进行收编的基础上,采取了招收公务员和从其他行政部门调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务员,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至今共招收了12名年纪轻、素质好的公务员,进一步增强了队伍的活力。
三是大胆培养使用人才。第一,用人所长。对有一已之长的干警,克其所短,用其特长,将其放在合适的岗位,使他们的才干得到充分发挥。如2003年10月份,有一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为了让他的特长得到发挥,便立即将他调进机关相关科室任负责人,让他的作用和才干得到较好地发挥。第二,科学用人。首先是坚持任人唯贤,冲破思维定势的束缚,对德才表现较好、工作负责、经验丰富、业绩较突出干警,大胆启用。其次是拓宽渠道选人,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2003年,县检察院对院内的科室,除由县委任命的以外,把其余科室职位都拿出来实行竞争上岗,使优秀人才在竞争中找到自己适合的岗位。再次是敢压担子。针对政法部门以往论资排辈现象严重的情况,对年富力强的干警,不因为他们年轻而先予暂放,而是针对他们年富力强的特点,优先放到任务繁重的岗位上去锻炼,放到条件艰苦的环境中去磨砺,进一步激发队伍的活力。仅2004年就有4名年轻干警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
第三,舍得投入。作为山区省定的贫困县,我县政法各级各部门的经费十分有限,但就是在这种现状下,政法各级各部门克服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定期选送干警到省、市、县有关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鼓励干警参加各类在职教育,以此不断改善队伍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近两年来,政法各部门每年都要拿出一定的经费用于人才培训,为人才的培养提供有力的物质保证。
二、人才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县的政法人才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人才工作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才总量不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稳定形势越来越复杂,要应对这些困难和问题,警力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从目前情况看,我县的警力非常有限,远远不能适应政法工作的需要。以公安机关来说,全县共有36万左右的人口,而干警只有223人,平均每1000人中还不到一名公安干警,在机关内部有的科室只有1名干警,严重影响公安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高素质人才短缺。从干警学历来说,目前全县现有政法干警中,全日制政法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的只有1人,其他的大都是通过函授、远程教育、电大学习等取得相关学历;从干警专业素质来说,专业带头人、办案能手短缺,有一部分干警还不能完全适应岗位需求,以致有的单位出现了“三分之一的人能干,三分之一的人跟着干,三分之一的人站着看”的现象。
三是人才结构布局不尽合理。从知识结构看,从政法专业院校毕业的干警较少,非政法专业的干警较多,计算机、文秘、财务等方面人才严重不足;从分布情况看,基层特别是办案一线岗位人才缺乏;从年龄布局看,现有专业较强部门的骨干力量相对较少,且存在断层的现象。
四是人才流动性不大。政法各部门之间、政法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上下级政法部门之间交流调整太少。以我县来说,近几年来,除部门领导提拔到外县任主要领导以外,政法副职领导几乎没有交流,其如有变动,则只在部门内部分管工作或科室进行调整,至于普通干警的交流除调到沿海地区的以外,基本没有变化,难以激发队伍的活力,进而影响工作的开展。
五是进出口不畅。畅通进出口是多年来一直提的话题,但除在进口上做了规定以外,对出工不出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以及不服从领导等的干警,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使得对这些干警很难通过组织措施进行处理或调整,即清理难的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资格制度,都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六是少数政法干警职业道德水平、执法水平不高。政法队伍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违法违纪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仅在2003年一年,我县就有两名政法干警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其中一名还被判了刑。
七是对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不足。虽然有投入,目前政法机关由于经费紧缺,大部分经费投入用于解决硬件设施和案件办理上,用在人才队伍建设上的经费总体上还相对不足。
三、人才工作对策
1、要切实提高人才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上级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政法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紧紧围绕增强人才总量、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这个中心任务,大力冲破一切妨碍人才迅速成长的思想观念,坚决革除一切束缚人才施展才华的体制障碍,着力改变一切影响人才创业创新的氛围和环境,努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工作效率高、让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
2、要切实加强对政法人才工作的调研。针对人才数量不足、高素质人才短缺、结构布局不尽合理等突出问题,要认真开展调研,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提出相应工作措施。 一是大力推进“人才集聚工程”。树立“才为我用”的观念,进一步拓宽人才发展思路,实行“进人”与“进才”并举,通过加强人才载体建设,创新人才发展方式等,把各类政法人才集聚到政法各项事业中来,努力实现人才结构与政法事业协调发展。二是积极实施“人才开发工程”。按照上级及政法实际工作的要求,充分挖掘现有人才资源潜能,发挥现有人才资源最佳效益。既要重点抓好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开发,又要根据推进我政法工作协调发展的需要,大力培养和开发高层次实用人才。
3、要切实加强政法人才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根据人才成长规律,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和支持方向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优秀拔尖人才培养和支持体系,继续坚持政法战线对各级领导人才的特殊要求,严格政治标准,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突出能力,用业绩选人,努力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一要继续加大学习教育培训力度。要改革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重点实现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的转变,坚持把领导人才、业务骨干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作为培训重点,优先予以安排。要坚持创建“学习型政法机关”活动,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性机制,努力培养更多的高、精、尖人才。要坚持在实践中培养人才,通过开展轮岗锻炼、实战训练和岗位练兵,培养大批业务能手和岗位标兵。要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把业务培训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的必要程序。要加大投入,继续实施人才发展战略,设立专项经费,遴选一批理论基础扎实、具有创新潜力的优秀年轻干警予以重点扶持。
二要继续加大交流轮岗的工作力度。首先要加强干部交流前的需求调查,充分了解对骨干人才的需求,做到按需选派。其次要调整交流干部的结构,在选派干部的同时,加大短缺人才交流的规模和力度,进一步强化交流效果。三要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的交流轮岗。对政法干部特别是政法领导干部实行部门轮岗、异地交流、上下交流,保持政法干部的合理流动,整合警力,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总体水平。
三要继续加大重点人才培养力度。要加大政法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力度,将靠得住、有本事、群众基础好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要定时定期选派这些干部到上级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政治思想及业务素质。要完善考核,及时这些重点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要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制、试用期制和任前公示制,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对不适合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调整、充实,形成正常的更新交替机制。
4、要切实完善政法人才管理机制。一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和中组部、人事部的招录规定,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的原则,进一步严格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择优录用人才,优化各类人员配置,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二要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对分布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和民政五大系统各专业的人才,继续试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部门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各类人才的成长规律,促进各类人才健康发展。三要加强分类分级考评,建立以绩效为核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创新并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考核机制,实现由过程管理向目标管理,由单纯的数量评价向更加注重质量评价的转变。四要健全劣汰机制,通过过竞争上岗、末位淘汰和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等措施,依法清理不合格人员,增强人才管理机制,激发人才队伍的活力。五要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在提高人才队伍职业道德水平的同时,完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六要加强保障机制建设,积极改善政法人才的工作、生活环境和装备条件,增加政法事业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
5、要切实加强政法人才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规划,构建科学合理的优秀人才培养和支持体系,促进优秀人才的可持续发展。要继续在广大干警特别是政法各级领导干部中,进一步加大做好政法人才队伍建设的宣传力度,用党的十六大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思想,牢固树立“政法要发展,人才是关键”的理念,继续推行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把政法人才工作放在事关全局发展的重要位置来抓,摆上应有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搞好组织推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克服形式主义,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整体推进,促进政法人才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