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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登记管理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6:52  浏览:8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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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登记管理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登记管理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佛山市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改办反映(联系电话:8320 5366)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8日




  佛山市企业登记管理改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规范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繁荣发展,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会议精神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佛山市开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企业登记管理改革逐步实现与国际商事登记制度接轨,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创新与务实相结合、宽进与严管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在佛山市辖区内(顺德区除外)的企业的登记、审批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构建全市统一的联合审批平台和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全面实现各审批机关信息互通、审批联合和企业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系统公示。

  第五条 佛山市企业登记管理改革推行告知承诺制。

  第二章 企业登记注册

  第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企业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条 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金);

  (五)主体类型;

  (六)股东(出资人)信息。

  经营资格登记事项包括:

  (一)实收资本;

  (二)经营场所;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营业)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及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登记事项进行优化或取消。

  第九条 实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对分离的登记制度。企业营业执照为主体资格凭证,功能为证明企业主体资格存在及公示其登记信息。

  第十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经营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以及其它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项目,在其申请文件、章程中载明其申请的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申请的主营业务核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申请文件、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核准一般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佛山市审批权限内的许可经营项目,由企业登记机关先核发营业执照,企业取得主体资格。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项目。

  审批权限属于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许可经营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须经审批后持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企业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可不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具体经营范围的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通过信息公开、公示的方式告知企业本办法有关规定,企业书面承诺取得相关审批后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按照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需纳入告知承诺制的许可经营项目,由佛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住所的功能是企业公示送达法律文件、确定司法管辖、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法律义务的地址。

  企业的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十八条 企业可在住所外增设多个经营场所。

  在同一登记管辖机关辖区内,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企业应申请登记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其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不在同一登记管辖机关辖区内,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企业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的,企业章程还应当载明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同一产权的地址,可登记为多个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面积、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住宅除外)。

  第二十一条 住所(经营场所)权属人及企业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住宅可以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由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住所,相关审批机关核定经营场所,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向有关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持有效的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对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环保、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审批方可经营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向有关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持有效的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需要经过审批方可经营的经营场所由佛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放宽对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各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部门〔含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单位可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向企业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内容须包括:

  (一)具体地址;

  (二)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

  (三)出具证明的单位明确同意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四)该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经营行为不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五)在使用过程中,住所(经营场所)权属人及使用方对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并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其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登记机关不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或变更注册资本时可不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对本公司实收资本备案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约定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等,并将上述出资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未依公司章程约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股东应按约定缴足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缴付出资后,由公司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特别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自身经营发展需要,申请对营业执照上未登记的事项予以详细记载的,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将相关的登记事项详细记载于营业执照上。

  第三章 联合审批

  第三十条 由市审改办建立统一的联合审批平台,同时建立由各级审改办牵头、各审批机关参与的联合审批机制,对涉及多个审批机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全面实行信息互通、限时反馈、联系相关、协同办理的联合审批。

  第三十一条 由各级审改办成立综合服务窗口,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各部门的联合审批。

  第三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后,通过系统对接将数据传送至全市统一的联合审批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由综合服务窗口组织各审批机关联合审批。

  第四章 年度报告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优化企业登记机关企业年检制度,改革现行企业年检方式,施行企业年度报告备案制度。企业年度报告备案制度,是企业依本办法按年度提交年度报告等材料,在佛山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备案并公示的企业自律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备案制度适用于依据本办法登记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不审查企业填报的年度报告内容。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度报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虚构年度报告备案公示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提交年度报告备案。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十七条 企业提交年度报告程序:企业通过佛山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年度报告及提交材料,企业完成年度报告备案后,通过佛山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报告的内容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备案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化情况;

  (二)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

  (三)经营项目审批的情况;

  (四)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

  (五)企业法人应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实行实收资本认缴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应当备案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企业除名

  第三十九条 企业除名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将符合除名有关规定的企业从公示名录中剔除,记入企业除名名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从公示名录中予以除名:

  (一)连续2年未按本办法进行年度报告备案的;

  (二)审批机关对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作出行政处罚,并来函要求登记机关予以除名的;

  (三)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可以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企业被除名未满2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恢复申请,由企业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从企业主体除名名录中删除,重新记载于公示名录:

  (一)证明除名事由不存在的;

  (二)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可以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四十二条 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管理、公布和查询的信用信息管理公示平台,各审批、监管部门将企业的相关审批、管理信息与该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

  第四十三条 建立佛山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公示制度。信用信息管理公示制度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各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将有关登记许可形成的信息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管信息等通过佛山市信用信息管理公示平台进行管理、整合及予以公示的制度。

  第四十四条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年报信息、审批和监管信息、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记录等信用信息。

  第四十五条 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企业信用风险防范体系、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体系、信用激励体系。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个人信用管理模式的建立,形成个人征信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的个人信用制度,逐步建立个人的信用公示及管理体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管理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部门按职权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 一般经营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进行日常监管,其中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许可经营项目由审批机关履行监管职责;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审批机关的,各审批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其中应取得而未取得许可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查处。

  第四十九条 企业的经营场所涉及审批事项的,由负责审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审批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条 各审批机关通过佛山市联合审批平台获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应加强对须审批的企业的监管。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各审批部门负责监管和执法,并及时将监管和执法相关信息上传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信息公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企业及股东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下列行为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企业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

  (二)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

  (三)企业在年度报告备案公示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由企业登记机关查处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企业经营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监管和查处。

  第五十四条 股东未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办理年度报告备案的企业,视为未办理年检,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企业,不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企业申请适用本办法办理登记及年度报告备案的,适用本办法;申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登记和年检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佛山市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推行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并提供经费及人员等各项保障。

  佛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纪律监察等部门对企业登记管理改革过程中依本办法实施的履职行为建立保障机制予以保护;对未牟取私利或非故意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免于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 佛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改革中搞部门保护主义、失职渎职、推诿扯皮的,要明晰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 全市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实施方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企业登记管理改革。

  全市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办事指南和监管措施等,确保改革工作的落实和成效。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8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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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8〕1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市外源型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和外贸企业。
第三条 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具体内容:
(一)促进企业由贴牌生产向委托设计和自有品牌生产转型,实现产品结构升级;
(二)促进企业由传统加工向现代产业转型,实现产业结构升级;
(三)促进企业由低端、物耗型加工向高端、效益型加工转型,实现增值能力升级;
(四)促进企业由出口海外市场向内外市场销售转型,实现集聚配套升级。
第四条 为确保加工贸易企业转型有序推进,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为前提;
(二)以部门联动、通力协作为手段;
(三)以规范流程、便利通关、形成机制为保障;
(四)以加工贸易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为目标。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市外经贸部门:
1.通过多种方式,对转型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和引导,对没有转型需求的企业继续给予协调帮助,对确有转型需求的企业提供政策指导,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2.因势利导,扩大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比重,通过建立部门联动、重点监管的工作机制,推动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向“高信誉、高附加值、低污染、低能耗”型企业转型,加快加工贸易产业优化升级、转型、置换和退出的进程。
3.把好引进、存量以及退出三个环节的外资管理和导向工作关口,按照“长大于消”的原则,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采取措施稳商、安商、护商和兴商,为加工贸易企业增资扩产、做强做大提供信心保障。
(二)中山海关:
1.按有关规定,给予转型企业一定过渡期限,保障企业保税设备、保税料件办理结转手续,减少退运环节;并根据有关规定,支持企业继续享受免税、先征后返或补税等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顺利结转,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
2.进一步推广深化保税加工贸易流程再造改革,推广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措施,不断提高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计税征税工作效率,确保企业申请内销渠道畅通。
(三)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1.按照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正确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转型,鼓励转型企业从事《国家产业导向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山市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类项目的生产。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的转型企业需要办理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协助其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四)市检验检疫部门要为转型企业进口设备检验提供便利,简化检验检疫报检手续,避免由于办理设备检验检疫证书问题导致结转困难而停产。
(五)市税务部门要为转型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提供便利,设立专人或专窗受理,对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的,应优先给予办理。
(六)市工商部门在为转型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优先予以登记。
第六条 建立方便快捷的保障机制:
(一)公布方便企业办理转型手续的操作指引。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办理规定,印发具体的操作指引,并公布承诺办理期限。
(二)安排专人专线提供转型咨询。
各部门要安排熟悉业务的专人,设立电话专线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
(三)设立“一站式”的受理窗口。
各部门要设立“一站式”受理窗口受理企业转型申请,同一部门的各个环节由部门内部安排运作,避免企业申请人在同一部门不同科室之间来回办理。
(四)制定大企业、直通车企业转型跟踪服务制度。
各部门要制定大企业、直通车企业转型跟踪服务制度,实行优先办理,并安排专人全程跟踪解决企业转型困难,必要时可特事特办。
(五)不断完善口岸部门大通关协调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业务指导,及时解决转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企业转型过程中或后续管理中产生的问题,各部门可以自行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本部门难以解决的,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工作,通力合作,积极配合,为我市有转型需求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理通道,避免人为因素拖长转型时间,导致企业流失。
(六)市政府实行定期情况通报和督办制度。
为保障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全市通报,并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进度实行跟踪督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考评机制。根据国家产业引导政策及加工贸易企业准入标准和加工贸易分类标准,制定以企业经营规模与效益、产品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加工生产环保标准为评价指标的考评方案,每年评选出转型升级达标企业20家,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具体考评方案由市外经贸会同经贸、国税、地税、科技、环保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二)加工贸易企业通过设立研发设计中心、提高加工贸易产品加工程度、推动产品更新换代、创立自主品牌经营、引进先进生产设备等方面实现转型升级,其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市经贸局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推行“信任管理”,引导企业积极申报成为AA类、A类的加工贸易企业,以更好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制度。
(四)推进加工贸易本土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由“香港接单、海外设计、大陆生产、香港转口”向“大陆接单、大陆设计、大陆生产、大陆直接出口”模式转变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五)市外经贸部门和海关配合,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程序,对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从事内销的来料加工企业,在办理内销业务时,可采取先予内销、定期集中申报等做法,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部门和海关共同研究制定。
(六)鼓励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市外经贸、中山海关、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因应制定扶持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公布承诺办理期限。
(七)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后衍生设立的采购中心、分销中心、物流中心、售后服务、生产性服务、信息资讯等服务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向市服务业办公室申请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对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后,企业有效将资金和资源引入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引入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在国内外申请注册专利的,可向市科技部门申请专利资助、申报专利奖励等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对水泥企业污染源概念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57号




关于对水泥企业污染源概念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泥企业污染源概念有关问题的请示》(新环监字[2003]22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水泥企业所有排污点达标排放是否仍为污染源的问题。水泥企业所有排污点达标排放后,还会有污染物排放,因此,仍应界定为污染源。

  二、关于水泥企业达标后对周围环境是否有污染的问题。同上条的意见,水泥企业达标后仍然会有污染物排放,其中不仅有水泥的粉尘排放,同时可能有其他的污染物,如煤炭燃烧释放的SO2、烟尘等,水泥窑建筑材料中的物质等。这些污染物的长期排放(包括长期达标排放)及其累积效应对周围的环境仍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应针对水泥厂周围的环境要求,认真作好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特此函复。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