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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经评审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19:09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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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经评审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试行)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经评审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2011〕2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经评审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淮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经评审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淮北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烈山区、杜集区、相山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一般应采用经评审有效最低价法。

  第三条 对施工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市重点工程,由招标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资格预审或其他评标办法招标。

  第四条 采用经评审有效最低价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 实行经评审有效最低价法的招标工程应当以工程预算造价为招标最高控制价。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方法,以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和审核,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和质量等级。招标工程一般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确实需要的,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结算价格。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审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招标工程最高控制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同招标文件一同公布。招标工程最高控制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未经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不得对外发布。

  第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及时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核实结果对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有修改或澄清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调整截标时间。

  第八条 采用经评审有效最低价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实行资格后审。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不记名购买招标文件、图纸或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对有关投标人的信息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投标人的资格信誉标、技术标、商务标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信誉标实行打分评审,在同等条件下资格信誉分高的优先中标。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的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结论。

  第十二条 商务标的评审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商务标初步评审:

  1. 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标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2. 凡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X%的按废标处理。(其中X值的取值:一般房屋建筑、装饰工程90,市政、桥梁工程85,园林绿化工程70,其他工程85。)

  (二)商务标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有效商务标进行全面评审,在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费率低于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的;

  2. 税率不按规定计取的;

  3.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不按招标文件计取的;

  4. 修改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的;

  5. 人工单价低于相关规定的;

  6. 规费不按规定计取的;

  7. 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合价总计与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三)确定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A)。

  (四)抽取下浮点:

  从(2.0,2.5,3.0,3.5,4.0,4.5,5.0)数字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下浮点(a)。

  (五)确定有效最低价限值(D)=A×(1-a%)。

  第十三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

  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评标委员会从大于或等于(D)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从低到高选取三家依次排序。两投标报价差值不超过最高控制价1%的视为同等报价。在同等报价中资格信誉分高的优先,依此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向投标人质询。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材料。投标人拒绝说明或者未提供相应材料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该报价作出不合理报价的结论。

  第十六条 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或不采用投标人说明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淮北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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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林案之关键: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龙君钱


  如果不是受温家宝总理在除夕前那句话即“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感染。我也不会在元宵这样的佳节和大家讨论“人命关天”这样一个沉重的话题。

  回想四年前,我亲眼目睹深圳警方将数名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在市内游街示众。去年年底,龙胜洪大妈为生存伐林被定罪判缓刑1年并处罚金千元,在减免罚金时,又要这位子逝夫瘫的文盲老人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用人大某教授话来说,我无法准确解释温总理所说“尊严”的含义。但在一个事情发生以后,我却可很快地做出判断,某个人(或曰某些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了践踏。

  从根本上说,人生而平等,生存权是人的最基本的尊严。在实践中,由于带有浓厚的权威主义和刑法主观主义的色彩。对刑法的解释也比较倾向于保护所谓的社会秩序和惩戒行为人“恶”的行为,殊不知极有可能刑及无辜。我们也不能为了所谓的“环境保护”而无视那些依靠自然资源谋生的农民的生存吧。怀瑞着“人命关天”的信条,才不至走向极端。现讨论以下几个问题,欢迎大家指教:

一、本案洪大妈所伐自己责任山那19.5立方杂木,应否追缴?
  根据93年7月份的《批复》,该杂木属于“赃物”,应予追缴。但赵秉志教授在其新著中认为“对于…没收财产的生活贫困者,可据情况减免。”(详见2010版的《刑法基本问题》第226页)。笔者不才,找不到本案减免的法律依据。但作者认为,抛开所有制不谈,这些被伐杂木是洪大妈一家两口赖以生存之物。剥夺了她们这些唯一较为值钱的财物,实质上也就等于剥夺了这个家庭生存的能力。所以,从人命关天这一角度出发,作者认为免予追缴更为合理,也充分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

二、有关老年人权利的法律不健全,执法不力。
  正确看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不是眼泪或像本案法官一样“同情”。而是要正视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以合适到位的方式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如洪大妈这一杯具发生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应有所发展。如责任主体不确定、义务落实不明确、那些模糊笼统的规定也应得到完善。从人命关天的思维出发,职业法律人有这个义务去推动其发展加大执法力度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而不是装模作样地去同情行为人。

三、有饭得吃,有病得治,有学得上是贫民最基本的“尊严”
  人进入老年期后身体机能衰竭,从而逐渐失去在社会中的竞争能力。也由于法律关系和社保的规定只针对市民,我们农民不得不“养儿防老”,从本案洪大妈的坎坷经历来看,这种传统的“自保”形式已经受到严重的冲击,甚至无望了。生存权是人的最基本的尊严,也就是把老有所养,有饭得吃,有病得治,有学得上这些最基本的民生问题解决了,才能谈得上温总所言的“尊严”,这些也是做人最起码的尊严。真正要让贫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我们期待着,努力着……

  综言,人命关天,关注当下我们那些边远山区贫农的生存和最基本的尊严,需要也应当成为法律及治国者要守住的最终底线。在这元宵佳节祝福大家节日快乐!祝愿洪大妈一家身体安康,祖国繁荣昌盛!!!
(完)元宵节龙于陋室

本案其他相关:
1.《广西龙胜:贫困林农砍伐责任山林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东方法眼》
2.《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续研》 《东方法眼》
3.《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再次续研”》 《东方法眼》

优秀图书推荐:
1.《农村环境管制与农民环境权保护》 北大社 39圆
2.《为了弱者的正义》 中国检察 36圆


龙君钱(苗族) 广西龙胜人 法律交流:longlong-161@163.com

四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暂行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64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等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可以划拨使用以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指将农地或其他土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方式,除土地使用者自愿接受出让和入股等供地方式以外,主要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第三条 土地租赁制,是指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即出租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即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年租金的行为。实行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土地租金一年一交,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财政部门收缴。
(一)、服务业、娱乐、综合楼、金融、保险、邮电、石油、电业、烟草、旅游等高利润行业交纳土地租金的标准按商业标准执行。
(二)、供热、供气、供水、仓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交通、农业等行业交纳土地租金的标准按工业和其他企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和公益事业除外),均适用于本办法,是交纳土地租金的义务人。义务人必须在每年6月末前到所在市、县两级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一)、停产企业的土地租金可以挂帐空转;
(二)、半停产和亏损企业土地租金部分挂帐空转,但最低不得少于全额土地租金的二分之一;
(三)、保本和盈利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土地租金全额缴纳。
第五条 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 国土[法]字第153号)规定办理, 并严格履行土地初始登记、地价评估确认、签订土地处置合同和变更登记等土地处置程序。
企业改组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办理,并按上述规定履行处置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前必须由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土管理部门确认后实施。不经地价评估的土地,不准进入土地市场。企业清产核资时土地评估价格不能代替企业改制后的土地价格,必须重新评估。
第七条 加强集体土地入市管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经营性用地后,其用地性质已经改变,地价也相应增值,增值的地价构成,其大部分是国家对道路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量投资后所带来的效益。所以,凡是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商业、服务业、加工业、建筑业及运输业等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要参照土地收益金办法收取土地租金,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包括城乡结合部地带)按城镇标准收缴,乡镇所在地按50%收缴,村屯按30%收缴。
集体非农经营性用地租金由乡镇土地所收缴,其中60%交乡财政,主要用于乡镇村建设和土地开发;40%交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用于地籍调查、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等业务经费。
第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作为经营性用地的,仍按《四平市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收土地收益金。
第九条 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要按抵押期限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租金。
第十条 加强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不受法律保护,不准进入土地市场;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进行年检。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核发《土地使用证》再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然后到规划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否则,按非法用地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土地租金收缴管理。土地租金必须在6月底前一次性缴清,数额较大、确有困难的,可分两次缴清。愈期不交纳的,追缴3‰的滞纳金, 并申请法院强制追缴。两年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土地租金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和平衡土地金标准、出让金标准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比例,准确平衡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负担。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让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主选择供应方式。
第十五条 土地租金实行属地管理,无论哪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租金,都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年地租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