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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13:04  浏览:9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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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10第47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9届会议于2009年7月17日分别以第MEPC. 186(59)号和第MEPC. 187(59)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6(59)号决议)
  2.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7(59)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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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5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2008年5月29日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0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并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的产业,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监测体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质量技术、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金支持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咨询、服务和培训;

(二)建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支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

(四)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国际合作交流;

(五)支持集群发展、实施品牌战略、与大企业协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

(六)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

(七)其他事项。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其他专项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融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鼓励融资租赁和典当业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和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对中小企业授信制度,扩大信用担保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完善风险资本的进出机制,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资产流动、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等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其有关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工业经济、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享有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准入、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第三章创业扶持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鼓励中小企业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投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行业;投资金融服务领域;参与山区、边疆、贫困地区和农业产业化开发建设;与大企业开展协作配套。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推进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企业的人才引进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进入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集群发展。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应当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吸引全省中小企业进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将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中小企业。

第四章技术创新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或者区域性、行业性技术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应当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重点支持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

第二十条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建立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高科技产业,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

第二十一条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实施技术创新专利化,专利产品标准化;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

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申报国内外专利或者申请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服务和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推动技术创新。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鼓励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大企业(集团)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市场开拓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成长型、科技型、生物资源开发型、农特产品加工型、外向型的中小企业开拓省外和国际市场。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制度。

第二十七条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销等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等多种贸易形式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投资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中小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原材料以及零部件依法享受出口退税及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环保等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技术标准,提升产品质量。

中小企业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识产品、省级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以及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传递、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政府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服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及财政、税务、工商、科技、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及时公布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市场需求等信息,为中小企业用地、环境保护、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教育、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户籍和档案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员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章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除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中小企业新增收费项目。

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并出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按照规定收费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时,应当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重复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和检验、检疫,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中小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对中小企业同一项目重复评估、审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有偿服务;不得侵犯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

第三十六条中小企业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藏工作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藏工作的意见
  
国测办字〔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西藏测绘工作,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测绘保障服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现对加强测绘援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测绘援藏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扎实做好援藏工作事关国家发展稳定大局。西藏的发展、稳定和安全,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事关国家统一和安全。1980年以来,党中央先后4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西藏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测绘援藏是援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测绘系统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各地区各单位要从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结合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深刻认识测绘援藏工作的特殊重要性。


  (二)扎实做好测绘援藏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加快西藏测绘事业发展,提高保障服务能力,是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解决西藏测绘事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关键。测绘系统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科学确定援藏工作的思路和目标,充分调动援藏各地区各单位和西藏测绘部门的积极性,推动西藏基础测绘建设加快、保障服务能力增强、装备设施条件改善、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三)扎实做好测绘援藏工作是测绘系统的重要责任。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西藏测绘工作是全国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和构建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支援西藏测绘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是测绘部门的重要责任。国家测绘局党组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广泛动员全系统力量,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测绘系统要着眼于落实援藏工作机制和责任,继续在资金、人才、技术、成果等方面给予西藏测绘工作大力支持。


  二、测绘援藏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推动西藏测绘工作发展为主线,以提升测绘保障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加大资金、技术、人才援助为手段,以完善各项长期支援机制为保障,全国测绘系统共同努力,更加主动地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五)基本原则。测绘援藏工作要按照国家测绘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科学性和务实性;要把西藏的具体需求和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增强测绘援藏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测绘援藏在理念上要做到“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在目标上要做到解困与发展相结合;在方式上要做到资金项目援助与人才技术援助相结合。


  (六)目标任务。力争1年左右完成拉萨、日喀则数字城市建设。3-5年完成昌都等其他重要城市的数字城市建设,基本建成数字西藏地理空间框架,提高所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到2020年,实现西藏测绘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全覆盖并按需更新,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帮助促使测绘政策法规更臻完备,测绘管理体制更加科学;测绘市场规范有序,统一监管得到加强;测绘科技水平和人员素质普遍提高。


  三、测绘援藏工作的政策措施


  (七)继续加大对西藏测绘的投入。国家测绘局将进一步以项目为依托,加大对西藏测绘的投入力度。通过基础航空摄影、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补助经费等专项,在资金上给予西藏基础测绘支持。在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方面,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或装备支持。各地区各单位要在已有援助的基础上,积极支援西藏测绘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帮助改善办公及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测绘装备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加大资金援助力度,努力争取将测绘援藏工作纳入到本级政府对口援藏计划和经费预算的整体规划之中,切实为开展测绘援藏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八)加快数字西藏建设。积极组织国家基础测绘队伍加大对西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获取力度,在实现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对西藏全覆盖并按需更新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一定经费,支持西藏基础测绘工作,尽快完成1:10000及更大比例尺测图和数据库建库工作。将拉萨、日喀则列入国家测绘局数字城市建设试点,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两市基于高分辨率航空遥感影像的权威、统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并在5年内基本完成数字西藏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九)不断满足西藏测绘成果应用需求。要根据西藏实际需求和提高西藏测绘保障服务能力的客观要求,加大测绘成果应用服务力度。要加快西藏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反恐维稳等应用系统建设。帮助西藏建立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制,提高测绘应急保障能力,同时发挥国家测绘应急保障机制的作用,为西藏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测绘成果,开展遥感监测、地图制作等技术服务。要不断丰富大众地理信息和地图产品,方便西藏各族人民生产生活。对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提供。


  (十)加强对西藏测绘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西藏测绘立法、政策制定方面的指导,帮助西藏进一步完善相关测绘法规。要帮助提高测绘行政管理能力,定期接收西藏测绘行政管理干部到国家测绘局和发达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挂职锻炼。要对西藏实行宽松的测绘市场准入政策,鼓励更多的测绘企业到西藏开展业务。加强对西藏地图编制管理工作的指导,支持西藏地图监管和地图审核能力建设,指导推进地图市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工作,形成公平公正的地图市场环境。


  (十一)继续加强人才援藏和人才培训、技术培训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测绘局《关于继续做好人才援藏工作的通知》(测办〔2007〕48号)。要把人才援藏与干部的培养、使用结合起来,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进藏工作。要逐步提高援藏人员的待遇,切实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强对援藏干部的考核,对出色完成援藏任务的要优先提拔使用。要将为西藏测绘局培养人才作为援藏工作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测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门举办西藏市县测绘管理干部培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培训和测绘单位经营骨干培训,每年举办的培训不少于两期。


  四、测绘援藏工作具体要求


  (十二)要切实把测绘援藏工作摆上更重要的位置。各地区各单位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测绘援藏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援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通过支援全面提升西藏测绘工作水平和保障服务能力,为确保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新贡献。


  (十三)要切实加强测绘援藏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单位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落实职能机构,确定具体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员,切实为做好援藏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国家测绘局将加强测绘援藏工作的统筹协调,定期听取汇报、部署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测绘援藏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西藏测绘局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管理体制建设、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要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合作,主动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大力弘扬“热爱祖国、忠诚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不断使工作迈上新台阶。


  (十四)要创新援助形式,完善工作机制。要注重结合西藏的实际,拓展支援渠道,突出重点和特色。要不断深化测绘援藏内涵,研究建立相互主动、持续有效、有利发展的对口援助新机制。国家测绘局要建立健全协调和督促的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西藏测绘局要采取交流、合作和共同协商等办法,进一步完善测绘援藏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实施和规范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