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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57:26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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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在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食品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药物成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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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国庆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切实做好国庆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安委明电〔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属各海事局、救助局、打捞局、救助飞行队,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
为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国庆节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
国庆假期是人民群众旅游出行高峰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压力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国务院第165次、167次常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我部“7.22”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8.29”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视频交流会议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单位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严密的安全责任链条,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机关干部要深入基层一线,加强检查指导,切实将管理责任、管理措施和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基层一线干部职工要严格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把关,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认真开展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交办明电〔2011〕0720号)的要求,结合8月29日召开的全国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视频交流会议部署,继续全面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前一阶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基础上,找准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环节和重点隐患,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应制订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要确保节日期间运输车船、客货场站、码头渡口、施工工地、轨道交通等处于良好的运营安全状态。
四、狠抓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加强边远地区、农村赶集日、极端恶劣天气条件下农村道路客运、渡口渡船和湖区库区旅游观光船的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酒后或疲劳驾驶以及违章冒险航行,认真做到“四个狠抓”:一是狠抓长途客运安全生产。要认真落实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大力开展卧铺客车隐患集中整治,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道路客运的行为。二是狠抓桥梁运行安全生产。继续开展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整治,通过加强值守和现场监管等措施,确保桥梁安全运行。三是狠抓“四区一线”和库区、湖区等水路客运安全生产。要认真吸取湖南邵阳“9.9”沉船事故教训,进一步督促县乡政府切实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节假日期间渡船渡口的现场监管,严防发生人员超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四是狠抓城市客运安全生产,重点突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加强“三品”的查处,严防公交车辆发生自燃事故。
五、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庆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救助应急车船、飞机处于良好状态,一旦发生事故险情,应快速高效处理,并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5号

2003-01-0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江苏):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总局组织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研制开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软件。该系统包括《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5.0版》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三个子系统。经大部分省、市、区国家税务局组织测试、运行,已具备在全国推广运行的基本条件。经研究,决定对自2003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一律实行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是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基本载体之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充分认识电子化管理是杜绝执法随意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保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广应用。
二、在总局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做好对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有关负责“免、抵、退”税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其熟练掌握,运用自如。对出口额大、“免、抵、退”税管理工作量大的地区,如需要,总局可派软件研制组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指导或协助培训。
三、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软件现已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服务器上,目录为:总局布置工作栏\程序发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时下载,认真组织各地国税局安装使用。自2003年1月1日起,对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以销售帐日期为准),必须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同时,总局建议各地国家税务局将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复核。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后,各地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分工,分清责任,确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为保证管理的规范和统一,出口退税管理软件在税务系统内部的技术支持以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作为信息传递的主要渠道,由总局进出口管理司、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实施。今后,税务系统内与出口退税管理软件相关的信息发布、问题解答、软件与文档发放等工作一律通过技术支持网站进行。
六、各单位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推广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管理,明确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技术支持网站进行信息的接收、问题的上报和软件、文档的下载等工作。各单位指定人员名单请及时上报总局进出口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联系电话:进出口税收管理司(010)63417601、63417543;信息中心(010)63417690、63417638;软件研制组(0411)4384076。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