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
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4]15号)
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落实第四次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适合高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模式。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河北大学、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和长春工程学院开展高等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现将《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并结合各学校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并协助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方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高等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落实第四次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符合高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经研究,选择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河北大学、吉林工程技术学院和长春工程学院,开展高等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
主要目的是以就业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通过试点,探索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由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所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试点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提出试点学校基本条件和试点工作总体要求,提供全国统一鉴定项目和职业能力认证项目清单,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试点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鉴定合格人员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试点所在省(市)劳动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审核试点单位基本条件,做好职业资格与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指导和服务,并负责试点高校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
(四)各试点学校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总体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成立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考核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要求
(一)制定实施细则
各试点学校要结合本校教学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细则,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实施,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职业技能鉴定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的职业目录,结合本校专业设置学科体系,选择适合高校学生就业需求的相关职业,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
(三)职业资格培训与考核
试点院校要将职业资格培训与学历教育有机地融合,将职业技能鉴定与教学课程考试有机地融合,进行单元式教学、模块化考核、学分制管理试点。
其中与国家职业标准基本相对应的专业,教学内容能够完全包容(或稍加修改即可包容)职业标准要求的课程,可以采用课程认证方式,经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纳入学分管理,不再单独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知部分的培训和考试。
与国家职业标准部分对应的专业、教学内容可部分包容(或稍加修改即可包容)职业标准要求的课程,修满所要求的学分后,通过补修其不包容部分职业资格培训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并进行模块化考试,不再单独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知部分的培训和考试。
与国家职业标准不能对应的专业,教学内容不能包容职业资格培训要求的课程,学校通过鼓励学生选修职业资格培训课程的方式,待按要求修满全部学分后,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知、应会职业技能考核。
(五)鉴定质量监督
试点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监督和考评员培训工作,由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
(六)职业指导和创业培训
试点学校应鼓励和组织本校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指导职业资格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适应市场需要,转变就业观念。各试点院校还要针对应届毕业生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对有创业愿望的学生组织创业计划培训。可以采用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SYB培训模式,提升创办小企业的能力,促进成功创业和自主就业。
同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在对在校大学生给予一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国内外知名职业能力认证项目进校园活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郑政〔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建委、经委、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商务局、劳动保障局、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五区区长任成员。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土地储备中心。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担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核土地储备计划草案和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三)下达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目标;
(四)审批拟储备地块征用、收购方案和旧城拆迁改造方案;
(五)研究储备资金筹措办法,协调解决资金筹措中的有关问题;
(六)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涉及有关部门和各区的重大事项;
(七)协调解决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的规章制度和政策;
(二)组织筹备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负责督查会议决议和决定的落实;
(三)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和土地储备供应计划草案;
(四)协调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五)按照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工作任务、目标,组织对各有关单位进行工作考核;
(六)负责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
(二)负责年度各专项计划与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衔接;
(三)负责经营性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指导土地储备工作;
(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
(三)研究制定征收、收购土地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征地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单位在集体土地报批及征收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四)负责集体土地的组织报批工作,审批《土地征收方案》、《土地征收公告》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征收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权属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五)对经营性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出具拆迁证明;
(六)办理储备土地的初始、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手续和组织储备土地的出让。
第九条 市规划局职责:
(一)加强对土地储备的规划指导,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划定规划储备红线;
(二)配合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
(三)办理纳入储备计划、储备土地和拟出让土地的规划手续。
第十条 市建委(市拆迁办)职责:
会同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制定经营性开发的旧城拆迁改造计划,对拟实施拆迁改造的土地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对储备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责:
(一)根据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
(二)负责依据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有关土地征收、收购协议、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办理相关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业务管理及待遇发放。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申报本辖区年度内拟招商引资等项目用地的位置、数量、用途等情况,配合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
(二)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责土地储备计划内集体土地报批的事务性工作和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区、乡、村有关人员进行征地的勘测定界、地界指认工作,拟订、报批和张贴《土地征收方案》、《土地征收公告》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协调解决征地纠纷,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四)负责对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五)做好旧城改造拆迁的综合协调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产集团)职责: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提出土地储备计划建议;
(二)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负责拟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收回和置换的组织实施及土地前期整理、开发利用、出让前期准备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用于经营性开发的旧城改造的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承担拆迁安置房、周转安置房的开发建设工作;
(四)负责土地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和市场需求预测工作;
(五)具体筹措土地储备资金;
(六)负责管理储备土地,发布储备土地的交易信息;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经委、商务局等部门的职责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实施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5〕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实行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及办公室会议等会议制度。会议形成的意见以决议或者决定的形式下发执行。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问题需要全体会议即时研究决定的,即时召开。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通过有关土地储备的规章制度和政策,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土地储备的重要法规和政策;
(二)讨论通过有关土地储备的相关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
(三)通报和讨论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和部署土地储备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和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制定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分解土地储备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各成员单位关于具体宗地的各项工作及相关手续的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二)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涉及有关部门和各区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储备资金筹措办法,协调解决资金筹措中的有关问题;
(四)协调需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土地储备工作考核办法;
(六)需要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者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根据需要召开。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主要讨论下列事项:
(一)研究决定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计划;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作出的决议及决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讨论制定土地储备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四)协调、处理土地储备中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议题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者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办公室主任或者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签发。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及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
需对外发布文件的,报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第四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及办公室会议讨论的事项,在没有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前,或者虽然作出了决议或者决定,但暂不对外公布的,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
第二十四条 已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召开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及办公室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请假情况通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审批事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积极主动办理。因推诿、拖延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时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