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0:11:39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出政法【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规范我国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促进数字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1/710412/129557367819508930.doc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促进数字印刷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是指具备较高的印刷速度,印刷质量稳定,能实现工业化连续、批量生产的数字印刷设备。
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应当配备数字工作流程;高速数字复合机类设备不属于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数字印刷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条 国家支持、鼓励数字印刷经营企业采用新技术、开拓新模式、提供新服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印刷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五条 国家对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 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数额,资本构成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第八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立申请的,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注明“以数字印刷方式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九条 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可以采取连锁经营的形式。
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在连锁经营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规范化管理。
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直营连锁、特许连锁等连锁经营方式的管理要求。从事数字印刷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由5个以上连锁门店组成,连锁总部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设立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由连锁总部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和连锁总部及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运营计划。连锁总部获得许可后,各连锁门店持连锁总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总部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经营范围栏注明“以数字印刷连锁经营方式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数字印刷企业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外,中、外方投资比例和权益还应当符合《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以及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现有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免于办理数字印刷审批手续。
现有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超出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数字印刷审批手续。

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委托、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
第十五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印刷经营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应当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第十七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应当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建立了规范、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并在连锁总部的统一组织下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由接受委托的连锁总部或者连锁门店验证并留存相关印刷委托书和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其他连锁门店免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总部应当对连锁门店日常经营活动加强管理。
连锁门店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罚款(含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应当将处罚结果向连锁总部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连锁门店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连锁总部应当撤销该连锁门店或终止与该连锁门店的连锁经营关系,并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该连锁门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一年内三分之一以上的连锁门店受到罚款(含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连锁总部进行整改;若整改不通过,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连锁总部及全部连锁门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若干规定
省政府


为了加快水土保持工作步伐,开发利用山区资源,大力推广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尽快改变自然面貌和农业生产条件,治穷致富,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现对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作如下规定。
一、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山权、地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使用权归承包者,由承包户申请,群众讨论,村民委员会批准,乡政府备案,签订合同,县政府发给《小流域治理使用证》。坚持谁承包、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也可以请帮工治理,承包期限五十年不变,允许子孙
继承,允许折价转包,无论继承或转包,都 要履行原合同规定。
二、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必须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治理,根据治理任务大小和群众意愿,可以一次承包,也可以分期承包;可以独户承包,可以联户承包,还可以专业组(队)承包或由集体治理,分户承包。不论哪一种承包形式,都要坚持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承包面积
以三至五年完成治理任务为宜。治理措施,一定要具体扎实,保证质量,讲究实效,做到治一条,成一条,收益一条,巩固一条。
三、支毛沟和近山以户承包治理,对远山、深山、石质山区,要鼓励专业户承包或由乡、村组织劳力,统一治理,分户承包、管护。
四、开发治理小流域,承包者要按照规划要求,全面完成综合治理项目,既要治山、治坡,又要治沟、治滩、既要注意生物措施,搞好草、灌、乔结合,又要因害设防,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使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建立起水土保持防护体系,最大限度地利用水土资源。
五、在小流域内,原有集体的成片林,可由承包户管理,也可由专业户、重点户管理,收益比例分成,大头归集体。稀疏林、零星用材林,可量材作价,造册登记,保本保值,增值部分集体与承包户按比例分成,大头归承包户;也可以树随地走,收益全归承包户。经济林可以另定产,
包干上交;竹园、菜园、果园等,实行专人看管,包干上交或收益按比例分成。
六、承包户在承包治理上,中途因特殊情况或因国家征用土地、集体建设占地、人员迁出或死亡等,不能继续承包时,应限期办理合同转让手续,并对原承包者的投资成果给予合理报酬.
七、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范围内,非承包户的插花地、自留地(坡),应由乡、村本着自愿互利、民主协商、互谅互让、团结治理,既便于承包户全面治理开发,又不使非承包户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的精神,通过实地查勘协商,进行调整,并及时办理手续。
八、在承包范围内,经过承包户治理而新增加的梯田、堰滩地,二十年不计产、不提留,不增加粮食征购基数。
九、鼓励承包户在承包的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上因地制宜,以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实行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为了以短养长,以长带短,在保护幼林生长,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在林地内间作粮、油、瓜、菜、药材等低杆作物,收益全部
归承包户。
十、承包户对承包范围内的成材树进行间伐,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林业政策的规定,做到随伐随栽,严禁乱砍滥伐,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在承包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要改为梯田;二十五度以下的陡坡,不准毁林、毁草开荒种地,破坏水土保持。违者经发证单位批准,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小流域治理使用证》,终止合同。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根据《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行经济处罚。
十二、承包户不履行合同或包而不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征收荒芜费,直至收回荒山、荒坡。
十三、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承包户利益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和制裁。
十四、各地、市、县在试行中应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1984年6月15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 〔2011〕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2011年8月1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奖委员会),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

省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著作奖和论文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奖励总数210项。其中,著作类奖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55项;论文类奖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80项。

第六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评奖活动所需经费和奖金列入单年度省财政预算。

第八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注重成果的科学性、原创性、先进性和应用性。应制定明确的评奖标准,严格按标准评选。达不到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不能降低标准要求。

第九条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

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从省评奖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成员在社科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在我省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均可申报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申报人向受理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社科联、省社科联所属社团、各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为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申报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第十二条 下列在当届评奖年限内公开出版、发表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专著、编著、译著、论文、工具书、志书、研究(调研)报告、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

(二)未公开发表的、但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用、推广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调研报告;

(三)与省外作者合作,我省社科工作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

(四)系列丛书的单本专著、系列论文或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

(五)其他按规定可以申报的成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已获得省(部)级奖励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的;

(三)电子出版物;

(四)论文集、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年鉴、大事记;

(五)属于交叉学科且已申报参评省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初评:由初评委员会负责,采取评委打分方式,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评选出终评候选成果;

(二)终评:由终评委员会负责,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获奖等次;

(三)公示: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奖结果向社会公示30天(含节假日);

(四)批准:经省评奖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著作类奖金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6万元,论文类奖金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3万元。

第十六条 申报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并裁决。

第十七条 申报参加评奖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

第十八条 已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评奖委员会报请省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被撤销奖励的,由省评奖委员会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评委和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担任评委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二十条 现任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参照本办法另行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8日起施行,2016年8月7日废止。